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士官的管理分工。

支队司令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负责士官的使用范围、编配标准、拟选、选拔、培训、调配、惩处、警衔授予与晋升、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复员、专业退休)等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恋爱、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救济和抚恤优待工作,以及劳动教养以上处罚和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标准、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子女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有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

第二章 配备使用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二条 士官的借用。机关及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

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支队司令部批准,由支队警训科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跨支队级单位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总队司令部批准,由总队警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三条 士官调动。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专业技术士官需岗位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一),经司令部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条 士官配备班长职务。必须按照编制配备正副班长, 先缺后补,缺一补一,严禁随意更换或超编配备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必须经《公安现役部队士官注册系统》认证后方可认定。担任正副班长职务的士官, 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由支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下达任职命令,未重新下达任职命令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有正副班长任职命令但未履职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本衔级服现役期满的士官,原则上不得于满服役期当年下达正副班长的任职命令。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士官的选拔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初级士官,必须经过支队拟选士官培训。

未经培训的义务兵不得选取为士官。拟选初级士官主要从第二年的优秀义务兵中选调,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四)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岗位能力鉴定以支队呈训单位根据培训考核成绩为准。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在本衔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训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或及格以上。

第七条 直接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在本衔级服役期内,符合选取条件且年度考评称职以上、未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本人自愿留队继续服役的下列人员可以直接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

(二)获得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表彰;

(三)烈士子女。

第八条 优先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经院校培训的士官学员、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年度内参加总队以上比武(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选取;

(三)年度内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选取;

(四)其他各种岗位所必须的、经过培训成绩优异的优先选取;

(五)基层推荐、机关考核排名靠前的优先选取;

(六)任职内选取前,年度称职等级评定优秀的优先晋级;

(七)担任副班长或相当于副班长以上职务的优先选取;

(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学历认证的优先选取。

第九条 不得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选取士官或晋升警衔:

(一)不向组织递交个人申请的。

(二)群众评议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基层党组织书面提出不予推荐意见的。

(四)无故未参加士官选取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五)本衔级服役期内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本衔级服役期内发生所规定的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七)本衔级服役期内,士官年度考评一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八)参加总队以上单位士官选取前综合考试专业理论成绩低于30分的。

(九)身体患有疾病,经支队卫生队出具证明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十)年度军事考核不达标经补考仍不达标的。

(十一) 机关不得违规干涉基层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基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士官选取的程序。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写明本人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适合部队工作。

(二)基层推荐。由本人所在单位召开武警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预选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差额推荐。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支队按照士官编配标准和结构比例,由支队对拟选取晋升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选取晋

升人员名单。

(四)选前公示。一是推荐选取晋升对象的公示。支队在确定选取晋升的推荐对象后,在支队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选取晋升对象名单。二是选取晋升名单的公示。选取前综合考评结束后,支队推荐选取、晋升名单,报总队审核后,选取初级士官和晋升中士的由支队进行公示,晋升高级士官由总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满后确定选取晋升人员名单。

(五)组织审批。司令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提交支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选取初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报总队司令部审核后以支队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选取中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由支队党委研究确定后报总队党委审批,并由总队军政主官下达选取命令;选取高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由支队党委研究确定报总队党委审核后,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党委审批,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军政主官下达选取命令。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批准;高级士官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批准。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警士长由总队主官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

管理局主官批准,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提出警衔授予意见后,报公安部批准。

因伤残或转业、退休未能按期办理退役手续滞留部队的,不予晋升警衔。

第四章 培 训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

(一)培训数量。士官选取前培训按1:1.1的比例确定参训人数,即:在总队预告支队士官选取计划数的基础上增加10%参训人数。

(二)培训方法。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严格落实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总队、支队三级培训制度。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进行资格培训;选取中、高级士官,分别由总队、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进行升级培训。

(三)培训时间。士官选取前培训一般安排在当年9至10月进行,10月31日前结束。分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两个阶段实施,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含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班,可累计)。集中培训时间初级士官不少于10天,中级士官不少于20天。

