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2005]14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7月31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为1860人,其中:在职职工1468人(含内退职工252人),退休人员392人(以上数字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职工安置原则
1、在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国家股股权转让后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则上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存续企业不再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个人自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存续企业可以协助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亦可由其本人自行办理,但存续企业不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施。
三、职工安置具体办法
(一)在职职工安置
1、在岗职工: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时,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其原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企业双方继续履行,接续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其原劳动合同自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到期的,存续企业应与之续签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存续企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在符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现行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选择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级别不降;在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原企业的薪酬制度和职工待遇保持一年内不变。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的职工,今后由于存续企业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国家股股权转让后在存续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八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属1996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转让方从股权转让收益中发放,不足部分由存续企业发放;属于1997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存续企业发放。选择留在存续企业的职工,今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与上述相同,但其工作年限只计算到国家股股权转让
完成时止,并且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时,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个人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八条规定,按其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领取相当于一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上述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属1996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转让方从股权转让收益中发放,不足部分由存续企业发放;属于1997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存续企业发放。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在国有单位(含在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年限。经济补偿金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全体在职员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在职员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
为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向企业提交申请后,由出让方、受让方及存续企业领导班子协商分批在六个月内办完手续,申请人应当配合存续企业做好本职工作。
如职工在2006年7月31日之前曾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参加企业改制(含企业破产),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的工作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为本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2、内部退养职工:内部离岗退养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比照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办法处理;内部退养职工选择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并继续享受内部退养待遇的,存续企业按原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内部离岗退养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安排,不参加安置。
(二)退休人员安置
1、退休人员按原渠道发放养老金。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待遇(含开放费150元/月、人)、医疗互助金,按人均2万元标准,从国有股股权转让收益中计提。退休人员医疗互助金从2万元中划转至市医保部门,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除上述费用外,原企业发放的其他费用由存续企业继续发放。
3、退休人员按《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1]114号)实行社区管理。
(三)供养人员安置办法
1、供养的在读直系亲属7人,其中有3名未满16岁,有4名满16岁以上(其中大学3人,高中1人)。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5]23号)和《关于职工子女年满16岁后在校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复函》(桂政劳险字[1998]11号),按完成大学学业计提救济费,预计约需21.87万元(此数字以200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适当考虑工资逐年上涨因素)。上述费用一次性计提给沛宁公司,由沛宁公司按月发放。
2、已故退休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5人,由市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四、生活区移交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望州路北二里27号和40号的生活区移交西乡塘区
政府管理。
五、企业售房款的处理
企业售房款扣除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由存续企业按房改有关政策继续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企业住房维修基金随生活区移交西乡塘区政府管理,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注:“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指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批准之日。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2005]14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产权转让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6]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7月31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为1860人,其中:在职职工1468人(含内退职工252人),退休人员392人(以上数字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职工安置原则
1、在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国家股股权转让后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则上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存续企业不再与其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个人自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存续企业可以协助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亦可由其本人自行办理,但存续企业不负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施。
三、职工安置具体办法
(一)在职职工安置
1、在岗职工: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时,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其原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企业双方继续履行,接续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其原劳动合同自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到期的,存续企业应与之续签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存续企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在符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现行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选择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级别不降;在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原企业的薪酬制度和职工待遇保持一年内不变。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的职工,今后由于存续企业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国家股股权转让后在存续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八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属1996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转让方从股权转让收益中发放,不足部分由存续企业发放;属于1997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存续企业发放。选择留在存续企业的职工,今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与上述相同,但其工作年限只计算到国家股股权转让
完成时止,并且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时,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个人应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八条规定,按其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领取相当于一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上述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属1996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转让方从股权转让收益中发放,不足部分由存续企业发放;属于1997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由存续企业发放。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在国有单位(含在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年限。经济补偿金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全体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如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全体在职员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在职员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
为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向企业提交申请后,由出让方、受让方及存续企业领导班子协商分批在六个月内办完手续,申请人应当配合存续企业做好本职工作。
如职工在2006年7月31日之前曾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参加企业改制(含企业破产),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安置费的工作年限不能重复计算为本次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2、内部退养职工:内部离岗退养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比照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办法处理;内部退养职工选择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并继续享受内部退养待遇的,存续企业按原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内部离岗退养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安排,不参加安置。
(二)退休人员安置
1、退休人员按原渠道发放养老金。
2、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待遇(含开放费150元/月、人)、医疗互助金,按人均2万元标准,从国有股股权转让收益中计提。退休人员医疗互助金从2万元中划转至市医保部门,余额一次性发放给个人,除上述费用外,原企业发放的其他费用由存续企业继续发放。
3、退休人员按《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1]114号)实行社区管理。
(三)供养人员安置办法
1、供养的在读直系亲属7人,其中有3名未满16岁,有4名满16岁以上(其中大学3人,高中1人)。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5]23号)和《关于职工子女年满16岁后在校学习期间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复函》(桂政劳险字[1998]11号),按完成大学学业计提救济费,预计约需21.87万元(此数字以2005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适当考虑工资逐年上涨因素)。上述费用一次性计提给沛宁公司,由沛宁公司按月发放。
2、已故退休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5人,由市劳动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四、生活区移交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望州路北二里27号和40号的生活区移交西乡塘区
政府管理。
五、企业售房款的处理
企业售房款扣除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由存续企业按房改有关政策继续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企业住房维修基金随生活区移交西乡塘区政府管理,专项用于职工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注:“国家股股权转让完成”指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批准之日。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