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问题研究

Ⅸ嚣j一=蠢ii!鬻i髓;:精;’幕;i黼j;篓i÷‘刘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问题研究

付同青

(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系,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有活力的金融产品。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中的市场主体

较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需要法律来进行确定。其中税法问题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文章从不同的市场主体出发,分别对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特别交易载体和投资人的纳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何判断资产证券化中的各主体所得,对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主体所得;税务研究【中圈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06)11-0264—02

的预期还本付息额。发起人以合约方式将该存量资产组合合法转让给特设交易载体获得资金。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同时,合法的转让使发起人自身的风险和证券化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入的风险相隔离。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投资人)只能对证券化资产组合部分进行追索,而不能对发起人进行追索。(2)特设交易载体(SPV)。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为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专门组建的实体。该实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在我国应以信托机构的形式为主。SPV从发起人那里受让资产。经过信用增强并以此为支持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购买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SPV保证了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剥离和证券发行,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3)投资人。投资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使SPV能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购买发起人转让的存量资产。它应该是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资格的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其他机构。

一、资产证券化及市场主体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该单位为此产证券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特设交易载体把买下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收回购买资金。基本结构如下:

二、资产证券化中各主体的主要税务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必然涉及以资产出售或以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而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三方面的税务问题。(1)原始发起人向SPV转让应收款项。转让行为在

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具有严谨性、有效性的特征,它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其中税务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为税务问题的处理直接影响到利润的剥离以及支付的优先顺序.它的存在使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进一步复杂。由其基本结构可知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涉及到的市场主体有:(1)发起人。发起人应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剥离出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高质量的存量资产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并估计这些存量资产的利率和风险。一般情况下.出售的资产组合的预期现金流入量应大于资产支持证券

税务上是作为需要确认收益或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一项贷款。(2)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者SPV本身是否有纳税义务(所谓的“实体层”纳税问题)。(3)购买这类证券的投资者的纳税问题。

(一)发起人的纳税问题

发起人的纳税问题主要是其向SPV转让应收款项时.转让行为在税务上是需要确认收益或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一项贷款。只有在销售的情况下,这种转让才会有纳税的问题。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一项交易是被定义为销售还是担保贷

【收稿日期】2005—08—02

【作者简介】付同青(1958一),女,河北阳原人,管理学硕士,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教学。

264

万方数据 

款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作用结果,但主要取决于潜在的升值与经济风险这两个对立情形之间的转换程度.即所谓所有权的“收

益和负担”问题。判断是销售还是担保贷款.需考虑以下几类相

关因素:(1)SPv支付的价格反映的是确定折扣后的一个固定数额还是一种不固定收益形式?除了折扣以外.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应收款项的全部账面价值?(2)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应

收款项的剩余处置权以及由处置产生的升值收益?(3)SPV是

否存在相当大的损失风险,且无论是大比例的超额抵押,还是对发起人的追索权.或外部信用增强对这些风险是否都无法提供补偿?(4)被转让的特定应收款项是否可以被明确辨认?(5)SPV是否对应收款项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6)对于应收款项。SPV获得的是收取利息的权利还是融资费用的权利?(7)应收款项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8)发起人是否将应收款项的所有风险都转嫁给了SPV.是否放弃了对应收款的占有和控制?例如,如果出售的应收款项的账面数额已经在此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有权就账面价值折价后的购买价格低于税基的部分申报损失。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涉及到的应收款项并没有在此前计入所得,那么对于发起人来说,就应避免确认.如应收款项实际上是未来收益的权利,这方面的收入还没有产生,纳税也无从谈起。(9)应收款项的期限和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凭证的期限是否存在着较大程度的不一致?(10)是否有证据说明出于税收的目的,交易方希望交易被当作销售对待?(11)是否只有在剩余本金余额不多于或少于原本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如10%)时,发起人才有回购应收款项的权利。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如果是肯定的就是需要纳税的销售行为。从上述

分析可见,原始发起人可将交易结构设计为销售或贷款。如交

易结构为贷款。发起人计算税收之前,可从收益中减去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的收益。如交易结构为销售.税收则不能

