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门生产质量检验标准

生产各环节生产质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木门生产各环节生产准则,提高木质门生产质量,依据《中国室内木质门行业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木门生产质量标准》。

第二条 原则

各环节质量检验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原则范围内由各环节质检员对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判定,各环节操作员工均需达到标准要求方视为合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质量标准适用于xxxxxxxxxx 生产生产部木工车间、贴皮车间、组装车间、油漆车间以及包装车间

第四条 职责

各环节质检员需按照本质量标准对本环节货物进行检验,对于不合格产品责令具体操作工进行返修,达到要求后方可放行;各车间负责人依据质量标准,要求本环节内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第二章 各环节质量标准

2.1 木工环节质量标准

2.1.1 门扇厚度允许偏差-1mm 以内;

2.1.2 门扇宽度、高度允许偏差±3mm ;

2.1.3 门扇玻璃格对角平直,不允许玻璃格边角有废料残留;

2.1.4 门面、门边胶印长度≤10mm 不得多于5处,长度大于10mm 不允许;

2.1.5 门扇弯曲度≤5mm ;

2.1.6 门扇平整度混油系列≤1mm ,清油系列不允许;

2.1.7 面板、侧边开裂、粘结不牢固不允许;

2.1.8 门扇两头打眼处与门边距离为60-80mm ,门眼倾斜不允许;

2.1.9 开槽、雕刻处锯齿印长度≤10mm 不得多于3处,长度大于10mm 不允许;

2.1.10 门扇鼓包、凹陷不允许;

2.1.11 门边缺皮现象不允许;

2.1.12 贴皮、做漆区域有涂、画不允许;

2.1.13 工件数量与订单数量不一致不允许交货;

2.1.14 未按订单要求生产不允许;

2.1.15 工件表面虫眼、结疤、缺料不允许

2.2 贴皮环节质量标准

2.2.1 贴皮面划伤宽度小于0.5mm 不得超过2处,超过2处不允许;

2.2.2 木皮面刀伤印明显不允许;

2.2.3 贴皮工件缺皮小于5m ㎡不得多于3处,大于不允许;

2.2.4 磕碰、缺料现象不允许;

2.2.5 透胶、有胶面积小于10m ㎡不得多于5处,超过不允许;

2.2.6 木皮拼缝宽度不得大于0.3mm ,长度不得超过200mm

2.2.7 木皮纹路近似或基本一致、材色色差不允许;

2.2.8 起包、分层现象不允许;

2.2.9 木皮重叠不允许;

2.2.10 木皮炸缝宽度小于0.3mm ;

2.2.11 烫糊、腐朽现象不允许;

2.2.12 虫孔、孔洞门扇不允许,门套直径小于5mm 不得多于3处,直径大于5mm 不允许;

2.2.13 夹皮长度小于10mm 不得多于5处,长度大于10mm 不允许;

2.2.14 贴皮工件木皮必须粘贴到位、到头;

2.2.15 木皮补条、补片材色、花纹与面板材色、花纹不易分辨;

2.2.16 贴皮工件木皮未按要求粘贴不允许;

2.2.17 亮影、暗痕面积小于50m ㎡不得多于两处,面积大于50m ㎡不允许;

2.2.18 压痕凹陷深度小于1.5mm 、宽2mm 以下,不集中的情况下不得多于4处,大于此尺寸不允许;

2.2.19 麻点、黑点直径小于1mm 不得多于5处,直径大于1mm 不允许;

2.2.20 木皮表面坑眼、不平现象不允许;

2.2.21工件数量与订单数量不一致不允许交货;

2.3 组装、门套订线环节质量标准

2.2.1 套板高度与订单尺寸误差最长为实际尺寸+50mm,最短尺寸不得小于门扇高度+20,超过此范围不允许;

2.2.2 套板宽度误差为±3mm;

2.2.3 挂板、护角尺寸误差允许范围±1mm ;

2.2.4 合页槽位置误差范围为±1mm ;

2.2.5 开槽深浅不一致、开槽弯曲、不直现象不允许;

