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总体要求

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指引

1、目的

本指引的制订旨在指导申请人规范对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的撰写,引导申请人关注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技术审评效率。 2、范围

适用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先试药品审评审批机制改革的批复》(国食药监注函[2012]148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事项的申报。 3、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3.4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 3.5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则

3.7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3.8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3.9 《CTD 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原料药)/(制剂) 》(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文件)

3.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

3.1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

3.12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4、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注:1.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本品所获得的所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首次注册批准文件、再注册批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件和《新药证书》等。

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具有新药证书的品种,提供全部新药证书原件。新药证书持有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或已注销的,应提供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1.2证明性文件

(1)转让双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GMP 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转让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 (3)转让方注销技术转让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4)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申报的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申请情形(2),应规定提供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双方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的查询证明文件。

(5)转让方提供技术转让品种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它法律纠纷的说明。

(6)转让方提供拟技术转让品种是否存在其它已申报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补充申请的情况说明。

(7)对于已经获准药品委托生产的,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注销委托生产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1.3转让双方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原件。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包括《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对于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批准文号的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包括《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和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1.4 药品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类别。

(2)药品批准的处方、生产工艺(制法),稳定性研究结果。

(3)转让方现行的处方、生产工艺、中间产品、成品内控标准、生产设备清单。

(4)转让方原辅料(制剂)或起始物料与试剂(原料药)、包材等物料清单(名称、级别、批准文号、质量标准、生产厂家)

2.1 立项综述包括以下内容:

(1)同品种原研情况(国家、原研机构、上市剂型规格、上市国家、作用机理、适应症等),国内外研究情况,国内外上市现状(剂型、规格、国家等),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2)转让方原研究基础情况(注册研究、后续产品工艺验证情况)及转让

品种历史沿革(处方、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等内容变更情况)。

(3)转让方近五年内本品生产、销售、检验/抽验、临床使用和国内外不良反应情况(包括检索报告)总结。

(4)受让方技术转移研究情况。

2.2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参考附件一《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化学药品)》、附件二《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中药、天然药物)》提供。

3. 药学研究资料参考国食药监注〔2010〕387 号附件中“CTD 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原料药)/(制剂) ”的规定提供。

4.1转让方原注册申报资料包括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后续处方工艺变更、技术转让等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

4.2转让方现行版生产技术文件

包括:转让方现行的生产工艺规程,原料药、中间产品、成品内控标准及 检验操作规程,原辅材料来源的证明性文件(原料药转让品种,特别是合成/制

备步骤较少的,应注意提供包括有合成工艺路线的起始物料供应商审计材料), 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批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回顾。

4.3工艺验证资料

包括:受让方工艺验证方案及报告。无菌/除菌/灭菌工艺还应提供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试验、除菌过滤系统适应性验证试验、灭菌工艺验证资料,使用到冻干机、灭菌柜等设备的应提供相应的设备验证资料。涉及病毒灭活/去除工艺的应提供病毒灭活/去除工艺验证资料。

4.4图谱、照片

包括:质量研究、稳定性试验等的GC 、HPLC 图谱、TLC 照片等。应在所附图谱、照片前面建立索引表,说明图谱/照片编号、图谱/照片试验内容、页码。图谱的信息应完整、可追溯,如要有存盘路径、进样时间、保留时间、峰高、峰面积、积分线、理论塔板数等;TLC 照片应清晰、斑点形状颜色、溶剂前沿等特征明显。

5. 提交的药品注册纸质申报资料的体例设置,按照《申报资料体例与整理规范》要求整理。

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指引

1、目的

本指引的制订旨在指导申请人规范对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的撰写,引导申请人关注药品技术转让申报资料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技术审评效率。 2、范围

适用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先试药品审评审批机制改革的批复》(国食药监注函[2012]148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事项的申报。 3、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3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3.4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 3.5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255号)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通则

3.7 《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国食药监注[2011]472号) 3.8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国食药监注[2008]242号)

3.9 《CTD 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原料药)/(制剂) 》(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文件)

3.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

3.1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

3.12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4、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注:1.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包括本品所获得的所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首次注册批准文件、再注册批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件和《新药证书》等。

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具有新药证书的品种,提供全部新药证书原件。新药证书持有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或已注销的,应提供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1.2证明性文件

(1)转让双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GMP 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转让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 (3)转让方注销技术转让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4)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申报的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申请情形(2),应规定提供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双方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的查询证明文件。

(5)转让方提供技术转让品种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它法律纠纷的说明。

(6)转让方提供拟技术转让品种是否存在其它已申报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补充申请的情况说明。

(7)对于已经获准药品委托生产的,应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注销委托生产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1.3转让双方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原件。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包括《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对于持有《新药证书》并取得批准文号的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包括《新药证书》所有署名单位和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1.4 药品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类别。

(2)药品批准的处方、生产工艺(制法),稳定性研究结果。

(3)转让方现行的处方、生产工艺、中间产品、成品内控标准、生产设备清单。

(4)转让方原辅料(制剂)或起始物料与试剂(原料药)、包材等物料清单(名称、级别、批准文号、质量标准、生产厂家)

2.1 立项综述包括以下内容:

(1)同品种原研情况(国家、原研机构、上市剂型规格、上市国家、作用机理、适应症等),国内外研究情况,国内外上市现状(剂型、规格、国家等),国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2)转让方原研究基础情况(注册研究、后续产品工艺验证情况)及转让

品种历史沿革(处方、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等内容变更情况)。

(3)转让方近五年内本品生产、销售、检验/抽验、临床使用和国内外不良反应情况(包括检索报告)总结。

(4)受让方技术转移研究情况。

2.2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参考附件一《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化学药品)》、附件二《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中药、天然药物)》提供。

3. 药学研究资料参考国食药监注〔2010〕387 号附件中“CTD 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原料药)/(制剂) ”的规定提供。

4.1转让方原注册申报资料包括首次注册申报资料,后续处方工艺变更、技术转让等补充申请注册申报资料。

4.2转让方现行版生产技术文件

包括:转让方现行的生产工艺规程,原料药、中间产品、成品内控标准及 检验操作规程,原辅材料来源的证明性文件(原料药转让品种,特别是合成/制

备步骤较少的,应注意提供包括有合成工艺路线的起始物料供应商审计材料), 生产设备清单,生产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批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回顾。

4.3工艺验证资料

包括:受让方工艺验证方案及报告。无菌/除菌/灭菌工艺还应提供培养基模拟灌装验证试验、除菌过滤系统适应性验证试验、灭菌工艺验证资料,使用到冻干机、灭菌柜等设备的应提供相应的设备验证资料。涉及病毒灭活/去除工艺的应提供病毒灭活/去除工艺验证资料。

4.4图谱、照片

包括:质量研究、稳定性试验等的GC 、HPLC 图谱、TLC 照片等。应在所附图谱、照片前面建立索引表,说明图谱/照片编号、图谱/照片试验内容、页码。图谱的信息应完整、可追溯,如要有存盘路径、进样时间、保留时间、峰高、峰面积、积分线、理论塔板数等;TLC 照片应清晰、斑点形状颜色、溶剂前沿等特征明显。

5. 提交的药品注册纸质申报资料的体例设置,按照《申报资料体例与整理规范》要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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