2014年新结算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13〕262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

“结算透”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丰富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体系,满足结算类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分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 1 —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的重要作用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是依据企业的交易结算记录,对结算频繁并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小微企业办理的人民币小额透支业务,是小企业部门与资金结算部门的联合创新,对进一步推进我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带动客户结算产品销售与活跃度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重点服务于我行的存量结算客户,有利于迅速扩大我行信贷客户数量,巩固我行信贷客户基础。二是通过后台系统批量获取存量客户的数据,采用意向授信方式通过电话等多渠道进行营销,有利于节约营销成本,降低业务风险。三是通过引入评分卡,业务流程标准化,使最了解客户的柜台人员直接营销客户,有利于挖掘网点的销售能力。

二、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的主要特点

各行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的主要特点。

(一)触发式的贷款支用。客户支用透支资金时无须提前通知我行或提出专门的申请,当客户支付金额超过透支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并自动触发透支。

(二)系统化的客户挖掘。按照业务的准入条件,由系统进行批量挖掘,生成目标客户名单及相关数据信息,提高业务效率。

(三)意向授信的营销方式。按照额度确定规则,由系统自动提取客户在我行的结算及产品信息,计算出意向授信额度,通过我行电话外呼中心等渠道进行精准营销。

— 2 —

(四)评分卡的评价方式。采用我行小微企业申请评分卡结合“结算透”专家调整策略指标,通过对账户信息、结算行为、企业及企业主资产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快速评价。

(五)预警化的贷后管理。采取早期预警工具对客户的透支使用情况及账户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客户经理,采取冻结客户透支额度等措施进行处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三、积极推进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的试点工作

选取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试点行进行试点,各试点行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试点的组织推进工作。

(一)加强目标客户的批量获取和筛选管理。各试点分行要按照“结算透”业务准入条件,通过科技部门或其他部门批量获取存量对公结算客户相关信息,由一级分行按照管理要求下发各试点地区小企业经营中心,小企业经营中心进行数据筛选,剔除掉出现可疑转账或洗钱行为的客户,防止出现恶意骗贷。

(二)加强产品使用渠道的管理。“结算透”业务暂时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和柜面等渠道使用。资金结算部门将在完成单位结算卡银联BIN 号、金融IC 介质应用的基础上组织完成“结算透”产品在银行卡部署及相应产品创新。“结算透”产品在ATM 、POS 等渠道部署应用总行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系统改造期间的业务操作要求。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到期提醒功能暂不开通(相关功能开通后总行将另行通知)。在CLPM 系统进行业务申报时,授信品种选择“法人账户透支”,“结算透”专家策略指标结果需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 — 3 —

(四)各行应加强“结算透”业务推进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客户群营销与准入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推广宣传,制定业务目标,加大产品培训力度。要积极跟踪监控业务的运行情况和资产质量的变化情况,注意总结经办机构业务推进中的经验和教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反馈。

联 系 人:

小企业业务部 陈郁、韩宇宁

电 话:010-67594993、010-67594994

电子邮箱:chenyu/zh/ccb、hanyuning/zh/ccb

资金结算部 刘广

电 话:010-67594540

电子邮箱:liuguang/zh/ccb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4 —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总 则 业务对象和条件 透支账户管理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意向授信、客户营销与业务评价 业务审批、功能开通与支用管理 贷后管理 附 则

— 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满足存量结算类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公司及机构客户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分卡业务)》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依据企业的交易结算记录,对结算频繁并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人民币小额透支业务。

小额透支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同意小微企业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透支,以满足其临时性融资需求。

该业务属于“信用贷”产品系列下的子业务品种,不可与其他“信用贷”业务同时办理。

第三条 [业务原则]

“结算透”业务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强化结算分析。以客户持续有效的结算量为依据,重点把握企业经营行为与账户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客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 6 —

(二)运用评分卡技术。根据数据驱动评分卡分值确定审批结果,根据专家调整策略自动生成透支额度。

(三)多渠道应用。可以通过企业网银、ATM 机、POS 机、柜面等渠道,实现多渠道的支用和还款。

第四条 [透支用途]

信贷资金用于企业临时性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也可用于各类银行费用(如产品年费)的扣收,以及税款、水电费代扣、托收承付等款项的扣划等,禁止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章 业务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业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 7 —

