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工程

  摘要 本文在分析村民自治实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认真探索了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推动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的一系列主张。   关键词 村民自治 农村 民主政治 法治建设      政治体制即政府管理社会的模式,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结构系统内部各政治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二是国家权力机构的运作机制、规则及特点。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社不分。政体改革的目的就在于科学界定各政治组织职能,有效实现合理分权和相互制衡,推进政治民主化。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不仅会推动社会民主,提升社会权力,从根本上改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且还将通过不断实践与创新,理顺体制内部关系,走出一条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      一、实施村民自治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      基层自治在我国古已有之,封建社会国家政权只延伸到县一级,乡村社会主要由宗族控制。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954年宪法确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人民民主原则,并成立了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这样的自治机构,只是后来强力推行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才结束了这种自治方式的探索。直到1980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农民又自发地创造了村民自治的管理模式,并经过党和政府引导推动,才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当前我国实行村民自治主要有以下条件:   (一)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反映。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治理。社会主义民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间接民主,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代议形式去实现;另一种是直接民主,主要通过直接选举的形式去实现,村民自治就是后一种民主形式的体现。它对于培养村民的民主素质、提高参政能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具有积极作用。   (二)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一种突破。就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社会是第一性的,国家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国家是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的基础在于满足社会需要。从原理上讲,国家和社会的适度分离,可以给社会更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一般情况下,在新政权建立之初,国家政权机关延伸到社会底层,随着政权的日益巩固,国家政权组织逐步退出社会领域,最终实现社会自治。1958年,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在农村实行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践证明,这一体制因缺乏持久发展的动力支持,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伴随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村的各种资源开始自由流动,人民公社受冲击而解体,农村社会出现了权力的真空,村民自治于是应运而生。村民自治代表了农村社会自主性的增长与国家政治权力对农村社会介入之间所达到的一种平衡,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   (三)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新思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起始于拨乱反正后对“文革”的历史反思,那时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追求民主、消除官僚主义和独裁专制等不正常的政治现象。1983年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对政体改革提出了相应要求,政体改革开始转向追求精简高效,特别是党的十三大直接设计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方案,使改革锋芒直逼旧政体弊端的总症结。1989年政治风波使中国政体改革进入第三个阶段,自上而下推进政体改革的步伐有所放缓,中央开始把目光转向社会基层,着手建设旨在培育现代民主因素的基础工程,村民自治自此开始走上规范有序的快车道。   (四)村民自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更高要求。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社会缺乏生机与活力。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获得了生产经营权的农民发挥了极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并继而引发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促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全国的确立。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人们解放了思想禁锢,摆脱了人身依附,赢得了人格尊严。同时,市场经济对政治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会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政治民主化,村民自治便是这种发展态势的产物。   (五)村民自治是世界政治发展的一种潮流。自治最早发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城市管理。当今自治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形式,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在国家行政管理链条上,越是处于最底端的行政区划,就越可能采取自治形式。加入WTO后,我国与世界融合的速度加快了,西方国家的地方管理体制必然会对我国的村民自治产生重要影响。我们也可以借此学习他们的经验来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民主高效的社会管理模式。      二、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创新,是中国社会制度变迁史上的大事。它在理论上虽不属于国家政权改革的范畴,但在实践上却可以在发展社会民主、理顺政治组织关系、转变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重要经验,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工程。   (一)发展社会民主,提升社会权力,培植社会基础。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涉及多方面利益多特别是当权者利益,改革阻力很大。我国以前的多次政治体制改革中途流产即很能说明问题。政府光靠自己的主观愿望和力量推动政体改革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成熟的社会外部条件,需要以社会民主去推动国家民主。1989年后,中央开始有意识地把政体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希图从村民自治进行突破,启动民主意识,提高民主参政能力,发展社会民主,扩大社会权力,强化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政权民主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调适基层组织关系,合理配置权力资源,为政权结构重建创造经验。   首先,村民自治可以改进领导方式方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当前,我国政体改革的实践主要内容还大多局限在行政体制改革层面,而远未涉及到国家权力结构体制的层面。现代国家政治是一种政党政治,政党制度往往与政治制度直接相关。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共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容易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由其授权并对其负责。这就容易让人产生两种权力中心的错觉,在实际操作过程也容易发生摩擦。要改变这种政治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从本质上讲,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是一致的,二者分别以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体现了人民民主。