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2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二章 假日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为: 为使员工保持持续活力,协调好工作与生活,体现公司关怀,特制定本

(一)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四)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五)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六)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七)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八)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条 事假

(一) 员工在正常作息工作时间内因私请假,原则上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二) 事假须至少提前一天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视作旷工。

(三) 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定。

第五条 病假

(一)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占用上班时间就诊、治疗者,应根据医生诊断意见,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后,方可作病假处理。

(二) 员工患急症、在外地出差或休假期间生病就诊,原则上应不晚于发生次

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在返回公司后2个工作日内凭当地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补办请假手续。

(三)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需治疗休养时,经本人申请,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后仍不能痊愈的,公司视具体情况,按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年休假

(一) 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

(二)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每一年加一天。以上假期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2.

3.

4.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 年休假的计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五)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 符合享受带薪休假条件的员工,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工作情况和个人需要制订休假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公司和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七) 员工请休年休假,需至少提前两周时间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

(八) 员工有以下行为,视为自动放弃休年休假,公司仅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 因个人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

2. 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3. 公司安排休假,本人主动放弃。

(九)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婚假

1. 员工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时,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男员工年满25周岁,女员工年满23周岁)的员工,享受十五天晚婚假;再婚员工,享受三天婚假。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 婚假和晚婚假应在结婚登记的一年内(以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计算)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的视作放弃,不予补偿或补休。

3. 员工申请婚假,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入职不满一年且在入职前结婚的员工休婚假,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休婚假证明。

4. 公司不批准试用期员工休婚假和晚婚假。

第八条 丧假

1. 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兄弟姊妹、养父母死亡时,可享受三天丧假;员工本人的祖父母、配偶祖父母、兄弟姊妹等死亡时,可享受一天丧假。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往返路程假。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 丧假必须在发生丧事的三天内使用,不能分开使用。

第九条 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政府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的,可休工伤假。

第十条 产假

1. 已婚女员工生育,产前、产后共享有产假九十天;晚育的(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再加晚育假十五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如遇难产,增加难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意见,给予最多不超过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根据医院意见,给予最多不超过四十二天的产假;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根据医院意见给予最多不超过七天的休假。以上假期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 女员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视同产假。

4. 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十天的看护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 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产假和看护假都不能分开使用。

6. 员工申请产假,在生育后三个月内需向人力资源部补交子女《出生证明》,如要申请独生子女、难产等增加产假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医院盖章的难产证明等。

7. 员工申请看护假,需在销假时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第十一条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可有两次哺乳时间(指离开工作岗位),每次三十分钟。家居地远离公司的女员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除上述情况外哺乳假原则上不得合并使用。

第三章 请假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请休假程序

1. 员工因各种原因请假、休假前,须如实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假申请表中包含请假原因、起止时间、申请时间、赴外地的应说明地点等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由部门考勤负责人核对后,原件退还本人。

2. 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口头通知部门领导,并在销假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补办手续。

3. 各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休假申请。

4. 假期结束,员工因故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原假期结束前按照本办法的请假流程申请续假。

5. 员工在假期结束后,须于上班第一天及时销假,销假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由部门考勤员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代表处所属员工交代表处考勤负责人)。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1. 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由部门经理审批;

2. 请假时间超过二天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底须做好各种假类的统计工作,填写《贵州鸿鑫商贸有限公司各部门请、休假情况统计表》,并连同员工《请假申请表》及将相关证明

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各代表处所统计记录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交人力资源部。对不严格执行考勤规定的部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1. 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遵守公司规定,按规定流程进行请假、销假,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分管领导及行政部门。

2.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员工请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与检查,纠正不合理情况并及时通知行政部门。

3.

奖惩。

第十六条

假。

第四章 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休事假,按其当月实际上班时间,核算基本薪酬。当月请假时各类假期,原则上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代为请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请公司领导进行间在五天以下(含五天)的,当月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数按实际上班时间核算;请假五天以上的,当月基本薪酬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当月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 员工休病假,请假期间的基本薪酬按60%计发。当月请假时间在五天以下(含五天)的,当月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数按实际上班时间核算;请假五天以上的,当月基本薪酬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当月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员工休婚丧假,请假期间的基本薪酬按100%计发,当月请假时间在五天以下(含五天)的,基本薪酬和当月的绩效薪酬基数按实际上班时间核算;请假五天以上的,基本薪酬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当月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二十条 员工休年休假,请假期间的各项薪酬福利按100%核发。

第二十一条 女员工产假期满,经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的假期待遇,按照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无医院证明,休假时间按事假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休产假及看护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工伤假期间,基本薪酬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绩效薪酬按70%发放,岗位津贴停止发放。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或者在休假结束后未按时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临时离岗,须请假留言或表明去向,公司保留查岗的权力。一经查出不明去向,视同旷工。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休假证明的,不论事前或者事后被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事后发现的,其请假时间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 员工擅自休假,且部门负责人隐瞒不向行政部门报告的,经行政部门查实,该员工的休假视同旷工,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剥夺员工休假权利,经查证属实,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2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二章 假日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为: 为使员工保持持续活力,协调好工作与生活,体现公司关怀,特制定本

(一)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四)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五)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六)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七)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八)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四条 事假

(一) 员工在正常作息工作时间内因私请假,原则上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二) 事假须至少提前一天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视作旷工。

(三) 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定。

第五条 病假

(一)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占用上班时间就诊、治疗者,应根据医生诊断意见,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后,方可作病假处理。

(二) 员工患急症、在外地出差或休假期间生病就诊,原则上应不晚于发生次

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报告,并在返回公司后2个工作日内凭当地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补办请假手续。

(三)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需治疗休养时,经本人申请,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后仍不能痊愈的,公司视具体情况,按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年休假

(一) 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正式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

(二)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5年每一年加一天。以上假期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2.

