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所_字与_所_字结构_袁莹

【语言文字】

·总第460期·

论“所”字与“所”字结构

□袁

(中国人民大学

100872)

国学院,北京

摘要:“所”字有人认为是代词,有人认为是助词,持代词说的人,往往搞不清楚所字具有什么样的指代作用,而又不重视所字的特殊作用;持助词说的人,往往忽略了所字的指代作用。本文认为所字是一个兼有指代作用和提示作用的代词。对所字结构,诸位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但本文中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所”字;“所”字结构;代词;同位语〔中图分类号〕H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12)01-0135-02

“所”字在“所”字结构中为什么是一个代词,是一个什么样的代词,为什么不是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个结构助词,或者指示代词。

前人对“所”字结构的误解,大都源于“所”字结构后面加的名词或“者”字,为了澄清这种误解,本文首先讨论“(名/代)+所+动”和“(名/代)+所+介+动(宾)”这两种典型的“所”字结构,然后再重点分析“所字结构+名”和“所字结构+者”这两种容易引起人们误解的所字结构与其他词的搭配形式。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名/代)+所+动”和“(名/代)+所+介+动(宾)”这两种典型的“所”字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所”字的指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持“代词说”的学者的重要论据,但他们理解的指代作用与我们理解的指代作用有些出入,并且有些学者只承认“所”字的指示作用。下面我们举几个例子,先来具体分析一下“(名/代)+所+动”这种所字结构中“所”字的指代作用。《汉书·食货志》:“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马氏认为:“两‘所’字,一指‘爵’,一指‘粟’。”《左传·襄公十四年》:“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马氏认为:“两‘所’字皆指‘南鄙之田’。”我们认为马氏的理解并不太恰当,“所”字是个泛指代词,并不具体地指代什么东西,它之所以有“爵”、“粟”、“南鄙之田”的意思,那是我们通过上下文文意推断出来的。在所字结构“(名/代)+所+动”中“所”字是代词,是动词的唯一宾语,它们与名词或代词一起组成一种主宾谓的谓词性结构,来表示一种名词性的意义。用谓词性结构表示名词性意义,这样就产生了结构与功能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解决,是通过具有提示作用的所字结构来完成的,其中所字起着主要作用,它提示人们所字结构表示的是名词性的意义。

在“(名/代)+所+介+动(宾)”这种“所”字结构中,所字的作用与在“(名/代)+所+动”这种结构中的作用相当,都是一个泛指代词,具有提示作用。例如《史记·魏其

“所”字与“所”字结构历来是个众说纷纭的话题,许多学者对此有很精辟的见解,但又都有各种不足。

早在《马氏文通》中就已经有对所字和所字结构的论述:“所字常位领读,或隶外动,或隶介字,而必先焉。读有起词者,‘所’字后之。”马氏对《庄子·天运》:“彼,人之所引,非引人也。”这句话作了如下分析:“‘人之所引’读也,‘所’指彼,‘引’外动也,‘所’为‘引’之止词而先焉。‘人’者,读之起词,而‘所’后焉。故‘所’适居一读之领,常也。”

通过马氏的分析,可见马氏认为“人之所引”这个“所”字结构是一个“读”,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谓结构,“所”字是谓语“引”的宾语,“人”是主语。马氏认识到了“所”字是一个代词,必居于宾次,这是十分精辟的见解。但马氏没有明确地把“所”字所在的结构当作一个对象来做整体的研究,也没有给出“所”字结构明确的定义,。这样他就不能进一只是泛泛地提到“所”字所在的“读”

步讨论“所”字结构在句子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语法地位,“所”字在“所”字结构中有没有特殊的作用,“前词”与“所”字结构有什么关系等问题也没有探讨。

