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
编制与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编制和发布的工作规范。及时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是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专业科目指南编制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指南编制应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适应人才队伍现状和行业发展对继续教育的需求,以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为目标。
第四条 专业科目指南包括专业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两部分。必修科目以本行业系统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职业规范和专业技术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
力。选修科目可根据本行业系统特点和不同专业、类型人才的实际需要确定,侧重于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第五条 专业科目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类别、课程或项目名称(注明必学或选修)、项目负责人、学习目标要求、指定或选用的教材、参考资料、学习形式、学时(学分)计算方法、考核(考试)办法等。涉及子专业较多、文字表述较复杂的专业领域也可采用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目录表的形式编制。
第六条 专业科目指南应明确继续教育的对象,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学习要求。
第七条 专业科目指南经行业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实施。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科目指南要求参加学习的情况,由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按规定予以记载。
第九条 专业科目指南按年度发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指南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
编制与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的编制和发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编制和发布的工作规范。及时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是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得到与科技进步、岗位要求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相适应的培养与训练,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专业科目指南编制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指南编制应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适应人才队伍现状和行业发展对继续教育的需求,以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为目标。
第四条 专业科目指南包括专业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两部分。必修科目以本行业系统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职业规范和专业技术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
力。选修科目可根据本行业系统特点和不同专业、类型人才的实际需要确定,侧重于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第五条 专业科目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类别、课程或项目名称(注明必学或选修)、项目负责人、学习目标要求、指定或选用的教材、参考资料、学习形式、学时(学分)计算方法、考核(考试)办法等。涉及子专业较多、文字表述较复杂的专业领域也可采用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目录表的形式编制。
第六条 专业科目指南应明确继续教育的对象,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不同的学习要求。
第七条 专业科目指南经行业主管部门与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实施。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科目指南要求参加学习的情况,由所在单位或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按规定予以记载。
第九条 专业科目指南按年度发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指南的编制和发布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