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支付加班费

未申报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刘某,男,58岁,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某建筑公司从事更夫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从未休息过,一直正常工作,单位从来没有支付加班费,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周六、日加班以及法定休节假日加班工资。

建筑公司主张:刘某是公司聘用的农民工,负责夜间的值班工作,工作性质特殊,其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因此刘某的工作岗位应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公司从未要求刘某在周末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因此不应向刘某支付加班费。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某支付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的加班工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哈尔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案件评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行业和岗位在经过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计算与标准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在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时,用人单位经常以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作为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因此,应当考查所涉及工作岗位的性质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就是一起因索要加班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依据《哈尔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负责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刘某的工作岗位仍应适用标准工时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为证明其加班事实,向仲裁委提交了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上岗值班表,单位对上岗值班表

表示认可。从值班表可以看出,该公司只有刘某一人负责夜间值班工作,周六、日和法定休假日始终正常值班,单位从来没有安排刘某补休。刘某的工资为固定工资,单位承认其工资中没有包含加班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第三款,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刘某支付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工资。

未申报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刘某,男,58岁,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某建筑公司从事更夫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刘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从未休息过,一直正常工作,单位从来没有支付加班费,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周六、日加班以及法定休节假日加班工资。

建筑公司主张:刘某是公司聘用的农民工,负责夜间的值班工作,工作性质特殊,其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因此刘某的工作岗位应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公司从未要求刘某在周末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因此不应向刘某支付加班费。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某支付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的加班工资。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哈尔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

【案件评析】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行业和岗位在经过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计算与标准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在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时,用人单位经常以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作为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因此,应当考查所涉及工作岗位的性质来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就是一起因索要加班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依据《哈尔滨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负责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刘某的工作岗位仍应适用标准工时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为证明其加班事实,向仲裁委提交了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上岗值班表,单位对上岗值班表

表示认可。从值班表可以看出,该公司只有刘某一人负责夜间值班工作,周六、日和法定休假日始终正常值班,单位从来没有安排刘某补休。刘某的工资为固定工资,单位承认其工资中没有包含加班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第三款,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刘某支付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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