(三)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非“6+1”行业、“11小”客户以及建设银行信贷政策禁止进入的客户;

(五)企业及企业主未被建设银行列入黑名单;

(六)企业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准入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1年(含)以上;

(二)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笔数50笔(含)以上;

(三)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额50万元(含)以上或前12个月日均存款1万元(含)以上。

第三章 透支账户管理

第八条 [账户管理]

客户申请“结算透”业务时,应约定唯一的透支账户,在透 — 8 —

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透支账户。

第九条 [账户类型]

透支账户由客户与建设银行共同约定,应为客户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当支付金额超过透支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并自动触发透支。

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然后按照本金、欠费的顺序归还欠款,余款为客户存款。

第十一条 [特殊要求]

客户办理“结算透”业务的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可以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文件及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取现金,但不得以透支形式提取现金,不得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第四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透支额度]

透支额度最高50万元,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具体透支额度按照以下维度孰低确定:

— 9 —

(一)开立结算账户1至2年的,最高透支额度20万元;开立结算账户2年(含)以上的,最高透支额度50万元。

(二)按照专家调整策略指标(附件1)分值×50/100确定透支额度,额度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三条 [透支期限]

透支期限包括透支额度有效期和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

(一)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

(二)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透支账户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首次办理业务的最长持续透支期限60天(含),正常使用业务一年后最长持续透支期限可达90天(含)。

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或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届满,自动停止该账户透支功能。

第十四条 [收费计息]

(一)透支利息。透支借款按日结计积数, 并按月对透支金额按照透支利率结计透支资金利息。透支利率最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六个月基准贷款利率上浮。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利率,对调整日后发生的透支贷款及逾期贷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水平执行。

(二)透支额度承诺费。以承诺额度为基数收取透支承诺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授权浮动范围按总行相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 10 —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

第五章 意向授信、客户营销与业务评价

第十六条 [客户筛选]

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结算透”业务准入条件,按照业务需要,至少每半年通过系统批量获取存量对公结算客户相关信息。信息获取后,下发各二级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或小企业业务经营机构,下同) 负责整理筛选客户数据。

存量对公结算客户信息主要包括:对公结算账户名称、开户网点、开户时间、法人代表及身份证号码、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账户性质、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累计结算笔数、累计结算额及日均存款额。

第十七条 [意向授信]

意向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按照“结算透”透支额度确定方法,根据建设银行业务系统数据,初步确定客户意向性透支额度,并通过业务推荐函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的过程。

二级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根据筛选的客户数据,对在建设银行无存量信贷业务且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累计结算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客户进行意向授信。并统一制作《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推荐函》(附件2)。

意向性透支额度按照第十二条中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其中日均金融资产不包括企业主及配偶个人前12个月AUM 月均值, — 11 —

评分卡中企业主资产一项暂不计算,意向性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日均金融资产的3倍。

第十八条 [客户营销]

对已经确定意向授信额度的潜在优质客户,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营销。重点营销渠道包括:

(一)电话营销。小企业经营中心按照系统获取的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统一将推荐函寄送客户,在正常的送达时间之后,由营销管理岗组织专人或通过95533外呼中心统一对客户进行电话营销,将“结算透”业务优势及要求告知客户,深度挖掘客户需求。对于有相应贷款需求的客户,告知客户提交相关业务资料的渠道。

(二) 柜面营销。由网点柜面结算人员通过面谈或电话的方式将推荐函告知客户,并采用客户自取或专项寄送的方式,将推荐函送到客户手中。对于有相应贷款需求的客户,由柜面人员收集并整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转交客户经理进行业务办理。

(三)网银营销。由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通过在网上银行登录界面发布公告,向客户发送站内邮件的方式,将推荐函发送客户,同时将“结算透”业务优势及要求一并在邮件中告知。

(四)客户经理营销。对于未纳入批量筛选名单但符合“结算透”业务办理条件的结算客户,可以由客户经理、柜面结算人员或其他经营人员进行单一客户营销。

第十九条 [业务受理]

经办机构在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求客户提交以下资料。 — 12 —

(一)企业资料:

1.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申请表(附件3);

2.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

3. 税务登记证;

4. 两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5.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如有);

6. 增值税(营业税)纳税凭证(如有)。

(二)企业主资料

1. 身份证及户口簿;

