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指南(征求意见稿)

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第1章 通则 ......................................................................................................3

1.1目的 .................................................. 3

1.2适用范围 .............................................. 3

1.3 船舶检验的依据 ........................................ 3

1.4设计图纸审查 .......................................... 3

1.5检验申请及一般规定 .................................... 4

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 5

第2章 船体建造检验 ......................................................................................6

2.1船体材料及放样检查 .................................... 6

2.2船体装配检验 .......................................... 6

2.3船体焊接检验 .......................................... 7

2.4焊缝无损检测 .......................................... 8

2.5船体密性试验 .......................................... 8

2.6船舶下水前检验(包括轮机项目) ........................ 10

2.7舾装设备的检验 ....................................... 10

2.8乘客定额和载客处所 ................................... 12

第3章 轮机建造检验 ..................................................................................... 14

3.1基本要求 ............................................. 14

3.2 发动机装置 ........................................... 15

3.3 轴系(舵系)与推进器 ................................. 17

3.4船舶管系 ............................................. 19

3.5操舵系统 ............................................. 23

3.6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检验[建造、经验总结] ...... 24

第4章 电气建造检验 ..................................................................................... 25

4.1 基本要求 ............................................. 25

4.2 电缆或电线敷设检验 ................................... 25

4.3 电气设备的检验 ....................................... 26

第5章 船舶安全设备的检验 ......................................................................... 28

5.1 无线电通信设备 ....................................... 28

5.2航行设备 ............................................. 28

5.3 信号设备 ............................................. 29

5.4消防及救生设备的检查 .................................. 29

第6章 船舶吨位丈量 ..................................................................................... 31

6.1船舶吨位丈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31

6.2船舶吨位丈量相关要求 .................................. 31

第7章倾斜试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 33

7.1倾斜试验 ............................................. 33

7.2系泊试验[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

大纲》] .................................................. 34

7.3航行试验 [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

大纲》] .................................................. 34

第8章 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 37

附表一 船舶图纸审查要点 ......................................... 38

附表二 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 ................................... 42

第1章 通则

1.1目的

为落实强化船舶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质量,指导验船人员进行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促进船舶检验机构建造检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等)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20米的民用钢质船舶的建造(含改建)检验。

1.2.2本指南仅对验船师在建造(含改建)检验过程中执行法规和规范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但不能替代法规和规范,当本指南与法规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法规和规范为准。

1.3 船舶检验的依据

现场检验的依据:条例、法规、程序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接受的CCS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本检验指南所指的条例、法规、规范分别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和《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

1.4设计图纸审查

根据《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的规定,船舶建造前,应按规定将图纸资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建造(含改建)检验。

1.4.1图纸审查一般程序

图纸审查原则上一般应经过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准等程序。初审人员应根据船舶种类,按现行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审查设计图纸,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复审人员应对复审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验证,对《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进行复核。

1.4.2图纸审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4.2.1审图人员应首先对送审图纸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等进行梳理,明晰审图依据,并根据船舶种类,按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对送审图纸进行预审,审查送审图纸是否齐全。

1.4.2.2复审人员(如有时)重点复查法规的适用性、图纸是否齐全等,对重点图纸及项目进行复查、验证。

1.4.2.3图纸审查要点如附表一所示。

1.5检验申请及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规定,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含改建)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受理建造(含改建)检验时,须要求申请方提交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

现场验船师在检验之前应熟悉业经批准图纸,并在整个建造过程中,认真理解批准图纸,当发现批准的图纸与有关规范、法规或规则不符时,有责任及时反馈给审图单位。

对必须参加的检验项目(可参照附表二),验船师应在船厂质检部门预检合格后,在船厂检验员陪同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相应的记录表上签署。如发现不合格项,应书面通知(如采用检验意见通知书)船厂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情况。

船体的主体材料、救生圈和救生衣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防污染装置、压力容器等主要设备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现场验船师应在船舶建造检验的各个环节(不局限于某个环节),在材料和设备装船之前,查阅其船用产品证书,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1.6.1建造船舶应按《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开工前检查。

1.6.2验船师应按法规、规范、相关文件和施工工艺的要求逐项检查落实,合格后签发开工前备忘录。

1.6.3船厂应对建造船舶制定相应合适的报检计划,并与验船师商定;原则上应保证验船师能方便地进行所有项目的检验。

1.6.4检验现场的环境条件应满足防护安全和健康要求,如果检验环境和条件不足以保障健康和安全时,应向船厂提出,协调解决,情况严重时验船师可拒绝检验。

第2章 船体建造检验

2.1船体材料及放样检查

2.1.1 对钢板和型材进行外表检查,材料不得有明显外观缺陷。

2.1.2检查焊接材料保管情况(随机抽查)。

2.1.2.1各类焊条必须分类、分牌号、分批存放,避免混批。

2.1.2.2焊条必须存放于通风良好、干燥的仓库内。

2.1.3船体放样检查

应按建造标准对样台放样或电脑放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垂线间长、型宽、型深、首舷弧、尾舷弧、梁拱和1-2个站的型值。

2.2船体装配检验

2.2.1 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应要求船厂按批准图纸施工,核查建造船舶的结构、布置、装配精度、构件尺寸与批准图纸的符合性,若发现船图不一致时应及时制止、纠正。

2.2.2验船师在进行结构检验时,应注意促使船厂施工时避免发生以下情况:

2.2.2.1 构件剖面的突然变化(高度/宽度/厚度)。不等厚结构的过渡:一般地,所有不等尺寸结构相连接时的过渡区的长度是高度、宽度或厚度差值(大于或等于4mm时)的4倍。

2.2.2.2 同一区域过于密集或邻近的开孔。

2.2.2.3 某构件两侧构件的不对中。强力构件的错开量一般不大于较薄板厚的1/3;一般构件不大于较薄板厚的1/2。

2.2.2.4 构件趾端、切口端部、构件特别是主要构件的连接肘板或端肘板的趾端与焊缝重叠。

2.2.3 结构装配检查时,验船师应注意对定位焊进行检查:定位焊的数量应尽量减少,定位焊缝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对一般强度钢,应不小于30mm,定位焊的质量应与施焊的焊缝质量相同,定位焊的缺陷应在施焊前清除干净;不在交叉焊缝和构件端部使用定位焊;如果需要在构件端部、焊道的端部使用定位焊,定位焊长度建议不小于100mm。

2.3船体焊接检验

2.3.1建造厂从事船舶及其产品焊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认可的《焊工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与证书等级相应的焊接工作。

2.3.2验船师应在建造检验过程中对业经批准的《焊接规格表》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焊缝质量,如发现不合格项,应书面通知(如采用检验意见通知书)船厂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情况。

2.3.3 验船师在进行焊接检验时,除对业经批准的《焊接规格表》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外,尚应注意重点检查以下要求的执行情况:

2.3.3.1构件端部、构件切口趾端是否按要求进行“包角焊接”或称“绕焊”。正确做法应是:焊缝长度在300mm 以内者,一律采用连续焊;骨材端部的包角焊的焊缝长度应为骨材的高度或不小于75mm,取其大者;纵骨切断处端部削斜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1 个肋距;骨材端部削斜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削斜长度。骨材端部以焊接固定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骨材高度;各种构件的切口、切角、开孔(如流水孔、透气孔等)的两端

的包角焊,当板厚大于12mm时,包角焊长度应不小于75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12mm 时,包角焊长度应不小于50mm。

2.3.3.2对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100mm,且对接焊缝与角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30mm。

2.3.3.3对接焊缝在手工焊时材料厚度不大于4mm,半自动焊和自动焊时材料厚度不大于6mm,可不开坡口。超过上述板厚则应开单面或双面坡口焊接。

2.3.3.4板厚小于4mm 的次要结构,可采用单面或双面交错点焊。

2.4焊缝无损检测

2.4.1 船体焊缝的内部质量可采用射线、超声波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检测的评定标准应经验船师同意。

2.4.2船体焊缝无损检测的数量和范围由船厂和验船师商定,但不小于内河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规定,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检查位置或适当增加检查范围。

2.4.3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认可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的种类和等级的无损检测工作。

2.4.4 当无损检测发现焊缝内部有不允许存在的缺陷,并认为该缺陷有可能延伸时,则应在其延伸方向(一端或两端)增加检测范围,直至达到邻近合格的焊缝为止。

2.4.5当无损探伤一次合格率<80%时,对于已检测出缺陷的焊缝,追加检测应分别向缺陷焊缝两端延伸。

2.5船体密性试验

2.5.1 在进行船体密性试验前,船厂应确保被检查部位的装配和焊接工作已全部完成且焊缝质量经检验合格,各工艺性临时开口均已封妥,各舱的人孔盖、舱口围板、水密舱口盖、空气管、测量管以及舱内密性构件上的附件、管子法兰等已安装完毕,试验部位的焊缝未涂油漆、水泥或敷设隔热材料等。

2.5.2 船体密性试验可以根据船体结构强度和对密性的不同要求,采用压水、充气、冲水、真空或煤油试验等方法。液体舱柜必须用压水或充气法试验。除液体舱柜外的其它处所可用冲水或煤油方法试验。

2.5.3 压水试验时,应将水灌至所规定的高度,15min 后,在该压头下检查有关结构和焊缝不应有变形和渗漏现象。

2.5.4 充气试验时应装有2 只压力表,其量程不应大于0.2Mpa,且装有减压阀。也可用内盛液体的U 形管代替压力表,U 形管两边液面的高度差应能产生试验所要求的压力值。充气试验压力一般为0.021Mpa,在此压力下保持15min 无明显压降时,将舱内气压降至0.014Mpa,然后喷涂或刷肥皂水进行检查。在环境温度低于0℃进行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如全部液舱内均采用充气试验时,则至少应对每种类型的液舱提供1 个作水压试验。

2.5.5 冲水试验时,喷嘴处压力应不小于0.2MPa,喷嘴直径不小于12mm,喷嘴离被试验项目的距离应不大于1.5m。

2.5.6煤油试验是在船体的焊缝上涂以煤油,利用煤油的渗透作用检查其是否渗漏的试验。具体做法是:在检查面的焊缝上涂白垩粉水溶液,其宽度小于40mm,干燥后进行试验,若周围气温在0℃以下,可用盐溶液或酒精作溶剂配制;在检查面焊缝的反面涂上足够的煤油,在试验过程中焊缝表面应保持煤油薄层;无渗出的煤油斑迹即为合格。

2.5.7 如试验中发现的缺陷严重或范围较大,修补后应用同样方法复试。如缺陷较微且范围较小,经验船师同意,修复后可用煤油方法复试。

2.6船舶下水前检验(包括轮机项目)

