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新建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是由流入人员在现
居住地建立的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县、乡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下,协助流出、
流入地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
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非营利群
众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
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帮困,精神文明
建设等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组织群众实行自我
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 协助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当地有关的计划生育
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动广大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贯彻计划生育
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以及当地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三) 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提供务工技术,务工信息服务;协助做好农民工支付,工伤赔偿等服务;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相关政策实现均等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福利保障事业。
(四) 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
(五) 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工作经验,搞好自身建设。
(六) 加强与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会
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
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本协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
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 决定理事更换,增补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每季度召开一
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支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助会长召集理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
(三) 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 协助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二)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开展协会活动,组织培训,积极做好协会报表和有关文字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本计划生育协会不断吸收有威望、有能力,热心于计
划生育事业的群众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入会,建立会员小组,落实会员小组长。开展会员联系户结对帮扶活动,共同做好本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凡是承认本协会章程,拥护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政
策和法规,愿意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志愿参加本协会组织和活动的,可成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在家乡已经加入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员,在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登记后,即可成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不用重新申请加入。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兴为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以及取行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三) 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予以
除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理事会
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流动人
口民主自治各项工作落实。
第五章 阵 地
第二十五条 协会要设立办公室,建立“会员之家”等办公室场
所,作为会员活动阵地。做到经常性、富有成效地组织会员带动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章 制 度
第二十六条 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理事会
一季度一次,会员小组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评比表彰制度,按照先进会员小组,优秀会员的标
准,每年春节前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习制度,流动人口协会负责指导各会员小
组,全体会员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和定期培训,方法类别多样。内容要有实效性,可选择《协会章程》、《一法三规一条例》、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生产科技待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会员联系户制度,要根据会员自身条件,帮助被联
系户解决“三生”中的困难,使其能尽快通过务工经商致富,建立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会员发展及劝退制度,要不断的吸收新会员入会增协
会新生力量。对不起作用的会员要劝其退会,不断优化会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会员小组活动制度。每月设固定日为本流动人口会
员小组活动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推迟或提前,做到活动达到“六有”的标准(有时间、有内容、有要求、有措施、有效果、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会员活动日制度。每年5月29日是会员集中活动
日,流动人口协会采取召开庆祝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唱、事迹报告会待多种形式举行纪念活动,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和荣誉感,责任感。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协会组织档案,培训档案、
活动档案、生育关怀项目档案,每年要整理一次存档。
凤冈县新建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是由流入人员在现
居住地建立的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县、乡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下,协助流出、
流入地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
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非营利群
众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作用,
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帮困,精神文明
建设等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组织群众实行自我
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 协助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当地有关的计划生育
政策和法律,法规。发动广大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二)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贯彻计划生育
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
条例》,以及当地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三) 发挥协会的服务功能,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提供务工技术,务工信息服务;协助做好农民工支付,工伤赔偿等服务;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相关政策实现均等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福利保障事业。
(四) 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
(五) 组织培训,表彰先进,交流工作经验,搞好自身建设。
(六) 加强与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会
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
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本协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
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 决定理事更换,增补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过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并主持,每季度召开一
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服务于计划生育事业。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支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助会长召集理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
(三) 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 协助副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二)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开展协会活动,组织培训,积极做好协会报表和有关文字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本计划生育协会不断吸收有威望、有能力,热心于计
划生育事业的群众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入会,建立会员小组,落实会员小组长。开展会员联系户结对帮扶活动,共同做好本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凡是承认本协会章程,拥护我国的计划生育方针、政
策和法规,愿意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志愿参加本协会组织和活动的,可成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在家乡已经加入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员,在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登记后,即可成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不用重新申请加入。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兴为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以及取行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三) 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予以
除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协会理事会
批准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要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流动人
口民主自治各项工作落实。
第五章 阵 地
第二十五条 协会要设立办公室,建立“会员之家”等办公室场
所,作为会员活动阵地。做到经常性、富有成效地组织会员带动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章 制 度
第二十六条 例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理事会
一季度一次,会员小组长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评比表彰制度,按照先进会员小组,优秀会员的标
准,每年春节前进行评比,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习制度,流动人口协会负责指导各会员小
组,全体会员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和定期培训,方法类别多样。内容要有实效性,可选择《协会章程》、《一法三规一条例》、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生产科技待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会员联系户制度,要根据会员自身条件,帮助被联
系户解决“三生”中的困难,使其能尽快通过务工经商致富,建立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会员发展及劝退制度,要不断的吸收新会员入会增协
会新生力量。对不起作用的会员要劝其退会,不断优化会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会员小组活动制度。每月设固定日为本流动人口会
员小组活动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推迟或提前,做到活动达到“六有”的标准(有时间、有内容、有要求、有措施、有效果、有记录)。
第三十二条 会员活动日制度。每年5月29日是会员集中活动
日,流动人口协会采取召开庆祝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唱、事迹报告会待多种形式举行纪念活动,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和荣誉感,责任感。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协会组织档案,培训档案、
活动档案、生育关怀项目档案,每年要整理一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