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协议书

租赁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专柜编号:

租赁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双方就经营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 一、合作形式及期限 1、甲方提供营业场地,对卖场的经营、物业实行全面管理;乙 方提供商品和相关资质证明及装饰、装修; 2、在协议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主要经营资格之真 实合法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商标注册证明; (4)品牌经营授权书; (5)商品合格证; (6)进口商品必须具有海 关税单、商检证明; (7)商品质量检测标准及本地主管部门和专业技 术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 (8)印鉴卡、法人委托书; (9)商品 目录及价格单; (10)特殊专控商品的相关证明; (11)其它必要的商 品销售手续证明或特殊的资信材料。如使用过期证件或伪造证件,由 此引起的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同意提供 的经营面积作为经营场地; 层 区 号 平方米

平方米的面积为乙方库房。

4、乙方对经营场地和柜台进行装潢、装修、改造应事先向甲方 提交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费用由

乙方承担,协议终止后,原乙方提供的货柜、货架等一切可移动设施 归乙方所有。 5、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经营场地及设施 转让或出租给其它厂商使用,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手 段和方法损害甲方利益, 否则以违约论处, 且甲方有权随即终止协议。 6、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壹万元, 如乙方无违约事项(违约事项详见第五条) 、商品无质量问题,甲方 在协议终止一个月后将该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 7、本协议有效期为 月 日起到 年 个月,起算日期为签约之日。即 月 日止。 年

8、甲方有权视营业需要对乙方在商场的位置、面积予以调整、 变更,并适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不得异议。 9、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保证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因 商品质量、种类、数量无法达到本协议的经营要求或因乙方补货不及 时、 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经营时,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10、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或撤柜,如需 中途撤柜,乙方应提前两个月提交申请,经甲方同意可撤柜。未经同 意中途撤柜者, 乙方应补足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协议期满之日止甲方应 得的收益(补缴标准为本协议书规定的租金和物业费,联营厂家按照 撤柜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平

均收益计算) 。 11、入驻商场的供应商以专柜为单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及申报纳税等相关事宜。

二、商品、商场及销售管理 1.租赁经营商品的经营范围: 品 类 品 牌

未经甲方批准,不得经营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 2.乙方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降价、特 卖)销售存在上述问题的商品。如经查出,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非法所得及 剩余商品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 3.乙方上柜销售的一切商品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服 务标章、代理权、专利权等事项,并不得陈列与签约品牌不符及相关 凭证来源不清的商品和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 有权制止。对乙方上述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 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在商品销售过程中, 甲乙双方 遵守并执行 《产品质量法》 、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 、 、 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的商品退、换货及“先行赔付”制度,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保证经营商品的零售价格, 不得高于乙方在其它商场所设 专柜或店铺的同种商品的价格,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乙方必须保

证同城市、同品牌、同价位、同折扣。否则,经查证属实,乙方必须 无条件向消费者办理退货、换货并双倍返还差额,同时,甲方有权因 此终止协议。 6.商品销售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开票售货、统一收款的销售流 程,并由甲方负责向顾客提供收银收据,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 私自收款付货,变价销售,如有违反,每次罚款 10000 元,并由乙方 承担举报费用; 合同期内, 乙方累计发生此种情况三次以上 (含三次) 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乙方的库存商品出现帐货不相符现象 时,在无合理理由时,视为“跑单” ,照此规定执行。由此而带来的 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7.乙方销售的商品应统一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类包装物, 并承担相 应的费用, 特殊商品必须使用自带包装或特殊包装, 需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因销售活动需要,需使用甲方标识、徽章或名册资料时,应事先 将活动内容送甲方审核,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后果由乙 方承担。 8.甲方对乙方所经营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和组织促销活动时, 应以 活动方案的形式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承担相应的宣传费及促销费;乙 方在组织优惠让利促销活动时, 应保证与乙方在本市其他销售网点同 等的优