验船师确认船体主结构完整,焊缝质量合格,水下工程安装完毕,水下部分的船体外板已密性试验结束后,方可进行下水前检验。

2.6.1船舶主尺度测量及线型检查,应符合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的标准。

2.6.2舵设备及螺旋桨的检查,舵牢靠固定在零位上,下水时舵叶不能转动;螺旋桨固定可靠,不能转动。

2.6.3检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勘划是否正确。

2.6.4检查通海阀及水线以下船体外板开口已经处于关闭状态。

2.6.5船体涂装

2.6.5.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2.6.5.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2.6.5.3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

2.7舾装设备的检验

2.7.1 舵叶的制造检验

2.7.1.1流线型舵叶的制造检验

(1) 验船师应在舵叶封板前根据批准的图纸,检查装配的正确性,结构完整性和焊接质量。同时注意检查舵叶放泄旋塞的安装质量。

(2) 舵叶封板后进行外观检验,同时进行舵叶的相关尺寸测量。

(3) 舵叶封板后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为(0.005d+0.025)Mpa,其中d为满载吃水。

2.7.1.2平板型舵叶的制造检验

(1)根据批准的图纸,检查装配的正确性,结构完整性、焊接质量及进行舵叶的相关尺寸测量。

2.7.2 锚设备

(1) 检查锚的类型、数量和重量,以及锚链及附件的级别、直径和长度,并确认与批准的图纸相符。(特别注意核实锚与锚链之间的匹配是否合适。)

(2)检查锚机安装位置是否与图相符,锚机底座下甲板和结构是否按要求加强。

(3) 检查弃链装置是否按要求安装。

2.7.3系泊设备

检查系缆桩、导缆滚轮、紧缆器、绞缆机等设备的布置是否与图相符,检查其底座下甲板和结构的加强情况。

2.7.4 舷墙、栏杆及护舷材

根据法规、规范及审批图纸的要求,检查舷墙、栏杆及护舷材的布置、安装和焊接情况。

2.7.4.1船舶的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或栏杆,非自航船的两舷及自航船非旅客和船员经常活动和工作的场所,也可设其他有效的防护及防滑设施。

2.7.4.2船舶如设置舷墙,高度应不小于0.35m;如舷边过道太窄设置舷墙

有困难时,应在甲板上设置防滑设施,且甲板室外壁应装设扶手。

2.7.4.3船舶如设置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0.8m,栏杆的横杆间距应不大于0.23m,竖杆间距应不大于2.5m;客渡船如设置栏杆有困难应设置防滑扶手。

2.8乘客定额和载客处所

2.8.1 客船应在各载客处所的入口处或其他明显位置处标明载客人数。

2.8.2 下列处所不应核定载客:

2.8.2.1干舷甲板在船首防撞舱壁之前的处所;

2.8.2.2距机器处所或驾驶室的位置0.5m 之内的范围;

2.8.2.3燃油储存处所,船员工作和休息处所;

2.8.2.4扶梯及通道;

2.8.2.5顶棚甲板。

2.8.3 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按下述规定量取:

2.8.3.1面积以平均宽度乘以长度;

2.8.3.2量计围蔽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时,应以高出甲板(平台)约1.0m 的水平高度量取;

2.8.3.3量计甲板开敞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时,其宽度自舷侧水沟里边量起;无舷侧水沟和栏杆或舷墙位于水沟以内时,应自栏杆或舷墙里边量起;

2.8.3.4计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该面积内不载客的障碍物(含宽度小于0.6m 处所)所占的面积。

2.8.4 载客处所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85m。

2.8.5载客的围蔽处所通向开敞部分的出入口,处所内乘客人数在50 人及50 人以下为一个;处所内乘客人数在50 人以上为二个。出入口不应集中在一舷或一端,应分别布置在处所的两舷或两端。所有出入口(含梯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第3章 轮机建造检验

3.1基本要求

所有从事营业性的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客船不应设置LPG座舱机及汽油舷外挂机。[审图、建造;引用小法规1.1.1.1]

3.1.1 船舶的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装置、泵、风机和管系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批准图纸及有关法规的相应规定,验船师应重点考虑批准图纸操舵系统、货油、燃油系统防火布置、消防管系布置、受压容器等设计在船舶使用安全及防止污染方面是否满足现行生效法规的要求。[审图、建造;经验总结]

3.1.2机舱以及其它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效果应能满足机舱设备供气要求及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处所正常情况下气体浓度不至于产生爆燃危险。[建造;经验总结]

3.1.3船舶动力装置应能保证船舶在处于下列倾斜情况时仍能正常工作。 横倾:10° 纵倾:5°[建造;引用小法规3.3.2.1]

3.1.4主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能力,以确保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都能适当地控制船舶。[建造;引用小法规3.3.2.1]

3.1.5驾驶室与机舱控制主机的处所之间一般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设备。[建造;引用小法规3.3.4.1]。

3.1.6机舱至少应设有一个出入口,该出入口应有通向干舷甲板的金属梯道,其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出入。[审图、建造;引用小法规3.3.5.1]

3.1.7机舱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便于操纵和维修的防滑通道。[建造;引

用小法规3.3.6.1]

3.1.8各种管路、传动杆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建造;引用小法规3.3.7.1]

3.1.9轴系通过水密舱壁处应设有填料箱,其设置应便于接近和维修。[建造;引用小法规3.3.7.2]

3.1.10机械运转时,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建造;引用小法规3.3.8.1]

3.1.11船舶管系,特别是受压管系应在装船后按审批图纸要求或参照《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下简称建造规程)相关规定作压力试验。[建造,经验总结]

3.2 发动机装置

3.2.1 座舱式发动机安装

3.2.1.1 发动机外表检查,如发现有明显的缺陷,包括机座及机壳等主要零部件有明显的变型、裂纹及缺损或没能无晰的主要技术数据应进行必要的拆检及试验。[建造,经验总结]

3.2.1.2 检查主机定位、机座与基座之间的垫片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备使用或批准图纸要求,垫片的贴合检查应在机座螺栓未旋紧的情况下,用 0.05mm的测隙片插不进。[建造,经验总结]

3.2.1.3 检查紧配螺栓或止推块的安装应符合设备使用或批准图纸的要求。[建造,经验总结]

3.2.1.4 主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起动、换向、负荷运行、倒车及安全报警装置的试验。[建造,经验总结]

3.2.2舷外挂机的要求

3.2.2.1舷外挂机应用贯穿螺栓或等效设施可靠地固定在船的尾封板上。

[建造;引用小法规3.3.10.1]

3.2.2.2安装舷外挂机的尾阱应有足够的尺寸,以满足舷外挂机各运转工况的需要。[建造;经验总结]

3.2.2.3舷外挂机的操纵电缆和燃油软管应有效密封,油、气软管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如穿过船体结构应有效密封。[建造;引用小法规3.3.10.2]

3.2.2.4总功率小于等于40kW的舷外挂机,其转速和转向,可用单手柄操纵。总功率大于40kW的舷外挂机,应在船首设置手轮操纵台。操舵、档位控制的软轴长度和布置应能保证安全、可靠。[建造;引用小法规3.3.10.3] .

3.2.3 汽油机及汽油柜舱室

3.2.3.1一般要求

(1)汽油机的化油器应设一个认可的火焰回火限制器,使回火排气不能进入舱底。[建造,引用小规范5.3.2.1]

(2)设有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开敞舱室可不要求设置通风系统。设有汽油机的非开敞舱室应设置动力通风系统;设有汽油柜的非开敞舱室应设置自然通风系统。[建造,引用小规范5.3.2.2]

(3)机舱应与乘客处所分隔,并应能防止机舱油气进入乘客处所。[建造,引用小规范5.3.2.3]

(4)除开敞舱室外,机舱、汽油柜舱以及与这些舱室相连通的其他舱室中

的电气部件均应为防点燃型部件1。[建造,引用小规范5.3.2.4]

(5)排气管出口处应装设火星熄灭器或等效措施,其出口应尽可能远离机舱和汽油柜处所的排风口。[建造,引用小规范5.3.2.6]

3.2.3.2自然通风系统

(1)舱室应装设一个来自大气的进风口和一个通向大气的排风口,两者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建造,引用小法规5.3.3.1]

(2)进风口和排风口的截面积均应大于等于3000 mm2。[建造,引用小法规5.3.3.2]

3.2.3.3动力通风系统

(1)每一动力通风舱室的抽风机组的总排量Q应符合《小规则》相关规定。

(2)抽风机应为不会产生火花的结构型式。[建造,引用小法规5.3. 4.2]

(3)抽风机进气口的位置应低于舱室高度1/3处,其排风口应尽量与发动机排气管出口远离。[建造,引用小法规5.3.4.3]

(4)应在起动汽油发动机前4min开启抽风机。汽油机工作时应持续抽风。当抽风机因故关停时,应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建造,引用小法规5.3.4.4]

3.3 轴系(舵系)与推进器

3.3.1螺旋桨轴、舵杆[建造,经验总结]

3.3.1.1核查螺旋桨轴、舵杆等部件材质物理、化学性能资料,其机械性能及材质成份须符合批准图纸或《材料与焊接规范》要求。

3.3.1.2测量螺旋桨轴、舵杆加工尺寸及工作轴颈、法兰平面等工作、重要接触面加工精度均满足批准图纸要求。

3.3.2 轴系(舵系)定位及安装[建造,经验总结]

3.3.2.1轴系(舵系)定位安装在以下工程完成后进行:

(1)船体主甲板以下的船体结构装配完毕;

(2)轴系布置区域的上层建筑的装配及焊接完毕;

(3)轴系布置区域的舱室的焊缝检查及水密试验完毕;

(4)主机基座焊接完毕;

(5)船体局部临时支撑已割除。

3.3. 2.2轴系(舵系)理论中心线及加工孔[建造,经验总结]

(1)以船舶基线及中线为基准检查已经确定的轴系(舵系)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符合情况(如船体在船台上有横倾及纵倾应作相应修正);

(2)检查沿轴系(舵系)中心线加工的孔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各加工孔应与轴系(舵系)中心线同轴,同轴度不大于0.1MM; ②孔端面应与中心线垂直,垂直度不超过0.15MM/M;