2. 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3. 如企业主非当地户籍,需提供以当地房产证明(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

第二十条 [客户调查]

经办机构应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信用情况进行查询; 对企业在他行和建设银行产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企业的整体授信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务评价]

评价授信人员运用评分卡进行客户评价。评分卡分为数据驱动模型评分卡和专家调整策略,分别对客户基本信息、申请信息、履约能力、企业主信用、企业主资产等指标进行综合打分,生成评分结果并进行业务申报。评分结果分为“推荐通过”、“一般 — 13 —

通过”和“建议拒绝”三种。

第二十二条 [业务申报]

对于业务申请人符合评分卡业务办理条件的,撰写《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报书》,按“评分卡业务”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其他情况按照评级、额度授信的流程,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按照授信项下业务申报。

第六章 业务审批、功能开通与支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审批]

按照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结果通知]

经办机构应在审批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审批结论,对于获得批准的透支申请,要求客户尽快到建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获批准的透支申请,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与客户签订建设银行标版《透支业务合同》,与企业主及配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

第二十六条 [功能开通]

经办机构在客户交纳透支额度承诺费后,依据《透支业务通知书》(附件4)为客户指定账户开通透支功能。要在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方可为客户开通透支业务:

(一) 透支业务合同及附属合同已生效;

— 14 —

(二) 客户已按时足额交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第二十七条 [透支资金使用]

透支功能开通后,客户可通过柜面、企业网上银行、POS 机、ATM 等渠道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建设银行或提出专门的申请。

当客户支付金额超过透支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并自动触发透支。在不超过透支额度、透支额度有效期和透支持续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客户连续多笔透支。当客户单笔透支金额超过客户未使用的透支额度时,对该笔业务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透支资金归还]

客户可通过柜面、企业网上银行、ATM 等渠道归还已用透支额度。

在客户透支账户存在透支余额期间,客户划入账户的任何款项用于归还透支借款本息,当透支账户在透支到期还本付息余额不足时,系统按照约定账户依序进行透支本息扣划。

第二十九条 [逾期管理]

持续透支期限届满,客户未清偿透支借款的,该借款转为逾期借款,对客户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对持续透支期限届满前客户未还清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透支借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透支借款的,对客户挪用的部 — 15 —

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透支借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三十条 [业务续约]

合约有效期届满前,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客户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透支业务申请,并重新核定客户的透支额度、签订透支业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业务解约]

签约客户在账户无透支、无欠息的情况下可随时申请解约,客户应向银行提供业务申请表,柜员在核心系统中为客户作解约维护,解约后账户终止透支功能。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原则]

实施预警式贷后管理,通过设置预警指标,以非现场方式进行预警管理,提高风险监测和管理能力。主要包括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到期提醒、客户退出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风险监测]

运用小企业早期预警管理系统,对账户行为进行监测。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1. 透支账户还本付息情况;

— 16 —

2. 企业在建设银行结算变化及变动趋势。

第三十四条 [风险预警]

对于账户交易、存贷比变化、本月存款日均比上月三个指标出现预警信号的,应立即通过现场调查或非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分析判断,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于预警信号对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无影响的,可直接解除预警;

(二)对于预警信号可能对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构成影响的,经营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对公柜面人员停止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利息和有关费用,同时列入重点监测名单,至少每月进行现场检查,形成《小微企业客户走访报告》。

对于预警信号消失且2个月内未被再次预警的客户,经营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对公柜面人员为客户恢复办理透支业务,同时可以退出重点监测名单。

第三十五条 [到期提醒]

客户透支账户结息日前3日、持续透支期限到期前5日以及透支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日,建设银行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客户归还透支借款本息。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或单笔透支额度期限逾期或欠息、欠费等情况,账户自动停止透支功能。

第三十六条 [风险分类]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零售业务方式由系统自动认定,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由人工进行判别。具体参照《中国建设银行小 — 17 —

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客户退出]

透支客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1. 透支逾期、欠息两次及以上的;

2. 企业或企业主被列入人民银行黑名单的;

3. 在建设银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冻结。

第三十八条 [到期管理]

透支资金到期收回,不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对到期不能归还的,根据建设银行资产保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

经办机构应建立“结算透”客户的档案,对“结算透”业务合约、申请表等重要法律文件予以归档,按照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四十条 [尽职免责]