后来的学者在马氏的基础上对“所”字和“所”字结构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目前很多语法著作都把“所”字结构定义为“所+动(宾)”和“所+介+动(宾)”,忽略了“所”字结构表义的完整性和封闭性。我们认为“所”字结构应该是指:“所”或“所+介”位于语义上具有主谓关系的名词性成分与动词性成分之间,并与它们组成一种封闭的语法结构,其中的主语可以省略,并且不包括马氏所谓的“所”字的后置前词,即“(名/代)+所+动+名”结构和“(名/代)+所+介+动(宾)+名”结构中的名词。“所”字结构可以形式化为“(名/代)+所+动”和“(名/代)+所+介+动(宾)”。这样的定义才能把“所”字的全部作用很好地表现出来。

“所”字结构的概念确定了,下一步我们就探讨一下[收稿日期]2011-11-11

[作者简介]袁莹(1983-),女,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出土文献与古文字。

理论界2012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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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桀大猾。”《汉书·高帝纪》:“三者皆人杰,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者也。”两“所”字分别作“与”和“以”的宾语,均是泛指代词,但根据文意,我们可以知道两“所”字在此处分别指“诸”、指“此”,提示人们“所”字结构是个名词性结构。可见,“所”字在“所”字结构中是一个具有提示作用的代词。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所字结构+名”这种搭配形式。此时的“所”字结构,我们认为不包括“所”字之后的名词,正如上一种语境中的“所”字结构不包括“所”字之前的名词一样,依然由“(名/代)+所+动”或“(名/代)+所+介+动(宾)”构成。许多学者之所以把“所”字之后的名词(即他们所认为的动词的宾语或补语)包括在“所”字结构之内,大概是没有认识到“所”字结构的封闭性与自给自足性。他们之所以没有认识到“所”字结构的封闭性与自给自足性,我们认为应该是没有意识到“所”字结构与其后的名词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主张“结构助词说”的人反驳“代词说”的重要根据,如主张“所”字是结构助词的王克仲,认为如果“所”字必居宾次,那么对“所”字与动词词组结合的这种形式难于解释。同样主张“所”字是结构助词的何‘所·动’后面可带‘动’的宾语或补语,表乐士,也认为“

明‘所’不是代词性质,它不是‘动’的前置宾语。”

那么“所”字结构与其后的名词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此处的名词并不是“所”字结构中动词的宾语或补语,因为“所”字结构是一个封闭而自给自足的单位,这个结构中的成分不会单独与其他的句子成分发生关系,“所”字结构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与其他句子成分发生关系的。既然“所”字结构是一个名词性的结构,其语义归向于“所”字,那么“所”字结构应与位于其后的名词是一种同位语的关系,“所”字结构后的名词,只是对“所”字结构起一种补充说明的作用。可见,“所”字的宾语或补语地位并没有被“所”字结构后的名词侵占,“所”字依然是动词的前置宾语或补语。这样,认为“所”字是结构助词也就无从谈起了,持“代词说”的学者也不必给“所”字找一个具体的替代的对象了。

下面我们以《孟子·滕文公下》中“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抑亦盗跖之所筑与?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与?抑亦盗跖之所树与?”这句话为例,具体阐述一下“所字结构+名”中各个成分的关系。这句话中“仲子所居”与“(仲子)所食”是两个“所”字结构,意思就是“仲子居住的地方”与“(仲子)吃的东西”,它们各自作为一个整体,分别与“室”、“食”发生对应关系,成为“室”、“食”的同位语,前两者与后两者分别相互补充、相互说明,整个句子翻译出来就是“仲子居住的地方———室,是伯夷修建的,还是盗跖修建的?(仲子)吃的东西———粟,是伯夷种植

【语言文字】

的,还是盗跖种植的?”。当然,就翻译水平来说,这样翻译古文是很低劣的,也是不符合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的,但是却如实地对应了古人的语法结构。人们之所以没有认识到古人语法的这种特殊结构,我想大概正与这种结构和现代汉语里相对应的结构差别很大有着直接的关系。

