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差距的社会实践调查

实践目的:通过了解农村的收入差距,来进一

步了解我县的农村生活水平与状况,从而可以

对症下药地采取措施,提高农村生活水平,进

而可以缩小差距,达到共同富裕。

调查了闻喜县的仪张村、新生村、王家房村、河底镇和东镇川口村共7家农户。由于其中1家农户2010年、2009年的收入数据资料严重欠缺,故在收入数据处理中被排除掉。我们的样本资料以这五村、镇的7家农户为准。

我们采用分户调查方法,到农户家中以提问的方式让农户逐项回忆、回答该项目的问题,笔者对每一项回答作下记录。在税费的相关项目下,笔者要求农户尽可能找到农民负担监督卡和卡外收费的依据以及收费后是否有凭证。在可能的情况下,笔者陪同被调查农户到社长处查阅该农户的应缴税费项目。

在各项收入的调查中,主要内容是让农户回忆近三年的各项粮食产量、价格,及各种生产投入品的使用量和价格;副业收入以及外出务工汇款回家和打工回家后直接带回家的现金扣减路费后的余额,没有外出务工而在本地打零工的农户的劳务收入以农户的估算为准。在我们调查中,转移收入没有纳入调查范围。例如,有的被调查家庭由于在外工作的子女每年要汇款一部份给父母,这种转移收入就没有纳入到调查的范围。

一、对原始数据的估算和来源的说明

由于农户收入没有客观的历史记录数据,也由于受到其他各种条件的制约,无法取得最可靠数据而只能估算、推算。现分户对被调查农户的各项数据来源作出说明。 农户1(仪张村),。该户2002、2001年有6人,4个劳动力,5亩土地,从事农业劳动2人。2003年该户有6人,3个劳动力,从事农业劳动1人,土地5亩。该户主要生产谷子、小麦、玉米、红苕和油菜,三年的数据均是通过对农户现场调查中逐项估算获得的。在粮食

产量的折算中,谷子、小麦和玉米是按同样价格处理的,红苕5斤折1斤小麦,1斤油菜折2斤小麦。

生产投入,谷种和玉米的投入价值以每年购买的数量乘以当年的价格获得,小麦种以每亩30斤乘当年的小麦价格;化肥的投入2002年、2003年为当年购买的实际数量乘以价格获得。2001年为2002年使用量的一半估算,农药和薄膜三年均采用估算2003年的使用量,然后再估算前一年的投入量,再估算投入的当年市场价值。

家庭副业收入包括每年卖的小猪收入、养肥猪的收入、卖牛收入等,其中肥猪的收入包括农户自己食用肥猪的估算市场价格,卖牛的收入为出售时的交易价格。该农户的副业投入极少,主要是自家的粮食,我们采用当年粮食纯收入的60%作为猪饲料粮,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会低估养猪的成本,但从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来看,影响不大。养猪的其他投入还包括肥猪防检费和腌小猪的费用。

该户虽然有两个劳动力在外打工,但三年来极少汇款回家且也没有回过家,我们将其每年的劳务收入处理为零,该户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不计入农业劳动力。

应缴税费:2001年为总金额1333.8元,没有见到明细税费清单,2002年有明细税费账单,数据依据明细账单金额合计数。2003年该农户没有去算账,金额为农户的估计值,可能被低估。

农户2(新生村):

该户粮食产量、粮食价格和粮食生产投入成本、副业产值的各项构成和投入成本的估算方法与农户1相同,劳务纯收入包括在本地务工的纯收入和外地务工汇款或带回家的收入总和,税费各项2010、2011年从该农户所在社社长处取得,2009年为社长对该农户的估算数。

农户3:

该农户2009——2011年家庭人口5人,劳动力2人;耕地面积:1009——2010年,

1.94亩,2011年为3.24亩,其中1.3亩为无偿租用其他农户土地,该农户不负担租种土地的各项税费。2009——2011年该农户的粮食产量、粮食生产投入、副业产值和投入成本的估算同农户1,劳务纯收入的估算同农户2,该农户的劳务纯收入主要是在本地务工的收入,该农户的税费各项从所在社社长处获取。

农户4:

该农户家庭人口7人,劳动力4人,从事农业生产2人,土地面积:3.44亩,其中承包别人土地1.04亩。

该农户的粮食产量和投入成本、副业产值和各种投入成本的估算同农户1,劳务收入的估算同农户2,为在本地务工和外出打工所获收入的估算。农税费各款从所在社社长处获得。该户所在社的税负情况比较特殊。笔者所调查的三年该农户实际没有上缴过任何费用,村社也没有对该农户作过任何账务结算,原因据说是该村存在农地征用补偿费,村社一直用这笔费用统一冲抵该村各农户的各项税费款。

农户5:

该农户家庭人口4人,劳动力2人,耕地面积3.4亩,其中出租土地1.8亩,实际耕种土地1.6亩。该农户每年的土地出租价格为400元/亩,自己承担税费款。该农户有1人从事农业生产。

该农户的粮食产量和粮食生产投入成本估算同农户1,副业收入所调查年份均为零,该农户的劳务收入中,妇女劳动力常年外地打工,男性劳动力的劳务收入包括村社干部的工资收入和开机动三轮车的纯收入估算。