(四)培训内容。日常培训以专业技能培训和班长骨干培训为主,集中培训以共同科目(理论知识和军事训练两部

分)为主。

(五)培训考核。由司令部按照培训科目进行考核验收,对参训人员的现实表现、考核成绩做出客观真实鉴定。

1、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支队补选退办公室具体负责。文化、条令、军事和管理理论由警训科负责,专业理论由对口业务科负责。军事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警训科制定,专业技能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对口业务科制定。军事和专业实操考核实行现场亮分。

2、考核方法。文化理论考核、初级士官的军事、专业实操考核由支队统一组织实施,中级士官由总队对口业务处组织实施,高级士官考核工作按照部局统一要求进行。

3、成绩应用。文化理论、专业理论、专业实操和军事训练成绩由总队补选退办公室汇总后,在支队内部按照专业进行综合排名,并按照选取程序和指标择优选取。

为鼓励先进,对于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奖励或加分: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直接参加选取;三等功在各科总分的基础上加15分,班长和少数民族士兵加10分。加分不重复,以最高奖励分值为最终分值。

因执行执法执勤任务或其他特殊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经总队补选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免训。

参加选取前培训的士兵,必须填写《士官选取前培训登记表》(见附表三) ,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教 育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臶、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十三条 士官教育的指导思想。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十四条 士官教育的内容方法。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支队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大队、中队级单位为主。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五条 士官党员的要求。各级应当按照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会员。

第六章 日常管理

支队把士官管理作为部队经常性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委议管,按级施管,常抓不懈。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把士官管理融入政治教育、执勤训练、综合保障过程中,针对不同时期士官管理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开展教育整顿。基层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大胆管理,管用结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士官日常管理的原则。贯彻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建立健全士官管理约束机制。根据不同职级、不同专业士官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施教、因人施管,增强管理工作的实效。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士官知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重视对士官“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纯洁士官的生活和交往圈。切实抓好小散远直单位士官的管理,防止出现重用轻管、只用不管现象。对精神状态不好、骨干作用不强的士官要批评教育,对作风纪律松散、发生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尊重士官的主体地位,注重通过谈心交流、对话研讨等方式,在平等互动中帮助士官明辨是非、启发自觉。要发挥士官管理士官的作用,采取老带新、强帮弱的办法,高中级与初级士官、党员与非党员士官、部队生长与地方直招士官之间要开展“结对子”活动,在互帮互学、互教互管中共同进步。

第十七条 士官述职。支队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士官婚恋。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士官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士官二十五周岁、女士官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支队警训科出具证明,支队政治处具体承办,经总队政治部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1、中级士官。

2、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3、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二)士官结婚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支队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恋爱,经审查同意后,再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处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依据,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

(三)士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广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199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并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士官留营住宿。士官应当在单位集中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部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和部队管理的实际分批轮流安排)。

(三)配偶常年在驻地居住的(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条件之一结婚的),参照第(二)款规定执行,视为与配偶在一地居住(安排每周双休),取消配偶来队探亲待遇,按与配偶在一地的情况享受探亲休假,由支队警训科核实情况并做好登记备案。

(四)配偶户口不在驻地,婚后配偶来驻地工作,但不

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享受休息日回家住宿的已婚士官,支队统一安排每周休息一天(星期六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轮流安排。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符合双休条件的已婚士官参照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配偶在驻地居住,但不符合双休条件的已婚士官,每批轮休天数为假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假期天数为奇数的,每批轮休天数为假期天数加一天合计的二分之一,离队和归队时间由各大队统一安排。

士官回家住宿由大队级首长批准并报支队警训科备案,请假销假的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符合轮休条件的已婚士官需提供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配偶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方可轮休。

第二十条 士官探亲休假。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

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配偶常年在驻地居住,享受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轮休的已婚士官,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不享受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假。