最后,我们再分析一下“所字结构+者”这种搭配形式。马氏认为“‘所’字前词置后而为代字者概为‘者’字”,也就是说马氏认为“所”字结构后加的“者”字是代词,是“所”字指代的对象,和“所”字结构后加的名词地位是一样的。我们认为,“所”字结构后加的名词,不是“所”字指代的对象,它与“所”字结构是同位语的关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讨论“者”字与“所”字结构后的名词的地位异同问题。“所”字结构后的名词是“所”字结构的同位语,它之所以能做“所”字结构的同位语,是因为它与“所”字结构能够互相补充说明,它们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而“所”字结构后的“者”字,如果是个泛指代词,那么它和“所”字结构一样不能指代具体的事物,当然也就不能与“所”字结构互相补充说明,不具备充当“所”字结构的同位语的能力,这样“者”字在此就是个赘余成分,而这样的赘余成分在语言中是不允许存在的,所以“者”字在此只能是个补足语气的语气词,正如何乐士先生所认为的那样:“者的作用是把所字结构与谓语或其他成分区别开来,作为‘所’字结构结束的标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字结构“(名/代)+所+动”和“(名/代)+所+介+动(宾)”都是名词性的结构,具有封闭性和自给自足性,其结构中的成分不会单独与其他的句子成分发生关系,“所”字结构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与其他句子成分发生关系的。“所”字在“所”字结构中,是一个具有指代作用、提示作用的代词,它不具体指代句子中的名词性成分,它的指代作用具有泛指性,但这种泛指性可以通过上下文而得以具体化,它提示“所”字结构的名词性。■

参考文献:

[1]马建忠.马氏文通[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吕叔湘,王海棻.《马氏文通》读本[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3]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A ].吕叔湘论文集(第1卷)[C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4]何乐士.《左传》虚词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王力.古代汉语[M ].北京:中华书局,1978.[6]朱声琦.文言语法新著[M ].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

[7]宋绍年.《马氏文通》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8]刘景农.汉语文言语法[M ].北京:中华书局,1994.

责任编辑:严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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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第1期理论界

【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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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字与“所”字结构

□袁

(中国人民大学

100872)

国学院,北京

摘要:“所”字有人认为是代词,有人认为是助词,持代词说的人,往往搞不清楚所字具有什么样的指代作用,而又不重视所字的特殊作用;持助词说的人,往往忽略了所字的指代作用。本文认为所字是一个兼有指代作用和提示作用的代词。对所字结构,诸位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但本文中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所”字;“所”字结构;代词;同位语〔中图分类号〕H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12)01-0135-02

“所”字在“所”字结构中为什么是一个代词,是一个什么样的代词,为什么不是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个结构助词,或者指示代词。

前人对“所”字结构的误解,大都源于“所”字结构后面加的名词或“者”字,为了澄清这种误解,本文首先讨论“(名/代)+所+动”和“(名/代)+所+介+动(宾)”这两种典型的“所”字结构,然后再重点分析“所字结构+名”和“所字结构+者”这两种容易引起人们误解的所字结构与其他词的搭配形式。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名/代)+所+动”和“(名/代)+所+介+动(宾)”这两种典型的“所”字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所”字的指代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持“代词说”的学者的重要论据,但他们理解的指代作用与我们理解的指代作用有些出入,并且有些学者只承认“所”字的指示作用。下面我们举几个例子,先来具体分析一下“(名/代)+所+动”这种所字结构中“所”字的指代作用。《汉书·食货志》:“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马氏认为:“两‘所’字,一指‘爵’,一指‘粟’。”《左传·襄公十四年》:“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马氏认为:“两‘所’字皆指‘南鄙之田’。”我们认为马氏的理解并不太恰当,“所”字是个泛指代词,并不具体地指代什么东西,它之所以有“爵”、“粟”、“南鄙之田”的意思,那是我们通过上下文文意推断出来的。在所字结构“(名/代)+所+动”中“所”字是代词,是动词的唯一宾语,它们与名词或代词一起组成一种主宾谓的谓词性结构,来表示一种名词性的意义。用谓词性结构表示名词性意义,这样就产生了结构与功能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解决,是通过具有提示作用的所字结构来完成的,其中所字起着主要作用,它提示人们所字结构表示的是名词性的意义。