与上相同。发起人为一些特别目的采用贷款形式来实现资产证

券化,可减少税收的负担。而采用出售形式实现资产证券化,税收负担相对就大一些。

(二)SPV的纳税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发行主体是SPV。而不是原始发起人。税收的第二个主要方面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

行者SPV是否承担纳税义务的问题。SPV作为一个实体.其唯

一目的就是持有受让的金融资产,并以所持有的资产为支持,发行相应的证券。它不能像一般公司法人实体广样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鉴于SPV的特殊性,国际上在关于SPV的税收制度方面的通常做法是不对SPV征收实体层次的所得税。在美国。SPV最初一般以合伙企业、信托的方式组建。这是因为美国税法规定.信托和有限合伙是单纯的名义主体,在税收方面名义主体以外的人作为实质所有者享受信托和有限合伙所产生的收益,那么,实质所有者作为纳税主体,即信托的受益人和

合伙人被征税.而名义所得人免除课税。从而使以合伙企业、信

托方式组建的SPV可以在实体层次免于课税。目前无法在税制上建立高效率的SPV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制度障碍之一。我国经济实体组织主要包括公司法人和合伙企业,公司法人是必然的纳税实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2条第6款的规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那么,合伙企业必然是纳税主体。由此可见,与国外的情况相似,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和税制体系下.缺乏一个在实体层次免于课税的实体作为SPV。但目前在我国难以通过合伙企业组建SPV,原因在于我国

万 

方数据的《合伙企业法》未能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界定,故一般SPV应设计为信托形式。这种信托实现的所得或遭受的损失都将转嫁给授予人或创建者,因而在信托层面上没有税收问题。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SPv发行的债务由应收款项作为支撑.并且持有者通过投资获得周期性尝付的权利时,SPV可以用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抵消SPV支付的债务利息.缓解了SPV层面上的税收效应。如果SPV发行的证券代表的是对SPV拥有的应收款项的所有权权益型证券,证券持有人有权获得应收款项的还款时,为了避免纳税义务,通常把SPV设置成授予人信托模式,这样实体层面的纳税问题都会得到解决。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中已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SPV暂不征收印花税,对其的所得税也有诸多的优惠。

(三)投资者的纳税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第三个主要税务问题是SPV发行的证券的投资者如何纳税?如果证券是债务性证券.如转付证券。那么投资者和其他债务证券持有人一样要征税。持有证券获得的利息将被视作一般性所得,本金的偿还一般不纳税。然而,如果存在发行折价、市场折价或短期购入折价,那么超过票面利息的数额应作为一般性收入申报纳税.部分本金偿还被视为折价的支付,也需要纳税。因为本金与发行价或购买价之间的差额等同于利息,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反过来。如果SPV发行的证券代表的是应收款项的所有权。投资者必须申报自己在SPV收入和损失中的份额部分。同样。对应于应收款项本金部分的支

付是税基部分的偿还,不用纳税:对应于应收款项的所有利息

项、发行折价、市场折价和短期购入折价,将根据投资者的会计方法。必须作为一般收入看待。也就是说。如果税基超过提前偿

付的应收款项或最终偿付的应收款项。则按超过部分计为损

失;如果收到的应收款项超过税基部分,则超过部分构成利得。除了因发行折价、市场折价或短期购入折价的原因外.如果受益权益是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则这种利得一般被看作持有人获得的资本利得。

投资者持有证券是债务性的还是权益性的定性问题.同前面讨论的应收款项转让是销售还是贷款问题相似,主要依赖于

投资者的经济风险和潜在收益的权衡结果。债务投资应该有固

定的收益和固定的损失保护。此外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判断是债务特征还是否具有权益特征还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1)证券是否有固定期限;(2)证券是否有足够的固定利息和固定利息的支付日期;(3)证券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4)债权人权利是否存在,尤其是当本金和利息到期时,是否有强制获得支付的权利;(5)该项证券在索取权方面多大程度上滞后于其他债权;(6)所有者的资本化情况;(7)交易的形式、交易方的意向表达、有无偿还的预期;(8)SPV持有的抵押物的现金流与被考察证券的现金流的不匹配程度如何等。

【参考文献】

【1】1朱莲美,傅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及会计问题探讨L刀.上海会计,

2001,(3).