经办机构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透支业务出现风险时,可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建设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8 —

附件:1.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专家调整策略指标

2.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推荐函

3.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申请表

4. 透支业务通知书

5. 小微企业“

结算透”业务流程图 — 19 —

附件1: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专家调整策略指标

— 20 —

附件2: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

业务推荐函

:(公司名称)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建设银行的支持,现建设银行推出一款纯信用的贷款产品——“结算透”,该产品是为在建设银行结算频繁,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临时性融资需求的人民币小额透支业务,透支额度期限最长1年。该业务手续简单、方便快捷、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可随时进行透支。

根据贵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结算情况,建设银行初步确定可为贵公司提供约 万元的透支额度,最终透支额度需要贵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资料清单附后) ,并经建设银行审批通过并正式签订透支合同后确定。

如贵公司需要了解及办理该产品,请与建设银行联系人 联系,联系电话 。

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 21 —

资料清单

(一)企业资料:

1.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申请表;

2.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

3. 税务登记证;

4. 两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5.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如有); 6. 增值税(营业税)纳税凭证(如有)。 (二)企业主资料 1. 身份证及户口簿;

2. 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3. 如企业主非当地户籍,需提供以当地房产证明(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

— 22 —

附件3: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申请表

— 23 —

— 24 —

附件4:

透支业务通知书

XXXX (结算部门) :

请按照下述条款办理透支业务: 一、业务类型为以下第 种: 1. 开办透支业务。 2. 暂停透支业务。 3. 恢复透支业务。

二、客户名称: 。 三、透支账户账号: 。 四、透支额度金额(大写) : 。 五、额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有效持续透支期限为 天。 七、透支借款年利率为 %。

八、透支额度承诺费为 元,按年一次性计收。

XXXX (经营部门) 年 月 日

— 25 —

附件5: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流程图

— 26 —

主题词:小企业 产品 通知 抄送: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

本行发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行长办公室、风险管

理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审计部、资金结算部、电子银行部、产品创新与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

校对:小企业业务部 陈郁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13〕262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

“结算透”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丰富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体系,满足结算类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分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 1 —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的重要作用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是依据企业的交易结算记录,对结算频繁并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小微企业办理的人民币小额透支业务,是小企业部门与资金结算部门的联合创新,对进一步推进我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带动客户结算产品销售与活跃度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重点服务于我行的存量结算客户,有利于迅速扩大我行信贷客户数量,巩固我行信贷客户基础。二是通过后台系统批量获取存量客户的数据,采用意向授信方式通过电话等多渠道进行营销,有利于节约营销成本,降低业务风险。三是通过引入评分卡,业务流程标准化,使最了解客户的柜台人员直接营销客户,有利于挖掘网点的销售能力。

二、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的主要特点

各行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的主要特点。

(一)触发式的贷款支用。客户支用透支资金时无须提前通知我行或提出专门的申请,当客户支付金额超过透支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并自动触发透支。

(二)系统化的客户挖掘。按照业务的准入条件,由系统进行批量挖掘,生成目标客户名单及相关数据信息,提高业务效率。

(三)意向授信的营销方式。按照额度确定规则,由系统自动提取客户在我行的结算及产品信息,计算出意向授信额度,通过我行电话外呼中心等渠道进行精准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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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分卡的评价方式。采用我行小微企业申请评分卡结合“结算透”专家调整策略指标,通过对账户信息、结算行为、企业及企业主资产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快速评价。

(五)预警化的贷后管理。采取早期预警工具对客户的透支使用情况及账户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客户经理,采取冻结客户透支额度等措施进行处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三、积极推进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的试点工作

选取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试点行进行试点,各试点行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试点的组织推进工作。

(一)加强目标客户的批量获取和筛选管理。各试点分行要按照“结算透”业务准入条件,通过科技部门或其他部门批量获取存量对公结算客户相关信息,由一级分行按照管理要求下发各试点地区小企业经营中心,小企业经营中心进行数据筛选,剔除掉出现可疑转账或洗钱行为的客户,防止出现恶意骗贷。

