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一、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在法理学中,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 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与法律规则不同,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 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 理论基础。按照原则的适用领域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般原则不为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它是某几个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部门的共有原则。而特有原则则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并以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则,如果某一特别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可贯穿于整个部门而非只适用于部门里的特殊领域,那么这一特别原则就是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但它只是经济法特有原则的一部分,一些特有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维护公平 争原则虽然也只为经济法所拥有,但它们并没有贯穿经济法全局之效力,仅仅适用于计划法和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法这些下属部门,所以它们并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国的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总值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本原则指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准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准则。因此,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起根本性作用的根本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1.由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具体原则,同时也高于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律原则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和经济法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当三者不一致的时候,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2.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在此情况下,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从新的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个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的问题。因此,具有应然性的

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的或者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对于现在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健全经济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三)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德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所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内同的集中表现,也是建构经济法体系的基础。因此,经济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体系如何建构,应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上体现出来,否则,不能称之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最主要的经济法制度,是经济法制度的统摄,也是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渊源,而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只不过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展开。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关系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方法

对于我国目前经济法确立的方法,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描述。张守文教授的方法是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该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对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的法定性、适度和绩效性。

四、新近文献中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及反思 经过经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尤其应予肯定的是,新近理论文献中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避免了前述提及的一些问题与缺憾,在新的体制背景下正在寻求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深化与拓展。在此,我们

撷取目前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①分析其主张并作一反思与小结,为本书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出与概括准备条件。

(一)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或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经济法的原则定位为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社会总体效益涉 及的是社会经济资源的总体配置和利用,是经济利益与相关的其他社会利益的有机整合。为此,借助经济法制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个体与局部利益关系。而经济法之所以能担负这样的使命,正是基于经济法将社会总体效益的增进作为其基本原则。这不仅凸显出经济法积极主动地谋求社会总体效益,因而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功能与意义,而且也印证了经济法选取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鲜明个性的基本要求。

(二)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②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准确地把握了经济法所具有的公私交融的特征,指出经济法就是以兼容并蓄的精神,消弥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促进社会在竞争的基础上团结合作,平衡发展。而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各种弊端,这便要求国家通过“有形之手”纠正市场竞争中的失范现象,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效相统一,则指出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总体来看,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契合的连接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三)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③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首先提出了一种有效的国家干预的模式,即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适当干预包含正当干预与谨慎干预双重内涵。正当干预要求干预的活动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谨慎干预强调干预活动与市场机制自身作用的有机协调与整合。合理竞争原则的新颖之处在于提出了合理竞争这一概念。合理竞争包含了有序竞争与有效竞争双重内涵,前者侧重于强调竞争应当符合一定规则,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后者侧重于强调促进规模经济与维护竞争性结构的有机协调。 ①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77页①

②参见李昌麒、刘瑞复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及以下。

③参见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四)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最优)原则、分配中的交叉公平原则。④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法律的效益与公平价值置于经济法这一特定法域,思考经济法在促进效益与公平方面的独到之处。其中,经济法对效益的贡献,体现在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企业法、计划法、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等立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避免因市场失灵导致的市场无效;经济法对公平的贡献则集中于其特有的交叉公平体系:其一,水平公平,即抽象经济权利分配中的法律公平;其二,垂直公平,即实质权利或资源配置中的法律公平;其三,合理性,即强调财富及收入分配中的公平。

(五)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⑤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是从中国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角度,对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经济法原则的整合与提炼,认为这三项原则是接近共识的基本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是指经济法规范从总体上看是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率为基本准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强调经济法规范所体现的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注重社会经济分配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基本取向。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强调国家特别是政府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责、权限与程序的法定,强调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等)违法行为认定上的法定。

以上五方面的概括表述是目前我国学界较具代表性的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基本反映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水平与现状。应当承认,这些研究克服了前述我们学界过去在此问题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力地拓展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视域与深度,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基本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同时,我们也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对经济法自身的认识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学者对经济法的把握往往侧重于强调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而忽视了其他同样重要的问题,这里,我们指出以下两点: 其一,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不难看到,尽管目前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还未能达成一致,但都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公平与效益有机结合的内容,或直接提出以具有平衡协调功效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适度干预、有效竞争等也为不少学者说倡导。概括起来,基本集中于经济公平、社会效益、适度干预、有效竞争这几项原则,对经济法体现出的其他精髓或理念似乎关注并不多,比如经济民主的内容。

其二,未能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状况,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作出适时性的回应。经济法与经济的联系十分紧密,经济与社会的变迁往往直接引发经济法律规范的修改乃至重新创制,因而,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回应性、灵活性。这就要求,作为集中体现经济法精神与理念的经济法原则应当对经济生活做出适时性的回应。毋庸置疑,经济法的发展正处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背景之下,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必然给我国经济法的理论提出新的课题,这其中便涉及经济法原则的更新。诸如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等④参见刘水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及法哲学解释”,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⑤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229页。