惠时间和幅度,并事先报经甲方批准,办理调价手续后方可实 施。 9.乙方不得有诋毁它柜或它类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方确认 乙方的销售行为妨害他人营业, 则有权予以制止, 乙方如未即时停止,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0.乙方承担顾客信用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为 1%) ,结算时甲方 予以扣回。如信用卡结算手续费收取标准有变化,甲方必须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11.甲方按月收取综合管理费,营业场地标准为 从乙方当月结算款中扣除。 12.乙方在甲方指定柜内涉及装修改动,增减照明器具,或使用 任何电器设备,均需事先申报甲方管理部门,经甲方审批并在甲方物 业部门监督管理下方可进行,乙方负责一切费用。专柜二次照明用电 由甲方根据表的读数按 元/kw〃h 代扣电费。 元/M2 月,

13.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传真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及其它物品设施,都需到甲方有关部门登记,并交纳所需费用。 14.乙方如欲在本商场内的楼梯间、商场通道、广场外围场地及 其它商场内公用场所做布展、广告、加装设备或在甲方营业场所内举 行促销、发布会、模特表演等活动,应与甲方运营部门联系,经审核 并交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实施。 15.乙方在装修、装饰、装潢专柜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消防 要求并在商场相关人员的监督下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勒令乙方 停工,并对其实施罚款。 16.乙方对专柜的设施及库存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 乙方自行投火险、盗险等一切财产险,否则责任自负。 17.甲方有权按乙方的销售业绩实施淘汰制,连续两个月销售业

绩(按每平方米销售额计算)在本卖场排名后三位的,甲方有权与之 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场地,限期迁出。 三、效益分配及结算 1.甲、乙双方确认,租金的缴纳标准为 月从乙方结算货款中扣除。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发放的 VIP 贵宾卡, 并同意按贵宾购物折扣 总额的 100%承担。 3.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发放的现金储值卡, 甲方按乙方储值 卡销售额度的 5%,收取手续费。 4.专柜的销售款每月结算 1 次, 即在每月 25 日开始结账 (年 元/M2 月,甲方按

终结算为 31 号开始)十个工作日后,由甲方提供结算清单,经双方 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遇节假日顺延) 。甲方从乙方销售 总额中,按双方合作方式扣出甲方收益。 5.乙方不得拖欠甲方租金,如有拖欠,自结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后,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连续两个月拖欠,商场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拖欠甲方的款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所代垫款项、 代支罚款、 赔偿款及其它欠款等,甲方有权从乙方

货款中扣除,乙方货款不足, 须于七日内补足,否则,乙方必须撤柜,同时,甲方有权按乙方进货 价格扣留乙方库存商品(以抵足乙方所欠款项为准) 。 7.当乙方撤柜最后一次结款时, 甲方预留乙方已交的经营保证金 壹万元,作为售后商品质量保证金,待三个月后无质量退货、换货情 况发生(国家有三包规定的,在包换、包退期限结束后,无换货、退

货情况发生的) ,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自行承诺给顾客的售后服 务,与甲方无关。但乙方撤柜时,须在商场留下联系电话、制定售后 服务地点,做出书面保证。 四、人员管理 1.租赁专柜销售人员为乙方员工, 乙方必须与导购员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辞退导购时,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辞 退手续。乙方必须保证销售人员的工资不低于通辽市最低工资标准, 并按规定为销售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乙方不得 拖欠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及销售提成。乙方录用销售人员时,须经 甲方培训合格后,办理工牌、工装及更衣柜等有关入驻进店手续,之 后方可上岗工作。乙方未办理入驻进店手续的人员,不得在租赁场地 内从事任何销售活动。 2.乙方设柜销售人员为 员,其培训费 元/人,工装

费___元/人,由甲方在乙方货款中按月扣除。销售人员的每月工 资___元/人,餐费补助 元/人,为保证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