(二)加强产品使用渠道的管理。“结算透”业务暂时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和柜面等渠道使用。资金结算部门将在完成单位结算卡银联BIN 号、金融IC 介质应用的基础上组织完成“结算透”产品在银行卡部署及相应产品创新。“结算透”产品在ATM 、POS 等渠道部署应用总行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系统改造期间的业务操作要求。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到期提醒功能暂不开通(相关功能开通后总行将另行通知)。在CLPM 系统进行业务申报时,授信品种选择“法人账户透支”,“结算透”专家策略指标结果需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 — 3 —

(四)各行应加强“结算透”业务推进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客户群营销与准入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推广宣传,制定业务目标,加大产品培训力度。要积极跟踪监控业务的运行情况和资产质量的变化情况,注意总结经办机构业务推进中的经验和教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反馈。

联 系 人:

小企业业务部 陈郁、韩宇宁

电 话:010-67594993、010-67594994

电子邮箱:chenyu/zh/ccb、hanyuning/zh/ccb

资金结算部 刘广

电 话:010-67594540

电子邮箱:liuguang/zh/ccb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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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总 则 业务对象和条件 透支账户管理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意向授信、客户营销与业务评价 业务审批、功能开通与支用管理 贷后管理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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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满足存量结算类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公司及机构客户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评分卡业务)》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依据企业的交易结算记录,对结算频繁并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人民币小额透支业务。

小额透支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同意小微企业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透支,以满足其临时性融资需求。

该业务属于“信用贷”产品系列下的子业务品种,不可与其他“信用贷”业务同时办理。

第三条 [业务原则]

“结算透”业务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强化结算分析。以客户持续有效的结算量为依据,重点把握企业经营行为与账户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客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 6 —

(二)运用评分卡技术。根据数据驱动评分卡分值确定审批结果,根据专家调整策略自动生成透支额度。

(三)多渠道应用。可以通过企业网银、ATM 机、POS 机、柜面等渠道,实现多渠道的支用和还款。

第四条 [透支用途]

信贷资金用于企业临时性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也可用于各类银行费用(如产品年费)的扣收,以及税款、水电费代扣、托收承付等款项的扣划等,禁止用于以下用途:

(一)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章 业务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业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 7 —

(三)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非“6+1”行业、“11小”客户以及建设银行信贷政策禁止进入的客户;

(五)企业及企业主未被建设银行列入黑名单;

(六)企业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七)企业主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准入条件]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例外情况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1年(含)以上;

(二)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笔数50笔(含)以上;

(三)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借、贷方累计结算额50万元(含)以上或前12个月日均存款1万元(含)以上。

第三章 透支账户管理

第八条 [账户管理]

客户申请“结算透”业务时,应约定唯一的透支账户,在透 — 8 —

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透支账户。

第九条 [账户类型]

透支账户由客户与建设银行共同约定,应为客户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当支付金额超过透支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并自动触发透支。

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然后按照本金、欠费的顺序归还欠款,余款为客户存款。

第十一条 [特殊要求]

客户办理“结算透”业务的透支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可以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文件及建设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取现金,但不得以透支形式提取现金,不得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第四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透支额度]

透支额度最高50万元,在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具体透支额度按照以下维度孰低确定:

— 9 —

(一)开立结算账户1至2年的,最高透支额度20万元;开立结算账户2年(含)以上的,最高透支额度50万元。

(二)按照专家调整策略指标(附件1)分值×50/100确定透支额度,额度结果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三条 [透支期限]

透支期限包括透支额度有效期和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

(一)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

(二)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透支账户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首次办理业务的最长持续透支期限60天(含),正常使用业务一年后最长持续透支期限可达90天(含)。

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或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届满,自动停止该账户透支功能。

第十四条 [收费计息]

(一)透支利息。透支借款按日结计积数, 并按月对透支金额按照透支利率结计透支资金利息。透支利率最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六个月基准贷款利率上浮。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利率,对调整日后发生的透支贷款及逾期贷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水平执行。

(二)透支额度承诺费。以承诺额度为基数收取透支承诺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授权浮动范围按总行相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 10 —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

第五章 意向授信、客户营销与业务评价

第十六条 [客户筛选]

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按照“结算透”业务准入条件,按照业务需要,至少每半年通过系统批量获取存量对公结算客户相关信息。信息获取后,下发各二级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或小企业业务经营机构,下同) 负责整理筛选客户数据。

存量对公结算客户信息主要包括:对公结算账户名称、开户网点、开户时间、法人代表及身份证号码、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账户性质、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累计结算笔数、累计结算额及日均存款额。