(五)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六)部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七)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八)士官探亲、休假,初级士官由大队级首长批准,报支队司令部备案,中级以上士官由支队领导批准。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支队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九)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部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十一)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十二)士官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10日)、晚育假、产假、护理假(7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请假,经支队司令部门批准后,可以休假。

(十三)严禁不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士官请假休假,更不得批准士兵长时间请假回家或变相批假延假,杜绝士兵长期托管失控现象。

第二十一条 士官档案管理。士官档案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士兵档案管理规定》(„2003‟武边司1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士官学员实习管理。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力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 考 评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警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士官的季度评定。基层单位每季度进行季度评定,评定成绩总分100分,分设为德、能、勤、绩、体5项,群众评议占40%,党支部评议占60%,评定结果按评定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4个等次,并填写《士官季度评定登记表》(见附表五),作为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按综合成绩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综合成绩由民主评议和综合测评两部分组成,民主评议占30%,综合测评占70%。民主评议成绩由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票数折算分组成(优秀票按100分、良好票按80分,称职票按60分,不称职票

按0分计算),综合测评由各季度评定分折算后组成。所有分值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司令部会同政治处、后勤处组织实施和进行综合评定。

(一)士官的选取考评,选取为中、高级士官由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和选取专项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选取为初级士官仅为选取专项考核成绩一致。

(二)士官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各年度考评成绩综合评定也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按各年度考评的平均分进行评定,2012年之前的成绩按优秀100分、良好80分、称职60分,不称职0分计算,2013年开始以实际年度考评成绩计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三)选取专项考评成绩分为政治思想、军事技能、身心状况三部分,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政治思想、身心状况由支队级单位根据现实表现和体检结果做出真实客观的评定,军事技能以选取前培训考核成绩总评结果为评定结果。

(四)士官的选取考评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结束后,应当填写《士官选取考评等级表》(见附表六),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五)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

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六)士官选取综合考评由各年度考评结果、选取前培训成绩、综合考试成绩(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统一组织)三部分组成。各年度考评结果、选取前培训成绩、综合考试成绩各以100分计算。

第八章 待 遇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二十七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经支队批准,班长每月岗位津贴为200元,副班长100元(有班长、副班长命令但不在岗位的不享受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五)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六)士官享受国家和部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

险待遇。

(七)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官退役经费发放。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二十九条 士官随军补助发放。士官随军按照总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联合下发的《转发的通知》([2011]武粤边政39号)执行。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按照总队政治部、后勤部联合下发的《转发的通知》([2011]武粤边政63号)执行。

(二)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三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部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支队司令部审核、总队司令部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

单位的司令部审批。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司令部拟制,其中全程退役数量应当控制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臵,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臵去向审定表》。司令部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三十二条 士官退役离队。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臵地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和处分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

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

附表二

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

附表三

士官选取前培训登记表

附表四

士官季度评定登记表

附表五

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

附表六

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士官的管理分工。

支队司令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负责士官的使用范围、编配标准、拟选、选拔、培训、调配、惩处、警衔授予与晋升、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复员、专业退休)等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恋爱、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救济和抚恤优待工作,以及劳动教养以上处罚和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标准、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子女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有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

第二章 配备使用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二条 士官的借用。机关及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

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支队司令部批准,由支队警训科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跨支队级单位借用士官的,应当经总队司令部批准,由总队警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

第三条 士官调动。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专业技术士官需岗位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见附表一),经司令部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四条 士官配备班长职务。必须按照编制配备正副班长, 先缺后补,缺一补一,严禁随意更换或超编配备正副班长,正副班长必须经《公安现役部队士官注册系统》认证后方可认定。担任正副班长职务的士官, 确因执勤、训练等需要调动的,由支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下达任职命令,未重新下达任职命令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有正副班长任职命令但未履职的,不认定为正副班长。本衔级服现役期满的士官,原则上不得于满服役期当年下达正副班长的任职命令。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士官的选拔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初级士官,必须经过支队拟选士官培训。

