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庭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庭性质、任务、原则
一、人民调解庭性质
人民调解庭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镇政府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庭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镇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庭接待咨询制度
一、建立纠纷接待、法律咨询,化解简易矛盾,认真做好登记。
二、做到热情主动,耐心接待,对当事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解答和疏导。
三、当事人咨询和陈述纠纷情况,接待人员必须如实做好记录,登记归档。
四、实行接待登记专人负责制,做到“准接待、准登记”,并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化解简易纠纷。
五、法律咨询实行免费服务。
调解庭纪律
为了维护调解庭的工作秩序,确保调解工作妥善、有效地进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时间到庭。
二、当事人应按规定顺序发言,如实地陈述案情,提供证据。
三、双方当事人应遵循互谅互让的原则,接受调解,达成协议要自觉执行。
四、允许双方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但不得使用污言秽语侮辱对方,更不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五、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干扰调解秩序。
六、双方当事人应尊重调解主持人,听从指挥,不得侮辱威胁、殴打调解人员。
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民间纠纷
1、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多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2、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3、发生在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二、不得受理的民间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2、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愿意,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拟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庭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二、调解纠纷受理登记;
三、当事人谈话笔录;
四、调查并作好记录;
五、通知到庭时间、地点、注意事项;
六、主持调解会;
七、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八、文书送达(签收);
九、履行情况登记;
十、纠纷档案报告。
人民调解庭规章制度
人民调解庭性质、任务、原则
一、人民调解庭性质
人民调解庭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镇政府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庭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镇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庭接待咨询制度
一、建立纠纷接待、法律咨询,化解简易矛盾,认真做好登记。
二、做到热情主动,耐心接待,对当事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解答和疏导。
三、当事人咨询和陈述纠纷情况,接待人员必须如实做好记录,登记归档。
四、实行接待登记专人负责制,做到“准接待、准登记”,并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化解简易纠纷。
五、法律咨询实行免费服务。
调解庭纪律
为了维护调解庭的工作秩序,确保调解工作妥善、有效地进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时间到庭。
二、当事人应按规定顺序发言,如实地陈述案情,提供证据。
三、双方当事人应遵循互谅互让的原则,接受调解,达成协议要自觉执行。
四、允许双方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但不得使用污言秽语侮辱对方,更不得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五、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干扰调解秩序。
六、双方当事人应尊重调解主持人,听从指挥,不得侮辱威胁、殴打调解人员。
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民间纠纷
1、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多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2、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3、发生在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二、不得受理的民间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2、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愿意,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拟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庭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程序
一、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二、调解纠纷受理登记;
三、当事人谈话笔录;
四、调查并作好记录;
五、通知到庭时间、地点、注意事项;
六、主持调解会;
七、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八、文书送达(签收);
九、履行情况登记;
十、纠纷档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