③各加工孔圆度、圆柱度不应超过下表要求

3.3.2.3轴系安装

(1)检查螺旋桨轴安装后检查轴颈与前、后轴承的间隙,下部间隙等于零,左右二侧间隙接近总间隙的一半,配合间隙的允许值应符合批准图纸要

求。

(2)螺旋桨轴油封装置在安装完毕后应以最高工作压力密性试验三分钟,首、尾密封及油管接头无渗漏现象。

(3) 对带有键槽的螺旋桨,检查螺旋桨锥孔与轴、键与键槽的接触情况。对无键槽螺旋桨,确认轴向推入量,并符合批准图纸的要求。

(4) 检查螺旋桨锁紧螺帽的贴合及止动装置的固定,螺帽与导流帽的密封填料。

(5) 检查中间轴及推力轴安装。

(6)艉轴管以0.2MPa的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7)检查轴系法兰的偏移及曲折值, 其允许误差为:偏移不超过正负0.10 m m 、曲折不大于正负D x1 0-4 ( D 为被测法兰的外径,单位为毫米)。[引用CB/Z338 一 2005]。

(8)检查轴系法兰紧配螺栓的安装及螺栓孔与螺栓的加工精度。

(9)检查液压联轴器的安装。

(10)检查齿轮箱的安装。

3.3.2.4舵系安装

(1) 检查舵杆、舵叶及舵柄连接及套合情况。检查舵轴承压入时的压紧情况,压入量与压紧力应符合批准的技术文件。

(2) 查明舵系装配间隙,以及舵下平面与舵托的平面间隙符合批准的图纸。

(3)检查舵叶转动灵活及零位勘划正确。

3.4船舶管系

3.4.1一般要求

3.4.1.1对船舶安全重要的管系、阀件和附件应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其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来制造。[审图、建造,引用小法规3.3.12.1]

3.4.1.2排水孔的出水口位置如低于干舷甲板,应设置止回阀装置或防浪阀。[建造、经验(较规范要求高)]

3.4.1.3油船的货油舱均应设有透气管,其出口端应装有防火网。[建造,引用小规范5.5.1.2]

3.4.2燃油系统

3.4.2.1燃油箱柜燃油箱柜的结构、布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建造,引用小规范5.5.2]

(1)燃油箱柜的布置应避免因船舶碰撞而造成溢油,其处所应能保证有效通风。

(2)燃油箱柜安装前应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小于0.02MPa。

(3)燃油箱柜及燃油管法兰接头不应位于发动机排气管的正上方,且其间距应大于等于450mm。

(4)柴油机燃油箱柜上应装有泄放装置、液位计、空气管。空气管内径应不小于注入管内径。如采用玻璃管式液位计,应为自闭式,且应设有防护罩。液位计禁止使用塑料管。燃油箱柜下面应设置滴油盘或采用等效的简易装置。

(5)汽油箱柜应安装在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处。箱柜体上不得设置泄油管。液位指示器(如有时)应为无火花型。汽油箱的注油应尽可能避免静电产

生,其注油应采用经认可的方式进行。密封盖应设有带呼吸的装置。

(6)汽油箱柜容积大于30L时,应以能防止滑动的箍带将其固定;小于30L的油箱可为手提式。

(7)燃油箱柜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最小壁厚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3.4.2.2燃油管路[建造,引用小规范5.5.3]

(1)燃油管路应采用无缝退火铜管、铜镍合金管或等效性能的金属管制成。柴油管路也可采用铝合金管。

(2)燃油管路采用软管时,应采用有保护的耐火耐油软管。

3.4.3冷却水系统[建造,引用小规范5.5.5]

3.4.3.1冷却水管的安装和布置应能保证在各种装载状态下能为动力设备及其它用水设备提供足够的用水,一般应设 2 只海水吸口,保证在航行状态下冷却水泵能从海底阀吸入江水。

3.4.3.2一般情况下舷侧进水口处应设江水箱,江水箱应装有孔板,其有效流通面积应不小于进水阀流通面积的3倍。

3.4.4 排气系统[建造,引用小规范5.5.4]

3.4.4.1主机排气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绝热层表面温度,一般应小于等于60℃。

3.4.4.2排气管路一般应向上导出,若须经船侧或船尾导出时,应防止江水倒灌。

3.4.4.3排气管与船体的连接应保证水密。

3.4.4.4主机排气管一般应设置有效的消声器。消音器的结构应便于清洗和检修。

3.4.5舱底水设施[建造,引用小规范5.5.6]

3.4.5.1推(拖)船、工程船、船长大于15m的座舱机载客船舶应设置1台动力舱底泵,该泵可为机带泵或可携式动力泵;第五类客船和其他船舶可只设1台手动舱底泵。

3.4.5.2非水密舱室的舱底水可用盛水器具(如水桶等)排出,对人员不易进入又必须排水的舱室应设1台手动舱底泵。

3.4.5.3动力舱底泵的排量应大于等于2m3/h,舱底水管内径应大于等于25mm。手动舱底泵的排量应大于等于1m3/h。

3.4.5.4动力舱底泵可兼作他用,但不可作为油泵。

3.4.6 消防管系

3.4.6.1一般要求[建造,引用小法规5.3.1]

(1)船长超过15m的客船(第五类客船除外)应设有水灭火系统。如不设专用消防泵,则舱底泵、压载泵均可兼作为消防泵。

(2)消防泵及消防总管的布置应确保有水柱能喷射至乘员所能到达的任何处所。

(3)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尺寸应能保证有效分配消防泵最大出水量的需要。

(4)每个消火栓应至少配备一根消防水带或消防软管

和一支水枪,水枪应是水柱/水雾两用形式。

3.4.6.2 灭火系统的安装[建造,经验总结]

(1) 检查消防泵及应急消防泵的位置、数量、排量及压头。

(2) 检查消防管路、消火栓的布置及消防水带的配置。

(3)消防管路装船后以 1.25 倍的设计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3.5操舵系统

3.5.1一般要求[建造,引用小规范5.7.1]

3.5.1.1操舵装置应能确保航行时对船舶航向可靠的操纵。

3.5.1.2操舵装置一般应装设舵角限制器,舵角限制器的安装位置应比最大转角大1°30’。

3.5.1.3对急流航段船舶动力操舵装置,还应备有应急能源,应急能源可为蓄能器或手动液压泵。

3.5.2操舵时间要求[建造,引用小法规3.3.27]

3.5.2.1对主操舵装置,应满足船舶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º所需时间不超过下列规定:急流航段为15s;其他航区为小于20s。

3.5.3 舵机安装[建造、经验总结]

3.5.3.1检查操舵装置的各部件安装牢固可靠并符合批准图纸及使用的要求。

3.5.3.2 检查舵机安装位置正确和零位正确无误。核对驾驶室、舵机间舵角指示器与舵叶之间的转角误差符合批准图纸或使用的要求。

3.5.3.3检查机械舵角限制器与电控型舵机的舵角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等。

3.5.3.4检查安全阀、溢流阀等舵机保护部件处于适用状态。

3.6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检验[建造、经验总结]

3.6.1基本规定

3.6.1.1防止船舶污染设施除满足《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3.6.2 防止船舶油类污染检验

3.6.2.1 检查设备的型号、规格、结构与布置与审批图纸的符合性。

3.6.2.2 检查油污水贮存舱(柜)及污油舱(柜)的结构、布置及容积。

3.6.2.3 检查油污水排放管路及标准排放接头的布置。

3.6.2.4 检查油船压载水及洗舱水的贮存舱(柜)。

3.6.2.5 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效用试验。

3.6.2.6 检查燃油舱舱壁与船体外板间距的布置情况。

3.6.2.7 检查有关管路的布置和固定情况。

第4章 电气建造检验

4.1 基本要求

4.1.1 检查电缆和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和布置是否和业经批准的图纸一致。

4.1.2 电气设备的检验一般包括电缆托架及贯穿件检验,电缆敷设检查、电气设备安装检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4.2 电缆或电线敷设检验

4.2.1 电缆或电线的选择

4.2.1.1 船上安装的电缆或电线应该是船用电缆或电线,并具有船用产品证书。所有电缆或电线和电气设备的外接电缆或电线至少应为滞燃型。

4.2.1.2 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的电缆或电线必须固定敷设,可携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移动软电缆。

4.2.1.3 除通信和仪表使用外,电缆或电线的导体截面积不小于1mm2。

4.2.2 电缆或电线的支撑和固定

4.2.2.1 电缆或电线应采用支承件或管子固定,不得直接安装在舱壁或甲板上。

4.2.2.2 电缆或电线支架、支承、附件均应采用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或经适当的防蚀处理,电缆或电线紧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宽度以避免损伤电缆或电线护套。

4.2.2.3 电缆或电线支承件应离开普通管路至少5Omm,离开热管路至少l50mm。

4.2.3 电缆或电线敷设的检查

4.2.3.1 确认电缆或电线应尽可能平直和易于检修,电缆或电线的宽边一般不应超出电缆或电线支架,暗式敷设时,敷设路线上的封闭板必须便于检修。

4.2.3.2应避免在有潮气凝结滴水和有油、水浸入的场所敷设电缆或电线,电缆或电线与舱壁、甲板应至少有2Omm 的距离,与滑油、燃油舱壁应至少有50mm 的距离,与热源的表面应至少有100mm的距离,电缆或电线穿过通道甲板时,应采用金属导管或围框加予保护,其高度不得低于甲板面100mm。

4.2.3.3电缆或电线贯穿水密隔舱壁或甲板时应保证水密,电缆或电线一般不应穿越水舱,如无法避免时,可用单根无缝钢管敷设,管子及其舱壁的焊接均应保证水密,并应有防蚀措施。电缆或电线严禁穿越油舱。

4.2.3.4防止电缆或电线受到机械损伤,露天敷设的电缆或电线应采用金属罩管或金属管敷设;电缆或电线穿过无水密和防火要求的船舶结构时,应采用电缆或电线管、电缆或电线筒或电缆或电线围框保护,或者采用铅皮或橡胶等软性材料包扎电缆或电线在孔口处的部位做衬垫。

4.2.3.5电缆或电线分支应采用接线盒,接线盒的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应不低于所分支电缆或电线的工作电流和工作电压。电缆或电线的连接应注意金属护套、铠装和管道的有效接地。

4.3 电气设备的检验

4.3.1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容易接近的位置和高度,留有足够的空间,并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其外壳防护型式、等级应与其安装处所相适应,并确认传动部分有防护罩。

4.3.2 确认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而有爆炸性危险的处所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是适合于爆炸气体环境用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

4.3.3 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的后面和上方,确认应无油、水管路以及无油、水柜。若不可避免时应检查防护措施的合理性。

4.3.4 确认蓄电池组与充电装置没有安装在同一舱室,但应尽量靠近;蓄电池组不准安放于居住区域内,充电时不产生有害气体的气密蓄电池例外;确认蓄电池组均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的防护措施