未经培训的义务兵不得选取为士官。拟选初级士官主要从第二年的优秀义务兵中选调,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四)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岗位能力鉴定以支队呈训单位根据培训考核成绩为准。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在本衔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训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或及格以上。

第七条 直接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在本衔级服役期内,符合选取条件且年度考评称职以上、未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本人自愿留队继续服役的下列人员可以直接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

(二)获得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公安部表彰;

(三)烈士子女。

第八条 优先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经院校培训的士官学员、技术兵优先选取;

(二)年度内参加总队以上比武(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选取;

(三)年度内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选取;

(四)其他各种岗位所必须的、经过培训成绩优异的优先选取;

(五)基层推荐、机关考核排名靠前的优先选取;

(六)任职内选取前,年度称职等级评定优秀的优先晋级;

(七)担任副班长或相当于副班长以上职务的优先选取;

(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学历认证的优先选取。

第九条 不得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选取士官或晋升警衔:

(一)不向组织递交个人申请的。

(二)群众评议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基层党组织书面提出不予推荐意见的。

(四)无故未参加士官选取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五)本衔级服役期内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本衔级服役期内发生所规定的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七)本衔级服役期内,士官年度考评一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八)参加总队以上单位士官选取前综合考试专业理论成绩低于30分的。

(九)身体患有疾病,经支队卫生队出具证明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十)年度军事考核不达标经补考仍不达标的。

(十一) 机关不得违规干涉基层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基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士官选取的程序。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写明本人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适合部队工作。

(二)基层推荐。由本人所在单位召开武警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预选对象。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差额推荐。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支队按照士官编配标准和结构比例,由支队对拟选取晋升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选取晋

升人员名单。

(四)选前公示。一是推荐选取晋升对象的公示。支队在确定选取晋升的推荐对象后,在支队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选取晋升对象名单。二是选取晋升名单的公示。选取前综合考评结束后,支队推荐选取、晋升名单,报总队审核后,选取初级士官和晋升中士的由支队进行公示,晋升高级士官由总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满后确定选取晋升人员名单。

(五)组织审批。司令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提交支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选取初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报总队司令部审核后以支队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选取中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由支队党委研究确定后报总队党委审批,并由总队军政主官下达选取命令;选取高级士官,预选对象名单由支队党委研究确定报总队党委审核后,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党委审批,并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军政主官下达选取命令。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批准;高级士官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批准。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警士长由总队主官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

管理局主官批准,二级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提出警衔授予意见后,报公安部批准。

因伤残或转业、退休未能按期办理退役手续滞留部队的,不予晋升警衔。

第四章 培 训

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

(一)培训数量。士官选取前培训按1:1.1的比例确定参训人数,即:在总队预告支队士官选取计划数的基础上增加10%参训人数。

(二)培训方法。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严格落实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总队、支队三级培训制度。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进行资格培训;选取中、高级士官,分别由总队、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进行升级培训。

(三)培训时间。士官选取前培训一般安排在当年9至10月进行,10月31日前结束。分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两个阶段实施,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含参加各类专业培训班,可累计)。集中培训时间初级士官不少于10天,中级士官不少于20天。

(四)培训内容。日常培训以专业技能培训和班长骨干培训为主,集中培训以共同科目(理论知识和军事训练两部

分)为主。

(五)培训考核。由司令部按照培训科目进行考核验收,对参训人员的现实表现、考核成绩做出客观真实鉴定。

1、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支队补选退办公室具体负责。文化、条令、军事和管理理论由警训科负责,专业理论由对口业务科负责。军事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警训科制定,专业技能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对口业务科制定。军事和专业实操考核实行现场亮分。

2、考核方法。文化理论考核、初级士官的军事、专业实操考核由支队统一组织实施,中级士官由总队对口业务处组织实施,高级士官考核工作按照部局统一要求进行。

3、成绩应用。文化理论、专业理论、专业实操和军事训练成绩由总队补选退办公室汇总后,在支队内部按照专业进行综合排名,并按照选取程序和指标择优选取。

为鼓励先进,对于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奖励或加分: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直接参加选取;三等功在各科总分的基础上加15分,班长和少数民族士兵加10分。加分不重复,以最高奖励分值为最终分值。

