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西安交通大学
摘
要
郑
陕西
敏
西安
710049)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活动的,对经济法的制订、执行和发展适用起统率的作用的基本准则。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自从经济法在中国兴起以来,该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界广受重视的重要理论
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由三部分构成: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
责权利相统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30-02
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典型的、自觉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它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等,将本行为纳入社会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运行秩序之中的法,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经济民主与集中在社会整体这一宏观层次上达到统一。因此需确立以下经济法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即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义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③
平衡协调原则贯彻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预算基本平衡原则、信贷基本平衡原则、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产业关系协调原则等,即平衡协调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竞争法律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平衡各部分主体的利益,协调竞争秩序,从而恢复和发扬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旨则在于,国家法律
①
中图分类号:D922.29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法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此即法的调整原则,简称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是法在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原则一般是由宪法和有关经济法规范性文件明文加以规定,或是体现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之中,或是在司法实践中由判例加以昭示。要准确地确立经济法的原则,就应准确把握法原则包括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产生和形成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特殊领域之中,非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和非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的原则,都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它贯穿于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经济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既包括静态适用的原则,也包括动态适用的原则;既包括立法的原则,也包括执法的原则。第三,它必须对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了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存在地位。第四,它必须对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指导和推进作用。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基于这个论述,本
②
文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
经济与法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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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
摘
要
郑
陕西
敏
西安
710049)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活动的,对经济法的制订、执行和发展适用起统率的作用的基本准则。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自从经济法在中国兴起以来,该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界广受重视的重要理论
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由三部分构成: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关键词
经济法
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
责权利相统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30-02
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典型的、自觉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它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等,将本行为纳入社会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运行秩序之中的法,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经济民主与集中在社会整体这一宏观层次上达到统一。因此需确立以下经济法基本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即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义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③
平衡协调原则贯彻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预算基本平衡原则、信贷基本平衡原则、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产业关系协调原则等,即平衡协调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竞争法律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平衡各部分主体的利益,协调竞争秩序,从而恢复和发扬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旨则在于,国家法律
①
中图分类号:D922.29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法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此即法的调整原则,简称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是法在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原则。
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原则一般是由宪法和有关经济法规范性文件明文加以规定,或是体现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之中,或是在司法实践中由判例加以昭示。要准确地确立经济法的原则,就应准确把握法原则包括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第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产生和形成于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特殊领域之中,非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和非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的原则,都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它贯穿于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经济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既包括静态适用的原则,也包括动态适用的原则;既包括立法的原则,也包括执法的原则。第三,它必须对经济法的内容和体系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了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存在地位。第四,它必须对经济法的实施具有指导和推进作用。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基于这个论述,本
②
文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