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站楼8大系统规范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P MH/T5017-2004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CCTV system engineering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building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CCTV system

engineering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building

MH/T5017-2004

主编部门: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施行日期:2004年5月1日

2004

北京

关于发布《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航机发[2004]5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企业,各机场,各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质

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写的《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3-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5-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7-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8-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0-2004)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1-2004)等八项规范为推荐性民用航空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上述八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

民 航 总 局

二0 0 四年三月三日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民航总局基函[1998]056号文-------关于委托编制《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函而编制。本规范由共包括4章和1个附录。

本规范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1号,邮编:10011,电话:(010)64965119。

由于本规范为初次编制,,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不断完善。

本规范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同荣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3 一般规定 „„„„„„„„„„„„„„„„„„„(2) 4 系统设计 „„„„„„„„„„„„„„„„„„„(5)

4.1 系统功能设计 „„„„„„„„„„„„„„ (5)

4.2 前端设备 „„„„„„„„„„„„„„„„ (7)

4.3 信号传输部分 „„„„„„„„„„„„„„ (9)

4.4 报警联动 „„„„„„„„„„„„„„„„ (9)

4.5 主控室和分控室 „„„„„„„„„„„„„(10)

4.6 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12)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5) 附 : 条文说明 „„„„„„„„„„„„„„„„ (17)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健全民用机场标准规范体系,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及相关区域中以公安和民航业务流程监视为主,安检、消防等业务为辅的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航站楼内联检单位所需的电视监控系统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但功能要求需联检单位另行提出。

1.0.3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是整个机场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民航业务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本规范编制时主要参考的标准和规范有:

1 GB 50198-9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 MH/T 7003-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0.1 术语

1 主控房:对系统进行操作、管理、控制地方。

2 分控房:在系统授权下,对系统中部分设备进行控制的地方。

3 可用图象:系指在监视低照度画面时,能够辨认画面中物体轮廓的图象。

4 五级损伤制:为了评定图象受干扰的程度而制定的一种评定方法。

5 环境照度: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的物理量。数值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2.0.2 符号

1 PAL : 国际标准电视制式

2 VBS : 为黑白/彩色图象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组成的全电视信号的英文缩写

3 VIP :重要旅客

4 VVIP :特别重要的旅客

5 CCD :电荷转移式摄像芯片

6 Lux : 照度单位

3 一般规定

3.0.1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采用符合PAL 制式的视频设备。

3.0.2 系统应由摄像、传输、显示和控制四部分组成。并应配置录制、存储、回放、视频打印等设备。

3.0.3 系统中设备、附件及各类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工作环境温度的要求:

1 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 ﹣40~+35℃

2 其他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 ﹣10~+55℃

3 室内工作的设施: 0~+40℃

3.0.4 系统中选用的设备、附件及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

2 系统选用设备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为75欧。

3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一致。 3.0.5 在满足摄象机的标准照度下,监视图象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监视图象的画面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画面质量不应低于4分级。

2 相对于4分图象质量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表3.0.5的规定:

表 3.0.5 -1 信噪比(dB )

3 监视图像的水平清晰度,黑白图象不应低于450线,彩色图象不应低于400线。

4 监视图像画面的灰度等级不应低于8级。

5 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不小于1V ±3dBS.

6 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大于或等于表3.0.5-2的规定: 表 3.0.5 -2 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dB

7 系统在低照度环境中使用时,监视图象画面质量应达到可用图象标准,其系统信噪比不应低于25 dB。

3.0.6 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航站区,确定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

2 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3根据建筑平面布局或实地勘察,确定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地位置以及摄象机和其他设备地设置地点;

4 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条件,确定摄象机类型、镜头种类、云台地形式及防护措施和安装方式;

5 根据摄象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缆地线路路由; 6根据系统设备情况确定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地平面布局。

3.0.7 系统设计时应提出对土建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下述几点: 1 对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的使用面积、室内装修、环境要求;

2 对在地面、墙面地预留孔洞,地面线槽及预埋件的要求; 3 对在吊顶内预留的安装支架,吊顶上的安装孔洞的要求; 4 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5 对系统和机房内接地、等电位连接及防雷的要求。 3.0.8 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维修和维护。

4 系统设计

4.1 系统功能设计

4.1.1 系统应设置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主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可以合一设置,也可分开设置。在主控室内可对整个系统视频信息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合控制。主控室合分控室视频信息资源可以共享。

4.1.2系统宜采用视频矩阵切换器与多媒体计算机控制管理相结合的主控系统。

4.1.3 主控机应设置在航站楼内的监控中心或公安监控室,可在首长值班室、民航指挥中心、安检监控室、站坪调度室、消防控制中心等地设置分控室。海关、边检等联检单位也可根据其业务需要设置分控室。

4.1.4系统应设置优先控制级别及用户口令。

4.1.5 系统主机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机场宜保留有下列借口: 1 与航站楼内防盗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2 与航站楼内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3 与航站楼内通道管理系统的联动接口;

4 系统扩展口。

4.1.6 系统设置的摄像机应能监视航站楼内所有重要公共场所、主要通道口、主要工作区域、VIP/VVIP 区域的通道,也可包括空侧停机坪、陆侧车道及停车场。

4.1.7系统设置的摄像机应能实现运输流程上的连续监视。连续监视宜采用预置程序自动切换的方式,也可采用手动方式。

4.1.8 多媒体计算机宜具有平面绘图和编辑功能。可在平面图上表识出监控范围内任一点的位置。每一摄像点应具有唯一的编辑地址,并可用颜色区分摄像机的工作状态。

4.1.9 系统主机应能对任一可控制点进行全方位控制,可随时用任一摄像点的图象到任一监视器上,也可按照预定的程序设定自动完

成顺序切换、分组切换或选择切换。系统中的分控设备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应能完成与主机相同的控制功能。

4.1.10 系统中所有控制功能的操作即可以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的键盘和鼠标来完成,也可利用控制键盘或操纵杆来完成。

4.1.11 系统中的视频图象录制设备可根据需要配备多路数字视频图象处理器,在录制设备记录或回放期间可以选择多路或单路工作方式。视频图象录制和回放可以同时完成。

4.1.12系统主机可以完成对所有分控键盘、现场摄象机、监视器的编程设定,包括编码地址、时间日期、字符显示的设定、插入和控制。

4.1.13 系统主机应具备优先级设定功能,并能对分控室控制摄象机、云台和调用视频画面的范围进行限定。

4.1.14 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和报警/事件记录及报告功能。

4.1.15 系统的设计容量应留有一定的冗余度,并具备可扩展的能力。

4.1.16 本系统应具备与其他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系统连网的能力。

4.2 前端设备

4.2.1 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应优选具有自动增益控制的CCD 摄像机。

2 当系统要求画面进行同步切换时,应选用带有同步功能的摄像机;

3 摄像机解像度宜选用黑白摄像机500线、彩色摄象机450以

上的高解度摄像机;

4 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摄像机灵敏度允许的最低照度应比监视目标周围的最低照度低。

5 当监视目标照度变化较大时,应选对光圈可进行手动/自动控制的摄像机;

4.2.2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摄像机的控制功能选择与之匹配的摄像机镜头,同时,他们的对接口型式应相同。

2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来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F = A ×L/H

式中 F——焦距(mm );

A——象场高(mm )

L——物距(mm )

H——视场高(mm )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望远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时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

3 当镜头的焦距、光圈、为电动驱动输出电压时,其光圈驱动电压、电流应与摄像机的驱动输出电压、电流相符;焦距驱动电压、电流应与控制器的输出相符。

4.2.3 云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视范围大,被监视目标为活动物体时,宜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的情况选用能够覆盖全部监视范围的高速云台。

2 当监视范围不大时,监视目标为多个固定物体时,宜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的情况选用能够覆盖全部监视范围的中速云台。

4.2.4摄像机和云台的安装应尽可能的隐蔽或加以掩饰,以避免给旅客造成过多的心理压力。

4.2.5 电梯桥箱内的摄象机应隐蔽安装,并选用水平视角等于或大于70°的广角镜头。

4.2.6摄像机的位置设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易于扑捉目标又不易受外界损伤的位置。安装位置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2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机靶面不受损伤,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3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尽量避免逆光安装。

4.2.7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选配相应的摄像机防护罩,防护罩的形状和颜色应与环境协调。