第十七条 [意向授信]

意向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按照“结算透”透支额度确定方法,根据建设银行业务系统数据,初步确定客户意向性透支额度,并通过业务推荐函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的过程。

二级分行小企业经营中心根据筛选的客户数据,对在建设银行无存量信贷业务且前12个月单位结算账户累计结算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客户进行意向授信。并统一制作《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推荐函》(附件2)。

意向性透支额度按照第十二条中的计算方法进行测算,其中日均金融资产不包括企业主及配偶个人前12个月AUM 月均值, — 11 —

评分卡中企业主资产一项暂不计算,意向性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日均金融资产的3倍。

第十八条 [客户营销]

对已经确定意向授信额度的潜在优质客户,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进行营销。重点营销渠道包括:

(一)电话营销。小企业经营中心按照系统获取的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统一将推荐函寄送客户,在正常的送达时间之后,由营销管理岗组织专人或通过95533外呼中心统一对客户进行电话营销,将“结算透”业务优势及要求告知客户,深度挖掘客户需求。对于有相应贷款需求的客户,告知客户提交相关业务资料的渠道。

(二) 柜面营销。由网点柜面结算人员通过面谈或电话的方式将推荐函告知客户,并采用客户自取或专项寄送的方式,将推荐函送到客户手中。对于有相应贷款需求的客户,由柜面人员收集并整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转交客户经理进行业务办理。

(三)网银营销。由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通过在网上银行登录界面发布公告,向客户发送站内邮件的方式,将推荐函发送客户,同时将“结算透”业务优势及要求一并在邮件中告知。

(四)客户经理营销。对于未纳入批量筛选名单但符合“结算透”业务办理条件的结算客户,可以由客户经理、柜面结算人员或其他经营人员进行单一客户营销。

第十九条 [业务受理]

经办机构在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求客户提交以下资料。 — 12 —

(一)企业资料:

1.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申请表(附件3);

2.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

3. 税务登记证;

4. 两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5.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如有);

6. 增值税(营业税)纳税凭证(如有)。

(二)企业主资料

1. 身份证及户口簿;

2. 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3. 如企业主非当地户籍,需提供以当地房产证明(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

第二十条 [客户调查]

经办机构应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信用情况进行查询; 对企业在他行和建设银行产品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企业的整体授信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务评价]

评价授信人员运用评分卡进行客户评价。评分卡分为数据驱动模型评分卡和专家调整策略,分别对客户基本信息、申请信息、履约能力、企业主信用、企业主资产等指标进行综合打分,生成评分结果并进行业务申报。评分结果分为“推荐通过”、“一般 — 13 —

通过”和“建议拒绝”三种。

第二十二条 [业务申报]

对于业务申请人符合评分卡业务办理条件的,撰写《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报书》,按“评分卡业务”业务流程进行申报;其他情况按照评级、额度授信的流程,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按照授信项下业务申报。

第六章 业务审批、功能开通与支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审批]

按照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结果通知]

经办机构应在审批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审批结论,对于获得批准的透支申请,要求客户尽快到建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获批准的透支申请,应向客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

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与客户签订建设银行标版《透支业务合同》,与企业主及配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 》。

第二十六条 [功能开通]

经办机构在客户交纳透支额度承诺费后,依据《透支业务通知书》(附件4)为客户指定账户开通透支功能。要在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方可为客户开通透支业务:

(一) 透支业务合同及附属合同已生效;

— 14 —

(二) 客户已按时足额交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第二十七条 [透支资金使用]

透支功能开通后,客户可通过柜面、企业网上银行、POS 机、ATM 等渠道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建设银行或提出专门的申请。

当客户支付金额超过透支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并自动触发透支。在不超过透支额度、透支额度有效期和透支持续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客户连续多笔透支。当客户单笔透支金额超过客户未使用的透支额度时,对该笔业务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 [透支资金归还]

客户可通过柜面、企业网上银行、ATM 等渠道归还已用透支额度。

在客户透支账户存在透支余额期间,客户划入账户的任何款项用于归还透支借款本息,当透支账户在透支到期还本付息余额不足时,系统按照约定账户依序进行透支本息扣划。

第二十九条 [逾期管理]

持续透支期限届满,客户未清偿透支借款的,该借款转为逾期借款,对客户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对持续透支期限届满前客户未还清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透支借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透支借款的,对客户挪用的部 — 15 —