农户6:该农户家庭人口4人,劳动力2人,土地面积2.5亩。

该农户的调查年份的各种粮食产量和粮食生产成本、副业产值和副业投入成本的估算与农户1相同,劳务纯收入的估算同农户2,主要为在本地打零工的估算值。该农户的税费各项为该农户所保留的各交款凭据计算得出(该户保留的凭据比较完整)。该农户所获得的转移收入在调查年份金额比较大,没有计入家庭总收入中。

农户7:

该农户在调查年份的税费各项数据从社长处获取,最完善、准确,该农户的粮食产出数据、副业产值和投入,劳务纯收入估算数据仅获得2011年数据,2009、2010年没有获取。

二、对原始数据初步处理过程的说明

现将我们依据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初步加工所得的各类数据进行逐项说明。

1、粮食总产值。各被调查农户的年度粮食总产值为各类粮食总产量乘以相应的价格的加总。由于汾阳所调查农户的红苕均为喂养肥猪的饲料,市场价格难以估算,我们采用5斤红苕折算为1斤小麦,按小麦的市场价格计算;油菜为1斤折算2斤小麦,按小麦的市场价格计算。

2、粮食总成本。各被调查农户的各项粮食生产投入成本的加总。

3、主业年纯收入。各被调查农户的各调查年份的农业主业纯收入为各年的粮食总产值减去粮食生产总成本的余额。

4、家庭副业总产值。各被调查农户各调查年份的家庭副业总产值为各项副业产值的加总。

5、家庭副业总投入成本。各被调查农户各调查年份的家庭副业总投入成本为除劳动投入外,为生产副业做出贡献的各种投入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6、副业年纯收入。各被调查家庭各调查年份的副业纯收入为家庭副业总产值减去家庭副业总投入成本的余额。

7、劳务年纯收入。以原始调查数据中劳务纯收入估算值为准。

8、农业年纯收入。各被调查家庭各调查年份的家庭农业年纯收入为农业主业纯收入和副业纯收入之和。

9、家庭年纯收入。各被调查家庭各调查年份的家庭纯收入为家庭的农业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的加总。

10、家庭年税费。各被调查家庭各年税费为年度的各项税收金额和收费金额的总和。

11、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农业可支配收入为家庭年纯收入减去家庭年税费的余额。

1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各被调查家庭各调查年份的家庭年纯收入减去家庭年税费的余额。 上述数据的处理结果见表-1。

三、对样本农户收入差距的分析

根据粮食产量统计表和生产投入情况,我们计算出样本农户2009——2011年的主业年纯收入,依此方法类推,我们分别计算出2009——2011年的副业年纯收入、劳务年纯收入和年税费。依据上述基本数据,分别计算出2009——2011年间的农业年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和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我们将上述数据分别归2009年、2010年、2011年三个年度表,下文将重点从样本农户的收入差距、收入结构差异和收入差距趋势角度分别分析。

1、样本农户收入差距分析

2009年主业、副业和劳务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是617.32元、386.10元、6564.07元,说明从总体上,样本家庭的劳务收入平均差距最大,其次分别是主业收入和副业收入;农业年总纯收入的标准差远小于家庭年总纯收入,它们分别为782.36元和6258.28元;税费

收入的标准差为346.88元,从而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671.08元和6367.04元,它们均分别小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说明样本农户的税费户际间的差距总体上小于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的户际间的总体差距。

2010年主业、副业和劳务年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是261.05元、932.91元和6488.96元,说明样本农户户际间的总体差距劳务收入最大,其次依次是副业和农业纯收入;农业年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1049.13元和6714.63元,说明家庭年总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远大于农业年总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年税费标准差为473.66元,远小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差,从而导致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差分别小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1316.52元和2668.40元),说明税负的样本户际总体差距小,导致农业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分别小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 年样本农户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298.98元、1131.06元和5675.86元,说明样本农户的上述三类纯收入的总体户际差距从小到大分别为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由于农业年纯收入为主业年纯收入和副业年纯收入之和,家庭年纯收入为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之和,因此,对样本农户的农业年纯收入户际总体差距的贡献中,副业年纯收入远大于农业年纯收入;对家庭年纯收入户际总体差距的贡献中,劳务年纯收入远大于副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远大于主业年纯收入。由此也可以得到农业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远小于家庭年纯收入,计算的结果也显示同样的结果。表中的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930.59元和5174.46元,前者的标准差远小于后者。

年税费的标准差为102.75, 远小于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 说明年税费的户际总体差距很小。由此也导致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分别比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小。表中计算的标准差值证明了上述分析。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859.94元和5185.95元,分别低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的标准差。

在2009——2011年中,劳务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均远大于主业年纯收入和副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2001年小于主业年纯收入,但2010年、2011年均分别远高于主业年纯收入。

三年期间,2009年主业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较2010年、2011年高,2010和2011年基本持平;副业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逐年拉大,2011年为最高水平;劳务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2009与2010相当,但高于2003年水平。年税费的户际总体差距2011年,同时两年的水平均大于2011上述4个基本数据的户际总体差距的年度比较可以判断农业年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的年际比较,从分析表中的标准差也能够加以判断。农业年总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2009,2010;家庭年总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2010,2011,2009;农业年可支配收入的总体差距2010,2001年最低,2011。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表明年税费的户际总体差距是家庭年纯收入和农业年纯收入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和农业年可支配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的年度差别原因。

