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风险不宜过度解读

民间借贷风险 不宜过度解读

一味地抨击民间借贷市场的高风险并不可取,若在正规金融市场无法有效满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下,遏制民间金融市场无疑将掐住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脖颈,无益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信用坍塌的警示并未浇冷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热,各地民间借贷似乎正呈遍地开花之势,不只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也如火如荼。狂热的民间借贷活动所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据悉近日浙江等地因民间借贷而“跑路”的中小企业主日益增多。

然而,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为猛如虎的观点,不仅无法诠释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前仆后继的“生意热”,而且有过度解读的风险放大之嫌。

尽管一些地方民间借贷市场借款人跑路而贷款人血本无归等案例,经常可以在报端上看到,但任何权威机构和个人都难以统计出究竟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带来了多大的坏账净损益,民间借贷市场对当地经济是净负面效应还是正面效应。剔除民间市场不断暴露的具体风险案例,在当前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有效覆盖大部分中小企业之现状下,民间借贷市场确实是改革开放以来私人部门迅速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力量。殊不知,当前这些在市场上拥有呼风唤雨能力的私人企业,其初创期大都享受到或亲缘、或地域间民间借贷市场的恩宠。

与此同时,当前正规金融系统的风险却并不见得低于民间市场。自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和由拨改贷的商业金融运作以来,正规金融系统所滋生的不良资产和坏账已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仅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规模就达数万亿之巨,这还未计算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不良资产。

显然,至少目前尚缺乏权威研究来评估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的风险烈度和金融配置绩效之优劣,因此也就不能单纯地凭借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就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然从正规法律体系看民间金融市场处于灰色甚至非法地带。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相对优势在于产权的清晰和内生激励相容的相对完备性,即民间借贷者是拿自己的财产进行借贷,其契约主体、构成要件是清晰的,而风险收益的自担原则使民间借贷市场之委托代理成本相对较低,内生的激励相容特征明显。而正规金融系统则存在着突出的委托人虚置和高代理人风险。

当然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显著高于正规银行系统,并非是民间借贷者享受额外的高利贷收益,而是民间借贷市场得不到法律保护所带来的制度性风险溢价,是当前正规金融市场利率管制等低估了整个市场的风险概率,同时也是国内市场诚信风险高、信息获取成本高等必然带来的信用溢价。

由此可见,当前一味地抨击民间借贷市场的高风险并不可取,若在正规金融市场无法有效满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下,遏制民间金融市场,无疑将掐住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脖颈,无益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舒缓民间借贷市场的高风险,首先需要的是对内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以核准和规范性监管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进入正规金融市场,同时加快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让利率真正作为市场对风险的定价而存在,否则即便向私人部门开放正规金融市场,民间金融机构也不会有意愿变身为正规金融市场,因为管理下的利率等水平难以有效覆盖金融风险敞口,从而使风险更多地聚集于贷款人之上。

民间借贷风险 不宜过度解读

一味地抨击民间借贷市场的高风险并不可取,若在正规金融市场无法有效满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下,遏制民间金融市场无疑将掐住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脖颈,无益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信用坍塌的警示并未浇冷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热,各地民间借贷似乎正呈遍地开花之势,不只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也如火如荼。狂热的民间借贷活动所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据悉近日浙江等地因民间借贷而“跑路”的中小企业主日益增多。

然而,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为猛如虎的观点,不仅无法诠释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前仆后继的“生意热”,而且有过度解读的风险放大之嫌。

尽管一些地方民间借贷市场借款人跑路而贷款人血本无归等案例,经常可以在报端上看到,但任何权威机构和个人都难以统计出究竟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带来了多大的坏账净损益,民间借贷市场对当地经济是净负面效应还是正面效应。剔除民间市场不断暴露的具体风险案例,在当前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有效覆盖大部分中小企业之现状下,民间借贷市场确实是改革开放以来私人部门迅速发展壮大的重要支撑力量。殊不知,当前这些在市场上拥有呼风唤雨能力的私人企业,其初创期大都享受到或亲缘、或地域间民间借贷市场的恩宠。

与此同时,当前正规金融系统的风险却并不见得低于民间市场。自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和由拨改贷的商业金融运作以来,正规金融系统所滋生的不良资产和坏账已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仅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规模就达数万亿之巨,这还未计算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不良资产。

显然,至少目前尚缺乏权威研究来评估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的风险烈度和金融配置绩效之优劣,因此也就不能单纯地凭借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就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当然从正规法律体系看民间金融市场处于灰色甚至非法地带。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相对优势在于产权的清晰和内生激励相容的相对完备性,即民间借贷者是拿自己的财产进行借贷,其契约主体、构成要件是清晰的,而风险收益的自担原则使民间借贷市场之委托代理成本相对较低,内生的激励相容特征明显。而正规金融系统则存在着突出的委托人虚置和高代理人风险。

当然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显著高于正规银行系统,并非是民间借贷者享受额外的高利贷收益,而是民间借贷市场得不到法律保护所带来的制度性风险溢价,是当前正规金融市场利率管制等低估了整个市场的风险概率,同时也是国内市场诚信风险高、信息获取成本高等必然带来的信用溢价。

由此可见,当前一味地抨击民间借贷市场的高风险并不可取,若在正规金融市场无法有效满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下,遏制民间金融市场,无疑将掐住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脖颈,无益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舒缓民间借贷市场的高风险,首先需要的是对内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以核准和规范性监管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进入正规金融市场,同时加快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让利率真正作为市场对风险的定价而存在,否则即便向私人部门开放正规金融市场,民间金融机构也不会有意愿变身为正规金融市场,因为管理下的利率等水平难以有效覆盖金融风险敞口,从而使风险更多地聚集于贷款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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