【2】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嗍.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

版社.2001.

【3】白木.谈我国的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阴.四川会计,2002,(7).

【4】巴曙松.现有法律障碍下如何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进程叨.中国投资,

2004,(6).

(责任编辑:×校对:Q)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问题研究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付同青

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系,江苏,南京,210029生产力研究

PRODUCTIVITY RESEARCH2006(11)

参考文献(4条)

1. 巴曙松 现有法律障碍下如何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进程[期刊论文]-中国投资 2004(06)2. 白木 谈我国的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 2002(07)3. 李曜 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 2001

4. 朱莲美;傅斌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及会计问题探讨[期刊论文]-上海会计 2001(03)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 刘云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解读[期刊论文]-财会月刊(综合版)2007(7)2. 宋芳秀. 何小锋 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分析[期刊论文]-税务与经济2002(5)

3. 银莉. 马超群 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和税务问题探讨[期刊论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6(5)4. 尹音频. 阮兵. Yin Yinpin. Ruan Bing 公平与效率: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取向[期刊论文]-财经科学2007(6)5. 庞凤喜. 燕洪国. Fengxi Pang. Hongguo Yan 论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的选择[期刊论文]-涉外税务2007(8)6. 张力. ZHANG Li 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税收规定的探讨[期刊论文]-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7. 贡峻. Gong Jun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研究[期刊论文]-金融教学与研究2002(3)

8. 刘燕. Yan Liu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期刊论文]-涉外税务2006(6)9. 万晨曦 浅谈商业资产证券化[期刊论文]-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6)

10. 宋敏. 覃正. Song Min. Qi Zheng 电子税务评估体系框架研究[期刊论文]-情报杂志2007,26(1)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clyj200611104.aspx

Ⅸ嚣j一=蠢ii!鬻i髓;:精;’幕;i黼j;篓i÷‘刘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问题研究

付同青

(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系,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中发展最快、最具有活力的金融产品。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中的市场主体

较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需要法律来进行确定。其中税法问题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文章从不同的市场主体出发,分别对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特别交易载体和投资人的纳税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何判断资产证券化中的各主体所得,对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问题的研究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主体所得;税务研究【中圈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06)11-0264—02

的预期还本付息额。发起人以合约方式将该存量资产组合合法转让给特设交易载体获得资金。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同时,合法的转让使发起人自身的风险和证券化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入的风险相隔离。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投资人)只能对证券化资产组合部分进行追索,而不能对发起人进行追索。(2)特设交易载体(SPV)。由发起人或独立第三方为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专门组建的实体。该实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在我国应以信托机构的形式为主。SPV从发起人那里受让资产。经过信用增强并以此为支持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购买发起人所转让的资产。SPV保证了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剥离和证券发行,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3)投资人。投资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使SPV能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购买发起人转让的存量资产。它应该是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认可资格的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证券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并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其他机构。

一、资产证券化及市场主体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该单位为此产证券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其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设交易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特设交易载体把买下的金融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收回购买资金。基本结构如下:

二、资产证券化中各主体的主要税务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必然涉及以资产出售或以融资为目的的不同程度的交易.而能否妥善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是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之一。它们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三方面的税务问题。(1)原始发起人向SPV转让应收款项。转让行为在

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具有严谨性、有效性的特征,它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其中税务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为税务问题的处理直接影响到利润的剥离以及支付的优先顺序.它的存在使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进一步复杂。由其基本结构可知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涉及到的市场主体有:(1)发起人。发起人应对自身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剥离出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高质量的存量资产或未来能带来稳定现金流量的合同.并估计这些存量资产的利率和风险。一般情况下.出售的资产组合的预期现金流入量应大于资产支持证券

税务上是作为需要确认收益或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一项贷款。(2)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者SPV本身是否有纳税义务(所谓的“实体层”纳税问题)。(3)购买这类证券的投资者的纳税问题。