样本农户户际间的最大差距

2009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的最高水平农户与样本农户的平均值的绝对差距分别为695.25元、505.87元和11580元,相对差距也即最高水平的农户比样本农户的平均水平分别高出0.96倍、1.21倍、2.62倍;最低水平农户与样本农户的平均值的绝对差距分别为816.75元、478.13元、3920元,相对收入差距也即样本农户的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的农户分别高出8.6倍、8.05倍和7.84倍;由此导致了样本农户的最高收入水平和最低收入水平 的绝对差距分别为1512元、984元和15500元,相对差距也即最高水平农户比最低水平农户分别高出15.92倍、16.57倍和31倍。由此导致农业总年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的绝对收入差距:最大值与均值差:906.32元、12371.18元、均值与最小值差为1166.38,4049.12,最大值与最小值差为2072.7元、16420.90元;相对收入差距为最大值比平均值高0.79倍和2.56倍,平均值比最小值高出45.03倍和5.23倍,最大值比最小值高出80.03倍和21.21倍。

年税费的绝对差距最大值与最小值差为930.16元,其中最大值与均值差为686.67元,均值与最小值差为243.49元,年税费的相对差距最大值比最小值高2.3倍,其中最大值比平均值高1.06倍,平均值比最小值高0.6倍。

由于年税费的存在,最低水平的农业年可支配收入为负数,即亏损。因此最大值与最小值、平均值与最小值的倍数关系无从计算。但其绝对差距可得计算,分别为1968.01元和922.89元。另外,农业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045.12元, 2.12倍。家庭年可支配收

入最高水平农户比最低水平农户高16366.62元,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2560.40元,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806.23元,按倍数计算,最高水平农户高出最低水平农户44.1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0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27倍。

2010家庭的主业年纯收入最低为1219.20元,最高为1835元,最高水平 比最低水平高615.80元, 0.51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03.63元, 0.20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12.17元, 0.26倍; 副业年收入最低为97.32元,最高为2867.60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770.28元, 28.47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740.65元, 1.5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29.63元, 10.58倍;劳务纯收入最高水平为17000元,最低水平为0元,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2633.33元, 2.8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366.67元,由于最低水平为0,最大值高于最小值的倍数和平均值高于最小值的倍数无法计算;农业年纯收入最高水平为4499.60元,最低水平为1316.52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183.08元, 2.42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841.28元, 0.6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41.80元, 1.02倍;家庭年纯收入,最高水平为19517元,最低水平为2668.4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6848.60元, 6.31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2492.01元, 1.78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356.59元, 1.03倍;年税费最高水平1535.27元,最低水平为331.80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203.47元, 3.63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858.19元, 1.2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45.29元, 1.04倍;农业年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为4102.55元,最低水平为829.08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273.47元, 3.9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121.32元, 1.0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152.16元, 1.39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为19136.05元,最低水平为1942.40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7193.65元,

8.8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2788.15元, 2.0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405.00元, 2.27倍。

从上述数据可知,2002年家庭年纯收入的3项构成中,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最大的是劳务年纯收入,其次是主业年纯收入,最小差距为副业年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比农业年纯收入高出近2倍,说明劳务年纯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远大于副业年纯收入和主业年纯收入,劳务年纯收入是家庭年纯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农业年可支配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远小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

二者均小于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说明年税费导致了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最低水平与最高水平的绝对量差距分别小于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 2011农户的主业收入最低水平为1096元,最高水平为1918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822元, 0.7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45.62元, 0.22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76.38元, 0.43倍;副业年纯收入最低水平为零,最高水平为2670.46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670.40元,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高1145.15元, 0.75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525.25元;劳务年纯收入最低水平为0,最高水平为15000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5000元,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0550元, 2.3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450元;农业年纯收入最低水平为1918元,最高水平为4019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101元, 1.1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921.37元, 0.3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179.63元,高0.62倍;家庭年纯收入最高水平为16918元,最低水平为3030.98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887.02元, 4.5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9370.37元, 1.2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516.65元, 1.49倍;年税费最高水平为485元,最低水平为185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10.8元, 1.1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76.71元, 0.5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4.09元, 0.77倍;农业年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为3545元,最低水平为1623.25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910.75元, 1.1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744.66元, 0.2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166.09元,0.72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为16623.25元,最低水平为2856.78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766.47元,4.82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9383.91元,1.30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382.56元,

1.53倍。

从分析数据可知,2011家庭年纯收入的三项来源中,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劳务年纯收入最大,其次是副业年纯收入,农业年纯收入的差距最小;家庭年纯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是农业年总纯收入的4倍多;由于年税费的绝对量大幅度下降,农业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出的倍数分别只比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微幅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是农业可支配收入的4倍多,比家庭年纯收入和农业年纯收入的倍数差距略微增加。

从三年的收入差距水平来看,主业年纯收入2009,2011,2010纯收入2009于2010年水平,2010于2011;劳务年纯收入2010,2009于2011;农业年纯收入2010高水平,2009

于2011;家庭年纯收入2011,2010于2009;年税费2010,2011于2009;农业年可支配收入,2010最大,2010于2009家庭年可支配收入2002年差距最大,2009于2011

2、样本农户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分析

我们从农业年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角度加以分析。农业年总纯收入结构又可分为主业年纯收入和副业年纯收入占农业年纯收入的比重,年税费和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年纯收入的比重;家庭年纯收入结构分析可分为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分别占家庭年纯收入的比重和年税费及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占家庭年纯收入的比重。

