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

法律硕士培养

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最终出路差别不大。)

  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律硕士,而不知道法学硕士。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士要求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力的非本科生;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

  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

  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于引进于英美国家,目前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皆为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

  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

《刑法学》

学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

  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为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法律硕士报考

  2000年起,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而只招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鼓励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试的竞争压力。从2009年起,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可报考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考试

  2000年开始试行全国联考。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政治理

法律

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法律硕士的种类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2010年起可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含同等学力者,同等学力是指具有同等的学习能力。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工作者,考试科目除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外语和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

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在职不脱产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编辑本段法硕联考

报考条件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法律硕士在校学习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份),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也可报考。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在职的一般在七月份)

报名方式

  (一)考生填写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要求,从今年起,考生要在《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以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二)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从今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相。

  (三)注意事项:

  1.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2.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法律硕士毕业典礼

4、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二者有出入的以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

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法律硕士的教学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编辑本段法律硕士联考

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用时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试卷内容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

  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

试卷题型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专业课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

编辑本段培养院校名单

截止2011年全国招收法律硕士院校名单

   院校名称 所在省市 院校名称 所在省市

安徽大学 安徽省 吉林大学 吉林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省 延边大学 吉林省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省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省

北京大学 北京市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省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 南京大学 江苏省

清华大学 北京市 苏州大学 江苏省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市 东南大学 江苏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市 河海大学 江苏省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市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省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市 扬州大学 江苏省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市 南昌大学 江西省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市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省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市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省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市 辽宁大学 辽宁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省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市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省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市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市 山东大学 山东省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市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市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省

厦门大学 福建省 青岛大学 山东省

华侨大学 福建省 烟台大学 山东省

福州大学 福建省 山西大学 山西省

兰州大学 甘肃省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省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省 西北大学 陕西省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省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省

中山大学 广东省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

暨南大学 广东省 复旦大学 上海市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 同济大学 上海市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省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

深圳大学 广东省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市

广东商学院 广东省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市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省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市

广西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市

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贵州大学 贵州省 上海大学 上海市

贵州民族学院 贵州省 四川大学 四川省

海南大学 海南省 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省

河北大学 河北省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省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省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

郑州大学 河南省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

河南大学 河南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省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省 南开大学 天津市

武汉大学 湖北省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市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省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市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北省 新疆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 云南大学 云南省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省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省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省

中南民族大学 湖北省 浙江大学 浙江省

湘潭大学 湖南省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省

湖南大学 湖南省 宁波大学 浙江省

中南大学 湖南省 重庆大学 重庆市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省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

【法律硕士(法学)】

  2009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增加一个全新的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招生对象为法学本科,学制一般为两年。孙笑侠教授分析,法学本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我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

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

  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J.M,即法律硕士(法学)将会成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2010年开始,法硕作为专业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为英语一,部分考点改为英语二。根据考试大纲,英语(二)的翻译题部分与英语(一)不同,要求考生翻译包括150个词的段落,另外,英语(二)的语法要求被细化为8点,基本都是高中阶段语法知识,英语(二)在阅读理解词汇量部分,取消了英语(一)中“每篇阅读理解文章中超出考试大纲单词不超过3%”的要求。

编辑本段法律硕士历年真题参考

法制史部分的简答题

  66、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2010年)

  6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09年)

  66、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2008年)

  66、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2007年)

  66、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2006年)

  6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2005年)

  6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2004年)

法制史部分的分析题

  (2004年)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2005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2006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2007年)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2008年)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2009年)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秦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列,未尝一丽死刑辙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翤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乘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那些方面?

  (2010年)材料分析:

  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这条规定体现了唐律的什么刑法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他怎么运用。

  3.他这样规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编辑本段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报考条件

  2008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

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编辑本段2011年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化及考试特点综述

  一、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综述

  2011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在2010基础之上做了微小得调整,其中刑法分则新增了几个罪名,民法删除了一个考点,宪法学应该是变化最大的,不仅增加了一个考点而且加了一个小节,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候尤为留意,总的来说是变化不大的。考生大可不必担心考纲大变动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