(一)发起人的纳税问题

发起人的纳税问题主要是其向SPV转让应收款项时.转让行为在税务上是需要确认收益或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一项贷款。只有在销售的情况下,这种转让才会有纳税的问题。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一项交易是被定义为销售还是担保贷

【收稿日期】2005—08—02

【作者简介】付同青(1958一),女,河北阳原人,管理学硕士,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务教学。

264

万方数据 

款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作用结果,但主要取决于潜在的升值与经济风险这两个对立情形之间的转换程度.即所谓所有权的“收

益和负担”问题。判断是销售还是担保贷款.需考虑以下几类相

关因素:(1)SPv支付的价格反映的是确定折扣后的一个固定数额还是一种不固定收益形式?除了折扣以外.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应收款项的全部账面价值?(2)发起人是否放弃了对应

收款项的剩余处置权以及由处置产生的升值收益?(3)SPV是

否存在相当大的损失风险,且无论是大比例的超额抵押,还是对发起人的追索权.或外部信用增强对这些风险是否都无法提供补偿?(4)被转让的特定应收款项是否可以被明确辨认?(5)SPV是否对应收款项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6)对于应收款项。SPV获得的是收取利息的权利还是融资费用的权利?(7)应收款项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8)发起人是否将应收款项的所有风险都转嫁给了SPV.是否放弃了对应收款的占有和控制?例如,如果出售的应收款项的账面数额已经在此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有权就账面价值折价后的购买价格低于税基的部分申报损失。但在其他情况下。如果涉及到的应收款项并没有在此前计入所得,那么对于发起人来说,就应避免确认.如应收款项实际上是未来收益的权利,这方面的收入还没有产生,纳税也无从谈起。(9)应收款项的期限和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凭证的期限是否存在着较大程度的不一致?(10)是否有证据说明出于税收的目的,交易方希望交易被当作销售对待?(11)是否只有在剩余本金余额不多于或少于原本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如10%)时,发起人才有回购应收款项的权利。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如果是肯定的就是需要纳税的销售行为。从上述

分析可见,原始发起人可将交易结构设计为销售或贷款。如交

易结构为贷款。发起人计算税收之前,可从收益中减去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者的收益。如交易结构为销售.税收则不能

与上相同。发起人为一些特别目的采用贷款形式来实现资产证

券化,可减少税收的负担。而采用出售形式实现资产证券化,税收负担相对就大一些。

(二)SPV的纳税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发行主体是SPV。而不是原始发起人。税收的第二个主要方面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

行者SPV是否承担纳税义务的问题。SPV作为一个实体.其唯

一目的就是持有受让的金融资产,并以所持有的资产为支持,发行相应的证券。它不能像一般公司法人实体广样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鉴于SPV的特殊性,国际上在关于SPV的税收制度方面的通常做法是不对SPV征收实体层次的所得税。在美国。SPV最初一般以合伙企业、信托的方式组建。这是因为美国税法规定.信托和有限合伙是单纯的名义主体,在税收方面名义主体以外的人作为实质所有者享受信托和有限合伙所产生的收益,那么,实质所有者作为纳税主体,即信托的受益人和

合伙人被征税.而名义所得人免除课税。从而使以合伙企业、信

托方式组建的SPV可以在实体层次免于课税。目前无法在税制上建立高效率的SPV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制度障碍之一。我国经济实体组织主要包括公司法人和合伙企业,公司法人是必然的纳税实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2条第6款的规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那么,合伙企业必然是纳税主体。由此可见,与国外的情况相似,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和税制体系下.缺乏一个在实体层次免于课税的实体作为SPV。但目前在我国难以通过合伙企业组建SPV,原因在于我国

万 

方数据的《合伙企业法》未能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界定,故一般SPV应设计为信托形式。这种信托实现的所得或遭受的损失都将转嫁给授予人或创建者,因而在信托层面上没有税收问题。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SPv发行的债务由应收款项作为支撑.并且持有者通过投资获得周期性尝付的权利时,SPV可以用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抵消SPV支付的债务利息.缓解了SPV层面上的税收效应。如果SPV发行的证券代表的是对SPV拥有的应收款项的所有权权益型证券,证券持有人有权获得应收款项的还款时,为了避免纳税义务,通常把SPV设置成授予人信托模式,这样实体层面的纳税问题都会得到解决。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中已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SPV暂不征收印花税,对其的所得税也有诸多的优惠。