在“(名/代)+所+介+动(宾)”这种“所”字结构中,所字的作用与在“(名/代)+所+动”这种结构中的作用相当,都是一个泛指代词,具有提示作用。例如《史记·魏其

“所”字与“所”字结构历来是个众说纷纭的话题,许多学者对此有很精辟的见解,但又都有各种不足。

早在《马氏文通》中就已经有对所字和所字结构的论述:“所字常位领读,或隶外动,或隶介字,而必先焉。读有起词者,‘所’字后之。”马氏对《庄子·天运》:“彼,人之所引,非引人也。”这句话作了如下分析:“‘人之所引’读也,‘所’指彼,‘引’外动也,‘所’为‘引’之止词而先焉。‘人’者,读之起词,而‘所’后焉。故‘所’适居一读之领,常也。”

通过马氏的分析,可见马氏认为“人之所引”这个“所”字结构是一个“读”,也就是说它是一个主谓结构,“所”字是谓语“引”的宾语,“人”是主语。马氏认识到了“所”字是一个代词,必居于宾次,这是十分精辟的见解。但马氏没有明确地把“所”字所在的结构当作一个对象来做整体的研究,也没有给出“所”字结构明确的定义,。这样他就不能进一只是泛泛地提到“所”字所在的“读”

步讨论“所”字结构在句子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语法地位,“所”字在“所”字结构中有没有特殊的作用,“前词”与“所”字结构有什么关系等问题也没有探讨。

后来的学者在马氏的基础上对“所”字和“所”字结构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目前很多语法著作都把“所”字结构定义为“所+动(宾)”和“所+介+动(宾)”,忽略了“所”字结构表义的完整性和封闭性。我们认为“所”字结构应该是指:“所”或“所+介”位于语义上具有主谓关系的名词性成分与动词性成分之间,并与它们组成一种封闭的语法结构,其中的主语可以省略,并且不包括马氏所谓的“所”字的后置前词,即“(名/代)+所+动+名”结构和“(名/代)+所+介+动(宾)+名”结构中的名词。“所”字结构可以形式化为“(名/代)+所+动”和“(名/代)+所+介+动(宾)”。这样的定义才能把“所”字的全部作用很好地表现出来。

“所”字结构的概念确定了,下一步我们就探讨一下[收稿日期]2011-11-11

[作者简介]袁莹(1983-),女,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出土文献与古文字。

理论界2012第1期

135

·总第460期·

传》:“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桀大猾。”《汉书·高帝纪》:“三者皆人杰,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者也。”两“所”字分别作“与”和“以”的宾语,均是泛指代词,但根据文意,我们可以知道两“所”字在此处分别指“诸”、指“此”,提示人们“所”字结构是个名词性结构。可见,“所”字在“所”字结构中是一个具有提示作用的代词。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所字结构+名”这种搭配形式。此时的“所”字结构,我们认为不包括“所”字之后的名词,正如上一种语境中的“所”字结构不包括“所”字之前的名词一样,依然由“(名/代)+所+动”或“(名/代)+所+介+动(宾)”构成。许多学者之所以把“所”字之后的名词(即他们所认为的动词的宾语或补语)包括在“所”字结构之内,大概是没有认识到“所”字结构的封闭性与自给自足性。他们之所以没有认识到“所”字结构的封闭性与自给自足性,我们认为应该是没有意识到“所”字结构与其后的名词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主张“结构助词说”的人反驳“代词说”的重要根据,如主张“所”字是结构助词的王克仲,认为如果“所”字必居宾次,那么对“所”字与动词词组结合的这种形式难于解释。同样主张“所”字是结构助词的何‘所·动’后面可带‘动’的宾语或补语,表乐士,也认为“