如何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定的法律程序把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是改善党的领导的基本思路,村民自治在此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农村党支部过去掌握着农村资源的支配权,有很高权威。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对党支部的依赖性大大降低。党支部要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必须增强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基础,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经过民主选举,获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当前,农村有些地方开始试行两票制,即村支部成员经过党员选举和村民选举两个环节才算通过,这是社会政治发展的趋势,对于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提高领导水平,巩固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其次,村民自治可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国家职能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统治,一类是政治管理。政府则担任着政治管理的职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在原有的政治体制下,政府与社会是藕合的,在农村就具体表现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历史发展规律表明,只有政社适度分离,给社会充分的发展空间,才有利于内在驱动力的发育形成,为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村民自治把社会事务交给村委会管理,村委会在法律上不属于国家行政权的范围,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也由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变成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政府管理从直接走向间接,从微观转向宏观,必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机构的精简、效率的提高。

  第三,村民自治可以扩大民意基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但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民意基础脆弱,人大虽是国家权力机关,却先天性发育不足,只能当作“橡皮图章”而已。村民自治从改善党的领导、增强民意基础等方面改善了人大的现有状况。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并对其负责。村民代表会议是类似于人民代表会议的一种机构,其发展将建立起连接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增强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基础,使人大成为真正的民意机关和权力机关,对形成以人大为中枢的权力系统并保障其内部协调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推崇法治精神,改变权力运行机制,推动管理手段走向法治化。法治是现代民主政体的显著特征。和以前封建专制时期的人治相比,法治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进步,可以避免独裁和暴力引发的国家和社会动荡,推动社会步入稳定有序的发展状态。作为后起的外生型国家,中国的法治化不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自然发展起来的,更多的还是需要政府力量来推动,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政权的法治化,首先是要实现依法行政;二是在政府的安排和引导下,社会趋于法治化。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这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式的转变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它不仅会推动国家政权的法治化,而且必将加快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治化进程。《村民自治章程》对村组织的权力运作方式作了制度上安排,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在法律上给予了确定,这种行为方式的养成将对政府的行政方式产生影响,推动政府管理手段走向法治化。      三、大胆实践,勇于探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一)理顺体制,加强领导。我国的村民自治不是农村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政府强力推进的结果。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选举这一重要环节中,乡镇政府起了主导作用。没有政府的积极介入,单靠民政部门的努力,选举的有序进行几乎不可能。同样,村务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民政部门也是无能为力,仍需要政府部门去协调解决。可见,民政部门作为村民自治的管理机构,有名无实,不能发挥有效的领导作用。而政府过多的干预,又会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自治终将无法实现。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把村民自治的管理权上交地方人大,这样一则可以扩大人大的民意基础,增强权力机关权威,理顺权力系统内部关系;二则可以通过人大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政府的指导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在良性循环中走向完善。   (二)发展集体经济,提供经济支持。政治是人们物质利益的集中体现,经济发展必然推动人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经济转型引发的民主行为。从社会实践来看,由于客观条件的差异,村民自治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经济交往增多,利益关联度增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很高,村民自治实行的效果较好。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民从事的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对外界联系很少,村委会与农民的关系只是单向的收取与供给关系,农民在发展经济方面得不到村委会帮助,对村委会依赖性降低,参与村务管理积极性不高。同时,在利益驱动下,青年农民外出务工很多,有些村干部也离职外出,村干部难以找到合适人选,村委会的整体素质与能力下降。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行政村两委班子瘫痪,管理混乱,信访案件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村民自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村委会在其中要担任重要角色,一是要培植集体经济,使之成为各户个体经济的龙头;二是要发展各类经济中介组织,给农民发展经济创造便利条件。只有把农民的切身利益与村务管理相挂钩,村务管理成为村民的自觉行为时,村民自治才可望走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三)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从根本上消除宗族势力的影响。人民公社的解体,不仅引起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而且引发了传统宗族势力的复苏。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宗族势力操纵选举、干预村务管理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宗族势力复苏的根源在于其依赖的落后经济和族居条件依然存在。宗族势力是传统农业生产和自然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加,人们必将走出原有的族居区,拓宽生存领域,同时,也必然会以物质利益关系代替原有的血缘关系,个人观念取代宗族意识,形成个人主义对宗族势力的挑战,导致宗族势力影响力的减退。要消除宗族势力的影响,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文化,消除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第二,培育各类社会经济中介组织,解决农民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分散经营问题;第三,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交流,引进现代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彻底改造传统农村社会结构。   (四)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干部待遇,努力培育自治人才。村民自治是一种自主地管理社会的行为,对农民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包括具备一定的文化修养、民主政治理念、法治精神等。因此,必须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教学条件,改进教学方式,培养村民自治的各种技能。