4.3 信号传输部分

4.3.1 根据传输距离的不同,可选用同轴电缆或光纤进行信号传输,要保证信号的传输质量。

4.3.2 信号传输用同轴电缆、通讯电缆和光缆的选择和使用应符

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3.3 解码箱、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安装方式。光缆接头应设接头护套,并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措施。

4.3.4 信号传输线路的路由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信号传输线路敷设的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并应在路由拐弯、分支处做好识别标识。

2 视频信号线、控制信号线及电源线,其主干应沿弱电系统专用的金属桥架或线槽分槽敷设,分支线应单独敷设分支管路,不应与其它线缆共管敷设。

4.4 报警联动

4.4.1 在多媒体计算机的显示器上应能显示报警区域的平面布局图,相应的报警点图标应能区分工作状态和报警状态。

4.4.2 接到公共区域的报警信号后,系统应能触发离报警点最近的摄像机监视报警位置,并自动将摄像机的图象切换到主监视器上,同时可打印报警记录和事件报告。

4.5 主控室和分控室

4.5.1 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航站区,以及建筑结构布局和系统的大小,合理设置主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主控机房、主控室、 分控室可以分开设置,也可以合一设置。分开设置时,主机房和主控室宜相邻设置,尽量减少从主机房到主控室之间的信号损失。

4.5.2 主机房和主控室和分控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机房或主控室的位置宜尽量选择在靠近航站楼的中心部位,且较少受到环境噪音的影响和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2 分控室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在不同的功能区域内。 3 系统中所有摄像机、云台、解码器及主机房设备、主控室设备等应统一供电,并由主控室操作通断。分控室宜用就地供电方式。

4 视频录放设备和视频打印机应放置于主控室便于操作。 5主控室和分控室应有内部及外部通信联络手段。

6 控制室的建筑面积根据系统规模确定。

7 控制室的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灰尘。若采用架空的防静电地板,其架空高度不应低于150mm, 荷载不应小于3.0KN /㎡。

8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台的背面如需维修时,其背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台的侧面与墙或与其他设备外廓、室内主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与室内次要通道距离不应小于0.8m 。

9 监视器的设置应使屏幕避免外来光线地直射。监视器设置在操作台、调度桌或单独的支架上。监视器设置在柜内时,柜内应有适当的通风孔。

10 根据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线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荷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机房内部地线路敷设可以在防静电地板下面,采用金属线槽方式敷设。

11 放置显示、测试、记录等设备的机架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面板、架和柜地基本尺寸系列》地规定。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坐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地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的规定。

4.5.3 监视器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采用的监视器宜选用专业的彩色或黑白监视器。 2 在射频信号传输的系统中,或在对监视画面质量要求不高的场所,可以采用普通彩色/黑白电视机作为监视器使用。

3 在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可以采用大屏幕监视器、投影电视或其他显示方式。

4监视器屏幕的大小应、根据监视器的台数要求画面的分辨程度以及监视人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而确定一般宜采用23~54cm (9″~21″)的监视器。

5 主控室可采取电视墙的显示方式,电视墙上监视器的数量与前端摄象机的数量一般选用1:10—1:4。

6 分控室可采用监视器点对点的显示形式,也可采取大屏幕监视器多画面显示方式。

4.5.4 视频图象记录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配备录制时间大于24小时的记录设备,必要时可配合选用多路数字视频图象处理器。也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除磁带录象设备以外的其他视频信号录制设备。

2 当需要监听声音时,也可配备声音传输、录音荷监听设备。

3 当与通道管理系统或消防报警系统联动时,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录象机。

4 同一系统中,主控室和分控室选用的记录设备的制式与磁带规格应一致。

5 需要视频信号的硬拷贝时,应配置视频图象打印机。 6 视频图象记录设备应具有图象回放功能。回放时,硬能根据画面和摄象机编号进行图象检索,并可对任一路信号进行回放或对某一画面进行定格显示。

7 视频图象记录设备记录的重要场所的视频图象信息的保存时间应按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要求执行。

4.5.5 当系统较小且控制室离监视现场较近时,宜采用点对点的直接控制方式。当系统较大,控制室的监控点较多且分散时,宜采用编码的微机控制方式。

4.5.6 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宜在控制台上进行,其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控制台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4.6 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4.6.1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是整个航站楼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站楼强、弱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统筹规划,协调设计,有条件时应同步进行。

4.6.2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主要是防止由于雷击航站楼防雷装置,使共用接地系统电位升高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反击、

雷电感应及操作过电压等产生的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作和系统信息设备造成干扰和破坏。

4.6.3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计时,应认真了解航站楼强电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规模和具体消息设备的要求,以便做出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避免盲目性。

4.6.4为减少雷电感应的磁场强度,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应做成空间电磁屏蔽结构,即将其构成空间的钢筋混凝土顶板、钢筋混凝土墙、柱和钢筋混凝土地板内的钢筋就近连通,构成法拉地笼,形成空间屏蔽结构,并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

4.6.5引进、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气线缆宜选择屏蔽线缆,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和引进、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处做等电位连接。当子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4.6.6为减少雷电感应的电位差,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内四周围宜设环型等电位连接带,引进、引出室内的导电物、电力线路、信息线路等均应在进、出口处与环形等电位连接、并与时内空间屏蔽结构和其他金属物、设备金属外壳连接。

4.6.7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信息设备的箱体、壳体、机架等金属组件应与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系统做等电位连接,其接地网地形式宜应采用“M ”型网型结构。

4.6.8引入、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源线缆和信息线缆,均应做等电位连接:

1 屏蔽线缆至少应在电缆两端和中间连接器处,做等电位连结;

2 非屏蔽线缆应在引入前或引出后套10m 长以上的金属管或 金属线槽敷设,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两端要做等电位连接。

4.6.9雷电波侵入的主要途径是引入引出系统的闭路电视监控金属线缆,其防护的主要方法是加装限压型电涌保护器(SPD ),以便逐级泻放雷电感应能量,但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原则,必须符合国际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局部修订部分的规定。

4.6.10当加装两极电涌保护器时,应保证两极电涌保护器工作的协调性。

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17-2004

条 文 说 明

2004 北京

目 录

1 总则 „„„„„„„„„„„„„„„„„„„„„„(19) 3 一般规定 „„„„„„„„„„„„„„„„„„„„(20) 4 系统设计 „„„„„„„„„„„„„„„„„„„„(21)

4.1 系统功能设计 „„„„„„„„„„„„„„„„ (21)

4.2 前端设备 „„„„„„„„„„„„„„„„„„ (24)

4.4 报警联动 „„„„„„„„„„„„„„„„„„ (26)

4.5 主控室和分控室 „„„„„„„„„„„„„„„ (27)

4.6 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 (29)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对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近几年来,民用机场的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国内的三大机场:首都机场、浦东机场、白云机场均在扩建、新建和迁建,全国的省会机场和主要旅游城市机场也基本上都进行了扩建或改建。近年来,建筑智能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监控系统所使用的新产品不断推出,设计院设计时过分注重了业主的要求,各机场在改扩建的过程中对设备档次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施工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最后的验收工作也主要以人为评定为主,缺乏从立项、审批、设计、评审、招投标到施工、验收的一系列有据可依的规范。本规范正是为了解决电视监控的这一问题而编写的。

1.0.2 本规范编写的适应范围只涉及航站楼与民航业务流程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报警监控。并未涉及跑道、飞行区、围界、主要通道口等处的监控。但上述区域的监控可以纳入航站楼监控中心统一控制,所以上述区域的监控理应执行本规范。航站楼内国际进/出港区域中的海关、边防、和其他联检单位由于业务范围的特殊性,有许多特殊的需求,功能需求理应由他们提出,设计单位设计时统一考虑。 1.0.3 本条主要强。调的是设计的实用性即不能一味的追求高标

准,也不能一味的降低造价。应根据机场的类型、规模、等级、投资情况设计出即满足使用要求又实用可靠的系统。

1.0.4 本规范编制时主要引用和参考了下述两个标准。除此之外主要依据调研报告和工程实践。

GB 50198-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MH/T 7003-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3 一般规定

3.0.1 据了解,目前在机场改扩建航站楼中使用的监控系统产品基本上为国外进口产品,符合中国的电视制式是最起码的要求。通用电视制式与广播电视制式基本相同,只是有些要求略有放宽。

