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2012法学班 廖芸佳

摘要: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时代造就了荀子,荀子开创性的将儒法两家的思想进行结合, 他一方面继承了孔孟的儒家传统德治思想, 另一方面, 在面对法家的强势, 荀子充分的吸收了法家的理论, 并将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进行融合, 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说的那样,“自秦汉以后, 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清代学术概论》) 。荀子的礼法结合思想还对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荀子 礼 法 结合

正文

一、荀子礼法结合理论起源

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

(一)与思孟学派“物我不分”、“天人不二”的思想有所不同,荀子提出要“明于天人之分”(《荀子·天论》),把“天”当成一个存在于人伦社会之外的客观对象。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在荀子看来,天有天职,人有人职,人事的吉凶休咎从根本上说,并非取决于天。荀子的天人观在中国古代认识史上第一次冲决了天命神学的堤坝,给天人关系以唯物主义的解说。荀子主张在破除人的迷信和无知的同时,凸显人的主体性,从而恢复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在更高层次上求达天人之间的和合统一。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性恶论以人性有恶,强调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性善论以人性向善,注重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二者既相对立,又相辅相成,对后世人性学说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一)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荀子以“名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以礼举贤能。并强调里的实质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分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荀子以礼入法,真正使礼法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

(二)隆礼思想

为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荀子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应严于执法,罪行相称。主要表现在:1,公布法令,杜绝私情。2,严格执行,信赏必罚。3,③赏当贤,刑当暴,做到罪刑相称。公平是司法审判的标准,宽严适当是司法审判的原则;而偏听偏信、赏罚失当是司法审判的大敌。④废除族刑。⑤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乱则刑重,治则刑轻”,“重刑罚以禁之”。

(四)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作为儒家的一员,“人治论”的代表人之一,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了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度,法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强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即“圣贤决定礼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有圣贤之人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三、荀子思想对当今的启示

诚然,荀子所说的礼是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礼,旨在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而我们今天所说的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们行为规范。荀子说的法,主要是指刑罚手段,而我们今天所说的,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还有民法,行政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但从某一方面来说,他们都是治理国家必要的有力的手段。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礼法并重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启示。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提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的论断,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没有法治,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就得不到遏制。同样,道德建设对市场经济也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重要的作用。无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礼法统一。

五、结语

综上,荀子作为先秦最后一位哲学大师,其思想仍闪烁着不朽的光辉,对当代有重大的价值。我们应批判的继承,并加以创新,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学术论坛》2002年第4期 《荀子“隆礼重法”的中道尝试》作者:沈寨 邓红蕾

《管子学刊》1994年第4期 《试论荀子礼法思想的独特性格》作者:高积顺

试析荀子礼法结合思想

2012法学班 廖芸佳

摘要:荀子是战国后期人,时代造就了荀子,荀子开创性的将儒法两家的思想进行结合, 他一方面继承了孔孟的儒家传统德治思想, 另一方面, 在面对法家的强势, 荀子充分的吸收了法家的理论, 并将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进行融合, 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说的那样,“自秦汉以后, 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清代学术概论》) 。荀子的礼法结合思想还对如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和启发作用。

关键词:荀子 礼 法 结合

正文

一、荀子礼法结合理论起源

明于天人之分”的天人关系说和“性恶论”,是荀子礼法论的理论依据。

(一)与思孟学派“物我不分”、“天人不二”的思想有所不同,荀子提出要“明于天人之分”(《荀子·天论》),把“天”当成一个存在于人伦社会之外的客观对象。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在荀子看来,天有天职,人有人职,人事的吉凶休咎从根本上说,并非取决于天。荀子的天人观在中国古代认识史上第一次冲决了天命神学的堤坝,给天人关系以唯物主义的解说。荀子主张在破除人的迷信和无知的同时,凸显人的主体性,从而恢复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和尊严,在更高层次上求达天人之间的和合统一。

(二)人性问题上,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的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中包含有恶的因素,当这些本能向外扩展时,便走向了恶。性恶论以人性有恶,强调道德教育的必要性,性善论以人性向善,注重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二者既相对立,又相辅相成,对后世人性学说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礼法统一观的主要内容及特征

(一)引法入礼,礼法结合

礼者,强国之本也。把“礼”作为国家的根本,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荀子则沟通礼法,使“礼治”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孔孟强调的是礼的内在精神,而荀子强调礼的外在规范作用,使礼成为具体可操作的范畴。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荀子以“名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证封建官僚等级制的必要和合理,以礼举贤能。并强调里的实质作用在于“分”“别”,即区分等级。“礼”是最大的“分”,“分”的关键是名分,包括身分、职分、本分、地位等;“分”的要求是区分,确立等级;“分”的内容是依名份而确定的权利义务,使人人各就其位,安守本份,以防上下相争,保证社会不乱。荀子以礼入法,真正使礼法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

(二)隆礼思想

为适应封建统治思想的需要,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法制思想,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用以指导法律,即引礼入法,以礼统法。荀子指出,礼与法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因而用法治反对礼治抑或用礼治反对法治都不是妥当的。他把礼与法的关系看成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认为二者都是维护社会群体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重视法义,严格执法

荀子的最大特色还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他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他看来,“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应严于执法,罪行相称。主要表现在:1,公布法令,杜绝私情。2,严格执行,信赏必罚。3,③赏当贤,刑当暴,做到罪刑相称。公平是司法审判的标准,宽严适当是司法审判的原则;而偏听偏信、赏罚失当是司法审判的大敌。④废除族刑。⑤否定象刑,主张以重刑惩恶。“乱则刑重,治则刑轻”,“重刑罚以禁之”。

(四)有治人,无治法

荀子作为儒家的一员,“人治论”的代表人之一,认为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离开了人而能治理好国家的法度,法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没有圣王和君主,天下就大乱。强调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即“圣贤决定礼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有圣贤之人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三、荀子思想对当今的启示

诚然,荀子所说的礼是当时特定历史背景的礼,旨在维护封建等级秩序,而我们今天所说的道德,主要用于调整人们行为规范。荀子说的法,主要是指刑罚手段,而我们今天所说的,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还有民法,行政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但从某一方面来说,他们都是治理国家必要的有力的手段。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礼法并重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启示。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提出了“德治与法治并举”的论断,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没有法治,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就得不到遏制。同样,道德建设对市场经济也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社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重要的作用。无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礼法统一。

五、结语

综上,荀子作为先秦最后一位哲学大师,其思想仍闪烁着不朽的光辉,对当代有重大的价值。我们应批判的继承,并加以创新,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学术论坛》2002年第4期 《荀子“隆礼重法”的中道尝试》作者:沈寨 邓红蕾

《管子学刊》1994年第4期 《试论荀子礼法思想的独特性格》作者:高积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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