2.2.6 门档线错位距离小于1mm ;

2.2.7 胶印长度≤10mm 不得多于5处,长度大于10mm 不允许;

2.2.8 划伤宽度小于0.5mm 不得超过2处,超过2处不允许;

2.2.9 缺料、磕碰现象不允许;

2.2.10 玻璃格开裂、变形现象不允许;

2.2.11 线条拼缝不得大于0.2mm ;面板拼缝不得大于1mm ;

2.2.12 线条错位小于0.2mm ;

2.2.13 枪钉外露、枪钉打偏现象不允许;

2.2.14 压痕凹陷深度小于1.5mm 、宽2mm 以下,不集中的情况下不得多于4处,大于此尺寸不允许;

2.2.15 门档线与立挺间缝隙不得大于0.2mm ;

2.2.16工件数量与订单数量不一致不允许交货;

2.4 白磨、底漆环节质量标准

2.4.1 磕碰、缺料现象不允许;

2.4.2 贴皮工件缺皮小于5m ㎡不得多于3处,大于不允许;

2.4.3 划伤宽度小于0.5mm 不得超过2处,超过2处不允许;

2.4.4 边角、凹槽打磨到位,手感光滑,糙手不允许;

2.4.5 工件平整度≤1mm ;

2.4.6 底漆流挂面积小于5m ㎡不得多于5处,大于5m ㎡不允许;

2.4.7 底漆颗粒直径小于2mm 不得多于10处,超过此标准不允许;

2.4.8 油漆起层现象不允许;

2.4.9 油漆颜色不正不允许;

2.4.10 油漆发雾、发蒙现象不允许;

2.4.11 木皮拼缝现象不允许;

2.4.12 木皮重皮不允许;

2.4.13 透胶现象不允许;

2.4.14 工件表面杂质现象不允许;

2.4.15 压痕凹陷深度小于1.5mm 、宽2mm 以下,不集中的情况下不得多于4处,大于此尺寸不允许;

2.4.16 工件数量与订单数量不一致不允许交货;

2.5 油磨环节质量标准

2.5.1 坑眼直径小于0.5mm 不得多于8处,直径大于0.5mm 不允许;

2.5.2 明显砂纸印长度小于50mm ,不得多于5处,此范围外不允许;

2.5.3 清油磨漏面积小于5m ㎡不得多于3处;混油磨漏面积小于100m ㎡不得多于5处,此范围外不允许;

2.5.4 边角、凹槽打磨到位,手感光滑,糙手不允许;2.5.5 无缺

料现象;

2.5.6 工件平整度≤0.3mm ;

2.5.7 清油工件亮点直径小于1mm 不集中不得多于10处,此范围外不允许;

2.5.8 线条棱角打磨到位,手感光滑,糙手不允许,线条内部油漆流挂不允许;

2.5.9 磕碰、划伤现象不允许;

2.5.10 腻子颜色与材质不一致现象不允许;

2.5.11 立挺与门档线、线条与门扇质检无缝隙;

2.6 修色环节质量标准

2.6.1 色差不明显允许;

2.6.2 砂纸印不明显允许;

2.6.3 颗粒、麻点现象不允许;

2.6.4 边角颜色与大面颜色一致,黑边不允许;

2.6.5 划伤现象不允许;

2.6.6 起包、磕碰现象不允许;

2.6.7 无磕碰现象;

2.6.8 无修色不到位现象;

2.6.9 色泽不均轻微允许;

2.7、面漆环节质量标准

2.7.1 漆面、棱角、凹槽漆面光滑,糙手不允许;

2.7.2 明显砂纸印现象不允许;

2.7.3 黑边现象不允许;

2.7.4 可见工件正面颗粒直径小于0.5mm 不得多于5个,此范围外不允许;

2.7.5 针孔直径小于0.1mm 不得多于5处

2.7.6 坑眼不允许;

2.7.7 漆面发蒙不允许;

2.7.8 不可见面颗粒、坑眼现象轻微允许;

2.7.9 加工波纹不允许;

2.7.10 漆膜流挂不允许;

2.7.11 漆膜污染不允许;