2009农户的收入结构的平均标准差,主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846,副业收入为0.846,年税费/农业收入为6.602,由此导致农业可支配收入/农业收入为6.602,主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237,副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211,劳务收入/家庭收入0.394,年税费/家庭收入为0.265,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为0.265。从上述收入结构的样本农户户际差距看,年税费/主业收入,年税费/农业收入和农业可支配收入/农业收入的户际差距比较大,而其他的结构指标的户际差距水平则要小得多。在这些指标中,主业收入/农业收入和副业收入/农业收入的平均户际差距较大,其他的指标相对较少。

2010农户收入结构的平均户际差距,主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188,副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188,年税费/主业收入为0.229,年税费/农业收入0.189,农业可支配收入/农业收入为0.189,主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217,副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138,劳务收入/家庭收入为0.315,年税费/家庭收入为0.155,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为0.155。这些数据说明2002年样本农户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相对比较平稳。

2011农户收入结构的标准差,主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275,副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276,年税费/主业收入为0.079,农业可支配收入/农业收入为0.029,年税费/农业收入为0.029,主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163,副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254,劳务收入/家庭收入为0.336,年税费/家庭收入为0.038,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为0.038,说明样本农户收入结构的平均户际差距相对比较小。

从3年的总体情况看,主业收入/农业收入2009.846,2010.188,2011.275,说明户际的平均差距先讯速下降,然后小幅增加;副业收入/农业收入2009.846,2002年为0.188,2011.276,副业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同主业收入;

2009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00%,最低为-129.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29.3%,高1.77倍,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52.8%,1.18倍;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229.3%,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29.3%,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52.8%,1.9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7.6%;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9.4%,最低为-1558.5%,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657.9%,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11.3%,-146.9%,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46.6%;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水平为1658.5%,最低水平为0.6%,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657.9%,2901.3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346.6%,4.32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11.3%,544.73倍,在家庭收入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水平为50%,最低水平为-4.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4.7%,11.66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7.9%,1.2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6.7%,5.7倍;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50%,最低为-7。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7.7%,7.52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2.1%,1.8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5.5%,3.33倍;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03.3%,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3.3%,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43.3%,0.72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60.1%;年税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73%,最低为2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0.3%,26.41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9.6%,

1.1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0.7%,11.53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7.3%,最低2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0.3%,2.6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0.7%,0.46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9.6%,1.47倍。

从2010本农户的收入结构户际差距可以看出,农业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和副业收入差距相同,年税费和农业可支配收入的差距水平相同;家庭收入结构中,主业收入和副业收入的最高与最差户际差距水平大体相同,副业收入略高于主业收入差距水平,但劳务收入的差距水平远高于副业和主业收入水平,年税费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最高与最低差距水平相同;户际间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差距最大的是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小的为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

2010农户农业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2.6%,最低为36.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6.3%,1.5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9.4%,0.4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6.9%,0.74倍;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63.7%,

最低为7.4%,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6.3%,7.62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6.9%,0.73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9.4%,3.98倍;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59.6%,最低为8.8%,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0.8%,5.7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1.6%,

1.13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9.2%,2.17倍,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1.2%,最低为40.4%,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0.8%,1.26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9.2%,0.2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1.6%,0.78倍。在家庭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63%,最低为6.8%,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6.2%,8.2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5.9%,0.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0.3%,4.45倍;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大为37%,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6.3%,0.7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7.8%,6.07倍;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87.1%,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87.1%,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44.9%,1.0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2.2%;年税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40.7%,最低为2%,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8.7%,19.83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3%,1.3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5.7%,8.03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8%,最低为59.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8.7%,0.6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5.7%,0.1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3%,0.39倍。

上述分析数据表明,2001年收入结构户际差距中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与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相同,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与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相同,年税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和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相同,原因是这三对收入结构都分别是各自结构的全集;同时这三对收入结构户际最高水平和最低水平的差从高到低分别为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在家庭收入结构的三项构成中,户际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差距最大为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其次是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后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这些收入结构指标中户际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差距最大为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差距最小为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

2011农户的农业收入结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比重最高为100%,最低29.1%,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0.9%,2.44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42.6%,0.7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8.3%,0.97倍;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70.9%,其

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8.2%,0.66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2.7%;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5.4%,最低为8.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1%,0.8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5.2%,0.5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2%,0.23倍;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1.7%,最低为84.6%,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1%,0.0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9%,0.02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2%,0.06倍。在家庭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53.2%,最低为11.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1.9%,3.7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5.1%,0.8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6.8%,1.48倍;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62.6%,最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62.6%,其中最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2.8%,1.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9.8%;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88.7%,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88.7%,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88.7%,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46.6%,1.1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2%;年税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2.1%,最低为1.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3%,5.93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6.4%,1.1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9%,2.25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8.3%,最低为87.9%,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3%,0.1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9%,0.0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6.4%,0.07倍。

2003年的收入结构户际差距表明,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与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相同,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与年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相同,并且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比重的户际差距大于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的户际差异大于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的差距;在这些指标中,户际间最高水平与最低平差距最大的是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差距最小的是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

三年中,样本农户收入结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户际差距,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2009最大,2011,2001年最小;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2009最大,2010,2011;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2002年差距最大,2009于2010,2011;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2011最大,2009,2010;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大差距为2009年。

实践目的:通过了解农村的收入差距,来进一

步了解我县的农村生活水平与状况,从而可以

对症下药地采取措施,提高农村生活水平,进

而可以缩小差距,达到共同富裕。

调查了闻喜县的仪张村、新生村、王家房村、河底镇和东镇川口村共7家农户。由于其中1家农户2010年、2009年的收入数据资料严重欠缺,故在收入数据处理中被排除掉。我们的样本资料以这五村、镇的7家农户为准。