4.3.5 活动金属桅杆与底座连接处应确认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3.6 发电机组应尽可能安装成使其转轴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其它卧式电动机,也应尽量使其转轴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安装。

4.3.7 船舶各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满足规范要求,具体参见中国船级社《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第6.2.4.3章节相关要求。

4.3.8 检查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的可靠性,确认接地设施和接地导体的规格,具体参见中国船级社《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第6.2.3章节相关要求。

第5章 船舶安全设备的检验

5.1 无线电通信设备

5.1.1 无线电通信设备(除便携式外)应由两套电源供电。对船长小于10m,主电源仅设一组蓄电池的船舶,可仅设一套电源供电。

5.1.2 可携式无线电通信装置应至少另配置一组相同容量的备用电池。

5.1.3 应设置无线电设备分配电箱,且该箱由主配电板(或由助航分配电板)供电;

5.1.4 无线电设备应有效接地。

5.1.5 天线的位置与烟筒/桅杆及其上层建筑物等其他金属物体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

5.2航行设备

5.2.1 磁罗经的度盘的照明必须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度盘直径小于100mm时可仅由主电源供电)。

5.2.2 雷达应由主配电板设单独馈电线进行供电,对使用DC24V电源电压的雷达可由蓄电池充放电板设单独馈电线进行供电,并有效接地。

5.2.3 磁罗经应尽可能安装在水平面和船的中线上,首向基准线应指示船首方向,误差不得大于±0.5°。必要时进行水平和对中检查。

5.2.4 采用独立于主机的发电机组作主电源且探照灯电源为AC220V 电源时,探照灯的功率不小于1Kw;主电源为蓄电池组时,探照灯的功率不小于0.1Kw;探照灯应设独立馈电线供电。

5.3 信号设备

5.3.1 航行灯控制箱应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的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当主电源采用蓄电池组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5.3.2 号灯的型号(类型)所对应的相对位置、能见距离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要求,白闪光灯应布置在桅杆横桁,不应在桅杆顶部。

5.3.3 舷灯斗前遮板的宽度不超过光源的内侧,内侧遮板长度取0.6m;后遮板的宽度应尽量接近但不超过对舷灯规定的水平光弧(112.5°),遮板的高度应至少等于灯高;舷灯遮板和底板的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尾灯应安置在船尾纵中剖面接近船尾处,但不应高出舷灯。

5.3.4 每只航行灯和信号灯应由航行灯控制箱或信号灯控制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且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和信号灯发生故障时的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装置(采用蓄电池组供电时可仅设视觉报警信号)。

5.3.5 核查号型、号旗的配备数量、颜色、尺寸及存放。

5.4消防及救生设备的检查

5.4.1按批准图纸检查消防用品和救生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其安放位置。

5.4.2手提灭火器如采用泡沫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9L;乳采用CO2 型或干粉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5kg。

5.4.3救生衣应按船员及乘客分布情况安放在附近显见易取之处; 救生圈应合理分散布置在船舶两舷和人员容易到达的地方。

5.4.4救生圈上应以明显耐久的字迹在其一面写明船名、船籍港,其另一面以汉语拼音写明船名、船籍港。

5.4.5救生圈、救生衣上应有明显耐久的字迹标明其型号、制造厂名、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儿童救生衣的内外两面,均应有明显耐久的“儿童专用”字样。

第6章 船舶吨位丈量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船舶的总吨位GT=K1(V1+V2+V3),船舶的净吨位NT=K2GT,其中V1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

积,V2为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容积,V3为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载货

开敞处所的容积,K1及K2按法规选取。

6.1船舶吨位丈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6.1.1船舶吨位丈量可分下水前和完工后两次进行,下水前主要测量船舶主尺度主船体型值;完工后主要测量上层建筑、甲板室及舱口等与吨位相关的结构尺寸(如在下水前与吨位相关的结构已完工,也可在下水前一并进行)。

6.1.2进行下水前船舶吨位丈量时,至少主船体与吨位有关的结构已完工并经验船师检验合格。

6.1.3进行完工后船舶吨位丈量时,主船体、上层建筑、甲板室及舱口等与吨位有关的结构已完工并经验船师检验合格。

6.2船舶吨位丈量相关要求

6.2.1船舶吨位丈量以m3为计算单位,容积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量计所得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总吨位和净吨位小于1时取1。

6.2.2在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写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6.2.3列入总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

的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外表面。

6.2.4与吨位丈量相关的测量值应取至cm。

6.2.5丈量船舶吨位,应提交以下完工图纸:船体说明书、总布置图、船中横剖面图、基本结构图、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邦金曲线图。

6.2.6测量主船体型值时,应至少抽查3个典型横剖面的型值。

6.2.7常规剖面的测量点数应不小于5 个(含船底和甲板);折线剖面的测量点数应不小于折角线数加2 个;有隧道的船舶,隧道部分测量点数应不小于3 个。

第7章倾斜试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7.1倾斜试验

倾斜试验是通过测量试验状态的船舶吃水和测量横向移动某些已知重量产生的船舶横倾角,按照船舶静力学基本原理,确定空船的重量和重心位置。

7.1.1船舶倾斜试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1.1.1船舶应在建造或改装完工时,才进行倾斜试验,试验时应为空船状态。如受条件限制,船舶难以达到空船状态时,可允许有少量多余物件或不足物件,但多余或不足的重量应不超过空船重量的2%。多余物件中,试验所需的设备、人员及必要的压载不受这个数据限制。

7.1.1.2船厂已做好试验前各项准备工作

7.1.2倾斜试验相关要求

7.1.2.1试验应尽量安排在船坞内进行,或安排在平静、不受外来干扰的围蔽水域(浪级不超过2级)内进行;船舶四周及船底应留有充分的水空间,保证船舶在试验过程中不触及任何障碍物。

7.1.2.2试验应在平静的、风力不大于蒲氏2级的天气条件下进行。

7.1.2.3倾斜试验时,所有舱柜应尽量减少自由液面的存在,除少量允许存在自由液面的非满载液体舱柜外,其余所有的液体舱柜应抽空或灌满;液体舱之间所有可连通的阀门或横贯装置应关闭;船上可能产生摇摆或移动的装置、设备及物件等,均应加以固定;船舶在试验时的初始横倾角不应超过0.5°;挂锤位置尽可能设置在船纵中剖面处。

7.1.2.4摆线长度一般不小于1.5米;试验所用移动重量应能使船舶在试验状态下每舷最大产生2~4°的横倾角,如受船型或条件限制,要达到该

要求有困难时,经验船师同意可适当放宽,但每舷最大横倾角一般应不小于1°;横倾力矩测量数据不应偏离检查线的4%。

7.2系泊试验[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

7.2.1 试验条件

7.2.1.1设计单位或船厂编制系泊试验大纲,并经用船单位确认和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7.2.1.2船舶各项试验项目的工程安装完毕,船厂质检已完成预检合格。

7.2.1.3船厂已经提交船舶设备、机电设备、船舶各系统的材质及船用产品证书、制造过程中的各种试验证件及装船后的检验安装测量记录。

7.2.1.4试验场所应整洁、畅通和有足够的照明 、并采用适当的安全和防火措施。

7.2.2 试验要求

7.2.2.1试验由船厂主持、船舶检验机构、用船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仅参加首制船的试验)。

7.2.2.2系泊试验所使用的测试设备和仪器具有国家有关请客单位签发牟有效合格文件,测试单位和测试人员应具有相应原资质。

7.2.2.3每个项目的试验结果应符合适用法规、规则 、规范或标准的规定 。

7.3航行试验 [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

7.3.1船舶试航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3.1.1船舶试航前,试航证书签发机构应确认船舶应完成的检验项目已经交验合格,重点对船舶以下基本条件进行确认:

(1)系泊试验合格,无影响航行试验的遗留项目;

(2)船体结构及强度经检验机构批准;

(3)倾斜试验已完成,完工稳性校验合格;

(4)航行试验大纲已经检验机构批准;

(5)载重线已勘划,水密、风雨密完整性经检验合格;

(6)主、辅机械设备(包括主机启动、换向)安装、试验情况正常;

(7)应根据试航人数增配救生设备,救生设备布置到位,处于即时可用状态,救生衣数量应满足试航人数的110%;

(8)消防设备经检验、试验正常;

(9)舵设备、锚设备经检验、试验正常;

(10) 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检验、试验情况正常;

(11)舱底排水系统及防止油污设备、压载水系统检验、试验情况正常;

(12)报警及安全设备经试验正常。

7.3.1.2 船舶试航前,要求船东或船舶制造厂确认船舶应完成的项目已完成,并且对船舶以下基本条件进行确认:

(1) 船舶试航装载工况较完工稳性计算书基本装载工况更为恶劣时,则应补充计算 试航工况的稳性,并经检验机构批准或认可;

(2) 吃水变化小的不载货船舶(如拖轮),应根据实船配载,提交试航工况稳性计算,如试航人数减船员人数超过12人时,尚应按客船要求补充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除外),并经检验机构批准或认可;

(3) 对全回转拖轮,船舶制造厂应会同船舶设计单位和船东制定安全航速测试方案,以保障有关操舵试验的安全,该方案尚应并提交备案;

(4) 核实实船配载情况,确保实船配载与完工稳性或试航稳性的装载情况相符。

7.3.2 相关试航要求

7.3.2.1 试航期间,与试航无关的人员不得上船;

7.3.2.2 船舶试航区域符合该船批准的航区限制,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试航;

7.3.2.3 禁止在主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 重点捕捞、城市取水口、水源保护区试航;禁止工程船舶在铺设有水下管 线等设施的水域进行试挖作业;

7.3.2.4 试航期间,验船人员不得干涉船长为保证船舶试航安全而做出的相应操作。

7.3.3船舶航行试验按已经检验机构批准的航行试验大纲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内容逐项进行。

第8章 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8.1 船舶建造完工后,验船师应要求船厂按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第24 章的规定提交船厂质量证明书及相关材料。

8.2船舶证书的签发

经上述检验合格的船舶,提交的完工资料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按规定流程签发相关法定检验证书。

附表一 船舶图纸审查要点

附表二 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

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第1章 通则 ......................................................................................................3

1.1目的 .................................................. 3

1.2适用范围 .............................................. 3

1.3 船舶检验的依据 ........................................ 3

1.4设计图纸审查 .......................................... 3

1.5检验申请及一般规定 .................................... 4

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 5

第2章 船体建造检验 ......................................................................................6