生产各环节生产质量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木门生产各环节生产准则,提高木质门生产质量,依据《中国室内木质门行业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木门生产质量标准》。

第二条 原则

各环节质量检验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原则范围内由各环节质检员对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判定,各环节操作员工均需达到标准要求方视为合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质量标准适用于xxxxxxxxxx 生产生产部木工车间、贴皮车间、组装车间、油漆车间以及包装车间

第四条 职责

各环节质检员需按照本质量标准对本环节货物进行检验,对于不合格产品责令具体操作工进行返修,达到要求后方可放行;各车间负责人依据质量标准,要求本环节内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第二章 各环节质量标准

2.1 木工环节质量标准

2.1.1 门扇厚度允许偏差-1mm 以内;

2.1.2 门扇宽度、高度允许偏差±3mm ;

2.1.3 门扇玻璃格对角平直,不允许玻璃格边角有废料残留;

2.1.4 门面、门边胶印长度≤10mm 不得多于5处,长度大于10mm 不允许;

2.1.5 门扇弯曲度≤5mm ;

2.1.6 门扇平整度混油系列≤1mm ,清油系列不允许;

2.1.7 面板、侧边开裂、粘结不牢固不允许;

2.1.8 门扇两头打眼处与门边距离为60-80mm ,门眼倾斜不允许;

2.1.9 开槽、雕刻处锯齿印长度≤10mm 不得多于3处,长度大于10mm 不允许;

2.1.10 门扇鼓包、凹陷不允许;

2.1.11 门边缺皮现象不允许;

2.1.12 贴皮、做漆区域有涂、画不允许;

2.1.13 工件数量与订单数量不一致不允许交货;

2.1.14 未按订单要求生产不允许;

2.1.15 工件表面虫眼、结疤、缺料不允许

2.2 贴皮环节质量标准

2.2.1 贴皮面划伤宽度小于0.5mm 不得超过2处,超过2处不允许;

2.2.2 木皮面刀伤印明显不允许;

2.2.3 贴皮工件缺皮小于5m ㎡不得多于3处,大于不允许;

2.2.4 磕碰、缺料现象不允许;

2.2.5 透胶、有胶面积小于10m ㎡不得多于5处,超过不允许;

2.2.6 木皮拼缝宽度不得大于0.3mm ,长度不得超过200mm

2.2.7 木皮纹路近似或基本一致、材色色差不允许;

2.2.8 起包、分层现象不允许;

2.2.9 木皮重叠不允许;

2.2.10 木皮炸缝宽度小于0.3mm ;

2.2.11 烫糊、腐朽现象不允许;

2.2.12 虫孔、孔洞门扇不允许,门套直径小于5mm 不得多于3处,直径大于5mm 不允许;

2.2.13 夹皮长度小于10mm 不得多于5处,长度大于10mm 不允许;

2.2.14 贴皮工件木皮必须粘贴到位、到头;

2.2.15 木皮补条、补片材色、花纹与面板材色、花纹不易分辨;

2.2.16 贴皮工件木皮未按要求粘贴不允许;

2.2.17 亮影、暗痕面积小于50m ㎡不得多于两处,面积大于50m ㎡不允许;

2.2.18 压痕凹陷深度小于1.5mm 、宽2mm 以下,不集中的情况下不得多于4处,大于此尺寸不允许;

2.2.19 麻点、黑点直径小于1mm 不得多于5处,直径大于1mm 不允许;

2.2.20 木皮表面坑眼、不平现象不允许;

2.2.21工件数量与订单数量不一致不允许交货;

2.3 组装、门套订线环节质量标准

2.2.1 套板高度与订单尺寸误差最长为实际尺寸+50mm,最短尺寸不得小于门扇高度+20,超过此范围不允许;

2.2.2 套板宽度误差为±3mm;

2.2.3 挂板、护角尺寸误差允许范围±1mm ;

2.2.4 合页槽位置误差范围为±1mm ;

2.2.5 开槽深浅不一致、开槽弯曲、不直现象不允许;

2.2.6 门档线错位距离小于1mm ;