  二、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学科考试特点

  一个就是法律硕士的考试和大家的学分考试不一样,法律硕士考的一个科目,它考的知识面很全,很难找到侧重点,如果只看几块的话就很难应付考试。另外就是出题角度多样性,它不会像学分课的老师交代那样从哪出题等等,法硕每年出题都有灵活的变化,主要根据趋势的变化灵活掌握,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这样说来法硕考试的类型可能有预测性,考试的知识点以及考试的角度这个预测性可能就比较难把握一些,自己复习可能就更难把握。这些是不同于学分考试。再一个特点就是不同于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律硕士是第二专业,所以要求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点,而法学硕士的考试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提高它的知识难度、知识深度,所以考起来就相对难些。另外法学硕士专业课的考试是各校出题,所以只要理解这个学校在某个领域中的观点就可以,考试的时候按照这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可以了。但是法律硕士考试是全国统考,如果专门学人大的观点、北大的观点、法大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照某一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容易出错。

  三、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特点

  1、考查目标

  纵观大纲考查目标中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大纲对考生的要求有:再认和再现、理解和掌握、运用、综合运用、使用等。

  再认和再现,这是记忆中的两个层次,其中再认一般是指对于自己以往记忆的事物,在再次见到时能够辨认出来;再现则是指在没有见到而只是收到某种直接或间接

的刺激时能够想起原来记忆的事物。

  理解和掌握,这个我们就不用多说了。运用、综合运用和使用,其实区别并不太大,我们在下文中再分别予以分析。

  对于专业课,考查目标共有5项,相比综合课多出来的是第1项,即再认和再现,其对象是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在理解和掌握方面上,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对象是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综合课部分则是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对于专业课,由于刑法和民法是理论的海洋,知识点较多,故而对其基本知识仅仅要求能够认知,对其重要概念才要求理解和掌握;而综合课部分,由于其理论并不复杂,或者我们可以说除了法理学较为难懂之外,宪法学和法制史部分一般都是记忆性的内容,故而大纲对其基本知识要求了理解和掌握。

  在运用上,专业课部分第3项要求运用相关原理来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这主要是针对辨析题而言的,要求是通过解释和论证达到明辨法理的目的,可知其要求并不是很高,考生大可不必感到手足无措以至于无从下手,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再予以论述。综合课部分的运用,是要求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并正确评价,可知只要考生能够准确提炼出材料中的信息,找出其关联的知识点和理论,同时对其进行了正确的定性和评价,就算是达到了要求。

  综合运用方面,专业课部分要求是结合生活背景和特定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和事件,并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综合课则要求综合运用三科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专业课更倾向于具体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其案例大多是单科性的,即刑法案例不涉及民法知识,反之亦然;而综合课则倾向于较为宏观现象的分析,其要求是综合三科的知识对一个现象予以分析。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和应试中区别两者的特点,对症下药,才能事半功倍。

  使用上,专业课和综合课的考查目标差别不大,无非是运用专业术语进行一些符合逻辑的论证,要求是四项即使用专业术语(综合课中还要求法律思维)、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看起来很抽象,其实并不难。所谓使用专业术语,就是要使用一些相关学科的名词,论述有据也就是在论证的时候要找到合适的论据,符合逻辑和条理清晰就更简单,无论是总分总、分总还是总分结构,只要论述时分开层次,每个层次专注于一个小点即可。

  上述只是根据专业课和综合课的不同特点,对两者的考查目标做

了一个大致的分析,当然它们内部还是有别的不同,比如刑法学和民法学虽然都是专业课部分,但其肯定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这些我们将在各个科目的分析中予以论述,敬请关注。

  2、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用时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3、试卷内容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

  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

  4、试卷题型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专业课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

  5、试卷总题量

  130题目

  四、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考试范围变化

  总体上变化不大刑法分则新增了几个罪名,民法删除了一个考点,宪法学应该是变化最大的,不仅增加了一个考点而且加了一个小节。

  法制史的第一次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

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区别

  法律硕士不同于法学硕士。前者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

法律硕士培养

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后者则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我们通常所说的“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事实上,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最终出路差别不大。)

  时下社会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只知道法律硕士,而不知道法学硕士。实际上,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一、招生条件是不一样的,法学硕士要求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力的非本科生;法律硕士要求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2009年起,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

  二、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专业课试题倾向于理论化试题,以主观题为主。而法律硕士起源为英美,遵循美国法律人才培养原则,需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与推理能力,所以法律硕士是由本科为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考录,题目倾向于实务。

  三、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而法律硕士由于引进于英美国家,目前属于国内考研热门专业,加上有权招收全日制法律硕士的院校皆为国家重点大学,所以竞争极为激烈,平均达到15:1。

  四、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法

《刑法学》

学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

  五、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教授或者副教授),在读期间能够得到导师的不断辅导,深入学习相关法律理论。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采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法律实务部门中级以上专业和管理岗位的专门人才。

  第二,它是以法律为职业领域的,或具有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这使得它不同于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或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等其他职业领域的专业学位。