我们采用分户调查方法,到农户家中以提问的方式让农户逐项回忆、回答该项目的问题,笔者对每一项回答作下记录。在税费的相关项目下,笔者要求农户尽可能找到农民负担监督卡和卡外收费的依据以及收费后是否有凭证。在可能的情况下,笔者陪同被调查农户到社长处查阅该农户的应缴税费项目。

在各项收入的调查中,主要内容是让农户回忆近三年的各项粮食产量、价格,及各种生产投入品的使用量和价格;副业收入以及外出务工汇款回家和打工回家后直接带回家的现金扣减路费后的余额,没有外出务工而在本地打零工的农户的劳务收入以农户的估算为准。在我们调查中,转移收入没有纳入调查范围。例如,有的被调查家庭由于在外工作的子女每年要汇款一部份给父母,这种转移收入就没有纳入到调查的范围。

一、对原始数据的估算和来源的说明

由于农户收入没有客观的历史记录数据,也由于受到其他各种条件的制约,无法取得最可靠数据而只能估算、推算。现分户对被调查农户的各项数据来源作出说明。 农户1(仪张村),。该户2002、2001年有6人,4个劳动力,5亩土地,从事农业劳动2人。2003年该户有6人,3个劳动力,从事农业劳动1人,土地5亩。该户主要生产谷子、小麦、玉米、红苕和油菜,三年的数据均是通过对农户现场调查中逐项估算获得的。在粮食

产量的折算中,谷子、小麦和玉米是按同样价格处理的,红苕5斤折1斤小麦,1斤油菜折2斤小麦。

生产投入,谷种和玉米的投入价值以每年购买的数量乘以当年的价格获得,小麦种以每亩30斤乘当年的小麦价格;化肥的投入2002年、2003年为当年购买的实际数量乘以价格获得。2001年为2002年使用量的一半估算,农药和薄膜三年均采用估算2003年的使用量,然后再估算前一年的投入量,再估算投入的当年市场价值。

家庭副业收入包括每年卖的小猪收入、养肥猪的收入、卖牛收入等,其中肥猪的收入包括农户自己食用肥猪的估算市场价格,卖牛的收入为出售时的交易价格。该农户的副业投入极少,主要是自家的粮食,我们采用当年粮食纯收入的60%作为猪饲料粮,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会低估养猪的成本,但从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来看,影响不大。养猪的其他投入还包括肥猪防检费和腌小猪的费用。

该户虽然有两个劳动力在外打工,但三年来极少汇款回家且也没有回过家,我们将其每年的劳务收入处理为零,该户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不计入农业劳动力。

应缴税费:2001年为总金额1333.8元,没有见到明细税费清单,2002年有明细税费账单,数据依据明细账单金额合计数。2003年该农户没有去算账,金额为农户的估计值,可能被低估。

农户2(新生村):

该户粮食产量、粮食价格和粮食生产投入成本、副业产值的各项构成和投入成本的估算方法与农户1相同,劳务纯收入包括在本地务工的纯收入和外地务工汇款或带回家的收入总和,税费各项2010、2011年从该农户所在社社长处取得,2009年为社长对该农户的估算数。

农户3:

该农户2009——2011年家庭人口5人,劳动力2人;耕地面积:1009——2010年,

1.94亩,2011年为3.24亩,其中1.3亩为无偿租用其他农户土地,该农户不负担租种土地的各项税费。2009——2011年该农户的粮食产量、粮食生产投入、副业产值和投入成本的估算同农户1,劳务纯收入的估算同农户2,该农户的劳务纯收入主要是在本地务工的收入,该农户的税费各项从所在社社长处获取。

农户4:

该农户家庭人口7人,劳动力4人,从事农业生产2人,土地面积:3.44亩,其中承包别人土地1.04亩。

该农户的粮食产量和投入成本、副业产值和各种投入成本的估算同农户1,劳务收入的估算同农户2,为在本地务工和外出打工所获收入的估算。农税费各款从所在社社长处获得。该户所在社的税负情况比较特殊。笔者所调查的三年该农户实际没有上缴过任何费用,村社也没有对该农户作过任何账务结算,原因据说是该村存在农地征用补偿费,村社一直用这笔费用统一冲抵该村各农户的各项税费款。

农户5:

该农户家庭人口4人,劳动力2人,耕地面积3.4亩,其中出租土地1.8亩,实际耕种土地1.6亩。该农户每年的土地出租价格为400元/亩,自己承担税费款。该农户有1人从事农业生产。

该农户的粮食产量和粮食生产投入成本估算同农户1,副业收入所调查年份均为零,该农户的劳务收入中,妇女劳动力常年外地打工,男性劳动力的劳务收入包括村社干部的工资收入和开机动三轮车的纯收入估算。

农户6:该农户家庭人口4人,劳动力2人,土地面积2.5亩。

该农户的调查年份的各种粮食产量和粮食生产成本、副业产值和副业投入成本的估算与农户1相同,劳务纯收入的估算同农户2,主要为在本地打零工的估算值。该农户的税费各项为该农户所保留的各交款凭据计算得出(该户保留的凭据比较完整)。该农户所获得的转移收入在调查年份金额比较大,没有计入家庭总收入中。

农户7:

该农户在调查年份的税费各项数据从社长处获取,最完善、准确,该农户的粮食产出数据、副业产值和投入,劳务纯收入估算数据仅获得2011年数据,2009、2010年没有获取。

二、对原始数据初步处理过程的说明

现将我们依据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初步加工所得的各类数据进行逐项说明。

1、粮食总产值。各被调查农户的年度粮食总产值为各类粮食总产量乘以相应的价格的加总。由于汾阳所调查农户的红苕均为喂养肥猪的饲料,市场价格难以估算,我们采用5斤红苕折算为1斤小麦,按小麦的市场价格计算;油菜为1斤折算2斤小麦,按小麦的市场价格计算。

2、粮食总成本。各被调查农户的各项粮食生产投入成本的加总。

3、主业年纯收入。各被调查农户的各调查年份的农业主业纯收入为各年的粮食总产值减去粮食生产总成本的余额。

4、家庭副业总产值。各被调查农户各调查年份的家庭副业总产值为各项副业产值的加总。

5、家庭副业总投入成本。各被调查农户各调查年份的家庭副业总投入成本为除劳动投入外,为生产副业做出贡献的各种投入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6、副业年纯收入。各被调查家庭各调查年份的副业纯收入为家庭副业总产值减去家庭副业总投入成本的余额。

7、劳务年纯收入。以原始调查数据中劳务纯收入估算值为准。

8、农业年纯收入。各被调查家庭各调查年份的家庭农业年纯收入为农业主业纯收入和副业纯收入之和。

9、家庭年纯收入。各被调查家庭各调查年份的家庭纯收入为家庭的农业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的加总。

10、家庭年税费。各被调查家庭各年税费为年度的各项税收金额和收费金额的总和。

11、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家庭农业可支配收入为家庭年纯收入减去家庭年税费的余额。

1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各被调查家庭各调查年份的家庭年纯收入减去家庭年税费的余额。 上述数据的处理结果见表-1。

三、对样本农户收入差距的分析

根据粮食产量统计表和生产投入情况,我们计算出样本农户2009——2011年的主业年纯收入,依此方法类推,我们分别计算出2009——2011年的副业年纯收入、劳务年纯收入和年税费。依据上述基本数据,分别计算出2009——2011年间的农业年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和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我们将上述数据分别归2009年、2010年、2011年三个年度表,下文将重点从样本农户的收入差距、收入结构差异和收入差距趋势角度分别分析。

1、样本农户收入差距分析

2009年主业、副业和劳务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是617.32元、386.10元、6564.07元,说明从总体上,样本家庭的劳务收入平均差距最大,其次分别是主业收入和副业收入;农业年总纯收入的标准差远小于家庭年总纯收入,它们分别为782.36元和6258.28元;税费

收入的标准差为346.88元,从而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671.08元和6367.04元,它们均分别小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说明样本农户的税费户际间的差距总体上小于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的户际间的总体差距。

2010年主业、副业和劳务年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是261.05元、932.91元和6488.96元,说明样本农户户际间的总体差距劳务收入最大,其次依次是副业和农业纯收入;农业年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1049.13元和6714.63元,说明家庭年总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远大于农业年总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年税费标准差为473.66元,远小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差,从而导致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差分别小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1316.52元和2668.40元),说明税负的样本户际总体差距小,导致农业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分别小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 年样本农户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298.98元、1131.06元和5675.86元,说明样本农户的上述三类纯收入的总体户际差距从小到大分别为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由于农业年纯收入为主业年纯收入和副业年纯收入之和,家庭年纯收入为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之和,因此,对样本农户的农业年纯收入户际总体差距的贡献中,副业年纯收入远大于农业年纯收入;对家庭年纯收入户际总体差距的贡献中,劳务年纯收入远大于副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远大于主业年纯收入。由此也可以得到农业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远小于家庭年纯收入,计算的结果也显示同样的结果。表中的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930.59元和5174.46元,前者的标准差远小于后者。

年税费的标准差为102.75, 远小于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 说明年税费的户际总体差距很小。由此也导致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分别比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小。表中计算的标准差值证明了上述分析。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差分别为859.94元和5185.95元,分别低于农业年总纯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的标准差。

在2009——2011年中,劳务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均远大于主业年纯收入和副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2001年小于主业年纯收入,但2010年、2011年均分别远高于主业年纯收入。

三年期间,2009年主业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较2010年、2011年高,2010和2011年基本持平;副业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逐年拉大,2011年为最高水平;劳务年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2009与2010相当,但高于2003年水平。年税费的户际总体差距2011年,同时两年的水平均大于2011上述4个基本数据的户际总体差距的年度比较可以判断农业年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的年际比较,从分析表中的标准差也能够加以判断。农业年总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2009,2010;家庭年总纯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2010,2011,2009;农业年可支配收入的总体差距2010,2001年最低,2011。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表明年税费的户际总体差距是家庭年纯收入和农业年纯收入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和农业年可支配收入的户际总体差距的年度差别原因。