(三)投资者的纳税问题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第三个主要税务问题是SPV发行的证券的投资者如何纳税?如果证券是债务性证券.如转付证券。那么投资者和其他债务证券持有人一样要征税。持有证券获得的利息将被视作一般性所得,本金的偿还一般不纳税。然而,如果存在发行折价、市场折价或短期购入折价,那么超过票面利息的数额应作为一般性收入申报纳税.部分本金偿还被视为折价的支付,也需要纳税。因为本金与发行价或购买价之间的差额等同于利息,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反过来。如果SPV发行的证券代表的是应收款项的所有权。投资者必须申报自己在SPV收入和损失中的份额部分。同样。对应于应收款项本金部分的支

付是税基部分的偿还,不用纳税:对应于应收款项的所有利息

项、发行折价、市场折价和短期购入折价,将根据投资者的会计方法。必须作为一般收入看待。也就是说。如果税基超过提前偿

付的应收款项或最终偿付的应收款项。则按超过部分计为损

失;如果收到的应收款项超过税基部分,则超过部分构成利得。除了因发行折价、市场折价或短期购入折价的原因外.如果受益权益是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则这种利得一般被看作持有人获得的资本利得。

投资者持有证券是债务性的还是权益性的定性问题.同前面讨论的应收款项转让是销售还是贷款问题相似,主要依赖于

投资者的经济风险和潜在收益的权衡结果。债务投资应该有固

定的收益和固定的损失保护。此外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判断是债务特征还是否具有权益特征还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1)证券是否有固定期限;(2)证券是否有足够的固定利息和固定利息的支付日期;(3)证券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4)债权人权利是否存在,尤其是当本金和利息到期时,是否有强制获得支付的权利;(5)该项证券在索取权方面多大程度上滞后于其他债权;(6)所有者的资本化情况;(7)交易的形式、交易方的意向表达、有无偿还的预期;(8)SPV持有的抵押物的现金流与被考察证券的现金流的不匹配程度如何等。

【参考文献】

【1】1朱莲美,傅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及会计问题探讨L刀.上海会计,

2001,(3).

【2】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嗍.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

版社.2001.

【3】白木.谈我国的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阴.四川会计,2002,(7).

【4】巴曙松.现有法律障碍下如何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进程叨.中国投资,

2004,(6).

(责任编辑:×校对:Q)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问题研究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

付同青

南京审计学院,会计系,江苏,南京,210029生产力研究

PRODUCTIVITY RESEARCH2006(11)

参考文献(4条)

1. 巴曙松 现有法律障碍下如何推进金融资产证券化进程[期刊论文]-中国投资 2004(06)2. 白木 谈我国的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 2002(07)3. 李曜 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 2001

4. 朱莲美;傅斌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及会计问题探讨[期刊论文]-上海会计 2001(03)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 刘云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解读[期刊论文]-财会月刊(综合版)2007(7)2. 宋芳秀. 何小锋 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分析[期刊论文]-税务与经济2002(5)

3. 银莉. 马超群 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和税务问题探讨[期刊论文]-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6(5)4. 尹音频. 阮兵. Yin Yinpin. Ruan Bing 公平与效率: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取向[期刊论文]-财经科学2007(6)5. 庞凤喜. 燕洪国. Fengxi Pang. Hongguo Yan 论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的选择[期刊论文]-涉外税务2007(8)6. 张力. ZHANG Li 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税收规定的探讨[期刊论文]-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7. 贡峻. Gong Jun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研究[期刊论文]-金融教学与研究2002(3)

8. 刘燕. Yan Liu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期刊论文]-涉外税务2006(6)9. 万晨曦 浅谈商业资产证券化[期刊论文]-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6)

10. 宋敏. 覃正. Song Min. Qi Zheng 电子税务评估体系框架研究[期刊论文]-情报杂志2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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