3.0.3 系统中设备、附件和辅助材料的工作环境温度,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地理环境情况,参考我国有关环境温度统计资料而定。

3.0.4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滥用产品,保证电视监控系统的整体质量。

条文中的“定型产品”指的是已形成工业化批量生产,并经检定的合格产品。产品的生产厂必须持有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应付有铭牌、检验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技术指标。仅作为科研成果的设备和系统不得在本系统中使用。

对国外公司的产品,应选择具有ISO 9001或ISO 900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必须经过我国有关部门的检测,取得我国安全技术防范部门颁发的国内市场销售许可证的产品。还应考虑该产品在国内是否

有代理商,在国内是否有备品备件仓库及代理商售后服务的保证体系等。

为了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在满足功能和技术指标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选用国内的产品。

条文中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一致”指的是整个系统从主控设备到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显示设备、记录设备等性能和指标要求应基本一致,不应相差太大,以保证系统整体性能的完整性。

3.0.5 本条中监控图象五级损伤制评定办法参照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彩色电视图象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图象质量的信噪比指标沿用了GB 50198 – 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第2.1.6条中的规定。而监视图象的水平清晰度等级做了相应调整。水平清晰度黑白图象由400线提高到450线,彩色图象系统由280线提高到400线。从目前绝大多数机场监控系统设备的选用情况看,达到上述指标是不难的。

3.0.6 该条是对设计人员提出的要求。设计人员要想设计出更加实用的系统,除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外,还应了解本系统产品的应用现状和施工现场的诸多实际情况。

3.0.7该条也是对设计人员提出的要求。系统设计好后为了便于日后的施工和安装,应对系统所需的预留孔洞、预埋件、管路敷设、接地等事宜对土建和装修提出相应的要求。

4 系统设计

4.1 系统功能设计

4.1.1 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根据功能的需要设置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主控机房是安装系统主控设备的场所,主控室是控制级别授权最高的控制室。根据航站楼建筑面积的大小,主控机房和主控室可以分开设置,也可合一设置。但对于航站楼面积较小、航班架次不多、旅客吞吐量较少的支线机场,应该合一设置,并可不设分控室。

4.1.2 视频矩阵切换器本身带有CPU ,通过初始化设定合下载有关控制程序后可以脱离控制计算机独立工作。在平面图绘制、文件管理等方面多媒体计算机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推荐采用视频矩阵切换器和多媒体计算机相结合的主控系统。目前市场上推出一种摆脱视频矩阵切换器,完全依靠计算机软件编程完成视频矩阵切换的控制系统,由于尚在试制阶段,为了保证系统的可靠性暂不推荐使用。

4.1.3 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的功能是兼顾了民航运营业务的监视和公安监控、报警等功能。主控室是设置在民航指挥中心还是公安监控室,根据调查的结果表明,不同的机场似乎有不同的做法。但根据MH 7003-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中第6.5条的规定,公安监控室应设置为主控室。

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只有一套影象资源,需由主控室和各分分控室共享这套视频资源,为了合理使用这些资源必须制定一套使用的规则。规则又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正常情况下主要监视民航运营业务是否畅通,在民航指挥中心可以根据民航运营业务设置流程自动巡检,监视民航运营业务是否畅通。安检、海关、边检在自己的业

务范围内正常工作。当公安机关需对某一嫌疑人进行连续跟踪或发生紧急警报时,公安监控室可以根据最高级别的授权强制接管和使用某些资源。当发生火灾报警时,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和录制现场情况,迅速组织旅客疏散,此时民航指挥中心或消防指挥中心应具有最高的使用权。

使用控制级别应能通过软件进行设置。海关、边检和其他联检单位的影象资源那些可以共享,那些不允许共享由这些单位与有关只能部门商定。

1 必须遵循一个系统、资源共享、共同使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2 从整体上讲公安监控控制级别最高,首长值班室、民航指挥中心、站坪调度、安检依次次之。海关、边检等联检部门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级别应最高,需调用公共图象信息时,也可根据需求设置控制级别;

3 机场值班最高领导、公安局领导可在公安监控室、首长值班室、弱电指挥中心或任意一个分控室实施对系统最高级别的控制; 4 正常情况下,各控制室应按操作时间的先后来决定优先权控制,特殊情况下,级别高者可越级对级别低者实施操作,独占某些资源;

5 控制级别的级数,一般应多于8级。

4.1.5 本条给出了电视监控系统与其他一些系统的接口,一般4E 机场的规模、类型、等级及业主的要求、系统的设置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与这些系统的接口电路。

4.1.6 本条中“重要公共场所”和“主要工作区域”指的是:进/出港大厅、安检通道口、侯机厅、行李提取厅、迎客大厅、商业区、中/西/快餐厅、咖啡厅、以及贵宾室、头等舱侯机室等,在上述区域均应该设置监视摄象机。

4.1.7 本条中“旅客运输流程上的连续监视”,对进港旅客来讲是从旅客走出廊桥开始,一直到旅客离开航站楼为止;对出港旅客来讲应从旅客进入出港大厅开始,一直到旅客登机为止。通过切换摄象机图象,在旅客办理手续的各个环节上,应能实现对同一旅客连续不断的监视。连续监视可以通过预先编制的程序由系统自动切换完成,也可由操作人员利用键盘、鼠标或操作杆手动操作完成。

4.1.8 在多媒体控制计算机上,应能完成航站楼电视监控系统平面图的绘制和编辑,每一个摄象机或报警点都应具有唯一的编辑地址。当发生安全报警后,在计算机的显示器上应能自动弹出报警区域的平面图,报警点图表应闪烁指示出报警位置,同时将报警区的图象资料显示在监控系统的主监视器上。

4.1.9 系统设计时,视频矩阵切换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宜留有10﹪~20﹪的冗余量,并至少留有插接输入模块和输出模块的插槽各一块。

4.2 前端设备

4.2.1 监视图像画面的清晰程度与摄象机的灵敏度、被监视目标所处位置的环境照度密切相关。航站楼内被监控场所的照度是自然光和灯光照明的组合。即使晚间无航班时,其最低照度也应保持在50Lux

以上。

摄象机灵敏度允许的最低照度比监视目标周围的最低的照度低10倍以上,这只是工程实践中的最小经验值。下面给出设计时常用的参考值:

4.2.1 照度与选择摄像机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产品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给出的摄像机灵敏度是在F1.4条件下的值。若F1.4时摄像机的灵敏度为2.25 Lux ,则在F1.2时由于光圈减小了一倍,若达到同样的灵敏度所需的照度就变成了4.45 Lux。在选用产品时设计者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处于室外或半室外需进行昼夜监视的场合,如;空侧站坪和陆侧高架桥车道、停车场,其环境照度也是由自然光和灯光照明的组合而定。但昼夜变化幅度相当大,可以从黑夜最低的10 Lux,以下到晴天中午的30000~100000Lux ,因此除选择合适的摄象机外,还应配备光圈可调的镜头,否则很难适应如此宽的照度范围。

另外根据工作经验,在黑夜低照度时选用黑白摄像机配以黑白监视器比彩色摄像机和彩色监视器具有更大的优势。目前市场上已推出一种根据白昼照度变化情况,监控图象可在黑白和彩色之间转换的摄

像系统,可由操作人员在监控室设定和操作。弥补了黑白系统白天图象单调,彩色系统夜间图象清晰度不高的缺点。设计时,设计人员可根据具体需求选用。

4.2.2 摄像机镜头的焦距调节范围需要根据监控视场的大小,以及镜头与监控目标的距离来合理选用。根据工程实践,变焦镜头的焦距调节范围,室内在6-10倍,室外在10-16倍较为适宜。

4.2.3 在航站楼内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如:出港大厅、安检通道口、侯机厅、行李提取厅、迎客大厅等,为了应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宜选用快速转动的云台。建议选用水平和垂直转动速度均大于100°的云台,必要时也可选用转动速度更快或带180°调头功能的云台。

对候机厅、商店、餐厅等处旅客能及,但人员流动相对较少的区域,可选用转动速度相对较低一些的云台。但建议选用最低水平速度和垂直速度大于24°/S的云台。

公共场所的摄像机为了实现业务流程的连续监控,以及实现与紧急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应选择带预置位的摄像机摄像机和镜头。以便能编制程序对业务流程进行自动巡检,或发生报警后能与该报警区域的摄像头联动。

