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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作者:柴达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保理业务系“保付代理”的简称,原系涉外业务,是为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销售账务服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行业。近年来由欧美国家引入我国之后,保理业务在我国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在实际审判中只出现极少的判例,因此我国国内保理业务在其性质、处理方法等各方面均存在着极大地争议。本文拟就审判实践所遇到的困境入手,对我国保理业务的审理及解决中的难点和对策加以分析。
【关键词】保理业务;基础法律关系;适用法律
一、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之难点问题
由于保理案件比较新颖,在实际审判中出现甚少也不为主流所熟悉,因此在相关保理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以下疑难点有待进一步解决:(一)对于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究竟如何定性?
由于保理业务的特殊性质,不难发现在现行的案由规定中有3个比较接近国内保利业务的法律性质: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为在实务操作中,法院发现保理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往往签订的是“国内商业贴现协议”或“授信协议”,从这点上来看,保理业务在实质上与银行贴现和贸易融资相似。传统的金融借款纠纷主要是对公贷款以及包括房贷、车贷等形式的个人贷款,保利业务的实质也是一种银行授信和贸易融资,并且当事人是银行和出让人两方,这两点与传统的金融借款合同是相同的。不过,商业发票贴现而贷款与传统的贷款之间还是具有相当大的差别,对于商业发票性质的认定,究竟属于质押还是债权转让也没有定论,因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也不能认为是非常贴切。
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下学界对于保理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认为是买卖合同的债权转让,因此是否可以直接套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我们认为保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到底是否是债权转让存在着争议。而且保理的内容也并不仅限于简单的债权转让,实际上其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保理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其功能主要是贸易融资,故保理商并不只是承担债务,其职责还包括融资、账户管理、催收坏账等其他业务。因此,简单适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仍然不能完全体现保理业务的全部实质,也不利于保理合同纠纷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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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作者:柴达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保理业务系“保付代理”的简称,原系涉外业务,是为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销售账务服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行业。近年来由欧美国家引入我国之后,保理业务在我国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在实际审判中只出现极少的判例,因此我国国内保理业务在其性质、处理方法等各方面均存在着极大地争议。本文拟就审判实践所遇到的困境入手,对我国保理业务的审理及解决中的难点和对策加以分析。
【关键词】保理业务;基础法律关系;适用法律
一、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之难点问题
由于保理案件比较新颖,在实际审判中出现甚少也不为主流所熟悉,因此在相关保理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以下疑难点有待进一步解决:(一)对于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究竟如何定性?
由于保理业务的特殊性质,不难发现在现行的案由规定中有3个比较接近国内保利业务的法律性质: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因为在实务操作中,法院发现保理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往往签订的是“国内商业贴现协议”或“授信协议”,从这点上来看,保理业务在实质上与银行贴现和贸易融资相似。传统的金融借款纠纷主要是对公贷款以及包括房贷、车贷等形式的个人贷款,保利业务的实质也是一种银行授信和贸易融资,并且当事人是银行和出让人两方,这两点与传统的金融借款合同是相同的。不过,商业发票贴现而贷款与传统的贷款之间还是具有相当大的差别,对于商业发票性质的认定,究竟属于质押还是债权转让也没有定论,因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案由也不能认为是非常贴切。
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下学界对于保理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认为是买卖合同的债权转让,因此是否可以直接套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我们认为保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到底是否是债权转让存在着争议。而且保理的内容也并不仅限于简单的债权转让,实际上其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保理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方式,其功能主要是贸易融资,故保理商并不只是承担债务,其职责还包括融资、账户管理、催收坏账等其他业务。因此,简单适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仍然不能完全体现保理业务的全部实质,也不利于保理合同纠纷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