2.1船体材料及放样检查 .................................... 6

2.2船体装配检验 .......................................... 6

2.3船体焊接检验 .......................................... 7

2.4焊缝无损检测 .......................................... 8

2.5船体密性试验 .......................................... 8

2.6船舶下水前检验(包括轮机项目) ........................ 10

2.7舾装设备的检验 ....................................... 10

2.8乘客定额和载客处所 ................................... 12

第3章 轮机建造检验 ..................................................................................... 14

3.1基本要求 ............................................. 14

3.2 发动机装置 ........................................... 15

3.3 轴系(舵系)与推进器 ................................. 17

3.4船舶管系 ............................................. 19

3.5操舵系统 ............................................. 23

3.6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检验[建造、经验总结] ...... 24

第4章 电气建造检验 ..................................................................................... 25

4.1 基本要求 ............................................. 25

4.2 电缆或电线敷设检验 ................................... 25

4.3 电气设备的检验 ....................................... 26

第5章 船舶安全设备的检验 ......................................................................... 28

5.1 无线电通信设备 ....................................... 28

5.2航行设备 ............................................. 28

5.3 信号设备 ............................................. 29

5.4消防及救生设备的检查 .................................. 29

第6章 船舶吨位丈量 ..................................................................................... 31

6.1船舶吨位丈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31

6.2船舶吨位丈量相关要求 .................................. 31

第7章倾斜试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 33

7.1倾斜试验 ............................................. 33

7.2系泊试验[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

大纲》] .................................................. 34

7.3航行试验 [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

大纲》] .................................................. 34

第8章 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 37

附表一 船舶图纸审查要点 ......................................... 38

附表二 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 ................................... 42

第1章 通则

1.1目的

为落实强化船舶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现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质量,指导验船人员进行内河小型钢质船舶建造检验,促进船舶检验机构建造检验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2适用范围

1.2.1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等)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20米的民用钢质船舶的建造(含改建)检验。

1.2.2本指南仅对验船师在建造(含改建)检验过程中执行法规和规范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但不能替代法规和规范,当本指南与法规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法规和规范为准。

1.3 船舶检验的依据

现场检验的依据:条例、法规、程序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接受的CCS相关规范、技术标准、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本检验指南所指的条例、法规、规范分别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和《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

1.4设计图纸审查

根据《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的规定,船舶建造前,应按规定将图纸资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建造(含改建)检验。

1.4.1图纸审查一般程序

图纸审查原则上一般应经过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准等程序。初审人员应根据船舶种类,按现行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审查设计图纸,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复审人员应对复审项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验证,对《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进行复核。

1.4.2图纸审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4.2.1审图人员应首先对送审图纸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等进行梳理,明晰审图依据,并根据船舶种类,按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对送审图纸进行预审,审查送审图纸是否齐全。

1.4.2.2复审人员(如有时)重点复查法规的适用性、图纸是否齐全等,对重点图纸及项目进行复查、验证。

1.4.2.3图纸审查要点如附表一所示。

1.5检验申请及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规定,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含改建)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受理建造(含改建)检验时,须要求申请方提交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和业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

现场验船师在检验之前应熟悉业经批准图纸,并在整个建造过程中,认真理解批准图纸,当发现批准的图纸与有关规范、法规或规则不符时,有责任及时反馈给审图单位。

对必须参加的检验项目(可参照附表二),验船师应在船厂质检部门预检合格后,在船厂检验员陪同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相应的记录表上签署。如发现不合格项,应书面通知(如采用检验意见通知书)船厂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情况。

船体的主体材料、救生圈和救生衣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主机、推进装置、电气设备、防污染装置、压力容器等主要设备应具有合格的船用产品证书。现场验船师应在船舶建造检验的各个环节(不局限于某个环节),在材料和设备装船之前,查阅其船用产品证书,核对钢印或检验标志。

1.6 船舶开工前检查

1.6.1建造船舶应按《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开工前检查。

1.6.2验船师应按法规、规范、相关文件和施工工艺的要求逐项检查落实,合格后签发开工前备忘录。

1.6.3船厂应对建造船舶制定相应合适的报检计划,并与验船师商定;原则上应保证验船师能方便地进行所有项目的检验。

1.6.4检验现场的环境条件应满足防护安全和健康要求,如果检验环境和条件不足以保障健康和安全时,应向船厂提出,协调解决,情况严重时验船师可拒绝检验。

第2章 船体建造检验

2.1船体材料及放样检查

2.1.1 对钢板和型材进行外表检查,材料不得有明显外观缺陷。

2.1.2检查焊接材料保管情况(随机抽查)。

2.1.2.1各类焊条必须分类、分牌号、分批存放,避免混批。

2.1.2.2焊条必须存放于通风良好、干燥的仓库内。

2.1.3船体放样检查

应按建造标准对样台放样或电脑放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垂线间长、型宽、型深、首舷弧、尾舷弧、梁拱和1-2个站的型值。

2.2船体装配检验

2.2.1 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应要求船厂按批准图纸施工,核查建造船舶的结构、布置、装配精度、构件尺寸与批准图纸的符合性,若发现船图不一致时应及时制止、纠正。

2.2.2验船师在进行结构检验时,应注意促使船厂施工时避免发生以下情况:

2.2.2.1 构件剖面的突然变化(高度/宽度/厚度)。不等厚结构的过渡:一般地,所有不等尺寸结构相连接时的过渡区的长度是高度、宽度或厚度差值(大于或等于4mm时)的4倍。

2.2.2.2 同一区域过于密集或邻近的开孔。

2.2.2.3 某构件两侧构件的不对中。强力构件的错开量一般不大于较薄板厚的1/3;一般构件不大于较薄板厚的1/2。

2.2.2.4 构件趾端、切口端部、构件特别是主要构件的连接肘板或端肘板的趾端与焊缝重叠。

2.2.3 结构装配检查时,验船师应注意对定位焊进行检查:定位焊的数量应尽量减少,定位焊缝应具有足够的长度,对一般强度钢,应不小于30mm,定位焊的质量应与施焊的焊缝质量相同,定位焊的缺陷应在施焊前清除干净;不在交叉焊缝和构件端部使用定位焊;如果需要在构件端部、焊道的端部使用定位焊,定位焊长度建议不小于100mm。

2.3船体焊接检验

2.3.1建造厂从事船舶及其产品焊接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认可的《焊工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与证书等级相应的焊接工作。

2.3.2验船师应在建造检验过程中对业经批准的《焊接规格表》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焊缝质量,如发现不合格项,应书面通知(如采用检验意见通知书)船厂限期整改,并检查落实情况。

2.3.3 验船师在进行焊接检验时,除对业经批准的《焊接规格表》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外,尚应注意重点检查以下要求的执行情况:

2.3.3.1构件端部、构件切口趾端是否按要求进行“包角焊接”或称“绕焊”。正确做法应是:焊缝长度在300mm 以内者,一律采用连续焊;骨材端部的包角焊的焊缝长度应为骨材的高度或不小于75mm,取其大者;纵骨切断处端部削斜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1 个肋距;骨材端部削斜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削斜长度。骨材端部以焊接固定时,其加强焊长度应不小于骨材高度;各种构件的切口、切角、开孔(如流水孔、透气孔等)的两端

的包角焊,当板厚大于12mm时,包角焊长度应不小于75mm;当板厚小于或等于12mm 时,包角焊长度应不小于50mm。

2.3.3.2对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100mm,且对接焊缝与角接焊缝之间的平行距离应不小于30mm。

2.3.3.3对接焊缝在手工焊时材料厚度不大于4mm,半自动焊和自动焊时材料厚度不大于6mm,可不开坡口。超过上述板厚则应开单面或双面坡口焊接。

2.3.3.4板厚小于4mm 的次要结构,可采用单面或双面交错点焊。

2.4焊缝无损检测

2.4.1 船体焊缝的内部质量可采用射线、超声波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检测的评定标准应经验船师同意。

2.4.2船体焊缝无损检测的数量和范围由船厂和验船师商定,但不小于内河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规定,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检查位置或适当增加检查范围。

2.4.3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认可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的种类和等级的无损检测工作。

2.4.4 当无损检测发现焊缝内部有不允许存在的缺陷,并认为该缺陷有可能延伸时,则应在其延伸方向(一端或两端)增加检测范围,直至达到邻近合格的焊缝为止。

2.4.5当无损探伤一次合格率<80%时,对于已检测出缺陷的焊缝,追加检测应分别向缺陷焊缝两端延伸。

2.5船体密性试验

2.5.1 在进行船体密性试验前,船厂应确保被检查部位的装配和焊接工作已全部完成且焊缝质量经检验合格,各工艺性临时开口均已封妥,各舱的人孔盖、舱口围板、水密舱口盖、空气管、测量管以及舱内密性构件上的附件、管子法兰等已安装完毕,试验部位的焊缝未涂油漆、水泥或敷设隔热材料等。

2.5.2 船体密性试验可以根据船体结构强度和对密性的不同要求,采用压水、充气、冲水、真空或煤油试验等方法。液体舱柜必须用压水或充气法试验。除液体舱柜外的其它处所可用冲水或煤油方法试验。

2.5.3 压水试验时,应将水灌至所规定的高度,15min 后,在该压头下检查有关结构和焊缝不应有变形和渗漏现象。

2.5.4 充气试验时应装有2 只压力表,其量程不应大于0.2Mpa,且装有减压阀。也可用内盛液体的U 形管代替压力表,U 形管两边液面的高度差应能产生试验所要求的压力值。充气试验压力一般为0.021Mpa,在此压力下保持15min 无明显压降时,将舱内气压降至0.014Mpa,然后喷涂或刷肥皂水进行检查。在环境温度低于0℃进行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如全部液舱内均采用充气试验时,则至少应对每种类型的液舱提供1 个作水压试验。

2.5.5 冲水试验时,喷嘴处压力应不小于0.2MPa,喷嘴直径不小于12mm,喷嘴离被试验项目的距离应不大于1.5m。

2.5.6煤油试验是在船体的焊缝上涂以煤油,利用煤油的渗透作用检查其是否渗漏的试验。具体做法是:在检查面的焊缝上涂白垩粉水溶液,其宽度小于40mm,干燥后进行试验,若周围气温在0℃以下,可用盐溶液或酒精作溶剂配制;在检查面焊缝的反面涂上足够的煤油,在试验过程中焊缝表面应保持煤油薄层;无渗出的煤油斑迹即为合格。

2.5.7 如试验中发现的缺陷严重或范围较大,修补后应用同样方法复试。如缺陷较微且范围较小,经验船师同意,修复后可用煤油方法复试。

2.6船舶下水前检验(包括轮机项目)