4.2.4 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机场的老航站楼监视用的摄像机安装过于暴露,许多旅客看到摄像机对准自己时都会有意无意的躲躲闪闪。即使真正的犯罪分子看到摄像机也会有意避开。现在用于电视监控系统的摄像机、云台、镜头,或一体化结构的云台,产品供应商较多,

其产品选择也有较大的余地摄像机,安装方式也多种多样摄像机。安装时可考虑与装修融为一体,尽可能的隐蔽一些,避免对旅客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使真正的犯罪分子暴露无疑。

4.2.5 应根据需监控的目标、建筑结构及精装修的方案合理选择和决定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和安装高度。即要保证能够获得清晰的图象信息,又要隐蔽和避免强光对摄像机的直射,尚要不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正常活动,还要便于维修,这需要设计人员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精心设计才能达到要求。

4.2.6 对于室外安装的摄像机,除采用防雷电源、室外防护/防尘罩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区域配备调温装置、雨刷、抗风安装支架。抗风支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金属材料加防腐处理,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上。尤其是在风力较大的地区,抗风支架的安装更显得格外重要。

4.4 报警联动

该节的编写参照了MH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中第6.7条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践进行了延伸和补充。

4.5 主控室和分控室

4.5.2 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主控室的位置与面积在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第6.2.1条已有较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安监控的控制中心面积不小于60㎡,并与公安局的指挥中心相邻。规范编制人员通过对诸多新建航站楼的调研发现,由于各航站楼的平面布局不尽相同,设计人员也并未完全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有些航站楼弱电系统的民航指挥中心与公安监控的控制中心是

合一的,有些航站楼是分开的。根据调研结果和工程实践,主控室和分控室的面积大小建议按如下面积设置:

1 电视监控系统与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控制中心,建议采用100~120㎡左右;

2 电视监控系统单独设置的主控室,建议采用60~80㎡左右; 3 电视监控系统单独设置的分控室,建议采用20~30㎡左右;

4.5.3 系统中应该采用专业生产的监视器。专用监视器又分为黑白与彩色两种。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改建工程均选用的为彩色监视器。由于电视监控系统主要目的是监视目标的形体变化、运动等亮度强弱的明暗变化信息,黑白监视器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如:清晰度高、对外界光线适应范围大、对外界温度和湿度要求低、可靠性高、价格便宜、维修容易等。尤其是室外摄像点,当白天与晚上照度变化较大时采用黑白电视系统更能体现其优势。系统中若采用黑白监视器,应符合国家标准《黑白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 监视器的大小及电视墙监视器台数的选择同样参照了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第6.2.1条规定。该条中规定控制中心同时监控的部位国际机场监视器不少于10台,国际定期航班机场不少于8台,干线机场不少于6台,且每台监视器对角线的长度不小于45cm 或18″。但考虑到18″监视器在市场上并不多见,故在本条中改为了17″。但从设计单位和目前许多机场使用的情况来看,用得较多的大多为15″或14″。

有些控制中心为了会议或分析图象资料的需要也可以配置大屏

幕监视器或背投电视,设计人员可以根据业主的要求选择设计。 合理确定监视人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对保证长期从事监视工作人员视力极其重要,其最佳观察范围推荐如下表所示:

表 4 .5.3

4.5.4 视频图象记录设备目前许多机场中沿用的仍是24小时或48小时、96小时长延时录象机,并需准备至少够一个月用的录象带。随着技术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硬盘或光盘刻录设备来储存视频信号的技术已经成熟。故在本条中增加了该项技术。虽然初期投资会有增加,但没有必要储存过多的录象带。

由于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兼有紧急报警的联动功能,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要求,在进行视频信号会放的同时不应影响视频信号的录制,因此,必要时应设置两台录象机,一台用于视频信号的录制,一台用于视频信号的回放。

4.6 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4.6.1本条规范主要是强调防雷与接地对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可靠运行的重要性,规范明确指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防雷与接地是航站楼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地重要组成部分。即航站楼强、弱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是一个整体,是密不可分的,否则就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人员、建筑物和设备的作用。故规范强调航站楼强、弱系统的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统筹规划,相互协调,当条件许可时最好同步进行。

4.6.2指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主要目的是防止由于雷击对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作和系统消息设备造成的干扰和破坏;而主要途径是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而主要方法是防止过电压和电磁干扰。

4.6.3此条规范强调在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防雷与接地设计时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航站楼强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和消息设备产品对防雷与接地要求,结合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好的设计。

4.6.4为减小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宜采用以下基本措施,主要是建筑物屏蔽、线路屏蔽、合适的敷设路径和等电位连接。此条规定是建筑物屏蔽,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构成法拉第笼,形成空间屏蔽结构。

4.6.5此规定是为减小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而采取的线路屏蔽、合适的敷设路径的措施。线路屏蔽能减小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是不言而喻的,但线缆的屏蔽层仅一端坐等电位连接,而另一端悬空,只能

防静电感应,防不了因磁场强度变化所感应的电压。为减小屏蔽线芯的感应电压,在屏蔽层仅一端坐等电位连接的情况下,线缆应采用有绝缘隔开的双层屏蔽,外层屏蔽至少在两端做等电位连接,在这种情况下外层屏蔽与其他同样作了等电位连接的导体形成环路,感应出一电流,因而产生减低原磁场强度的磁通,从而基本上抵消了无外层屏蔽时所感应的电压。

此条合适的敷设路径的措施系指:引进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气线路应尽量集中,尽量减小线路包罗的面积,从而减小电磁干扰磁场强度,减小感应效应。

4.6.6此规定是为减小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而采取的等电位连接措施,等电位连接措施的目的是减小雷电感应的电位差。

4.6.7局部等电位连接网形式很多,但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S ”型星型结构;一类是“M ”型网型结构。所谓“S ”型星型结构指一点接地的方案,主要适用于低频系统接地网络;而‘M “型网形结构则为多点接地方案,主要适用于高频系统接地网络。目前计算机信息设备的工作频率越来越高,当工作频率大于10MHZ 时,由于交流肌肤效应和对地电容电流的影响,大大减小了“S ”型星型结构一点接地系统的效果,这不仅要求改变接地装置的材料,而且还要改变接地网络的结构,此种情况本规范推荐BA 系统中央控制室,采用多点接地的“M ”型网型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系统的原因。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M ”型网型结构:即在机房活动地板下四周围敷设一圈与屏蔽结构多点连接的环行等电位连接带,

且采用100X0.35mm 的扁铜带焊接成网孔不大于0.60X0.6m 的等电位连接网,并与航站楼的共用接地系统做多点连接,再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内所有的金属物件:防静电地板地金属构架、水管、空调管道、机柜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机架及计算机直流地、防静电接地、线缆的金属屏蔽层和交流配电的PE 线等,均采用截面不小于50X0.35mm 的扁铜带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焊接,连接后的接地电阻宜不大于4殴。

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M ”网型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示意图如下:

4.6.9 本条规范指出雷电电磁脉冲波沿导线侵入的主要途径是电源线缆,这是针对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具体情况规定的,因为电源线路均从航站楼外引入,且线路较长;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消息线路起点和终点一般均在航站楼内,且线路较短,不成为雷电电磁脉冲波沿导线侵入的主要途径,故本条规范只规定了雷电电磁脉冲干扰波沿电源线缆的防护措施。而且从发展的眼光看,即使以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从航站楼的陆侧发展至空侧,消息线路虽出了航站楼,但因消息线路的材质也会由铜缆发展至光缆,故也不存在雷电电磁脉冲干扰波沿消息线缆侵入的问题。

同时,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防雷与接地是航站楼共用防雷与接地的最末级,需泻放的雷电流相对较小,为消除雷电电磁脉冲波沿导线侵入的危害,规范规定宜选用限压型电涌防护器(SPD ),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小于8/20us3kA即可。该SPD 的雷击参数为:

波头时间为8us ; 半值时间为20us ; 最大峰值电流为3kA 。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P MH/T5017-2004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CCTV system engineering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building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CCTV system

engineering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building

MH/T5017-2004

主编部门: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施行日期:2004年5月1日

2004

北京

关于发布《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航机发[2004]5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企业,各机场,各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质

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写的《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3-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5-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7-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8-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0-2004)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1-2004)等八项规范为推荐性民用航空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上述八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