明‘所’不是代词性质,它不是‘动’的前置宾语。”

那么“所”字结构与其后的名词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此处的名词并不是“所”字结构中动词的宾语或补语,因为“所”字结构是一个封闭而自给自足的单位,这个结构中的成分不会单独与其他的句子成分发生关系,“所”字结构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与其他句子成分发生关系的。既然“所”字结构是一个名词性的结构,其语义归向于“所”字,那么“所”字结构应与位于其后的名词是一种同位语的关系,“所”字结构后的名词,只是对“所”字结构起一种补充说明的作用。可见,“所”字的宾语或补语地位并没有被“所”字结构后的名词侵占,“所”字依然是动词的前置宾语或补语。这样,认为“所”字是结构助词也就无从谈起了,持“代词说”的学者也不必给“所”字找一个具体的替代的对象了。

下面我们以《孟子·滕文公下》中“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抑亦盗跖之所筑与?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与?抑亦盗跖之所树与?”这句话为例,具体阐述一下“所字结构+名”中各个成分的关系。这句话中“仲子所居”与“(仲子)所食”是两个“所”字结构,意思就是“仲子居住的地方”与“(仲子)吃的东西”,它们各自作为一个整体,分别与“室”、“食”发生对应关系,成为“室”、“食”的同位语,前两者与后两者分别相互补充、相互说明,整个句子翻译出来就是“仲子居住的地方———室,是伯夷修建的,还是盗跖修建的?(仲子)吃的东西———粟,是伯夷种植

【语言文字】

的,还是盗跖种植的?”。当然,就翻译水平来说,这样翻译古文是很低劣的,也是不符合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的,但是却如实地对应了古人的语法结构。人们之所以没有认识到古人语法的这种特殊结构,我想大概正与这种结构和现代汉语里相对应的结构差别很大有着直接的关系。

最后,我们再分析一下“所字结构+者”这种搭配形式。马氏认为“‘所’字前词置后而为代字者概为‘者’字”,也就是说马氏认为“所”字结构后加的“者”字是代词,是“所”字指代的对象,和“所”字结构后加的名词地位是一样的。我们认为,“所”字结构后加的名词,不是“所”字指代的对象,它与“所”字结构是同位语的关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再来讨论“者”字与“所”字结构后的名词的地位异同问题。“所”字结构后的名词是“所”字结构的同位语,它之所以能做“所”字结构的同位语,是因为它与“所”字结构能够互相补充说明,它们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而“所”字结构后的“者”字,如果是个泛指代词,那么它和“所”字结构一样不能指代具体的事物,当然也就不能与“所”字结构互相补充说明,不具备充当“所”字结构的同位语的能力,这样“者”字在此就是个赘余成分,而这样的赘余成分在语言中是不允许存在的,所以“者”字在此只能是个补足语气的语气词,正如何乐士先生所认为的那样:“者的作用是把所字结构与谓语或其他成分区别开来,作为‘所’字结构结束的标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字结构“(名/代)+所+动”和“(名/代)+所+介+动(宾)”都是名词性的结构,具有封闭性和自给自足性,其结构中的成分不会单独与其他的句子成分发生关系,“所”字结构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与其他句子成分发生关系的。“所”字在“所”字结构中,是一个具有指代作用、提示作用的代词,它不具体指代句子中的名词性成分,它的指代作用具有泛指性,但这种泛指性可以通过上下文而得以具体化,它提示“所”字结构的名词性。■

参考文献:

[1]马建忠.马氏文通[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吕叔湘,王海棻.《马氏文通》读本[M ].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3]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A ].吕叔湘论文集(第1卷)[C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4]何乐士.《左传》虚词研究[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王力.古代汉语[M ].北京:中华书局,1978.[6]朱声琦.文言语法新著[M ].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

[7]宋绍年.《马氏文通》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8]刘景农.汉语文言语法[M ].北京:中华书局,1994.

责任编辑:严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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