验船师确认船体主结构完整,焊缝质量合格,水下工程安装完毕,水下部分的船体外板已密性试验结束后,方可进行下水前检验。

2.6.1船舶主尺度测量及线型检查,应符合船舶检验机构同意的标准。

2.6.2舵设备及螺旋桨的检查,舵牢靠固定在零位上,下水时舵叶不能转动;螺旋桨固定可靠,不能转动。

2.6.3检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勘划是否正确。

2.6.4检查通海阀及水线以下船体外板开口已经处于关闭状态。

2.6.5船体涂装

2.6.5.1船体在满载水线以上与满载水线以下位置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

2.6.5.2船体颜色应与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2.6.5.3载重线标志和水尺的涂料颜色应确保其能清晰可见。

2.7舾装设备的检验

2.7.1 舵叶的制造检验

2.7.1.1流线型舵叶的制造检验

(1) 验船师应在舵叶封板前根据批准的图纸,检查装配的正确性,结构完整性和焊接质量。同时注意检查舵叶放泄旋塞的安装质量。

(2) 舵叶封板后进行外观检验,同时进行舵叶的相关尺寸测量。

(3) 舵叶封板后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压力为(0.005d+0.025)Mpa,其中d为满载吃水。

2.7.1.2平板型舵叶的制造检验

(1)根据批准的图纸,检查装配的正确性,结构完整性、焊接质量及进行舵叶的相关尺寸测量。

2.7.2 锚设备

(1) 检查锚的类型、数量和重量,以及锚链及附件的级别、直径和长度,并确认与批准的图纸相符。(特别注意核实锚与锚链之间的匹配是否合适。)

(2)检查锚机安装位置是否与图相符,锚机底座下甲板和结构是否按要求加强。

(3) 检查弃链装置是否按要求安装。

2.7.3系泊设备

检查系缆桩、导缆滚轮、紧缆器、绞缆机等设备的布置是否与图相符,检查其底座下甲板和结构的加强情况。

2.7.4 舷墙、栏杆及护舷材

根据法规、规范及审批图纸的要求,检查舷墙、栏杆及护舷材的布置、安装和焊接情况。

2.7.4.1船舶的两舷均应设置舷墙或栏杆,非自航船的两舷及自航船非旅客和船员经常活动和工作的场所,也可设其他有效的防护及防滑设施。

2.7.4.2船舶如设置舷墙,高度应不小于0.35m;如舷边过道太窄设置舷墙

有困难时,应在甲板上设置防滑设施,且甲板室外壁应装设扶手。

2.7.4.3船舶如设置栏杆,其高度应不小于`0.8m,栏杆的横杆间距应不大于0.23m,竖杆间距应不大于2.5m;客渡船如设置栏杆有困难应设置防滑扶手。

2.8乘客定额和载客处所

2.8.1 客船应在各载客处所的入口处或其他明显位置处标明载客人数。

2.8.2 下列处所不应核定载客:

2.8.2.1干舷甲板在船首防撞舱壁之前的处所;

2.8.2.2距机器处所或驾驶室的位置0.5m 之内的范围;

2.8.2.3燃油储存处所,船员工作和休息处所;

2.8.2.4扶梯及通道;

2.8.2.5顶棚甲板。

2.8.3 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按下述规定量取:

2.8.3.1面积以平均宽度乘以长度;

2.8.3.2量计围蔽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时,应以高出甲板(平台)约1.0m 的水平高度量取;

2.8.3.3量计甲板开敞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时,其宽度自舷侧水沟里边量起;无舷侧水沟和栏杆或舷墙位于水沟以内时,应自栏杆或舷墙里边量起;

2.8.3.4计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该面积内不载客的障碍物(含宽度小于0.6m 处所)所占的面积。

2.8.4 载客处所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85m。

2.8.5载客的围蔽处所通向开敞部分的出入口,处所内乘客人数在50 人及50 人以下为一个;处所内乘客人数在50 人以上为二个。出入口不应集中在一舷或一端,应分别布置在处所的两舷或两端。所有出入口(含梯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第3章 轮机建造检验

3.1基本要求

所有从事营业性的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客船不应设置LPG座舱机及汽油舷外挂机。[审图、建造;引用小法规1.1.1.1]

3.1.1 船舶的主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装置、泵、风机和管系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批准图纸及有关法规的相应规定,验船师应重点考虑批准图纸操舵系统、货油、燃油系统防火布置、消防管系布置、受压容器等设计在船舶使用安全及防止污染方面是否满足现行生效法规的要求。[审图、建造;经验总结]

3.1.2机舱以及其它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处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效果应能满足机舱设备供气要求及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处所正常情况下气体浓度不至于产生爆燃危险。[建造;经验总结]

3.1.3船舶动力装置应能保证船舶在处于下列倾斜情况时仍能正常工作。 横倾:10° 纵倾:5°[建造;引用小法规3.3.2.1]

3.1.4主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能力,以确保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都能适当地控制船舶。[建造;引用小法规3.3.2.1]

3.1.5驾驶室与机舱控制主机的处所之间一般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设备。[建造;引用小法规3.3.4.1]。

3.1.6机舱至少应设有一个出入口,该出入口应有通向干舷甲板的金属梯道,其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出入。[审图、建造;引用小法规3.3.5.1]

3.1.7机舱各种设备的布置,应有便于操纵和维修的防滑通道。[建造;引

用小法规3.3.6.1]

3.1.8各种管路、传动杆通过水密舱壁时,应保证水密。[建造;引用小法规3.3.7.1]

3.1.9轴系通过水密舱壁处应设有填料箱,其设置应便于接近和维修。[建造;引用小法规3.3.7.2]

3.1.10机械运转时,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建造;引用小法规3.3.8.1]

3.1.11船舶管系,特别是受压管系应在装船后按审批图纸要求或参照《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下简称建造规程)相关规定作压力试验。[建造,经验总结]

3.2 发动机装置

3.2.1 座舱式发动机安装

3.2.1.1 发动机外表检查,如发现有明显的缺陷,包括机座及机壳等主要零部件有明显的变型、裂纹及缺损或没能无晰的主要技术数据应进行必要的拆检及试验。[建造,经验总结]

3.2.1.2 检查主机定位、机座与基座之间的垫片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备使用或批准图纸要求,垫片的贴合检查应在机座螺栓未旋紧的情况下,用 0.05mm的测隙片插不进。[建造,经验总结]

3.2.1.3 检查紧配螺栓或止推块的安装应符合设备使用或批准图纸的要求。[建造,经验总结]

3.2.1.4 主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起动、换向、负荷运行、倒车及安全报警装置的试验。[建造,经验总结]

3.2.2舷外挂机的要求

3.2.2.1舷外挂机应用贯穿螺栓或等效设施可靠地固定在船的尾封板上。

[建造;引用小法规3.3.10.1]

3.2.2.2安装舷外挂机的尾阱应有足够的尺寸,以满足舷外挂机各运转工况的需要。[建造;经验总结]

3.2.2.3舷外挂机的操纵电缆和燃油软管应有效密封,油、气软管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如穿过船体结构应有效密封。[建造;引用小法规3.3.10.2]

3.2.2.4总功率小于等于40kW的舷外挂机,其转速和转向,可用单手柄操纵。总功率大于40kW的舷外挂机,应在船首设置手轮操纵台。操舵、档位控制的软轴长度和布置应能保证安全、可靠。[建造;引用小法规3.3.10.3] .

3.2.3 汽油机及汽油柜舱室

3.2.3.1一般要求

(1)汽油机的化油器应设一个认可的火焰回火限制器,使回火排气不能进入舱底。[建造,引用小规范5.3.2.1]

(2)设有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开敞舱室可不要求设置通风系统。设有汽油机的非开敞舱室应设置动力通风系统;设有汽油柜的非开敞舱室应设置自然通风系统。[建造,引用小规范5.3.2.2]

(3)机舱应与乘客处所分隔,并应能防止机舱油气进入乘客处所。[建造,引用小规范5.3.2.3]

(4)除开敞舱室外,机舱、汽油柜舱以及与这些舱室相连通的其他舱室中

的电气部件均应为防点燃型部件1。[建造,引用小规范5.3.2.4]

(5)排气管出口处应装设火星熄灭器或等效措施,其出口应尽可能远离机舱和汽油柜处所的排风口。[建造,引用小规范5.3.2.6]

3.2.3.2自然通风系统

(1)舱室应装设一个来自大气的进风口和一个通向大气的排风口,两者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建造,引用小法规5.3.3.1]

(2)进风口和排风口的截面积均应大于等于3000 mm2。[建造,引用小法规5.3.3.2]

3.2.3.3动力通风系统

(1)每一动力通风舱室的抽风机组的总排量Q应符合《小规则》相关规定。

(2)抽风机应为不会产生火花的结构型式。[建造,引用小法规5.3. 4.2]

(3)抽风机进气口的位置应低于舱室高度1/3处,其排风口应尽量与发动机排气管出口远离。[建造,引用小法规5.3.4.3]

(4)应在起动汽油发动机前4min开启抽风机。汽油机工作时应持续抽风。当抽风机因故关停时,应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建造,引用小法规5.3.4.4]

3.3 轴系(舵系)与推进器

3.3.1螺旋桨轴、舵杆[建造,经验总结]

3.3.1.1核查螺旋桨轴、舵杆等部件材质物理、化学性能资料,其机械性能及材质成份须符合批准图纸或《材料与焊接规范》要求。

3.3.1.2测量螺旋桨轴、舵杆加工尺寸及工作轴颈、法兰平面等工作、重要接触面加工精度均满足批准图纸要求。

3.3.2 轴系(舵系)定位及安装[建造,经验总结]

3.3.2.1轴系(舵系)定位安装在以下工程完成后进行:

(1)船体主甲板以下的船体结构装配完毕;

(2)轴系布置区域的上层建筑的装配及焊接完毕;

(3)轴系布置区域的舱室的焊缝检查及水密试验完毕;

(4)主机基座焊接完毕;

(5)船体局部临时支撑已割除。

3.3. 2.2轴系(舵系)理论中心线及加工孔[建造,经验总结]

(1)以船舶基线及中线为基准检查已经确定的轴系(舵系)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符合情况(如船体在船台上有横倾及纵倾应作相应修正);

(2)检查沿轴系(舵系)中心线加工的孔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各加工孔应与轴系(舵系)中心线同轴,同轴度不大于0.1MM; ②孔端面应与中心线垂直,垂直度不超过0.15MM/M;