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透支借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三十条 [业务续约]

合约有效期届满前,经办机构应主动联系客户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透支业务申请,并重新核定客户的透支额度、签订透支业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业务解约]

签约客户在账户无透支、无欠息的情况下可随时申请解约,客户应向银行提供业务申请表,柜员在核心系统中为客户作解约维护,解约后账户终止透支功能。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原则]

实施预警式贷后管理,通过设置预警指标,以非现场方式进行预警管理,提高风险监测和管理能力。主要包括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到期提醒、客户退出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风险监测]

运用小企业早期预警管理系统,对账户行为进行监测。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1. 透支账户还本付息情况;

— 16 —

2. 企业在建设银行结算变化及变动趋势。

第三十四条 [风险预警]

对于账户交易、存贷比变化、本月存款日均比上月三个指标出现预警信号的,应立即通过现场调查或非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分析判断,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于预警信号对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无影响的,可直接解除预警;

(二)对于预警信号可能对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构成影响的,经营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对公柜面人员停止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利息和有关费用,同时列入重点监测名单,至少每月进行现场检查,形成《小微企业客户走访报告》。

对于预警信号消失且2个月内未被再次预警的客户,经营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对公柜面人员为客户恢复办理透支业务,同时可以退出重点监测名单。

第三十五条 [到期提醒]

客户透支账户结息日前3日、持续透支期限到期前5日以及透支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日,建设银行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提示客户归还透支借款本息。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或单笔透支额度期限逾期或欠息、欠费等情况,账户自动停止透支功能。

第三十六条 [风险分类]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零售业务方式由系统自动认定,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由人工进行判别。具体参照《中国建设银行小 — 17 —

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客户退出]

透支客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1. 透支逾期、欠息两次及以上的;

2. 企业或企业主被列入人民银行黑名单的;

3. 在建设银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冻结。

第三十八条 [到期管理]

透支资金到期收回,不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对到期不能归还的,根据建设银行资产保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

经办机构应建立“结算透”客户的档案,对“结算透”业务合约、申请表等重要法律文件予以归档,按照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四十条 [尽职免责]

经办机构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透支业务出现风险时,可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建设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8 —

附件:1.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专家调整策略指标

2.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推荐函

3.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申请表

4. 透支业务通知书

5. 小微企业“

结算透”业务流程图 — 19 —

附件1: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专家调整策略指标

— 20 —

附件2: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

业务推荐函

:(公司名称)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对建设银行的支持,现建设银行推出一款纯信用的贷款产品——“结算透”,该产品是为在建设银行结算频繁,形成一定资金沉淀的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临时性融资需求的人民币小额透支业务,透支额度期限最长1年。该业务手续简单、方便快捷、无需提供任何担保,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可随时进行透支。

根据贵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结算情况,建设银行初步确定可为贵公司提供约 万元的透支额度,最终透支额度需要贵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资料清单附后) ,并经建设银行审批通过并正式签订透支合同后确定。

如贵公司需要了解及办理该产品,请与建设银行联系人 联系,联系电话 。

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年 月 日

— 21 —

资料清单

(一)企业资料:

1.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申请表;

2.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

3. 税务登记证;

4. 两年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5.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如有); 6. 增值税(营业税)纳税凭证(如有)。 (二)企业主资料 1. 身份证及户口簿;

2. 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3. 如企业主非当地户籍,需提供以当地房产证明(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均可)。

— 22 —

附件3:

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申请表

— 23 —

— 24 —

附件4:

透支业务通知书

XXXX (结算部门) :

请按照下述条款办理透支业务: 一、业务类型为以下第 种: 1. 开办透支业务。 2. 暂停透支业务。 3. 恢复透支业务。

二、客户名称: 。 三、透支账户账号: 。 四、透支额度金额(大写) : 。 五、额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有效持续透支期限为 天。 七、透支借款年利率为 %。

八、透支额度承诺费为 元,按年一次性计收。

XXXX (经营部门) 年 月 日

— 25 —

附件5:

小微企业“结算透”业务流程图

— 26 —

主题词:小企业 产品 通知 抄送: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

本行发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行长办公室、风险管

理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审计部、资金结算部、电子银行部、产品创新与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

校对:小企业业务部 陈郁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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