民 航 总 局

二0 0 四年三月三日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民航总局基函[1998]056号文-------关于委托编制《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函而编制。本规范由共包括4章和1个附录。

本规范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1号,邮编:10011,电话:(010)64965119。

由于本规范为初次编制,,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不断完善。

本规范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同荣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3 一般规定 „„„„„„„„„„„„„„„„„„„(2) 4 系统设计 „„„„„„„„„„„„„„„„„„„(5)

4.1 系统功能设计 „„„„„„„„„„„„„„ (5)

4.2 前端设备 „„„„„„„„„„„„„„„„ (7)

4.3 信号传输部分 „„„„„„„„„„„„„„ (9)

4.4 报警联动 „„„„„„„„„„„„„„„„ (9)

4.5 主控室和分控室 „„„„„„„„„„„„„(10)

4.6 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12)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5) 附 : 条文说明 „„„„„„„„„„„„„„„„ (17)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管理,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健全民用机场标准规范体系,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及相关区域中以公安和民航业务流程监视为主,安检、消防等业务为辅的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航站楼内联检单位所需的电视监控系统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但功能要求需联检单位另行提出。

1.0.3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是整个机场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民航业务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本规范编制时主要参考的标准和规范有:

1 GB 50198-9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 MH/T 7003-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0.1 术语

1 主控房:对系统进行操作、管理、控制地方。

2 分控房:在系统授权下,对系统中部分设备进行控制的地方。

3 可用图象:系指在监视低照度画面时,能够辨认画面中物体轮廓的图象。

4 五级损伤制:为了评定图象受干扰的程度而制定的一种评定方法。

5 环境照度: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的物理量。数值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2.0.2 符号

1 PAL : 国际标准电视制式

2 VBS : 为黑白/彩色图象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组成的全电视信号的英文缩写

3 VIP :重要旅客

4 VVIP :特别重要的旅客

5 CCD :电荷转移式摄像芯片

6 Lux : 照度单位

3 一般规定

3.0.1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采用符合PAL 制式的视频设备。

3.0.2 系统应由摄像、传输、显示和控制四部分组成。并应配置录制、存储、回放、视频打印等设备。

3.0.3 系统中设备、附件及各类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工作环境温度的要求:

1 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 ﹣40~+35℃

2 其他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 : ﹣10~+55℃

3 室内工作的设施: 0~+40℃

3.0.4 系统中选用的设备、附件及辅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

2 系统选用设备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为75欧。

3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一致。 3.0.5 在满足摄象机的标准照度下,监视图象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监视图象的画面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画面质量不应低于4分级。

2 相对于4分图象质量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表3.0.5的规定:

表 3.0.5 -1 信噪比(dB )

3 监视图像的水平清晰度,黑白图象不应低于450线,彩色图象不应低于400线。

4 监视图像画面的灰度等级不应低于8级。

5 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不小于1V ±3dBS.

6 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大于或等于表3.0.5-2的规定: 表 3.0.5 -2 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dB

7 系统在低照度环境中使用时,监视图象画面质量应达到可用图象标准,其系统信噪比不应低于25 dB。

3.0.6 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航站区,确定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

2 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3根据建筑平面布局或实地勘察,确定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地位置以及摄象机和其他设备地设置地点;

4 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条件,确定摄象机类型、镜头种类、云台地形式及防护措施和安装方式;

5 根据摄象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缆地线路路由; 6根据系统设备情况确定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地平面布局。

3.0.7 系统设计时应提出对土建的相关要求,主要包括下述几点: 1 对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的使用面积、室内装修、环境要求;

2 对在地面、墙面地预留孔洞,地面线槽及预埋件的要求; 3 对在吊顶内预留的安装支架,吊顶上的安装孔洞的要求; 4 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5 对系统和机房内接地、等电位连接及防雷的要求。 3.0.8 系统中所有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维修和维护。

4 系统设计

4.1 系统功能设计

4.1.1 系统应设置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主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可以合一设置,也可分开设置。在主控室内可对整个系统视频信息资源进行集中管理合控制。主控室合分控室视频信息资源可以共享。

4.1.2系统宜采用视频矩阵切换器与多媒体计算机控制管理相结合的主控系统。

4.1.3 主控机应设置在航站楼内的监控中心或公安监控室,可在首长值班室、民航指挥中心、安检监控室、站坪调度室、消防控制中心等地设置分控室。海关、边检等联检单位也可根据其业务需要设置分控室。

4.1.4系统应设置优先控制级别及用户口令。

4.1.5 系统主机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机场宜保留有下列借口: 1 与航站楼内防盗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2 与航站楼内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3 与航站楼内通道管理系统的联动接口;

4 系统扩展口。

4.1.6 系统设置的摄像机应能监视航站楼内所有重要公共场所、主要通道口、主要工作区域、VIP/VVIP 区域的通道,也可包括空侧停机坪、陆侧车道及停车场。

4.1.7系统设置的摄像机应能实现运输流程上的连续监视。连续监视宜采用预置程序自动切换的方式,也可采用手动方式。

4.1.8 多媒体计算机宜具有平面绘图和编辑功能。可在平面图上表识出监控范围内任一点的位置。每一摄像点应具有唯一的编辑地址,并可用颜色区分摄像机的工作状态。

4.1.9 系统主机应能对任一可控制点进行全方位控制,可随时用任一摄像点的图象到任一监视器上,也可按照预定的程序设定自动完

成顺序切换、分组切换或选择切换。系统中的分控设备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应能完成与主机相同的控制功能。

4.1.10 系统中所有控制功能的操作即可以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的键盘和鼠标来完成,也可利用控制键盘或操纵杆来完成。

4.1.11 系统中的视频图象录制设备可根据需要配备多路数字视频图象处理器,在录制设备记录或回放期间可以选择多路或单路工作方式。视频图象录制和回放可以同时完成。

4.1.12系统主机可以完成对所有分控键盘、现场摄象机、监视器的编程设定,包括编码地址、时间日期、字符显示的设定、插入和控制。

4.1.13 系统主机应具备优先级设定功能,并能对分控室控制摄象机、云台和调用视频画面的范围进行限定。

4.1.14 系统应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和报警/事件记录及报告功能。

4.1.15 系统的设计容量应留有一定的冗余度,并具备可扩展的能力。

4.1.16 本系统应具备与其他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系统连网的能力。

4.2 前端设备

4.2.1 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应优选具有自动增益控制的CCD 摄像机。

2 当系统要求画面进行同步切换时,应选用带有同步功能的摄像机;

3 摄像机解像度宜选用黑白摄像机500线、彩色摄象机450以

上的高解度摄像机;

4 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摄像机灵敏度允许的最低照度应比监视目标周围的最低照度低。

5 当监视目标照度变化较大时,应选对光圈可进行手动/自动控制的摄像机;

4.2.2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摄像机的控制功能选择与之匹配的摄像机镜头,同时,他们的对接口型式应相同。

2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来确定,并按下式计算:

F = A ×L/H

式中 F——焦距(mm );

A——象场高(mm )

L——物距(mm )

H——视场高(mm )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望远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时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

3 当镜头的焦距、光圈、为电动驱动输出电压时,其光圈驱动电压、电流应与摄像机的驱动输出电压、电流相符;焦距驱动电压、电流应与控制器的输出相符。

4.2.3 云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监视范围大,被监视目标为活动物体时,宜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的情况选用能够覆盖全部监视范围的高速云台。

2 当监视范围不大时,监视目标为多个固定物体时,宜根据现场安装位置的情况选用能够覆盖全部监视范围的中速云台。

4.2.4摄像机和云台的安装应尽可能的隐蔽或加以掩饰,以避免给旅客造成过多的心理压力。

4.2.5 电梯桥箱内的摄象机应隐蔽安装,并选用水平视角等于或大于70°的广角镜头。

4.2.6摄像机的位置设置、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易于扑捉目标又不易受外界损伤的位置。安装位置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2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机靶面不受损伤,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3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尽量避免逆光安装。

4.2.7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环境选配相应的摄像机防护罩,防护罩的形状和颜色应与环境协调。

4.3 信号传输部分

4.3.1 根据传输距离的不同,可选用同轴电缆或光纤进行信号传输,要保证信号的传输质量。

4.3.2 信号传输用同轴电缆、通讯电缆和光缆的选择和使用应符

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4.3.3 解码箱、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安装方式。光缆接头应设接头护套,并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腐措施。