③各加工孔圆度、圆柱度不应超过下表要求

3.3.2.3轴系安装

(1)检查螺旋桨轴安装后检查轴颈与前、后轴承的间隙,下部间隙等于零,左右二侧间隙接近总间隙的一半,配合间隙的允许值应符合批准图纸要

求。

(2)螺旋桨轴油封装置在安装完毕后应以最高工作压力密性试验三分钟,首、尾密封及油管接头无渗漏现象。

(3) 对带有键槽的螺旋桨,检查螺旋桨锥孔与轴、键与键槽的接触情况。对无键槽螺旋桨,确认轴向推入量,并符合批准图纸的要求。

(4) 检查螺旋桨锁紧螺帽的贴合及止动装置的固定,螺帽与导流帽的密封填料。

(5) 检查中间轴及推力轴安装。

(6)艉轴管以0.2MPa的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7)检查轴系法兰的偏移及曲折值, 其允许误差为:偏移不超过正负0.10 m m 、曲折不大于正负D x1 0-4 ( D 为被测法兰的外径,单位为毫米)。[引用CB/Z338 一 2005]。

(8)检查轴系法兰紧配螺栓的安装及螺栓孔与螺栓的加工精度。

(9)检查液压联轴器的安装。

(10)检查齿轮箱的安装。

3.3.2.4舵系安装

(1) 检查舵杆、舵叶及舵柄连接及套合情况。检查舵轴承压入时的压紧情况,压入量与压紧力应符合批准的技术文件。

(2) 查明舵系装配间隙,以及舵下平面与舵托的平面间隙符合批准的图纸。

(3)检查舵叶转动灵活及零位勘划正确。

3.4船舶管系

3.4.1一般要求

3.4.1.1对船舶安全重要的管系、阀件和附件应用钢、铸铁、铜、铜合金或其他适合于其用途的材料来制造。[审图、建造,引用小法规3.3.12.1]

3.4.1.2排水孔的出水口位置如低于干舷甲板,应设置止回阀装置或防浪阀。[建造、经验(较规范要求高)]

3.4.1.3油船的货油舱均应设有透气管,其出口端应装有防火网。[建造,引用小规范5.5.1.2]

3.4.2燃油系统

3.4.2.1燃油箱柜燃油箱柜的结构、布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建造,引用小规范5.5.2]

(1)燃油箱柜的布置应避免因船舶碰撞而造成溢油,其处所应能保证有效通风。

(2)燃油箱柜安装前应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小于0.02MPa。

(3)燃油箱柜及燃油管法兰接头不应位于发动机排气管的正上方,且其间距应大于等于450mm。

(4)柴油机燃油箱柜上应装有泄放装置、液位计、空气管。空气管内径应不小于注入管内径。如采用玻璃管式液位计,应为自闭式,且应设有防护罩。液位计禁止使用塑料管。燃油箱柜下面应设置滴油盘或采用等效的简易装置。

(5)汽油箱柜应安装在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处。箱柜体上不得设置泄油管。液位指示器(如有时)应为无火花型。汽油箱的注油应尽可能避免静电产

生,其注油应采用经认可的方式进行。密封盖应设有带呼吸的装置。

(6)汽油箱柜容积大于30L时,应以能防止滑动的箍带将其固定;小于30L的油箱可为手提式。

(7)燃油箱柜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最小壁厚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3.4.2.2燃油管路[建造,引用小规范5.5.3]

(1)燃油管路应采用无缝退火铜管、铜镍合金管或等效性能的金属管制成。柴油管路也可采用铝合金管。

(2)燃油管路采用软管时,应采用有保护的耐火耐油软管。

3.4.3冷却水系统[建造,引用小规范5.5.5]

3.4.3.1冷却水管的安装和布置应能保证在各种装载状态下能为动力设备及其它用水设备提供足够的用水,一般应设 2 只海水吸口,保证在航行状态下冷却水泵能从海底阀吸入江水。

3.4.3.2一般情况下舷侧进水口处应设江水箱,江水箱应装有孔板,其有效流通面积应不小于进水阀流通面积的3倍。

3.4.4 排气系统[建造,引用小规范5.5.4]

3.4.4.1主机排气管路应包扎绝热材料,绝热层表面温度,一般应小于等于60℃。

3.4.4.2排气管路一般应向上导出,若须经船侧或船尾导出时,应防止江水倒灌。

3.4.4.3排气管与船体的连接应保证水密。

3.4.4.4主机排气管一般应设置有效的消声器。消音器的结构应便于清洗和检修。

3.4.5舱底水设施[建造,引用小规范5.5.6]

3.4.5.1推(拖)船、工程船、船长大于15m的座舱机载客船舶应设置1台动力舱底泵,该泵可为机带泵或可携式动力泵;第五类客船和其他船舶可只设1台手动舱底泵。

3.4.5.2非水密舱室的舱底水可用盛水器具(如水桶等)排出,对人员不易进入又必须排水的舱室应设1台手动舱底泵。

3.4.5.3动力舱底泵的排量应大于等于2m3/h,舱底水管内径应大于等于25mm。手动舱底泵的排量应大于等于1m3/h。

3.4.5.4动力舱底泵可兼作他用,但不可作为油泵。

3.4.6 消防管系

3.4.6.1一般要求[建造,引用小法规5.3.1]

(1)船长超过15m的客船(第五类客船除外)应设有水灭火系统。如不设专用消防泵,则舱底泵、压载泵均可兼作为消防泵。

(2)消防泵及消防总管的布置应确保有水柱能喷射至乘员所能到达的任何处所。

(3)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尺寸应能保证有效分配消防泵最大出水量的需要。

(4)每个消火栓应至少配备一根消防水带或消防软管

和一支水枪,水枪应是水柱/水雾两用形式。

3.4.6.2 灭火系统的安装[建造,经验总结]

(1) 检查消防泵及应急消防泵的位置、数量、排量及压头。

(2) 检查消防管路、消火栓的布置及消防水带的配置。

(3)消防管路装船后以 1.25 倍的设计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3.5操舵系统

3.5.1一般要求[建造,引用小规范5.7.1]

3.5.1.1操舵装置应能确保航行时对船舶航向可靠的操纵。

3.5.1.2操舵装置一般应装设舵角限制器,舵角限制器的安装位置应比最大转角大1°30’。

3.5.1.3对急流航段船舶动力操舵装置,还应备有应急能源,应急能源可为蓄能器或手动液压泵。

3.5.2操舵时间要求[建造,引用小法规3.3.27]

3.5.2.1对主操舵装置,应满足船舶在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从一舷35°至另一舷30º所需时间不超过下列规定:急流航段为15s;其他航区为小于20s。

3.5.3 舵机安装[建造、经验总结]

3.5.3.1检查操舵装置的各部件安装牢固可靠并符合批准图纸及使用的要求。

3.5.3.2 检查舵机安装位置正确和零位正确无误。核对驾驶室、舵机间舵角指示器与舵叶之间的转角误差符合批准图纸或使用的要求。

3.5.3.3检查机械舵角限制器与电控型舵机的舵角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等。

3.5.3.4检查安全阀、溢流阀等舵机保护部件处于适用状态。

3.6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检验[建造、经验总结]

3.6.1基本规定

3.6.1.1防止船舶污染设施除满足《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3.6.2 防止船舶油类污染检验

3.6.2.1 检查设备的型号、规格、结构与布置与审批图纸的符合性。

3.6.2.2 检查油污水贮存舱(柜)及污油舱(柜)的结构、布置及容积。

3.6.2.3 检查油污水排放管路及标准排放接头的布置。

3.6.2.4 检查油船压载水及洗舱水的贮存舱(柜)。

3.6.2.5 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效用试验。

3.6.2.6 检查燃油舱舱壁与船体外板间距的布置情况。

3.6.2.7 检查有关管路的布置和固定情况。

第4章 电气建造检验

4.1 基本要求

4.1.1 检查电缆和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和布置是否和业经批准的图纸一致。

4.1.2 电气设备的检验一般包括电缆托架及贯穿件检验,电缆敷设检查、电气设备安装检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4.2 电缆或电线敷设检验

4.2.1 电缆或电线的选择

4.2.1.1 船上安装的电缆或电线应该是船用电缆或电线,并具有船用产品证书。所有电缆或电线和电气设备的外接电缆或电线至少应为滞燃型。

4.2.1.2 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的电缆或电线必须固定敷设,可携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移动软电缆。

4.2.1.3 除通信和仪表使用外,电缆或电线的导体截面积不小于1mm2。

4.2.2 电缆或电线的支撑和固定

4.2.2.1 电缆或电线应采用支承件或管子固定,不得直接安装在舱壁或甲板上。

4.2.2.2 电缆或电线支架、支承、附件均应采用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或经适当的防蚀处理,电缆或电线紧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宽度以避免损伤电缆或电线护套。

4.2.2.3 电缆或电线支承件应离开普通管路至少5Omm,离开热管路至少l50mm。

4.2.3 电缆或电线敷设的检查

4.2.3.1 确认电缆或电线应尽可能平直和易于检修,电缆或电线的宽边一般不应超出电缆或电线支架,暗式敷设时,敷设路线上的封闭板必须便于检修。

4.2.3.2应避免在有潮气凝结滴水和有油、水浸入的场所敷设电缆或电线,电缆或电线与舱壁、甲板应至少有2Omm 的距离,与滑油、燃油舱壁应至少有50mm 的距离,与热源的表面应至少有100mm的距离,电缆或电线穿过通道甲板时,应采用金属导管或围框加予保护,其高度不得低于甲板面100mm。

4.2.3.3电缆或电线贯穿水密隔舱壁或甲板时应保证水密,电缆或电线一般不应穿越水舱,如无法避免时,可用单根无缝钢管敷设,管子及其舱壁的焊接均应保证水密,并应有防蚀措施。电缆或电线严禁穿越油舱。

4.2.3.4防止电缆或电线受到机械损伤,露天敷设的电缆或电线应采用金属罩管或金属管敷设;电缆或电线穿过无水密和防火要求的船舶结构时,应采用电缆或电线管、电缆或电线筒或电缆或电线围框保护,或者采用铅皮或橡胶等软性材料包扎电缆或电线在孔口处的部位做衬垫。

4.2.3.5电缆或电线分支应采用接线盒,接线盒的额定电流和额定电压应不低于所分支电缆或电线的工作电流和工作电压。电缆或电线的连接应注意金属护套、铠装和管道的有效接地。

4.3 电气设备的检验

4.3.1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容易接近的位置和高度,留有足够的空间,并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其外壳防护型式、等级应与其安装处所相适应,并确认传动部分有防护罩。

4.3.2 确认在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而有爆炸性危险的处所所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是适合于爆炸气体环境用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

4.3.3 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的后面和上方,确认应无油、水管路以及无油、水柜。若不可避免时应检查防护措施的合理性。

