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

1、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

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2、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3、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4、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

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5、 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6、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6、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7、 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

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8、 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9、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10、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

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11、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 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 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12、 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 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 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 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 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 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 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 检验日期;

9.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13、 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

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14、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

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15、 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16、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1、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

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版并予以销毁。 2、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3、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4、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

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对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并后生产的成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考虑需要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5、 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6、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6、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 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

3. 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7、 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

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8、 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9、 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 10、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

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11、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1. 采用新的检验方法;

2. 检验方法需变更的;

3.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

4. 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

12、 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2. 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 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4. 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5. 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6. 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7. 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8. 检验日期;

9. 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13、 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 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

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

14、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

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

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15、 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16、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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