同时,针对落后农村村干部无人当、农村人才外流严重的状况,还应变通政策,提高村干部待遇,使他们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村务管理工作,从而为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摘要 本文在分析村民自治实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认真探索了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推动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的一系列主张。   关键词 村民自治 农村 民主政治 法治建设      政治体制即政府管理社会的模式,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结构系统内部各政治组织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二是国家权力机构的运作机制、规则及特点。我国原有政治体制的最大弊端就是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社不分。政体改革的目的就在于科学界定各政治组织职能,有效实现合理分权和相互制衡,推进政治民主化。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不仅会推动社会民主,提升社会权力,从根本上改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且还将通过不断实践与创新,理顺体制内部关系,走出一条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      一、实施村民自治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      基层自治在我国古已有之,封建社会国家政权只延伸到县一级,乡村社会主要由宗族控制。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954年宪法确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人民民主原则,并成立了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这样的自治机构,只是后来强力推行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才结束了这种自治方式的探索。直到1980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农民又自发地创造了村民自治的管理模式,并经过党和政府引导推动,才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当前我国实行村民自治主要有以下条件:   (一)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反映。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治理。社会主义民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间接民主,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代议形式去实现;另一种是直接民主,主要通过直接选举的形式去实现,村民自治就是后一种民主形式的体现。它对于培养村民的民主素质、提高参政能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具有积极作用。   (二)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一种突破。就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社会是第一性的,国家是派生的、第二性的。国家是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的基础在于满足社会需要。从原理上讲,国家和社会的适度分离,可以给社会更多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一般情况下,在新政权建立之初,国家政权机关延伸到社会底层,随着政权的日益巩固,国家政权组织逐步退出社会领域,最终实现社会自治。1958年,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在农村实行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践证明,这一体制因缺乏持久发展的动力支持,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伴随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村的各种资源开始自由流动,人民公社受冲击而解体,农村社会出现了权力的真空,村民自治于是应运而生。村民自治代表了农村社会自主性的增长与国家政治权力对农村社会介入之间所达到的一种平衡,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良性循环。   (三)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新思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起始于拨乱反正后对“文革”的历史反思,那时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追求民主、消除官僚主义和独裁专制等不正常的政治现象。1983年以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对政体改革提出了相应要求,政体改革开始转向追求精简高效,特别是党的十三大直接设计了以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方案,使改革锋芒直逼旧政体弊端的总症结。1989年政治风波使中国政体改革进入第三个阶段,自上而下推进政体改革的步伐有所放缓,中央开始把目光转向社会基层,着手建设旨在培育现代民主因素的基础工程,村民自治自此开始走上规范有序的快车道。   (四)村民自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更高要求。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社会缺乏生机与活力。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获得了生产经营权的农民发挥了极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并继而引发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促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全国的确立。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人们解放了思想禁锢,摆脱了人身依附,赢得了人格尊严。同时,市场经济对政治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会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政治民主化,村民自治便是这种发展态势的产物。   (五)村民自治是世界政治发展的一种潮流。自治最早发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城市管理。当今自治作为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种形式,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在国家行政管理链条上,越是处于最底端的行政区划,就越可能采取自治形式。加入WTO后,我国与世界融合的速度加快了,西方国家的地方管理体制必然会对我国的村民自治产生重要影响。我们也可以借此学习他们的经验来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民主高效的社会管理模式。      二、村民自治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关系      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一次创新,是中国社会制度变迁史上的大事。它在理论上虽不属于国家政权改革的范畴,但在实践上却可以在发展社会民主、理顺政治组织关系、转变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供重要经验,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工程。   (一)发展社会民主,提升社会权力,培植社会基础。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在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涉及多方面利益多特别是当权者利益,改革阻力很大。我国以前的多次政治体制改革中途流产即很能说明问题。政府光靠自己的主观愿望和力量推动政体改革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成熟的社会外部条件,需要以社会民主去推动国家民主。1989年后,中央开始有意识地把政体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希图从村民自治进行突破,启动民主意识,提高民主参政能力,发展社会民主,扩大社会权力,强化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政权民主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调适基层组织关系,合理配置权力资源,为政权结构重建创造经验。   首先,村民自治可以改进领导方式方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当前,我国政体改革的实践主要内容还大多局限在行政体制改革层面,而远未涉及到国家权力结构体制的层面。现代国家政治是一种政党政治,政党制度往往与政治制度直接相关。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共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容易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由其授权并对其负责。这就容易让人产生两种权力中心的错觉,在实际操作过程也容易发生摩擦。要改变这种政治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从本质上讲,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是一致的,二者分别以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体现了人民民主。