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代理诉讼之我见

近亲属代理诉讼之我见

近亲属代理诉讼之我见

关于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为进一步明确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上述两个法条就是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那么他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当然没有争议。但是,如果被委托的近亲属也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与本案也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那么该被委托的近亲属是否还适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我个人认为还有待商榷。 一、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就被委托的近亲属也是案件的当事人(指同为被告或同为原告的情形,以下同)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如果被委托的近亲属也是案件的当事人,则对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1、因为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委托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那么,在他们俩利益有交集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2、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也是案件当事人的情形作出规定,但是《律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司法实践中,因为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委托人均为一方当事人,又均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当事人有利益冲突,因此,从代理人的角度来讲与,该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律师作为代理人禁止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本质上是一致的。

3、理论上讲,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完全有可能是利益冲突的双方。一方面,他们如果同为被告,则他们完全有可能就相互之间承担的责任产生分歧,比如,债务到底由谁承担,每人该承担多少,什么时候偿还,采取什么样的偿还方式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在彼此之间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同为原告,则他们完全有可能就相互之间利益的分配产生分歧,比如:债权到底由谁拥有,相互之间债权分配的比例如何确定等等,因此,法律不应该让一个有利益冲突的人为作为另一个有利益冲突人的代理人,因为这样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理。

4、如果被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委托人同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律对此开绿灯,那么,对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异于放纵,放纵他们欠债不还、放纵他们恶意串通,那么

交易的安全,社会的稳定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案例追踪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儿子买了债权人一套房,尚欠部分房款就一走了之,再也不见踪影。这时,父亲跑过来对债权人说他愿意帮助儿子还债,债权人在无法找到儿子的情况下,对此表示同意,当然并没表态就此免除儿子的还债责任,但父亲只有承诺不见行动,无奈,债权人只好将父子俩告上法庭。

现在,我们估且不讲该案的结果,只讲一下这个父子俩的真实情况:父亲原来是办企业的,但2007年就通过法院破产了,现在欠债尚有千万,目前没有稳定的职业,且居无定所,很难找到人;儿子现在某沿海城市工作,当然找不到其具体的行踪,据说房车均有,收入不低。法律如果允许儿子委托父亲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那么,父亲当然不会告诉他儿子的具体下落,更不会告诉他儿子现在的经济、生活状况,这样对债权人明显不公:一方面儿子是当然的债务人,且有偿还能力而故意推脱责任,法院即使判决儿子承担责任,也因为找不到儿子的具体财产而终止;而判决父亲承担责任,也因为父亲根本没有偿还能力而使判决形同一张废纸;另一方面,法律是明显在纵容父亲、儿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也不是良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法律允许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委托人同为一个案件一方的当事人,那么他们之间不适宜互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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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为进一步明确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上述两个法条就是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不是本案当事人,与本案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那么他作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当然没有争议。但是,如果被委托的近亲属也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与本案也有直接的利益冲突,那么该被委托的近亲属是否还适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我个人认为还有待商榷。 一、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就被委托的近亲属也是案件的当事人(指同为被告或同为原告的情形,以下同)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二、如果被委托的近亲属也是案件的当事人,则对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当事人明显不公。

1、因为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委托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那么,在他们俩利益有交集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2、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也是案件当事人的情形作出规定,但是《律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司法实践中,因为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委托人均为一方当事人,又均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当事人有利益冲突,因此,从代理人的角度来讲与,该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律师作为代理人禁止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本质上是一致的。

3、理论上讲,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完全有可能是利益冲突的双方。一方面,他们如果同为被告,则他们完全有可能就相互之间承担的责任产生分歧,比如,债务到底由谁承担,每人该承担多少,什么时候偿还,采取什么样的偿还方式等等,这些都有可能在彼此之间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同为原告,则他们完全有可能就相互之间利益的分配产生分歧,比如:债权到底由谁拥有,相互之间债权分配的比例如何确定等等,因此,法律不应该让一个有利益冲突的人为作为另一个有利益冲突人的代理人,因为这样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理。

4、如果被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委托人同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律对此开绿灯,那么,对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异于放纵,放纵他们欠债不还、放纵他们恶意串通,那么

交易的安全,社会的稳定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案例追踪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儿子买了债权人一套房,尚欠部分房款就一走了之,再也不见踪影。这时,父亲跑过来对债权人说他愿意帮助儿子还债,债权人在无法找到儿子的情况下,对此表示同意,当然并没表态就此免除儿子的还债责任,但父亲只有承诺不见行动,无奈,债权人只好将父子俩告上法庭。

现在,我们估且不讲该案的结果,只讲一下这个父子俩的真实情况:父亲原来是办企业的,但2007年就通过法院破产了,现在欠债尚有千万,目前没有稳定的职业,且居无定所,很难找到人;儿子现在某沿海城市工作,当然找不到其具体的行踪,据说房车均有,收入不低。法律如果允许儿子委托父亲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那么,父亲当然不会告诉他儿子的具体下落,更不会告诉他儿子现在的经济、生活状况,这样对债权人明显不公:一方面儿子是当然的债务人,且有偿还能力而故意推脱责任,法院即使判决儿子承担责任,也因为找不到儿子的具体财产而终止;而判决父亲承担责任,也因为父亲根本没有偿还能力而使判决形同一张废纸;另一方面,法律是明显在纵容父亲、儿子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个法律也不是良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法律允许被委托的近亲属与委托人同为一个案件一方的当事人,那么他们之间不适宜互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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