4.3.4 信号传输线路的路由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信号传输线路敷设的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并应在路由拐弯、分支处做好识别标识。

2 视频信号线、控制信号线及电源线,其主干应沿弱电系统专用的金属桥架或线槽分槽敷设,分支线应单独敷设分支管路,不应与其它线缆共管敷设。

4.4 报警联动

4.4.1 在多媒体计算机的显示器上应能显示报警区域的平面布局图,相应的报警点图标应能区分工作状态和报警状态。

4.4.2 接到公共区域的报警信号后,系统应能触发离报警点最近的摄像机监视报警位置,并自动将摄像机的图象切换到主监视器上,同时可打印报警记录和事件报告。

4.5 主控室和分控室

4.5.1 应根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航站区,以及建筑结构布局和系统的大小,合理设置主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主控机房、主控室、 分控室可以分开设置,也可以合一设置。分开设置时,主机房和主控室宜相邻设置,尽量减少从主机房到主控室之间的信号损失。

4.5.2 主机房和主控室和分控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机房或主控室的位置宜尽量选择在靠近航站楼的中心部位,且较少受到环境噪音的影响和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2 分控室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在不同的功能区域内。 3 系统中所有摄像机、云台、解码器及主机房设备、主控室设备等应统一供电,并由主控室操作通断。分控室宜用就地供电方式。

4 视频录放设备和视频打印机应放置于主控室便于操作。 5主控室和分控室应有内部及外部通信联络手段。

6 控制室的建筑面积根据系统规模确定。

7 控制室的地面应光滑、平整、不起灰尘。若采用架空的防静电地板,其架空高度不应低于150mm, 荷载不应小于3.0KN /㎡。

8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台的背面如需维修时,其背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台的侧面与墙或与其他设备外廓、室内主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与室内次要通道距离不应小于0.8m 。

9 监视器的设置应使屏幕避免外来光线地直射。监视器设置在操作台、调度桌或单独的支架上。监视器设置在柜内时,柜内应有适当的通风孔。

10 根据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线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荷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机房内部地线路敷设可以在防静电地板下面,采用金属线槽方式敷设。

11 放置显示、测试、记录等设备的机架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面板、架和柜地基本尺寸系列》地规定。控制台布局、尺寸和台面及坐椅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设备控制台地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的规定。

4.5.3 监视器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中采用的监视器宜选用专业的彩色或黑白监视器。 2 在射频信号传输的系统中,或在对监视画面质量要求不高的场所,可以采用普通彩色/黑白电视机作为监视器使用。

3 在有特殊要求的场合,可以采用大屏幕监视器、投影电视或其他显示方式。

4监视器屏幕的大小应、根据监视器的台数要求画面的分辨程度以及监视人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而确定一般宜采用23~54cm (9″~21″)的监视器。

5 主控室可采取电视墙的显示方式,电视墙上监视器的数量与前端摄象机的数量一般选用1:10—1:4。

6 分控室可采用监视器点对点的显示形式,也可采取大屏幕监视器多画面显示方式。

4.5.4 视频图象记录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配备录制时间大于24小时的记录设备,必要时可配合选用多路数字视频图象处理器。也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除磁带录象设备以外的其他视频信号录制设备。

2 当需要监听声音时,也可配备声音传输、录音荷监听设备。

3 当与通道管理系统或消防报警系统联动时,宜单独配备相应的录象机。

4 同一系统中,主控室和分控室选用的记录设备的制式与磁带规格应一致。

5 需要视频信号的硬拷贝时,应配置视频图象打印机。 6 视频图象记录设备应具有图象回放功能。回放时,硬能根据画面和摄象机编号进行图象检索,并可对任一路信号进行回放或对某一画面进行定格显示。

7 视频图象记录设备记录的重要场所的视频图象信息的保存时间应按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要求执行。

4.5.5 当系统较小且控制室离监视现场较近时,宜采用点对点的直接控制方式。当系统较大,控制室的监控点较多且分散时,宜采用编码的微机控制方式。

4.5.6 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宜在控制台上进行,其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控制台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

4.6 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4.6.1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是整个航站楼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航站楼强、弱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应统筹规划,协调设计,有条件时应同步进行。

4.6.2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主要是防止由于雷击航站楼防雷装置,使共用接地系统电位升高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反击、

雷电感应及操作过电压等产生的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对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作和系统信息设备造成干扰和破坏。

4.6.3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设计时,应认真了解航站楼强电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规模和具体消息设备的要求,以便做出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避免盲目性。

4.6.4为减少雷电感应的磁场强度,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应做成空间电磁屏蔽结构,即将其构成空间的钢筋混凝土顶板、钢筋混凝土墙、柱和钢筋混凝土地板内的钢筋就近连通,构成法拉地笼,形成空间屏蔽结构,并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

4.6.5引进、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气线缆宜选择屏蔽线缆,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和引进、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处做等电位连接。当子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4.6.6为减少雷电感应的电位差,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内四周围宜设环型等电位连接带,引进、引出室内的导电物、电力线路、信息线路等均应在进、出口处与环形等电位连接、并与时内空间屏蔽结构和其他金属物、设备金属外壳连接。

4.6.7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信息设备的箱体、壳体、机架等金属组件应与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系统做等电位连接,其接地网地形式宜应采用“M ”型网型结构。

4.6.8引入、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源线缆和信息线缆,均应做等电位连接:

1 屏蔽线缆至少应在电缆两端和中间连接器处,做等电位连结;

2 非屏蔽线缆应在引入前或引出后套10m 长以上的金属管或 金属线槽敷设,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两端要做等电位连接。

4.6.9雷电波侵入的主要途径是引入引出系统的闭路电视监控金属线缆,其防护的主要方法是加装限压型电涌保护器(SPD ),以便逐级泻放雷电感应能量,但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原则,必须符合国际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局部修订部分的规定。

4.6.10当加装两极电涌保护器时,应保证两极电涌保护器工作的协调性。

附录A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程度不同的用词用语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MH/T5017-2004

条 文 说 明

2004 北京

目 录

1 总则 „„„„„„„„„„„„„„„„„„„„„„(19) 3 一般规定 „„„„„„„„„„„„„„„„„„„„(20) 4 系统设计 „„„„„„„„„„„„„„„„„„„„(21)

4.1 系统功能设计 „„„„„„„„„„„„„„„„ (21)

4.2 前端设备 „„„„„„„„„„„„„„„„„„ (24)

4.4 报警联动 „„„„„„„„„„„„„„„„„„ (26)

4.5 主控室和分控室 „„„„„„„„„„„„„„„ (27)

4.6 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 (29)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对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近几年来,民用机场的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国内的三大机场:首都机场、浦东机场、白云机场均在扩建、新建和迁建,全国的省会机场和主要旅游城市机场也基本上都进行了扩建或改建。近年来,建筑智能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监控系统所使用的新产品不断推出,设计院设计时过分注重了业主的要求,各机场在改扩建的过程中对设备档次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施工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最后的验收工作也主要以人为评定为主,缺乏从立项、审批、设计、评审、招投标到施工、验收的一系列有据可依的规范。本规范正是为了解决电视监控的这一问题而编写的。

1.0.2 本规范编写的适应范围只涉及航站楼与民航业务流程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报警监控。并未涉及跑道、飞行区、围界、主要通道口等处的监控。但上述区域的监控可以纳入航站楼监控中心统一控制,所以上述区域的监控理应执行本规范。航站楼内国际进/出港区域中的海关、边防、和其他联检单位由于业务范围的特殊性,有许多特殊的需求,功能需求理应由他们提出,设计单位设计时统一考虑。 1.0.3 本条主要强。调的是设计的实用性即不能一味的追求高标

准,也不能一味的降低造价。应根据机场的类型、规模、等级、投资情况设计出即满足使用要求又实用可靠的系统。

1.0.4 本规范编制时主要引用和参考了下述两个标准。除此之外主要依据调研报告和工程实践。

GB 50198-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MH/T 7003-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3 一般规定

3.0.1 据了解,目前在机场改扩建航站楼中使用的监控系统产品基本上为国外进口产品,符合中国的电视制式是最起码的要求。通用电视制式与广播电视制式基本相同,只是有些要求略有放宽。