样本农户户际间的最大差距

2009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的最高水平农户与样本农户的平均值的绝对差距分别为695.25元、505.87元和11580元,相对差距也即最高水平的农户比样本农户的平均水平分别高出0.96倍、1.21倍、2.62倍;最低水平农户与样本农户的平均值的绝对差距分别为816.75元、478.13元、3920元,相对收入差距也即样本农户的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的农户分别高出8.6倍、8.05倍和7.84倍;由此导致了样本农户的最高收入水平和最低收入水平 的绝对差距分别为1512元、984元和15500元,相对差距也即最高水平农户比最低水平农户分别高出15.92倍、16.57倍和31倍。由此导致农业总年收入和家庭年总纯收入的绝对收入差距:最大值与均值差:906.32元、12371.18元、均值与最小值差为1166.38,4049.12,最大值与最小值差为2072.7元、16420.90元;相对收入差距为最大值比平均值高0.79倍和2.56倍,平均值比最小值高出45.03倍和5.23倍,最大值比最小值高出80.03倍和21.21倍。

年税费的绝对差距最大值与最小值差为930.16元,其中最大值与均值差为686.67元,均值与最小值差为243.49元,年税费的相对差距最大值比最小值高2.3倍,其中最大值比平均值高1.06倍,平均值比最小值高0.6倍。

由于年税费的存在,最低水平的农业年可支配收入为负数,即亏损。因此最大值与最小值、平均值与最小值的倍数关系无从计算。但其绝对差距可得计算,分别为1968.01元和922.89元。另外,农业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045.12元, 2.12倍。家庭年可支配收

入最高水平农户比最低水平农户高16366.62元,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2560.40元,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806.23元,按倍数计算,最高水平农户高出最低水平农户44.1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0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27倍。

2010家庭的主业年纯收入最低为1219.20元,最高为1835元,最高水平 比最低水平高615.80元, 0.51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03.63元, 0.20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12.17元, 0.26倍; 副业年收入最低为97.32元,最高为2867.60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770.28元, 28.47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740.65元, 1.5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29.63元, 10.58倍;劳务纯收入最高水平为17000元,最低水平为0元,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2633.33元, 2.8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366.67元,由于最低水平为0,最大值高于最小值的倍数和平均值高于最小值的倍数无法计算;农业年纯收入最高水平为4499.60元,最低水平为1316.52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183.08元, 2.42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841.28元, 0.6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41.80元, 1.02倍;家庭年纯收入,最高水平为19517元,最低水平为2668.4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6848.60元, 6.31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2492.01元, 1.78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356.59元, 1.03倍;年税费最高水平1535.27元,最低水平为331.80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203.47元, 3.63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858.19元, 1.2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45.29元, 1.04倍;农业年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为4102.55元,最低水平为829.08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273.47元, 3.9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121.32元, 1.0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152.16元, 1.39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为19136.05元,最低水平为1942.40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7193.65元,

8.8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2788.15元, 2.0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405.00元, 2.27倍。

从上述数据可知,2002年家庭年纯收入的3项构成中,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最大的是劳务年纯收入,其次是主业年纯收入,最小差距为副业年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比农业年纯收入高出近2倍,说明劳务年纯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远大于副业年纯收入和主业年纯收入,劳务年纯收入是家庭年纯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农业年可支配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远小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

二者均小于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说明年税费导致了农业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最低水平与最高水平的绝对量差距分别小于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 2011农户的主业收入最低水平为1096元,最高水平为1918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822元, 0.7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45.62元, 0.22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76.38元, 0.43倍;副业年纯收入最低水平为零,最高水平为2670.46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670.40元,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高1145.15元, 0.75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525.25元;劳务年纯收入最低水平为0,最高水平为15000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5000元,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0550元, 2.3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450元;农业年纯收入最低水平为1918元,最高水平为4019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101元, 1.1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921.37元, 0.3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179.63元,高0.62倍;家庭年纯收入最高水平为16918元,最低水平为3030.98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887.02元, 4.5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9370.37元, 1.2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516.65元, 1.49倍;年税费最高水平为485元,最低水平为185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10.8元, 1.1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76.71元, 0.5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4.09元, 0.77倍;农业年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为3545元,最低水平为1623.25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910.75元, 1.1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744.66元, 0.2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166.09元,0.72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最高水平为16623.25元,最低水平为2856.78元,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766.47元,4.82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9383.91元,1.30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382.56元,

1.53倍。

从分析数据可知,2011家庭年纯收入的三项来源中,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劳务年纯收入最大,其次是副业年纯收入,农业年纯收入的差距最小;家庭年纯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是农业年总纯收入的4倍多;由于年税费的绝对量大幅度下降,农业可支配收入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出的倍数分别只比农业年纯收入和家庭年纯收入微幅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是农业可支配收入的4倍多,比家庭年纯收入和农业年纯收入的倍数差距略微增加。

从三年的收入差距水平来看,主业年纯收入2009,2011,2010纯收入2009于2010年水平,2010于2011;劳务年纯收入2010,2009于2011;农业年纯收入2010高水平,2009

于2011;家庭年纯收入2011,2010于2009;年税费2010,2011于2009;农业年可支配收入,2010最大,2010于2009家庭年可支配收入2002年差距最大,2009于2011

2、样本农户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分析

我们从农业年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角度加以分析。农业年总纯收入结构又可分为主业年纯收入和副业年纯收入占农业年纯收入的比重,年税费和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年纯收入的比重;家庭年纯收入结构分析可分为主业年纯收入、副业年纯收入和劳务年纯收入分别占家庭年纯收入的比重和年税费及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占家庭年纯收入的比重。