2.2.7 胶印长度≤10mm 不得多于5处,长度大于10mm 不允许;

2.2.8 划伤宽度小于0.5mm 不得超过2处,超过2处不允许;

2.2.9 缺料、磕碰现象不允许;

2.2.10 玻璃格开裂、变形现象不允许;

2.2.11 线条拼缝不得大于0.2mm ;面板拼缝不得大于1mm ;

2.2.12 线条错位小于0.2mm ;

2.2.13 枪钉外露、枪钉打偏现象不允许;

2.2.14 压痕凹陷深度小于1.5mm 、宽2mm 以下,不集中的情况下不得多于4处,大于此尺寸不允许;

2.2.15 门档线与立挺间缝隙不得大于0.2mm ;

2.2.16工件数量与订单数量不一致不允许交货;

2.4 白磨、底漆环节质量标准

2.4.1 磕碰、缺料现象不允许;

2.4.2 贴皮工件缺皮小于5m ㎡不得多于3处,大于不允许;

2.4.3 划伤宽度小于0.5mm 不得超过2处,超过2处不允许;

2.4.4 边角、凹槽打磨到位,手感光滑,糙手不允许;

2.4.5 工件平整度≤1mm ;

2.4.6 底漆流挂面积小于5m ㎡不得多于5处,大于5m ㎡不允许;

2.4.7 底漆颗粒直径小于2mm 不得多于10处,超过此标准不允许;

2.4.8 油漆起层现象不允许;

2.4.9 油漆颜色不正不允许;

2.4.10 油漆发雾、发蒙现象不允许;

2.4.11 木皮拼缝现象不允许;

2.4.12 木皮重皮不允许;

2.4.13 透胶现象不允许;

2.4.14 工件表面杂质现象不允许;

2.4.15 压痕凹陷深度小于1.5mm 、宽2mm 以下,不集中的情况下不得多于4处,大于此尺寸不允许;

2.4.16 工件数量与订单数量不一致不允许交货;

2.5 油磨环节质量标准

2.5.1 坑眼直径小于0.5mm 不得多于8处,直径大于0.5mm 不允许;

2.5.2 明显砂纸印长度小于50mm ,不得多于5处,此范围外不允许;

2.5.3 清油磨漏面积小于5m ㎡不得多于3处;混油磨漏面积小于100m ㎡不得多于5处,此范围外不允许;

2.5.4 边角、凹槽打磨到位,手感光滑,糙手不允许;2.5.5 无缺

料现象;

2.5.6 工件平整度≤0.3mm ;

2.5.7 清油工件亮点直径小于1mm 不集中不得多于10处,此范围外不允许;

2.5.8 线条棱角打磨到位,手感光滑,糙手不允许,线条内部油漆流挂不允许;

2.5.9 磕碰、划伤现象不允许;

2.5.10 腻子颜色与材质不一致现象不允许;

2.5.11 立挺与门档线、线条与门扇质检无缝隙;

2.6 修色环节质量标准

2.6.1 色差不明显允许;

2.6.2 砂纸印不明显允许;

2.6.3 颗粒、麻点现象不允许;

2.6.4 边角颜色与大面颜色一致,黑边不允许;

2.6.5 划伤现象不允许;

2.6.6 起包、磕碰现象不允许;

2.6.7 无磕碰现象;

2.6.8 无修色不到位现象;

2.6.9 色泽不均轻微允许;

2.7、面漆环节质量标准

2.7.1 漆面、棱角、凹槽漆面光滑,糙手不允许;

2.7.2 明显砂纸印现象不允许;

2.7.3 黑边现象不允许;

2.7.4 可见工件正面颗粒直径小于0.5mm 不得多于5个,此范围外不允许;

2.7.5 针孔直径小于0.1mm 不得多于5处

2.7.6 坑眼不允许;

2.7.7 漆面发蒙不允许;

2.7.8 不可见面颗粒、坑眼现象轻微允许;

2.7.9 加工波纹不允许;

2.7.10 漆膜流挂不允许;

2.7.11 漆膜污染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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