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与要求谈谈你对城市
规划编制过程的理解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包括规划的组织编制和颁布实施的审批管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包括: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以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首先要明确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现阶段城市规划管理需要也一直需要国家的
控制与强制力要求,因此,国家参与编制,以及成为编制的主体是必然的要求。
1.城镇体系规划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族、自治族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5)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
2.城市总体规划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6.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其次编制城乡规划依据也是不可少的,国家可分为超大城市,大城市,中等以及小城市,其可适用的范围不同,同时还需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经济,历史等情况来分析,做到从实际出发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防火,治安,防灾害等,做到与上位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三规合一,同时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一些重大规划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有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
最后是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性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城市规划颁布实施的审批管理
与组织编制一样,我国规划颁布实施的审批管理采用分级审批。
审批城乡规划的程序分为.
前置程序
(1)报请审议。
(2)规划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上报程序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4) 批准程序:书面批复
(5)公布程序
城市规划颁布实施的审批管理需要一定的、健全的规划决策机制,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以及行政法治就要求对城市规划领域进行规范,也就是如上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而在审批管理之中也需要如
此步骤进行规范控制,申请,公告,上报,批准,公布以及后面的实施以及检查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许多时候只有领导是决策者的情况每每发生,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同时此类信息的闭塞使得公众监督以及公众参与的力度薄弱,使得城市规划决策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被群体,个体利益所替代,因此,规划公告阶段的加强是规划审批管理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必然趋势。
在批准程序阶段,“木已成舟”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局以不影响城市规划为依据,做出了准予变更的行政决策,这种现象表明,由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缺少有效的制约制度,使得规划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不正确或不正当使用手中的规划许可权,以及批准的管理机制必不可少。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是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法制定规划的过程,因此它必须落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要求,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矛盾,促进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的不断提高。 也就是必须具有系统,前瞻,政策,科学,法制性,也必须同时符合人们大众的需要。
结合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与要求谈谈你对城市
规划编制过程的理解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包括规划的组织编制和颁布实施的审批管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包括: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以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首先要明确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现阶段城市规划管理需要也一直需要国家的
控制与强制力要求,因此,国家参与编制,以及成为编制的主体是必然的要求。
1.城镇体系规划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族、自治族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5)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
2.城市总体规划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6.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其次编制城乡规划依据也是不可少的,国家可分为超大城市,大城市,中等以及小城市,其可适用的范围不同,同时还需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经济,历史等情况来分析,做到从实际出发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防火,治安,防灾害等,做到与上位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三规合一,同时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一些重大规划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有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
最后是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涉及区域性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是正确处理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城市规划颁布实施的审批管理
与组织编制一样,我国规划颁布实施的审批管理采用分级审批。
审批城乡规划的程序分为.
前置程序
(1)报请审议。
(2)规划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上报程序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4) 批准程序:书面批复
(5)公布程序
城市规划颁布实施的审批管理需要一定的、健全的规划决策机制,目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以及行政法治就要求对城市规划领域进行规范,也就是如上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而在审批管理之中也需要如
此步骤进行规范控制,申请,公告,上报,批准,公布以及后面的实施以及检查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我国,许多时候只有领导是决策者的情况每每发生,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同时此类信息的闭塞使得公众监督以及公众参与的力度薄弱,使得城市规划决策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被群体,个体利益所替代,因此,规划公告阶段的加强是规划审批管理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必然趋势。
在批准程序阶段,“木已成舟”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局以不影响城市规划为依据,做出了准予变更的行政决策,这种现象表明,由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缺少有效的制约制度,使得规划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不正确或不正当使用手中的规划许可权,以及批准的管理机制必不可少。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是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法制定规划的过程,因此它必须落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要求,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矛盾,促进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的不断提高。 也就是必须具有系统,前瞻,政策,科学,法制性,也必须同时符合人们大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