3.0.3 系统中设备、附件和辅助材料的工作环境温度,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地理环境情况,参考我国有关环境温度统计资料而定。

3.0.4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滥用产品,保证电视监控系统的整体质量。

条文中的“定型产品”指的是已形成工业化批量生产,并经检定的合格产品。产品的生产厂必须持有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应付有铭牌、检验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技术指标。仅作为科研成果的设备和系统不得在本系统中使用。

对国外公司的产品,应选择具有ISO 9001或ISO 9002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必须经过我国有关部门的检测,取得我国安全技术防范部门颁发的国内市场销售许可证的产品。还应考虑该产品在国内是否

有代理商,在国内是否有备品备件仓库及代理商售后服务的保证体系等。

为了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在满足功能和技术指标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考虑选用国内的产品。

条文中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一致”指的是整个系统从主控设备到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显示设备、记录设备等性能和指标要求应基本一致,不应相差太大,以保证系统整体性能的完整性。

3.0.5 本条中监控图象五级损伤制评定办法参照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彩色电视图象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图象质量的信噪比指标沿用了GB 50198 – 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第2.1.6条中的规定。而监视图象的水平清晰度等级做了相应调整。水平清晰度黑白图象由400线提高到450线,彩色图象系统由280线提高到400线。从目前绝大多数机场监控系统设备的选用情况看,达到上述指标是不难的。

3.0.6 该条是对设计人员提出的要求。设计人员要想设计出更加实用的系统,除具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外,还应了解本系统产品的应用现状和施工现场的诸多实际情况。

3.0.7该条也是对设计人员提出的要求。系统设计好后为了便于日后的施工和安装,应对系统所需的预留孔洞、预埋件、管路敷设、接地等事宜对土建和装修提出相应的要求。

4 系统设计

4.1 系统功能设计

4.1.1 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根据功能的需要设置主控机房、主控室和分控室。主控机房是安装系统主控设备的场所,主控室是控制级别授权最高的控制室。根据航站楼建筑面积的大小,主控机房和主控室可以分开设置,也可合一设置。但对于航站楼面积较小、航班架次不多、旅客吞吐量较少的支线机场,应该合一设置,并可不设分控室。

4.1.2 视频矩阵切换器本身带有CPU ,通过初始化设定合下载有关控制程序后可以脱离控制计算机独立工作。在平面图绘制、文件管理等方面多媒体计算机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推荐采用视频矩阵切换器和多媒体计算机相结合的主控系统。目前市场上推出一种摆脱视频矩阵切换器,完全依靠计算机软件编程完成视频矩阵切换的控制系统,由于尚在试制阶段,为了保证系统的可靠性暂不推荐使用。

4.1.3 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的功能是兼顾了民航运营业务的监视和公安监控、报警等功能。主控室是设置在民航指挥中心还是公安监控室,根据调查的结果表明,不同的机场似乎有不同的做法。但根据MH 7003-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中第6.5条的规定,公安监控室应设置为主控室。

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只有一套影象资源,需由主控室和各分分控室共享这套视频资源,为了合理使用这些资源必须制定一套使用的规则。规则又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正常情况下主要监视民航运营业务是否畅通,在民航指挥中心可以根据民航运营业务设置流程自动巡检,监视民航运营业务是否畅通。安检、海关、边检在自己的业

务范围内正常工作。当公安机关需对某一嫌疑人进行连续跟踪或发生紧急警报时,公安监控室可以根据最高级别的授权强制接管和使用某些资源。当发生火灾报警时,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和录制现场情况,迅速组织旅客疏散,此时民航指挥中心或消防指挥中心应具有最高的使用权。

使用控制级别应能通过软件进行设置。海关、边检和其他联检单位的影象资源那些可以共享,那些不允许共享由这些单位与有关只能部门商定。

1 必须遵循一个系统、资源共享、共同使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2 从整体上讲公安监控控制级别最高,首长值班室、民航指挥中心、站坪调度、安检依次次之。海关、边检等联检部门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级别应最高,需调用公共图象信息时,也可根据需求设置控制级别;

3 机场值班最高领导、公安局领导可在公安监控室、首长值班室、弱电指挥中心或任意一个分控室实施对系统最高级别的控制; 4 正常情况下,各控制室应按操作时间的先后来决定优先权控制,特殊情况下,级别高者可越级对级别低者实施操作,独占某些资源;

5 控制级别的级数,一般应多于8级。

4.1.5 本条给出了电视监控系统与其他一些系统的接口,一般4E 机场的规模、类型、等级及业主的要求、系统的设置情况等因素合理选择与这些系统的接口电路。

4.1.6 本条中“重要公共场所”和“主要工作区域”指的是:进/出港大厅、安检通道口、侯机厅、行李提取厅、迎客大厅、商业区、中/西/快餐厅、咖啡厅、以及贵宾室、头等舱侯机室等,在上述区域均应该设置监视摄象机。

4.1.7 本条中“旅客运输流程上的连续监视”,对进港旅客来讲是从旅客走出廊桥开始,一直到旅客离开航站楼为止;对出港旅客来讲应从旅客进入出港大厅开始,一直到旅客登机为止。通过切换摄象机图象,在旅客办理手续的各个环节上,应能实现对同一旅客连续不断的监视。连续监视可以通过预先编制的程序由系统自动切换完成,也可由操作人员利用键盘、鼠标或操作杆手动操作完成。

4.1.8 在多媒体控制计算机上,应能完成航站楼电视监控系统平面图的绘制和编辑,每一个摄象机或报警点都应具有唯一的编辑地址。当发生安全报警后,在计算机的显示器上应能自动弹出报警区域的平面图,报警点图表应闪烁指示出报警位置,同时将报警区的图象资料显示在监控系统的主监视器上。

4.1.9 系统设计时,视频矩阵切换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宜留有10﹪~20﹪的冗余量,并至少留有插接输入模块和输出模块的插槽各一块。

4.2 前端设备

4.2.1 监视图像画面的清晰程度与摄象机的灵敏度、被监视目标所处位置的环境照度密切相关。航站楼内被监控场所的照度是自然光和灯光照明的组合。即使晚间无航班时,其最低照度也应保持在50Lux

以上。

摄象机灵敏度允许的最低照度比监视目标周围的最低的照度低10倍以上,这只是工程实践中的最小经验值。下面给出设计时常用的参考值:

4.2.1 照度与选择摄像机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产品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给出的摄像机灵敏度是在F1.4条件下的值。若F1.4时摄像机的灵敏度为2.25 Lux ,则在F1.2时由于光圈减小了一倍,若达到同样的灵敏度所需的照度就变成了4.45 Lux。在选用产品时设计者应充分考虑这一点。

处于室外或半室外需进行昼夜监视的场合,如;空侧站坪和陆侧高架桥车道、停车场,其环境照度也是由自然光和灯光照明的组合而定。但昼夜变化幅度相当大,可以从黑夜最低的10 Lux,以下到晴天中午的30000~100000Lux ,因此除选择合适的摄象机外,还应配备光圈可调的镜头,否则很难适应如此宽的照度范围。

另外根据工作经验,在黑夜低照度时选用黑白摄像机配以黑白监视器比彩色摄像机和彩色监视器具有更大的优势。目前市场上已推出一种根据白昼照度变化情况,监控图象可在黑白和彩色之间转换的摄

像系统,可由操作人员在监控室设定和操作。弥补了黑白系统白天图象单调,彩色系统夜间图象清晰度不高的缺点。设计时,设计人员可根据具体需求选用。

4.2.2 摄像机镜头的焦距调节范围需要根据监控视场的大小,以及镜头与监控目标的距离来合理选用。根据工程实践,变焦镜头的焦距调节范围,室内在6-10倍,室外在10-16倍较为适宜。

4.2.3 在航站楼内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如:出港大厅、安检通道口、侯机厅、行李提取厅、迎客大厅等,为了应付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宜选用快速转动的云台。建议选用水平和垂直转动速度均大于100°的云台,必要时也可选用转动速度更快或带180°调头功能的云台。

对候机厅、商店、餐厅等处旅客能及,但人员流动相对较少的区域,可选用转动速度相对较低一些的云台。但建议选用最低水平速度和垂直速度大于24°/S的云台。

公共场所的摄像机为了实现业务流程的连续监控,以及实现与紧急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联动应选择带预置位的摄像机摄像机和镜头。以便能编制程序对业务流程进行自动巡检,或发生报警后能与该报警区域的摄像头联动。