及时、足额到位,由甲方在乙方的销售货款中代扣代付。 3.所有销售人员均由甲方统一管理培训,调整工作及用餐时间 等,专柜销售人员不得私收货款、打折,一经发现比照“第二条第 6 款”处理。 4.经营期间, 乙方的销售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员工守则, 服务规范、 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 乙方销售人员发生销售、 服务、 劳动纪律、 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违纪现象,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管理规定,

对违纪者予以经济处罚。甲方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考核,不符合考核 标准,甲方有权随时撤换,乙方不得异议。 5.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 ,侵犯销售人员合法权益所造成的 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商场规定,进入本专柜处理具体业务,须办 理相关手续,未办手续或超时逗留的,视为违约,每次罚款 200.00 元,从货款中扣除。 五、违约、续约、变更及争议解决 1.为维护本商场整体经营环境, 乙方在经营期间自愿无条件服从 商场“统一布局、统一招商、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营销宣传、 统一服务规范”等各项规章、管理办法和制度。若乙方在经营期间发 生违反本协议条款或违反本商场“十

统一”管理制度的现象,甲方有 权视情节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2.协议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 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须由乙方自行负责, 同时,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全额扣留经营保证金。 3.乙方专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问题, 均由乙方自 行负责。 4.在协议期满当日,乙方应将其所有商品、物品及装修运离租赁 场地,并保持甲方原设施完好,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撤离,甲方有权 自行处理,倘有遗失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甲 方有权从其结算款中扣除(经甲方批准提前撤柜的,亦照此规定执

行) 。 5.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根据本专柜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甲、 乙双方均确认可以继续经营合作,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6.乙方代理人或受雇人违反本协议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 为。 7.若协议内容需要调整、变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填列 协议变更单后方可实施。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签 字之日起生效。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0.甲、乙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协议条款变更或补充说明如下:

甲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字)

乙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字)

年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年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租赁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专柜编号:

租赁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双方就经营事宜,达成如 下协议: 一、合作形式及期限 1、甲方提供营业场地,对卖场的经营、物业实行全面管理;乙 方提供商品和相关资质证明及装饰、装修; 2、在协议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下列主要经营资格之真 实合法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商标注册证明; (4)品牌经营授权书; (5)商品合格证; (6)进口商品必须具有海 关税单、商检证明; (7)商品质量检测标准及本地主管部门和专业技 术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 (8)印鉴卡、法人委托书; (9)商品 目录及价格单; (10)特殊专控商品的相关证明; (11)其它必要的商 品销售手续证明或特殊的资信材料。如使用过期证件或伪造证件,由 此引起的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同意提供 的经营面积作为经营场地; 层 区 号 平方米

平方米的面积为乙方库房。

4、乙方对经营场地和柜台进行装潢、装修、改造应事先向甲方 提交设计方案,经甲方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费用由

乙方承担,协议终止后,原乙方提供的货柜、货架等一切可移动设施 归乙方所有。 5、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经营场地及设施 转让或出租给其它厂商使用,不得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手 段和方法损害甲方利益, 否则以违约论处, 且甲方有权随即终止协议。 6、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壹万元, 如乙方无违约事项(违约事项详见第五条) 、商品无质量问题,甲方 在协议终止一个月后将该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 7、本协议有效期为 月 日起到 年 个月,起算日期为签约之日。即 月 日止。 年

8、甲方有权视营业需要对乙方在商场的位置、面积予以调整、 变更,并适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不得异议。 9、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保证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因 商品质量、种类、数量无法达到本协议的经营要求或因乙方补货不及 时、 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经营时,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10、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或撤柜,如需 中途撤柜,乙方应提前两个月提交申请,经甲方同意可撤柜。未经同 意中途撤柜者, 乙方应补足自撤柜之日起至本协议期满之日止甲方应 得的收益(补缴标准为本协议书规定的租金和物业费,联营厂家按照 撤柜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平

均收益计算) 。 11、入驻商场的供应商以专柜为单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及申报纳税等相关事宜。