3.

4. 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 年休假的计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五)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 符合享受带薪休假条件的员工,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工作情况和个人需要制订休假计划,并以书面形式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公司和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七) 员工请休年休假,需至少提前两周时间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

(八) 员工有以下行为,视为自动放弃休年休假,公司仅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 因个人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

2. 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3. 公司安排休假,本人主动放弃。

(九)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婚假

1. 员工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时,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男员工年满25周岁,女员工年满23周岁)的员工,享受十五天晚婚假;再婚员工,享受三天婚假。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 婚假和晚婚假应在结婚登记的一年内(以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计算)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的视作放弃,不予补偿或补休。

3. 员工申请婚假,需提供本人结婚证。入职不满一年且在入职前结婚的员工休婚假,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休婚假证明。

4. 公司不批准试用期员工休婚假和晚婚假。

第八条 丧假

1. 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兄弟姊妹、养父母死亡时,可享受三天丧假;员工本人的祖父母、配偶祖父母、兄弟姊妹等死亡时,可享受一天丧假。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往返路程假。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 丧假必须在发生丧事的三天内使用,不能分开使用。

第九条 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政府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的,可休工伤假。

第十条 产假

1. 已婚女员工生育,产前、产后共享有产假九十天;晚育的(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再加晚育假十五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如遇难产,增加难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以上假期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意见,给予最多不超过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根据医院意见,给予最多不超过四十二天的产假;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根据医院意见给予最多不超过七天的休假。以上假期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 女员工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视同产假。

4. 男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十天的看护假(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 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产假和看护假都不能分开使用。

6. 员工申请产假,在生育后三个月内需向人力资源部补交子女《出生证明》,如要申请独生子女、难产等增加产假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医院盖章的难产证明等。

7. 员工申请看护假,需在销假时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第十一条 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可有两次哺乳时间(指离开工作岗位),每次三十分钟。家居地远离公司的女员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除上述情况外哺乳假原则上不得合并使用。

第三章 请假流程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请休假程序

1. 员工因各种原因请假、休假前,须如实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假申请表中包含请假原因、起止时间、申请时间、赴外地的应说明地点等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由部门考勤负责人核对后,原件退还本人。

2. 员工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事先口头通知部门领导,并在销假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补办手续。

3. 各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员工休假申请。

4. 假期结束,员工因故需继续请假的,应在原假期结束前按照本办法的请假流程申请续假。

5. 员工在假期结束后,须于上班第一天及时销假,销假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由部门考勤员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代表处所属员工交代表处考勤负责人)。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1. 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由部门经理审批;

2. 请假时间超过二天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底须做好各种假类的统计工作,填写《贵州鸿鑫商贸有限公司各部门请、休假情况统计表》,并连同员工《请假申请表》及将相关证明

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各代表处所统计记录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交人力资源部。对不严格执行考勤规定的部门,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1. 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遵守公司规定,按规定流程进行请假、销假,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分管领导及行政部门。

2. 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员工请假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与检查,纠正不合理情况并及时通知行政部门。

3.

奖惩。

第十六条

假。

第四章 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休事假,按其当月实际上班时间,核算基本薪酬。当月请假时各类假期,原则上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代为请行政部门按规定对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提请公司领导进行间在五天以下(含五天)的,当月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数按实际上班时间核算;请假五天以上的,当月基本薪酬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当月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 员工休病假,请假期间的基本薪酬按60%计发。当月请假时间在五天以下(含五天)的,当月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数按实际上班时间核算;请假五天以上的,当月基本薪酬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当月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员工休婚丧假,请假期间的基本薪酬按100%计发,当月请假时间在五天以下(含五天)的,基本薪酬和当月的绩效薪酬基数按实际上班时间核算;请假五天以上的,基本薪酬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当月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第二十条 员工休年休假,请假期间的各项薪酬福利按100%核发。

第二十一条 女员工产假期满,经医院证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的假期待遇,按照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无医院证明,休假时间按事假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休产假及看护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工伤假期间,基本薪酬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绩效薪酬按70%发放,岗位津贴停止发放。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或者在休假结束后未按时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临时离岗,须请假留言或表明去向,公司保留查岗的权力。一经查出不明去向,视同旷工。

第二十六条 伪造、涂改休假证明的,不论事前或者事后被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事后发现的,其请假时间视为旷工。

第二十七条 员工擅自休假,且部门负责人隐瞒不向行政部门报告的,经行政部门查实,该员工的休假视同旷工,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部门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剥夺员工休假权利,经查证属实,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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