  第三,它是一种高层次的学位。这是因为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的,这个学位的培养目标就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要达到“实践部门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与管理职务的任职要求”。这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目标不同于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是高层次的、即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的一种学位。

法律硕士报考

  2000年起,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而只招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鼓励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试的竞争压力。从2009年起,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可报考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考试

  2000年开始试行全国联考。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政治理

法律

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法律硕士的种类

  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2010年起可招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含同等学力者,同等学力是指具有同等的学习能力。考试科目为政治、外语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全国高校联考的在职法律硕士,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的在职法律工作者,考试科目除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外语和三门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

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在职不脱产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编辑本段法硕联考

报考条件

  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法律硕士在校学习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份),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力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参加自学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也可报考。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法律硕士的报名时间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一般在每年的11月中旬报名。(在职的一般在七月份)

报名方式

  (一)考生填写诚信承诺书

  教育部要求,从今年起,考生要在《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以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对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二)全面试行网上报名

  (从今年起,硕士研究生招生在全国范围全面试行网上报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10月8日-31日每天8:00-23:00)内通过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报名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报名信息,然后于11月10日-14日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确认报名信息,并进行缴费、照相。

  (三)注意事项:

  1.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院校。

  2.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法律硕士毕业典礼

4、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二者有出入的以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

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法律硕士的教学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编辑本段法律硕士联考

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用时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试卷内容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

  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

试卷题型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专业课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

编辑本段培养院校名单

截止2011年全国招收法律硕士院校名单

   院校名称 所在省市 院校名称 所在省市

安徽大学 安徽省 吉林大学 吉林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安徽省 延边大学 吉林省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省 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省

北京大学 北京市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省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 南京大学 江苏省

清华大学 北京市 苏州大学 江苏省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市 东南大学 江苏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市 河海大学 江苏省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市 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省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市 扬州大学 江苏省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市 南昌大学 江西省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市 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省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市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省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市 辽宁大学 辽宁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大连海事大学 辽宁省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 沈阳师范大学 辽宁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省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市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省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市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省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市 山东大学 山东省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市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市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省

厦门大学 福建省 青岛大学 山东省

华侨大学 福建省 烟台大学 山东省

福州大学 福建省 山西大学 山西省

兰州大学 甘肃省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省

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省 西北大学 陕西省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省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省

中山大学 广东省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

暨南大学 广东省 复旦大学 上海市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 同济大学 上海市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省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

深圳大学 广东省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市

广东商学院 广东省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市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省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市

广西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市

广西民族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贵州大学 贵州省 上海大学 上海市

贵州民族学院 贵州省 四川大学 四川省

海南大学 海南省 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省

河北大学 河北省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省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省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省

郑州大学 河南省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

河南大学 河南省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省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省 南开大学 天津市

武汉大学 湖北省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市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省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市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北省 新疆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 云南大学 云南省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省 云南财经大学 云南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省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省

中南民族大学 湖北省 浙江大学 浙江省

湘潭大学 湖南省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省

湖南大学 湖南省 宁波大学 浙江省

中南大学 湖南省 重庆大学 重庆市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省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

【法律硕士(法学)】

  2009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增加一个全新的专业——法律硕士(法学),招生对象为法学本科,学制一般为两年。孙笑侠教授分析,法学本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我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

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

  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J.M,即法律硕士(法学)将会成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2010年开始,法硕作为专业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为英语一,部分考点改为英语二。根据考试大纲,英语(二)的翻译题部分与英语(一)不同,要求考生翻译包括150个词的段落,另外,英语(二)的语法要求被细化为8点,基本都是高中阶段语法知识,英语(二)在阅读理解词汇量部分,取消了英语(一)中“每篇阅读理解文章中超出考试大纲单词不超过3%”的要求。

编辑本段法律硕士历年真题参考

法制史部分的简答题

  66、简述清末领事裁判权制度。(2010年)

  6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2009年)

  66、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2008年)

  66、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2007年)

  66、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2006年)

  6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2005年)

  6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2004年)

法制史部分的分析题

  (2004年)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2005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下列史料。

  《明史?刑法志》:“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衰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也。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后,良可叹也。”

  (2006年)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2007年)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2008年)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

  (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承?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2009年)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秦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列,未尝一丽死刑辙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翤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乘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那些方面?