二、商品、商场及销售管理 1.租赁经营商品的经营范围: 品 类 品 牌

未经甲方批准,不得经营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 2.乙方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降价、特 卖)销售存在上述问题的商品。如经查出,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非法所得及 剩余商品全部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款。 3.乙方上柜销售的一切商品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服 务标章、代理权、专利权等事项,并不得陈列与签约品牌不符及相关 凭证来源不清的商品和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甲方 有权制止。对乙方上述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 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4.在商品销售过程中, 甲乙双方 遵守并执行 《产品质量法》 、 《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 、 、 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的商品退、换货及“先行赔付”制度, 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5.乙方保证经营商品的零售价格, 不得高于乙方在其它商场所设 专柜或店铺的同种商品的价格,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乙方必须保

证同城市、同品牌、同价位、同折扣。否则,经查证属实,乙方必须 无条件向消费者办理退货、换货并双倍返还差额,同时,甲方有权因 此终止协议。 6.商品销售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开票售货、统一收款的销售流 程,并由甲方负责向顾客提供收银收据,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 私自收款付货,变价销售,如有违反,每次罚款 10000 元,并由乙方 承担举报费用; 合同期内, 乙方累计发生此种情况三次以上 (含三次) 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乙方的库存商品出现帐货不相符现象 时,在无合理理由时,视为“跑单” ,照此规定执行。由此而带来的 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7.乙方销售的商品应统一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类包装物, 并承担相 应的费用, 特殊商品必须使用自带包装或特殊包装, 需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因销售活动需要,需使用甲方标识、徽章或名册资料时,应事先 将活动内容送甲方审核,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后果由乙 方承担。 8.甲方对乙方所经营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和组织促销活动时, 应以 活动方案的形式事先通知乙方,乙方承担相应的宣传费及促销费;乙 方在组织优惠让利促销活动时, 应保证与乙方在本市其他销售网点同 等的优

惠时间和幅度,并事先报经甲方批准,办理调价手续后方可实 施。 9.乙方不得有诋毁它柜或它类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甲方确认 乙方的销售行为妨害他人营业, 则有权予以制止, 乙方如未即时停止,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0.乙方承担顾客信用卡结算手续费(标准为 1%) ,结算时甲方 予以扣回。如信用卡结算手续费收取标准有变化,甲方必须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 11.甲方按月收取综合管理费,营业场地标准为 从乙方当月结算款中扣除。 12.乙方在甲方指定柜内涉及装修改动,增减照明器具,或使用 任何电器设备,均需事先申报甲方管理部门,经甲方审批并在甲方物 业部门监督管理下方可进行,乙方负责一切费用。专柜二次照明用电 由甲方根据表的读数按 元/kw〃h 代扣电费。 元/M2 月,

13.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传真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 及其它物品设施,都需到甲方有关部门登记,并交纳所需费用。 14.乙方如欲在本商场内的楼梯间、商场通道、广场外围场地及 其它商场内公用场所做布展、广告、加装设备或在甲方营业场所内举 行促销、发布会、模特表演等活动,应与甲方运营部门联系,经审核 并交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实施。 15.乙方在装修、装饰、装潢专柜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消防 要求并在商场相关人员的监督下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勒令乙方 停工,并对其实施罚款。 16.乙方对专柜的设施及库存商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 乙方自行投火险、盗险等一切财产险,否则责任自负。 17.甲方有权按乙方的销售业绩实施淘汰制,连续两个月销售业

绩(按每平方米销售额计算)在本卖场排名后三位的,甲方有权与之 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场地,限期迁出。 三、效益分配及结算 1.甲、乙双方确认,租金的缴纳标准为 月从乙方结算货款中扣除。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发放的 VIP 贵宾卡, 并同意按贵宾购物折扣 总额的 100%承担。 3.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发放的现金储值卡, 甲方按乙方储值 卡销售额度的 5%,收取手续费。 4.专柜的销售款每月结算 1 次, 即在每月 25 日开始结账 (年 元/M2 月,甲方按