4.3.4 确认蓄电池组与充电装置没有安装在同一舱室,但应尽量靠近;蓄电池组不准安放于居住区域内,充电时不产生有害气体的气密蓄电池例外;确认蓄电池组均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的防护措施

4.3.5 活动金属桅杆与底座连接处应确认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4.3.6 发电机组应尽可能安装成使其转轴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其它卧式电动机,也应尽量使其转轴与船舶首尾线平行安装。

4.3.7 船舶各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应满足规范要求,具体参见中国船级社《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第6.2.4.3章节相关要求。

4.3.8 检查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的可靠性,确认接地设施和接地导体的规格,具体参见中国船级社《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第6.2.3章节相关要求。

第5章 船舶安全设备的检验

5.1 无线电通信设备

5.1.1 无线电通信设备(除便携式外)应由两套电源供电。对船长小于10m,主电源仅设一组蓄电池的船舶,可仅设一套电源供电。

5.1.2 可携式无线电通信装置应至少另配置一组相同容量的备用电池。

5.1.3 应设置无线电设备分配电箱,且该箱由主配电板(或由助航分配电板)供电;

5.1.4 无线电设备应有效接地。

5.1.5 天线的位置与烟筒/桅杆及其上层建筑物等其他金属物体的距离应不小于1米。

5.2航行设备

5.2.1 磁罗经的度盘的照明必须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度盘直径小于100mm时可仅由主电源供电)。

5.2.2 雷达应由主配电板设单独馈电线进行供电,对使用DC24V电源电压的雷达可由蓄电池充放电板设单独馈电线进行供电,并有效接地。

5.2.3 磁罗经应尽可能安装在水平面和船的中线上,首向基准线应指示船首方向,误差不得大于±0.5°。必要时进行水平和对中检查。

5.2.4 采用独立于主机的发电机组作主电源且探照灯电源为AC220V 电源时,探照灯的功率不小于1Kw;主电源为蓄电池组时,探照灯的功率不小于0.1Kw;探照灯应设独立馈电线供电。

5.3 信号设备

5.3.1 航行灯控制箱应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的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当主电源采用蓄电池组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5.3.2 号灯的型号(类型)所对应的相对位置、能见距离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关要求,白闪光灯应布置在桅杆横桁,不应在桅杆顶部。

5.3.3 舷灯斗前遮板的宽度不超过光源的内侧,内侧遮板长度取0.6m;后遮板的宽度应尽量接近但不超过对舷灯规定的水平光弧(112.5°),遮板的高度应至少等于灯高;舷灯遮板和底板的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尾灯应安置在船尾纵中剖面接近船尾处,但不应高出舷灯。

5.3.4 每只航行灯和信号灯应由航行灯控制箱或信号灯控制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且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和信号灯发生故障时的听觉和视觉报警信号装置(采用蓄电池组供电时可仅设视觉报警信号)。

5.3.5 核查号型、号旗的配备数量、颜色、尺寸及存放。

5.4消防及救生设备的检查

5.4.1按批准图纸检查消防用品和救生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其安放位置。

5.4.2手提灭火器如采用泡沫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9L;乳采用CO2 型或干粉灭火器,每只容量应不小于5kg。

5.4.3救生衣应按船员及乘客分布情况安放在附近显见易取之处; 救生圈应合理分散布置在船舶两舷和人员容易到达的地方。

5.4.4救生圈上应以明显耐久的字迹在其一面写明船名、船籍港,其另一面以汉语拼音写明船名、船籍港。

5.4.5救生圈、救生衣上应有明显耐久的字迹标明其型号、制造厂名、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儿童救生衣的内外两面,均应有明显耐久的“儿童专用”字样。

第6章 船舶吨位丈量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船舶的总吨位GT=K1(V1+V2+V3),船舶的净吨位NT=K2GT,其中V1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的容

积,V2为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容积,V3为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载客/载货

开敞处所的容积,K1及K2按法规选取。

6.1船舶吨位丈量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6.1.1船舶吨位丈量可分下水前和完工后两次进行,下水前主要测量船舶主尺度主船体型值;完工后主要测量上层建筑、甲板室及舱口等与吨位相关的结构尺寸(如在下水前与吨位相关的结构已完工,也可在下水前一并进行)。

6.1.2进行下水前船舶吨位丈量时,至少主船体与吨位有关的结构已完工并经验船师检验合格。

6.1.3进行完工后船舶吨位丈量时,主船体、上层建筑、甲板室及舱口等与吨位有关的结构已完工并经验船师检验合格。

6.2船舶吨位丈量相关要求

6.2.1船舶吨位丈量以m3为计算单位,容积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量计所得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总吨位和净吨位小于1时取1。

6.2.2在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写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6.2.3列入总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

的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外表面。

6.2.4与吨位丈量相关的测量值应取至cm。

6.2.5丈量船舶吨位,应提交以下完工图纸:船体说明书、总布置图、船中横剖面图、基本结构图、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邦金曲线图。

6.2.6测量主船体型值时,应至少抽查3个典型横剖面的型值。

6.2.7常规剖面的测量点数应不小于5 个(含船底和甲板);折线剖面的测量点数应不小于折角线数加2 个;有隧道的船舶,隧道部分测量点数应不小于3 个。

第7章倾斜试验、系泊及航行试验

7.1倾斜试验

倾斜试验是通过测量试验状态的船舶吃水和测量横向移动某些已知重量产生的船舶横倾角,按照船舶静力学基本原理,确定空船的重量和重心位置。

7.1.1船舶倾斜试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1.1.1船舶应在建造或改装完工时,才进行倾斜试验,试验时应为空船状态。如受条件限制,船舶难以达到空船状态时,可允许有少量多余物件或不足物件,但多余或不足的重量应不超过空船重量的2%。多余物件中,试验所需的设备、人员及必要的压载不受这个数据限制。

7.1.1.2船厂已做好试验前各项准备工作

7.1.2倾斜试验相关要求

7.1.2.1试验应尽量安排在船坞内进行,或安排在平静、不受外来干扰的围蔽水域(浪级不超过2级)内进行;船舶四周及船底应留有充分的水空间,保证船舶在试验过程中不触及任何障碍物。

7.1.2.2试验应在平静的、风力不大于蒲氏2级的天气条件下进行。

7.1.2.3倾斜试验时,所有舱柜应尽量减少自由液面的存在,除少量允许存在自由液面的非满载液体舱柜外,其余所有的液体舱柜应抽空或灌满;液体舱之间所有可连通的阀门或横贯装置应关闭;船上可能产生摇摆或移动的装置、设备及物件等,均应加以固定;船舶在试验时的初始横倾角不应超过0.5°;挂锤位置尽可能设置在船纵中剖面处。

7.1.2.4摆线长度一般不小于1.5米;试验所用移动重量应能使船舶在试验状态下每舷最大产生2~4°的横倾角,如受船型或条件限制,要达到该

要求有困难时,经验船师同意可适当放宽,但每舷最大横倾角一般应不小于1°;横倾力矩测量数据不应偏离检查线的4%。

7.2系泊试验[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

7.2.1 试验条件

7.2.1.1设计单位或船厂编制系泊试验大纲,并经用船单位确认和船舶检验机构认可。

7.2.1.2船舶各项试验项目的工程安装完毕,船厂质检已完成预检合格。

7.2.1.3船厂已经提交船舶设备、机电设备、船舶各系统的材质及船用产品证书、制造过程中的各种试验证件及装船后的检验安装测量记录。

7.2.1.4试验场所应整洁、畅通和有足够的照明 、并采用适当的安全和防火措施。

7.2.2 试验要求

7.2.2.1试验由船厂主持、船舶检验机构、用船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单位仅参加首制船的试验)。

7.2.2.2系泊试验所使用的测试设备和仪器具有国家有关请客单位签发牟有效合格文件,测试单位和测试人员应具有相应原资质。

7.2.2.3每个项目的试验结果应符合适用法规、规则 、规范或标准的规定 。

7.3航行试验 [审图、建造,参考《柴油机动力内河船舶系泊试航试验大纲》]

7.3.1船舶试航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3.1.1船舶试航前,试航证书签发机构应确认船舶应完成的检验项目已经交验合格,重点对船舶以下基本条件进行确认:

(1)系泊试验合格,无影响航行试验的遗留项目;

(2)船体结构及强度经检验机构批准;

(3)倾斜试验已完成,完工稳性校验合格;

(4)航行试验大纲已经检验机构批准;

(5)载重线已勘划,水密、风雨密完整性经检验合格;

(6)主、辅机械设备(包括主机启动、换向)安装、试验情况正常;

(7)应根据试航人数增配救生设备,救生设备布置到位,处于即时可用状态,救生衣数量应满足试航人数的110%;

(8)消防设备经检验、试验正常;

(9)舵设备、锚设备经检验、试验正常;

(10) 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检验、试验情况正常;

(11)舱底排水系统及防止油污设备、压载水系统检验、试验情况正常;

(12)报警及安全设备经试验正常。

7.3.1.2 船舶试航前,要求船东或船舶制造厂确认船舶应完成的项目已完成,并且对船舶以下基本条件进行确认:

(1) 船舶试航装载工况较完工稳性计算书基本装载工况更为恶劣时,则应补充计算 试航工况的稳性,并经检验机构批准或认可;

(2) 吃水变化小的不载货船舶(如拖轮),应根据实船配载,提交试航工况稳性计算,如试航人数减船员人数超过12人时,尚应按客船要求补充稳性计算(破舱稳性除外),并经检验机构批准或认可;

(3) 对全回转拖轮,船舶制造厂应会同船舶设计单位和船东制定安全航速测试方案,以保障有关操舵试验的安全,该方案尚应并提交备案;

(4) 核实实船配载情况,确保实船配载与完工稳性或试航稳性的装载情况相符。

7.3.2 相关试航要求

7.3.2.1 试航期间,与试航无关的人员不得上船;

7.3.2.2 船舶试航区域符合该船批准的航区限制,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试航;

7.3.2.3 禁止在主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 重点捕捞、城市取水口、水源保护区试航;禁止工程船舶在铺设有水下管 线等设施的水域进行试挖作业;

7.3.2.4 试航期间,验船人员不得干涉船长为保证船舶试航安全而做出的相应操作。

7.3.3船舶航行试验按已经检验机构批准的航行试验大纲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内容逐项进行。

第8章 完工资料的提交及船舶证书的签发

8.1 船舶建造完工后,验船师应要求船厂按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第24 章的规定提交船厂质量证明书及相关材料。

8.2船舶证书的签发

经上述检验合格的船舶,提交的完工资料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按规定流程签发相关法定检验证书。

附表一 船舶图纸审查要点

附表二 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要求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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