  (2010年)材料分析:

  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这条规定体现了唐律的什么刑法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他怎么运用。

  3.他这样规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编辑本段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报考条件

  2008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

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报考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的考生,同时必须具备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资格或具有处级(含)以上行政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行政管理人员,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推荐。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编辑本段2011年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化及考试特点综述

  一、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综述

  2011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在2010基础之上做了微小得调整,其中刑法分则新增了几个罪名,民法删除了一个考点,宪法学应该是变化最大的,不仅增加了一个考点而且加了一个小节,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候尤为留意,总的来说是变化不大的。考生大可不必担心考纲大变动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

  二、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学科考试特点

  一个就是法律硕士的考试和大家的学分考试不一样,法律硕士考的一个科目,它考的知识面很全,很难找到侧重点,如果只看几块的话就很难应付考试。另外就是出题角度多样性,它不会像学分课的老师交代那样从哪出题等等,法硕每年出题都有灵活的变化,主要根据趋势的变化灵活掌握,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这样说来法硕考试的类型可能有预测性,考试的知识点以及考试的角度这个预测性可能就比较难把握一些,自己复习可能就更难把握。这些是不同于学分考试。再一个特点就是不同于法学硕士的考试。法律硕士是第二专业,所以要求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点,而法学硕士的考试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要提高它的知识难度、知识深度,所以考起来就相对难些。另外法学硕士专业课的考试是各校出题,所以只要理解这个学校在某个领域中的观点就可以,考试的时候按照这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可以了。但是法律硕士考试是全国统考,如果专门学人大的观点、北大的观点、法大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按照某一个学校的观点来答就容易出错。

  三、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特点

  1、考查目标

  纵观大纲考查目标中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大纲对考生的要求有:再认和再现、理解和掌握、运用、综合运用、使用等。

  再认和再现,这是记忆中的两个层次,其中再认一般是指对于自己以往记忆的事物,在再次见到时能够辨认出来;再现则是指在没有见到而只是收到某种直接或间接

的刺激时能够想起原来记忆的事物。

  理解和掌握,这个我们就不用多说了。运用、综合运用和使用,其实区别并不太大,我们在下文中再分别予以分析。

  对于专业课,考查目标共有5项,相比综合课多出来的是第1项,即再认和再现,其对象是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在理解和掌握方面上,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对象是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综合课部分则是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对于专业课,由于刑法和民法是理论的海洋,知识点较多,故而对其基本知识仅仅要求能够认知,对其重要概念才要求理解和掌握;而综合课部分,由于其理论并不复杂,或者我们可以说除了法理学较为难懂之外,宪法学和法制史部分一般都是记忆性的内容,故而大纲对其基本知识要求了理解和掌握。

  在运用上,专业课部分第3项要求运用相关原理来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这主要是针对辨析题而言的,要求是通过解释和论证达到明辨法理的目的,可知其要求并不是很高,考生大可不必感到手足无措以至于无从下手,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再予以论述。综合课部分的运用,是要求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并正确评价,可知只要考生能够准确提炼出材料中的信息,找出其关联的知识点和理论,同时对其进行了正确的定性和评价,就算是达到了要求。

  综合运用方面,专业课部分要求是结合生活背景和特定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和事件,并找出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综合课则要求综合运用三科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可见,两者的区别在于,专业课更倾向于具体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其案例大多是单科性的,即刑法案例不涉及民法知识,反之亦然;而综合课则倾向于较为宏观现象的分析,其要求是综合三科的知识对一个现象予以分析。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和应试中区别两者的特点,对症下药,才能事半功倍。

  使用上,专业课和综合课的考查目标差别不大,无非是运用专业术语进行一些符合逻辑的论证,要求是四项即使用专业术语(综合课中还要求法律思维)、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看起来很抽象,其实并不难。所谓使用专业术语,就是要使用一些相关学科的名词,论述有据也就是在论证的时候要找到合适的论据,符合逻辑和条理清晰就更简单,无论是总分总、分总还是总分结构,只要论述时分开层次,每个层次专注于一个小点即可。

  上述只是根据专业课和综合课的不同特点,对两者的考查目标做

了一个大致的分析,当然它们内部还是有别的不同,比如刑法学和民法学虽然都是专业课部分,但其肯定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对于这些我们将在各个科目的分析中予以论述,敬请关注。

  2、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用时180分钟。试卷满分为150分

  3、试卷内容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

  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内容

  4、试卷题型结构

  专业课一: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专业课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五种题型

  5、试卷总题量

  130题目

  四、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考试范围变化

  总体上变化不大刑法分则新增了几个罪名,民法删除了一个考点,宪法学应该是变化最大的,不仅增加了一个考点而且加了一个小节。

  法制史的第一次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

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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