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制定,本应当是用来保护弱者,如果反过来,制定出的规则却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只能说,这个社会,不过是还徘徊在丛林的边缘罢了。
文 | 汪伦
来源 | 汪伦的法律博客
渡边洋三在其《日本宪法的精神》大作中,论及宪法的价值,此书值得我等再三研读。在论述法与规则篇中,作者提到规则是为保护弱者而制定的观点,读后竟有茅塞顿开之感。
何为规则?举例言之,城市道路上的红绿灯、斑马线,可视为一种规则;在公共场所,排队是规则;法律与宪法当然更是规则。渡边先生说:一言以蔽之,规则是为保护弱者利益制定的。如果没有规则,那么人类社会将与动物界一样,成为弱肉强食的世界。
在动物世界里,遵从的是丛林法则,谁的爪子与牙齿厉害,谁就做老大。山中无老虎,猴子才敢出来得瑟;狐狸尽管会耍小聪明,蒙蔽一下老虎,作狐假虎威,也只能一时,不可一世。因自然规则,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也曾拿老虎打牙祭,后来因为人类制定法律,保护珍稀动物,老虎的命运才稍稍好些。
人类社会,因为文明的缘故,规则变得越来越重要。比如说,红绿灯规则,如果开车人不遵守,倒楣的多是路上行人,相较开车者言,行人便是弱者;开轿车的司机,若遇到开渣土车司机闯红灯,也不会有好果子吃,因前者碰上后者,也便成了弱者,但较行人而言,他却是强者;斑马线更是为了保护行人的安全,可惜我们有很多同胞,却因为开车人不守规则,而死在斑马线上。上海外滩发生踩踏惨剧,在不才看来,也是因为许多人没有遵守先来后到、人多礼让的规则(最起码是原因之一),以致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想来真是悲剧。
众所周知,强权者并不喜欢规则,因为规则是一种约束。没有规则,或者视规则为无物者,即可为所欲为。某强人曾说,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无法无天,当然会死人如麻。所谓大王一怒,浮尸百万,流血千里,当中便有此意。这当中死的人,基本上全是弱者。即使当中曾有国家主席,这样的“大人物”,但强中更有强中手,在更强者面前,他仍只能算是弱者,冤死这种悲剧,也就不可避免。
法律作为社会规则,当然是为了保护弱者。杀人者死,这种古老的规则,在于保护无辜者,不被滥杀。笔者写这篇小文时,即时的新闻报道,复旦大学室友投毒的案犯终审死刑。虽然死刑存废多有争议,但法律规则在此,若案犯当死,除了法律,谁也不可能救他。法律虽然不能保护弱者不被杀,但法律可以用刑罚,通过事后的追责,保护弱者,尽可能防止凶案的发生。另外的视角,杀人者可能不当死,比如事实有误导致定性有误,比如刑讯造成的冤案,这时案犯也变成弱者,法律也应当借以公正的司法,保护他的权利,防止他被国家借以司法机器,予以绞杀。
民主社会确立的宪政制度,更是为保护弱者利益而不遗余力。网上见到新当选台北市市长的柯医生,挤地铁、骑单车出行,被我们的网民含泪笑讽,说是还不如我们的科级干部。在不才看来,正是有权者不能弄权,老百姓才能安身立命,官不聊生,草民才能逍遥。此中之意,即在于宪政的规则,让当权者不能为所欲为,弱者利益才能得到更好保护。
渡边先生言,日本缺少为保护弱者而遵守规则的精神,导致制定出很多欺负弱者现象的法律。同样的情况,在我们这里可能更为明显,对此笔者不再予以展开。规则的制定,本应当是用来保护弱者,如果反过来,某此制定出的规则却损害了弱者的利益,不才只能说,这个社会,不过还徘徊在丛林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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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制定,本应当是用来保护弱者,如果反过来,制定出的规则却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只能说,这个社会,不过是还徘徊在丛林的边缘罢了。
文 | 汪伦
来源 | 汪伦的法律博客
渡边洋三在其《日本宪法的精神》大作中,论及宪法的价值,此书值得我等再三研读。在论述法与规则篇中,作者提到规则是为保护弱者而制定的观点,读后竟有茅塞顿开之感。
何为规则?举例言之,城市道路上的红绿灯、斑马线,可视为一种规则;在公共场所,排队是规则;法律与宪法当然更是规则。渡边先生说:一言以蔽之,规则是为保护弱者利益制定的。如果没有规则,那么人类社会将与动物界一样,成为弱肉强食的世界。
在动物世界里,遵从的是丛林法则,谁的爪子与牙齿厉害,谁就做老大。山中无老虎,猴子才敢出来得瑟;狐狸尽管会耍小聪明,蒙蔽一下老虎,作狐假虎威,也只能一时,不可一世。因自然规则,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也曾拿老虎打牙祭,后来因为人类制定法律,保护珍稀动物,老虎的命运才稍稍好些。
人类社会,因为文明的缘故,规则变得越来越重要。比如说,红绿灯规则,如果开车人不遵守,倒楣的多是路上行人,相较开车者言,行人便是弱者;开轿车的司机,若遇到开渣土车司机闯红灯,也不会有好果子吃,因前者碰上后者,也便成了弱者,但较行人而言,他却是强者;斑马线更是为了保护行人的安全,可惜我们有很多同胞,却因为开车人不守规则,而死在斑马线上。上海外滩发生踩踏惨剧,在不才看来,也是因为许多人没有遵守先来后到、人多礼让的规则(最起码是原因之一),以致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想来真是悲剧。
众所周知,强权者并不喜欢规则,因为规则是一种约束。没有规则,或者视规则为无物者,即可为所欲为。某强人曾说,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无法无天,当然会死人如麻。所谓大王一怒,浮尸百万,流血千里,当中便有此意。这当中死的人,基本上全是弱者。即使当中曾有国家主席,这样的“大人物”,但强中更有强中手,在更强者面前,他仍只能算是弱者,冤死这种悲剧,也就不可避免。
法律作为社会规则,当然是为了保护弱者。杀人者死,这种古老的规则,在于保护无辜者,不被滥杀。笔者写这篇小文时,即时的新闻报道,复旦大学室友投毒的案犯终审死刑。虽然死刑存废多有争议,但法律规则在此,若案犯当死,除了法律,谁也不可能救他。法律虽然不能保护弱者不被杀,但法律可以用刑罚,通过事后的追责,保护弱者,尽可能防止凶案的发生。另外的视角,杀人者可能不当死,比如事实有误导致定性有误,比如刑讯造成的冤案,这时案犯也变成弱者,法律也应当借以公正的司法,保护他的权利,防止他被国家借以司法机器,予以绞杀。
民主社会确立的宪政制度,更是为保护弱者利益而不遗余力。网上见到新当选台北市市长的柯医生,挤地铁、骑单车出行,被我们的网民含泪笑讽,说是还不如我们的科级干部。在不才看来,正是有权者不能弄权,老百姓才能安身立命,官不聊生,草民才能逍遥。此中之意,即在于宪政的规则,让当权者不能为所欲为,弱者利益才能得到更好保护。
渡边先生言,日本缺少为保护弱者而遵守规则的精神,导致制定出很多欺负弱者现象的法律。同样的情况,在我们这里可能更为明显,对此笔者不再予以展开。规则的制定,本应当是用来保护弱者,如果反过来,某此制定出的规则却损害了弱者的利益,不才只能说,这个社会,不过还徘徊在丛林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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