2009农户的收入结构的平均标准差,主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846,副业收入为0.846,年税费/农业收入为6.602,由此导致农业可支配收入/农业收入为6.602,主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237,副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211,劳务收入/家庭收入0.394,年税费/家庭收入为0.265,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为0.265。从上述收入结构的样本农户户际差距看,年税费/主业收入,年税费/农业收入和农业可支配收入/农业收入的户际差距比较大,而其他的结构指标的户际差距水平则要小得多。在这些指标中,主业收入/农业收入和副业收入/农业收入的平均户际差距较大,其他的指标相对较少。

2010农户收入结构的平均户际差距,主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188,副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188,年税费/主业收入为0.229,年税费/农业收入0.189,农业可支配收入/农业收入为0.189,主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217,副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138,劳务收入/家庭收入为0.315,年税费/家庭收入为0.155,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为0.155。这些数据说明2002年样本农户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相对比较平稳。

2011农户收入结构的标准差,主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275,副业收入/农业收入为0.276,年税费/主业收入为0.079,农业可支配收入/农业收入为0.029,年税费/农业收入为0.029,主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163,副业收入/家庭收入为0.254,劳务收入/家庭收入为0.336,年税费/家庭收入为0.038,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为0.038,说明样本农户收入结构的平均户际差距相对比较小。

从3年的总体情况看,主业收入/农业收入2009.846,2010.188,2011.275,说明户际的平均差距先讯速下降,然后小幅增加;副业收入/农业收入2009.846,2002年为0.188,2011.276,副业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同主业收入;

2009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00%,最低为-129.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29.3%,高1.77倍,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52.8%,1.18倍;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229.3%,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29.3%,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52.8%,1.9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7.6%;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9.4%,最低为-1558.5%,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657.9%,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11.3%,-146.9%,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346.6%;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水平为1658.5%,最低水平为0.6%,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657.9%,2901.3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346.6%,4.32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11.3%,544.73倍,在家庭收入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水平为50%,最低水平为-4.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4.7%,11.66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7.9%,1.2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6.7%,5.7倍;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50%,最低为-7。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7.7%,7.52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2.1%,1.8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5.5%,3.33倍;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03.3%,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3.3%,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43.3%,0.72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60.1%;年税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73%,最低为2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0.3%,26.41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9.6%,

1.1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0.7%,11.53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7.3%,最低2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0.3%,2.6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0.7%,0.46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9.6%,1.47倍。

从2010本农户的收入结构户际差距可以看出,农业收入结构中,农业收入和副业收入差距相同,年税费和农业可支配收入的差距水平相同;家庭收入结构中,主业收入和副业收入的最高与最差户际差距水平大体相同,副业收入略高于主业收入差距水平,但劳务收入的差距水平远高于副业和主业收入水平,年税费和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最高与最低差距水平相同;户际间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差距最大的是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小的为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

2010农户农业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2.6%,最低为36.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6.3%,1.5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9.4%,0.4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6.9%,0.74倍;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63.7%,

最低为7.4%,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6.3%,7.62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6.9%,0.73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9.4%,3.98倍;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59.6%,最低为8.8%,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0.8%,5.7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1.6%,

1.13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9.2%,2.17倍,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1.2%,最低为40.4%,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0.8%,1.26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9.2%,0.2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1.6%,0.78倍。在家庭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63%,最低为6.8%,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6.2%,8.2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5.9%,0.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0.3%,4.45倍;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大为37%,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6.3%,0.7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7.8%,6.07倍;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87.1%,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87.1%,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44.9%,1.07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2.2%;年税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40.7%,最低为2%,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8.7%,19.83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3%,1.3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5.7%,8.03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8%,最低为59.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8.7%,0.6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5.7%,0.1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3%,0.39倍。

上述分析数据表明,2001年收入结构户际差距中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与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相同,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与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相同,年税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和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相同,原因是这三对收入结构都分别是各自结构的全集;同时这三对收入结构户际最高水平和最低水平的差从高到低分别为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在家庭收入结构的三项构成中,户际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差距最大为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其次是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后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这些收入结构指标中户际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差距最大为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差距最小为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

2011农户的农业收入结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比重最高为100%,最低29.1%,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0.9%,2.44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42.6%,0.7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8.3%,0.97倍;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70.9%,其

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8.2%,0.66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2.7%;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5.4%,最低为8.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1%,0.85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5.2%,0.5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2%,0.23倍;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1.7%,最低为84.6%,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7.1%,0.0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1.9%,0.02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5.2%,0.06倍。在家庭收入结构的户际差距中,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53.2%,最低为11.3%,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1.9%,3.7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25.1%,0.89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6.8%,1.48倍;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62.6%,最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62.6%,其中最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2.8%,1.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29.8%;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88.7%,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88.7%,最低为0%,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88.7%,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46.6%,1.11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42%;年税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12.1%,最低为1.7%,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3%,5.93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6.4%,1.1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3.9%,2.25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高为98.3%,最低为87.9%,最高水平比最低水平高10.3%,0.18倍,其中最高水平比平均水平高3.9%,0.04倍,平均水平比最低水平高6.4%,0.07倍。

2003年的收入结构户际差距表明,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差距,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与副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相同,年税费占农业收入的比重与年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相同,并且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比重的户际差距大于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家庭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的户际差异大于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的差距;在这些指标中,户际间最高水平与最低平差距最大的是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差距最小的是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

三年中,样本农户收入结构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的户际差距,主业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2009最大,2011,2001年最小;农业可支配收入占农业收入的比重2009最大,2010,2011;主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2002年差距最大,2009于2010,2011;副业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2011最大,2009,2010;劳务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最大差距为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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