内容势必被纳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而这些内容在前述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中少有关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一、法律原则层次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在法理学中,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 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与法律规则不同,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 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 理论基础。按照原则的适用领域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般原则不为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它是某几个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部门的共有原则。而特有原则则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并以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则,如果某一特别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可贯穿于整个部门而非只适用于部门里的特殊领域,那么这一特别原则就是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但它只是经济法特有原则的一部分,一些特有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维护公平 争原则虽然也只为经济法所拥有,但它们并没有贯穿经济法全局之效力,仅仅适用于计划法和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法这些下属部门,所以它们并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国的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总值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本原则指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准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准则。因此,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起根本性作用的根本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1.由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高于经济法具体原则,同时也高于经济法律规范,因此凡是符合经济法律原则的经济法具体原则和经济法律规范都是有效的,当三者不一致的时候,具有实然性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为人们提供了判断上述规范和具体原则有效性的一个法律标准,有助于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2.由于认识往往落后于实践,在经济法的实践中,常常缺乏可供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在此情况下,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创制实际需要的、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从新的原有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中,概括出新的经济法具体原则。

(二)有利于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有一个发展变化和不断完善的问题。因此,具有应然性的

经济法基本原则,对于已经过时的或者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废止、修改,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同时,对于现在没有而实践需要的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健全经济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三)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德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不同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的法的基本原则,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的独特性,也是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所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内同的集中表现,也是建构经济法体系的基础。因此,经济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体系如何建构,应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上体现出来,否则,不能称之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最主要的经济法制度,是经济法制度的统摄,也是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渊源,而其他具体经济法制度只不过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展开。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关系是纲与目、源与流的关系。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方法

对于我国目前经济法确立的方法,不同学者有不同的描述。张守文教授的方法是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该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的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对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的法定性、适度和绩效性。

四、新近文献中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及反思 经过经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尤其应予肯定的是,新近理论文献中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避免了前述提及的一些问题与缺憾,在新的体制背景下正在寻求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深化与拓展。在此,我们

撷取目前较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①分析其主张并作一反思与小结,为本书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出与概括准备条件。

(一)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或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经济法的原则定位为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社会总体效益涉 及的是社会经济资源的总体配置和利用,是经济利益与相关的其他社会利益的有机整合。为此,借助经济法制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个体与局部利益关系。而经济法之所以能担负这样的使命,正是基于经济法将社会总体效益的增进作为其基本原则。这不仅凸显出经济法积极主动地谋求社会总体效益,因而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功能与意义,而且也印证了经济法选取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鲜明个性的基本要求。

(二)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②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准确地把握了经济法所具有的公私交融的特征,指出经济法就是以兼容并蓄的精神,消弥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促进社会在竞争的基础上团结合作,平衡发展。而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的各种弊端,这便要求国家通过“有形之手”纠正市场竞争中的失范现象,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效相统一,则指出了经济法律关系中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总体来看,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力求实现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表明了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契合的连接点,三者协同一致,致力于实现公正、效益、经济自由、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的统一。

(三)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③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首先提出了一种有效的国家干预的模式,即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的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适当干预包含正当干预与谨慎干预双重内涵。正当干预要求干预的活动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谨慎干预强调干预活动与市场机制自身作用的有机协调与整合。合理竞争原则的新颖之处在于提出了合理竞争这一概念。合理竞争包含了有序竞争与有效竞争双重内涵,前者侧重于强调竞争应当符合一定规则,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后者侧重于强调促进规模经济与维护竞争性结构的有机协调。 ①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77页①

②参见李昌麒、刘瑞复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及以下。

③参见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四)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最优)原则、分配中的交叉公平原则。④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法律的效益与公平价值置于经济法这一特定法域,思考经济法在促进效益与公平方面的独到之处。其中,经济法对效益的贡献,体现在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企业法、计划法、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等立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避免因市场失灵导致的市场无效;经济法对公平的贡献则集中于其特有的交叉公平体系:其一,水平公平,即抽象经济权利分配中的法律公平;其二,垂直公平,即实质权利或资源配置中的法律公平;其三,合理性,即强调财富及收入分配中的公平。

(五)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⑤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是从中国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角度,对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经济法原则的整合与提炼,认为这三项原则是接近共识的基本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是指经济法规范从总体上看是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率为基本准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在于强调经济法规范所体现的维护经济法主体间的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注重社会经济分配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基本取向。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强调国家特别是政府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责、权限与程序的法定,强调经济法主体(包括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市场主体等)违法行为认定上的法定。

以上五方面的概括表述是目前我国学界较具代表性的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基本反映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水平与现状。应当承认,这些研究克服了前述我们学界过去在此问题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力地拓展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视域与深度,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基本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同时,我们也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对经济法自身的认识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之中,学者对经济法的把握往往侧重于强调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而忽视了其他同样重要的问题,这里,我们指出以下两点: 其一,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缺乏系统性与完整性。不难看到,尽管目前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还未能达成一致,但都较为集中地反映了公平与效益有机结合的内容,或直接提出以具有平衡协调功效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适度干预、有效竞争等也为不少学者说倡导。概括起来,基本集中于经济公平、社会效益、适度干预、有效竞争这几项原则,对经济法体现出的其他精髓或理念似乎关注并不多,比如经济民主的内容。

其二,未能结合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状况,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作出适时性的回应。经济法与经济的联系十分紧密,经济与社会的变迁往往直接引发经济法律规范的修改乃至重新创制,因而,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回应性、灵活性。这就要求,作为集中体现经济法精神与理念的经济法原则应当对经济生活做出适时性的回应。毋庸置疑,经济法的发展正处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背景之下,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必然给我国经济法的理论提出新的课题,这其中便涉及经济法原则的更新。诸如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等④参见刘水林:“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学及法哲学解释”,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5期。

⑤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229页。

内容势必被纳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中,而这些内容在前述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中少有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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