因执行执法执勤任务或其他特殊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经总队补选退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免训。

参加选取前培训的士兵,必须填写《士官选取前培训登记表》(见附表三) ,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教 育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举旗臶、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第十三条 士官教育的指导思想。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抓好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士官保持政治坚定和思想道德纯洁。

第十四条 士官教育的内容方法。各级应当针对士官队伍特点,结合职能使命需要,不断改进加强士官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上与义务兵一起进行。重要的教育活动可以与义务兵区别开来,单列计划、单设内容、单独实施。中高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支队为主;初级士官教育的组织实施,以大队、中队级单位为主。

基层单位应当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选取晋升、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搞好士官心理服务,提高心理认知和自我调适能力。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五条 士官党员的要求。各级应当按照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士官党员发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士官的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士官党员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会员。

第六章 日常管理

支队把士官管理作为部队经常性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委议管,按级施管,常抓不懈。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把士官管理融入政治教育、执勤训练、综合保障过程中,针对不同时期士官管理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开展教育整顿。基层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大胆管理,管用结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士官日常管理的原则。贯彻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建立健全士官管理约束机制。根据不同职级、不同专业士官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施教、因人施管,增强管理工作的实效。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士官知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重视对士官“八小时”以外的管理,纯洁士官的生活和交往圈。切实抓好小散远直单位士官的管理,防止出现重用轻管、只用不管现象。对精神状态不好、骨干作用不强的士官要批评教育,对作风纪律松散、发生违纪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尊重士官的主体地位,注重通过谈心交流、对话研讨等方式,在平等互动中帮助士官明辨是非、启发自觉。要发挥士官管理士官的作用,采取老带新、强帮弱的办法,高中级与初级士官、党员与非党员士官、部队生长与地方直招士官之间要开展“结对子”活动,在互帮互学、互教互管中共同进步。

第十七条 士官述职。支队实行士官定期述职、群众评议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士官婚恋。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士官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士官二十五周岁、女士官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支队警训科出具证明,支队政治处具体承办,经总队政治部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1、中级士官。

2、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

3、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

(二)士官结婚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支队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恋爱,经审查同意后,再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处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依据,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

(三)士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广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199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并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士官留营住宿。士官应当在单位集中住宿。在不影响士兵在位率以及执行任务和部队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离队住宿:

(一)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

(二)配偶随军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节假前1日晚饭后离队,休息日和节假日结束当日晚饭前归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和部队管理的实际分批轮流安排)。

(三)配偶常年在驻地居住的(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条件之一结婚的),参照第(二)款规定执行,视为与配偶在一地居住(安排每周双休),取消配偶来队探亲待遇,按与配偶在一地的情况享受探亲休假,由支队警训科核实情况并做好登记备案。

(四)配偶户口不在驻地,婚后配偶来驻地工作,但不

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享受休息日回家住宿的已婚士官,支队统一安排每周休息一天(星期六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轮流安排。

(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符合双休条件的已婚士官参照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配偶在驻地居住,但不符合双休条件的已婚士官,每批轮休天数为假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假期天数为奇数的,每批轮休天数为假期天数加一天合计的二分之一,离队和归队时间由各大队统一安排。

士官回家住宿由大队级首长批准并报支队警训科备案,请假销假的程序和要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规定。符合轮休条件的已婚士官需提供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配偶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方可轮休。

第二十条 士官探亲休假。士官探亲、休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

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配偶常年在驻地居住,享受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轮休的已婚士官,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不享受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假。

(五)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六)部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七)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八)士官探亲、休假,初级士官由大队级首长批准,报支队司令部备案,中级以上士官由支队领导批准。士官因个人特殊情况,经支队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一次。

(九)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部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不得随意召回。确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日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十一)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的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个人自愿放弃当年探亲、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不给予经济补偿。