终结算为 31 号开始)十个工作日后,由甲方提供结算清单,经双方 签字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遇节假日顺延) 。甲方从乙方销售 总额中,按双方合作方式扣出甲方收益。 5.乙方不得拖欠甲方租金,如有拖欠,自结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后,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连续两个月拖欠,商场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拖欠甲方的款项, 包括甲方为乙方所代垫款项、 代支罚款、 赔偿款及其它欠款等,甲方有权从乙方

货款中扣除,乙方货款不足, 须于七日内补足,否则,乙方必须撤柜,同时,甲方有权按乙方进货 价格扣留乙方库存商品(以抵足乙方所欠款项为准) 。 7.当乙方撤柜最后一次结款时, 甲方预留乙方已交的经营保证金 壹万元,作为售后商品质量保证金,待三个月后无质量退货、换货情 况发生(国家有三包规定的,在包换、包退期限结束后,无换货、退

货情况发生的) ,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自行承诺给顾客的售后服 务,与甲方无关。但乙方撤柜时,须在商场留下联系电话、制定售后 服务地点,做出书面保证。 四、人员管理 1.租赁专柜销售人员为乙方员工, 乙方必须与导购员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辞退导购时,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辞 退手续。乙方必须保证销售人员的工资不低于通辽市最低工资标准, 并按规定为销售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乙方不得 拖欠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及销售提成。乙方录用销售人员时,须经 甲方培训合格后,办理工牌、工装及更衣柜等有关入驻进店手续,之 后方可上岗工作。乙方未办理入驻进店手续的人员,不得在租赁场地 内从事任何销售活动。 2.乙方设柜销售人员为 员,其培训费 元/人,工装

费___元/人,由甲方在乙方货款中按月扣除。销售人员的每月工 资___元/人,餐费补助 元/人,为保证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

及时、足额到位,由甲方在乙方的销售货款中代扣代付。 3.所有销售人员均由甲方统一管理培训,调整工作及用餐时间 等,专柜销售人员不得私收货款、打折,一经发现比照“第二条第 6 款”处理。 4.经营期间, 乙方的销售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员工守则, 服务规范、 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 乙方销售人员发生销售、 服务、 劳动纪律、 安全保卫等方面的违纪现象,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管理规定,

对违纪者予以经济处罚。甲方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考核,不符合考核 标准,甲方有权随时撤换,乙方不得异议。 5.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 ,侵犯销售人员合法权益所造成的 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商场规定,进入本专柜处理具体业务,须办 理相关手续,未办手续或超时逗留的,视为违约,每次罚款 200.00 元,从货款中扣除。 五、违约、续约、变更及争议解决 1.为维护本商场整体经营环境, 乙方在经营期间自愿无条件服从 商场“统一布局、统一招商、统一收银、统一结算、统一营销宣传、 统一服务规范”等各项规章、管理办法和制度。若乙方在经营期间发 生违反本协议条款或违反本商场“十

统一”管理制度的现象,甲方有 权视情节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2.协议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引起 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须由乙方自行负责, 同时,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并全额扣留经营保证金。 3.乙方专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问题, 均由乙方自 行负责。 4.在协议期满当日,乙方应将其所有商品、物品及装修运离租赁 场地,并保持甲方原设施完好,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撤离,甲方有权 自行处理,倘有遗失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甲 方有权从其结算款中扣除(经甲方批准提前撤柜的,亦照此规定执

行) 。 5.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根据本专柜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甲、 乙双方均确认可以继续经营合作,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6.乙方代理人或受雇人违反本协议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 为。 7.若协议内容需要调整、变化,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填列 协议变更单后方可实施。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签 字之日起生效。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0.甲、乙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诉。

协议条款变更或补充说明如下:

甲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字)

乙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签字)

年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年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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