4.2.4 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机场的老航站楼监视用的摄像机安装过于暴露,许多旅客看到摄像机对准自己时都会有意无意的躲躲闪闪。即使真正的犯罪分子看到摄像机也会有意避开。现在用于电视监控系统的摄像机、云台、镜头,或一体化结构的云台,产品供应商较多,

其产品选择也有较大的余地摄像机,安装方式也多种多样摄像机。安装时可考虑与装修融为一体,尽可能的隐蔽一些,避免对旅客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同时使真正的犯罪分子暴露无疑。

4.2.5 应根据需监控的目标、建筑结构及精装修的方案合理选择和决定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和安装高度。即要保证能够获得清晰的图象信息,又要隐蔽和避免强光对摄像机的直射,尚要不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正常活动,还要便于维修,这需要设计人员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精心设计才能达到要求。

4.2.6 对于室外安装的摄像机,除采用防雷电源、室外防护/防尘罩外,还应根据不同的区域配备调温装置、雨刷、抗风安装支架。抗风支架应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金属材料加防腐处理,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上。尤其是在风力较大的地区,抗风支架的安装更显得格外重要。

4.4 报警联动

该节的编写参照了MH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中第6.7条的规定,并根据工程实践进行了延伸和补充。

4.5 主控室和分控室

4.5.2 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主控室的位置与面积在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第6.2.1条已有较明确的规定,要求公安监控的控制中心面积不小于60㎡,并与公安局的指挥中心相邻。规范编制人员通过对诸多新建航站楼的调研发现,由于各航站楼的平面布局不尽相同,设计人员也并未完全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有些航站楼弱电系统的民航指挥中心与公安监控的控制中心是

合一的,有些航站楼是分开的。根据调研结果和工程实践,主控室和分控室的面积大小建议按如下面积设置:

1 电视监控系统与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控制中心,建议采用100~120㎡左右;

2 电视监控系统单独设置的主控室,建议采用60~80㎡左右; 3 电视监控系统单独设置的分控室,建议采用20~30㎡左右;

4.5.3 系统中应该采用专业生产的监视器。专用监视器又分为黑白与彩色两种。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大部分改建工程均选用的为彩色监视器。由于电视监控系统主要目的是监视目标的形体变化、运动等亮度强弱的明暗变化信息,黑白监视器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如:清晰度高、对外界光线适应范围大、对外界温度和湿度要求低、可靠性高、价格便宜、维修容易等。尤其是室外摄像点,当白天与晚上照度变化较大时采用黑白电视系统更能体现其优势。系统中若采用黑白监视器,应符合国家标准《黑白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 监视器的大小及电视墙监视器台数的选择同样参照了MH/T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第6.2.1条规定。该条中规定控制中心同时监控的部位国际机场监视器不少于10台,国际定期航班机场不少于8台,干线机场不少于6台,且每台监视器对角线的长度不小于45cm 或18″。但考虑到18″监视器在市场上并不多见,故在本条中改为了17″。但从设计单位和目前许多机场使用的情况来看,用得较多的大多为15″或14″。

有些控制中心为了会议或分析图象资料的需要也可以配置大屏

幕监视器或背投电视,设计人员可以根据业主的要求选择设计。 合理确定监视人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对保证长期从事监视工作人员视力极其重要,其最佳观察范围推荐如下表所示:

表 4 .5.3

4.5.4 视频图象记录设备目前许多机场中沿用的仍是24小时或48小时、96小时长延时录象机,并需准备至少够一个月用的录象带。随着技术的发展,利用计算机硬盘或光盘刻录设备来储存视频信号的技术已经成熟。故在本条中增加了该项技术。虽然初期投资会有增加,但没有必要储存过多的录象带。

由于航站楼内电视监控系统兼有紧急报警的联动功能,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的有关要求,在进行视频信号会放的同时不应影响视频信号的录制,因此,必要时应设置两台录象机,一台用于视频信号的录制,一台用于视频信号的回放。

4.6 防雷、接地与等电位连接

4.6.1本条规范主要是强调防雷与接地对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可靠运行的重要性,规范明确指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防雷与接地是航站楼共用防雷与接地系统地重要组成部分。即航站楼强、弱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是一个整体,是密不可分的,否则就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人员、建筑物和设备的作用。故规范强调航站楼强、弱系统的防雷与接地的设计应统筹规划,相互协调,当条件许可时最好同步进行。

4.6.2指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防雷与接地主要目的是防止由于雷击对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作和系统消息设备造成的干扰和破坏;而主要途径是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而主要方法是防止过电压和电磁干扰。

4.6.3此条规范强调在做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防雷与接地设计时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航站楼强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和消息设备产品对防雷与接地要求,结合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好的设计。

4.6.4为减小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宜采用以下基本措施,主要是建筑物屏蔽、线路屏蔽、合适的敷设路径和等电位连接。此条规定是建筑物屏蔽,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构成法拉第笼,形成空间屏蔽结构。

4.6.5此规定是为减小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而采取的线路屏蔽、合适的敷设路径的措施。线路屏蔽能减小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是不言而喻的,但线缆的屏蔽层仅一端坐等电位连接,而另一端悬空,只能

防静电感应,防不了因磁场强度变化所感应的电压。为减小屏蔽线芯的感应电压,在屏蔽层仅一端坐等电位连接的情况下,线缆应采用有绝缘隔开的双层屏蔽,外层屏蔽至少在两端做等电位连接,在这种情况下外层屏蔽与其他同样作了等电位连接的导体形成环路,感应出一电流,因而产生减低原磁场强度的磁通,从而基本上抵消了无外层屏蔽时所感应的电压。

此条合适的敷设路径的措施系指:引进引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电气线路应尽量集中,尽量减小线路包罗的面积,从而减小电磁干扰磁场强度,减小感应效应。

4.6.6此规定是为减小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而采取的等电位连接措施,等电位连接措施的目的是减小雷电感应的电位差。

4.6.7局部等电位连接网形式很多,但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S ”型星型结构;一类是“M ”型网型结构。所谓“S ”型星型结构指一点接地的方案,主要适用于低频系统接地网络;而‘M “型网形结构则为多点接地方案,主要适用于高频系统接地网络。目前计算机信息设备的工作频率越来越高,当工作频率大于10MHZ 时,由于交流肌肤效应和对地电容电流的影响,大大减小了“S ”型星型结构一点接地系统的效果,这不仅要求改变接地装置的材料,而且还要改变接地网络的结构,此种情况本规范推荐BA 系统中央控制室,采用多点接地的“M ”型网型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系统的原因。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M ”型网型结构:即在机房活动地板下四周围敷设一圈与屏蔽结构多点连接的环行等电位连接带,

且采用100X0.35mm 的扁铜带焊接成网孔不大于0.60X0.6m 的等电位连接网,并与航站楼的共用接地系统做多点连接,再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内所有的金属物件:防静电地板地金属构架、水管、空调管道、机柜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机架及计算机直流地、防静电接地、线缆的金属屏蔽层和交流配电的PE 线等,均采用截面不小于50X0.35mm 的扁铜带以最短的距离与等电位连接网焊接,连接后的接地电阻宜不大于4殴。

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M ”网型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示意图如下:

4.6.9 本条规范指出雷电电磁脉冲波沿导线侵入的主要途径是电源线缆,这是针对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具体情况规定的,因为电源线路均从航站楼外引入,且线路较长;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消息线路起点和终点一般均在航站楼内,且线路较短,不成为雷电电磁脉冲波沿导线侵入的主要途径,故本条规范只规定了雷电电磁脉冲干扰波沿电源线缆的防护措施。而且从发展的眼光看,即使以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从航站楼的陆侧发展至空侧,消息线路虽出了航站楼,但因消息线路的材质也会由铜缆发展至光缆,故也不存在雷电电磁脉冲干扰波沿消息线缆侵入的问题。

同时,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央控制室的防雷与接地是航站楼共用防雷与接地的最末级,需泻放的雷电流相对较小,为消除雷电电磁脉冲波沿导线侵入的危害,规范规定宜选用限压型电涌防护器(SPD ),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小于8/20us3kA即可。该SPD 的雷击参数为:

波头时间为8us ; 半值时间为20us ; 最大峰值电流为3k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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