(十二)士官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10日)、晚育假、产假、护理假(7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请假,经支队司令部门批准后,可以休假。

(十三)严禁不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士官请假休假,更不得批准士兵长时间请假回家或变相批假延假,杜绝士兵长期托管失控现象。

第二十一条 士官档案管理。士官档案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士兵档案管理规定》(„2003‟武边司1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士官学员实习管理。士官学员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患病的由实习单位负责治疗;致伤致残或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实力单位组织评残和医疗鉴定;发生事故案件或者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实习单位负责处理。

士官学员实习期间需要作退学处理的,由实习单位提出意见,所在院校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实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退出现役。

第七章 考 评

士官的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士官选取任用、警衔晋升、培养教育、奖励惩处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士官的日常考评。由基层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士官平时的政治思想、军事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重大任务等方面进行评定,实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士官的季度评定。基层单位每季度进行季度评定,评定成绩总分100分,分设为德、能、勤、绩、体5项,群众评议占40%,党支部评议占60%,评定结果按评定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4个等次,并填写《士官季度评定登记表》(见附表五),作为士官年度考评和选取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士官的年度考评。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并结合日常考评结果,对士官德、能、勤、绩、体等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士官年度考评按综合成绩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综合成绩由民主评议和综合测评两部分组成,民主评议占30%,综合测评占70%。民主评议成绩由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票数折算分组成(优秀票按100分、良好票按80分,称职票按60分,不称职票

按0分计算),综合测评由各季度评定分折算后组成。所有分值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十六条 士官的选取考评,由司令部会同政治处、后勤处组织实施和进行综合评定。

(一)士官的选取考评,选取为中、高级士官由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和选取专项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选取为初级士官仅为选取专项考核成绩一致。

(二)士官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各年度考评成绩综合评定也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按各年度考评的平均分进行评定,2012年之前的成绩按优秀100分、良好80分、称职60分,不称职0分计算,2013年开始以实际年度考评成绩计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三)选取专项考评成绩分为政治思想、军事技能、身心状况三部分,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政治思想、身心状况由支队级单位根据现实表现和体检结果做出真实客观的评定,军事技能以选取前培训考核成绩总评结果为评定结果。

(四)士官的选取考评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考评结束后,应当填写《士官选取考评等级表》(见附表六),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五)对士官专业技能的考评,通常结合年度军事训练

考核或者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进行。

(六)士官选取综合考评由各年度考评结果、选取前培训成绩、综合考试成绩(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统一组织)三部分组成。各年度考评结果、选取前培训成绩、综合考试成绩各以100分计算。

第八章 待 遇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二十七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奖励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保健津贴、技能等级津贴。

(三)经支队批准,班长每月岗位津贴为200元,副班长100元(有班长、副班长命令但不在岗位的不享受岗位津贴)。

(四)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救济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和防暑降温费。

(五)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六)士官享受国家和部队规定的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

险待遇。

(七)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照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士官退役经费发放。士官退出现役,复员、转业的分别按照实际服现役年限计发复员费、转业费;退休的按照规定标准计发退休费。

第二十九条 士官随军补助发放。士官随军按照总队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联合下发的《转发的通知》([2011]武粤边政39号)执行。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按照总队政治部、后勤部联合下发的《转发的通知》([2011]武粤边政63号)执行。

(二)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1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警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三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部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确定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支队司令部审核、总队司令部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除全程退役的初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

单位的司令部审批。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支队司令部拟制,其中全程退役数量应当控制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规定的比例以内,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

士官退出现役,按照国家和部队有关规定分别作复员、转业、退休安臵,并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臵去向审定表》。司令部根据不同安臵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三十二条 士官退役离队。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臵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臵的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到安臵地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在规定的报到期内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臵的发至批准退役当月止,作转业安臵的发至离队当年7月止,作退休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奖励和处分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

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

附表二

士兵警衔报告(登记)表

附表三

士官选取前培训登记表

附表四

士官季度评定登记表

附表五

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

附表六

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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