如何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定的法律程序把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是改善党的领导的基本思路,村民自治在此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农村党支部过去掌握着农村资源的支配权,有很高权威。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对党支部的依赖性大大降低。党支部要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必须增强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基础,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经过民主选举,获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当前,农村有些地方开始试行两票制,即村支部成员经过党员选举和村民选举两个环节才算通过,这是社会政治发展的趋势,对于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关系,提高领导水平,巩固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其次,村民自治可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国家职能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统治,一类是政治管理。政府则担任着政治管理的职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在原有的政治体制下,政府与社会是藕合的,在农村就具体表现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历史发展规律表明,只有政社适度分离,给社会充分的发展空间,才有利于内在驱动力的发育形成,为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支持。村民自治把社会事务交给村委会管理,村委会在法律上不属于国家行政权的范围,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也由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变成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政府管理从直接走向间接,从微观转向宏观,必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机构的精简、效率的提高。

  第三,村民自治可以扩大民意基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但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民意基础脆弱,人大虽是国家权力机关,却先天性发育不足,只能当作“橡皮图章”而已。村民自治从改善党的领导、增强民意基础等方面改善了人大的现有状况。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并对其负责。村民代表会议是类似于人民代表会议的一种机构,其发展将建立起连接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增强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基础,使人大成为真正的民意机关和权力机关,对形成以人大为中枢的权力系统并保障其内部协调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推崇法治精神,改变权力运行机制,推动管理手段走向法治化。法治是现代民主政体的显著特征。和以前封建专制时期的人治相比,法治是一个重大的社会进步,可以避免独裁和暴力引发的国家和社会动荡,推动社会步入稳定有序的发展状态。作为后起的外生型国家,中国的法治化不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自然发展起来的,更多的还是需要政府力量来推动,这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政权的法治化,首先是要实现依法行政;二是在政府的安排和引导下,社会趋于法治化。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这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式的转变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它不仅会推动国家政权的法治化,而且必将加快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治化进程。《村民自治章程》对村组织的权力运作方式作了制度上安排,对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在法律上给予了确定,这种行为方式的养成将对政府的行政方式产生影响,推动政府管理手段走向法治化。      三、大胆实践,勇于探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一)理顺体制,加强领导。我国的村民自治不是农村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政府强力推进的结果。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特别是在选举这一重要环节中,乡镇政府起了主导作用。没有政府的积极介入,单靠民政部门的努力,选举的有序进行几乎不可能。同样,村务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民政部门也是无能为力,仍需要政府部门去协调解决。可见,民政部门作为村民自治的管理机构,有名无实,不能发挥有效的领导作用。而政府过多的干预,又会强化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自治终将无法实现。唯一可行的方法就是把村民自治的管理权上交地方人大,这样一则可以扩大人大的民意基础,增强权力机关权威,理顺权力系统内部关系;二则可以通过人大对政府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政府的指导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在良性循环中走向完善。   (二)发展集体经济,提供经济支持。政治是人们物质利益的集中体现,经济发展必然推动人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提高。村民自治就是农村经济转型引发的民主行为。从社会实践来看,由于客观条件的差异,村民自治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经济交往增多,利益关联度增强,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很高,村民自治实行的效果较好。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民从事的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对外界联系很少,村委会与农民的关系只是单向的收取与供给关系,农民在发展经济方面得不到村委会帮助,对村委会依赖性降低,参与村务管理积极性不高。同时,在利益驱动下,青年农民外出务工很多,有些村干部也离职外出,村干部难以找到合适人选,村委会的整体素质与能力下降。这样就造成了一些行政村两委班子瘫痪,管理混乱,信访案件增多,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村民自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村委会在其中要担任重要角色,一是要培植集体经济,使之成为各户个体经济的龙头;二是要发展各类经济中介组织,给农民发展经济创造便利条件。只有把农民的切身利益与村务管理相挂钩,村务管理成为村民的自觉行为时,村民自治才可望走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三)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从根本上消除宗族势力的影响。人民公社的解体,不仅引起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而且引发了传统宗族势力的复苏。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宗族势力操纵选举、干预村务管理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宗族势力复苏的根源在于其依赖的落后经济和族居条件依然存在。宗族势力是传统农业生产和自然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加,人们必将走出原有的族居区,拓宽生存领域,同时,也必然会以物质利益关系代替原有的血缘关系,个人观念取代宗族意识,形成个人主义对宗族势力的挑战,导致宗族势力影响力的减退。要消除宗族势力的影响,当前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文化,消除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第二,培育各类社会经济中介组织,解决农民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分散经营问题;第三,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城乡交流,引进现代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彻底改造传统农村社会结构。   (四)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干部待遇,努力培育自治人才。村民自治是一种自主地管理社会的行为,对农民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包括具备一定的文化修养、民主政治理念、法治精神等。因此,必须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教学条件,改进教学方式,培养村民自治的各种技能。同时,针对落后农村村干部无人当、农村人才外流严重的状况,还应变通政策,提高村干部待遇,使他们能积极主动地做好村务管理工作,从而为村民自治的顺利推进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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