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下篇 ) 中的政治社会
刘 芳 张黎娜
( 滨州医学院临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山东 滨州 24 0 ) 60 3
【 摘 要】: 对菲尔麦的神权政治思想进4 - ̄ 5r 底的否定和批判之后, -4 洛克在 《 府论( 政 下篇) 》中完成了“ 寻求另一种关于政治 权 力的起源和 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地方法的说法” 对政治合法性有 了 的认识, , 新 而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中关于国
家 理论 与民主 理论 的核 心概 念 。
【 关键词】: 力 权 利 分权 自然法 权
《 府论 ( 篇 ) 政 两 》是十 七世 纪 英 国资 产 阶级 自由主 义思 想 家 洛克 先 生 的 主要 政 治思 想 著 作 。 过 上下 两册 的 论 述 , 克一方 面 对 “ 权 通 洛 君 神授 ”“ 王位 世袭 ” 进行 了摧 毁性 的 驳斥否定 , 一方面 以 自然法 为起 点 , 用 多德 的混 合 政体 、 里 比阿 的均 衡分 权 理论 , 平 等派领 袖 李 尔本 最早 波 而 在 英 国提 出 了分权 理论 。洛克提 出的三权 分 立 , 立法 权 、 政 权 、 即 行 对外 权 力分 立 , 一种 权 力应 有一种 特 殊 的机 关来 掌 握 。 握 立 法权 的 议会 每 掌 是 支配 其 他权 力的 最 高机 关 。“ 立法 权 , 不属于 一 个人或 较 多的人 , 不论
“ 的 目光 , 经验 和理 性 出发理 解政 治 规律 , 君 主立宪 制 下的议 会 从 对
主权 理论展 开了建 设性 的阐述 。
一 ・
经常或 定 期存在 , 是每 一 个国家 中的最 高权 力。 但是 立法 权绝 对 专断 ” 的, 须以 颁 布过 的有 效法 律 由有资 格 的法 官来执 行 司法 和判 断 臣民的 必 权 力 : 高权 力未 经本人 同意 , 能去 取任 何人 的财产 的任 何部 分 ; 最 不 立法
机 关也 不能 把立 法权 转让给 任 何他人 。 在 讲 到权 力制 约的 时 候 , 克指 出立 法权 高于行 政 权 , 政 权从 属 洛 行
同霍 布斯 一样 , 克用 自然 法 、 洛 自然 状 态 、自然权 力和 社会 契
约来 阐释 国家 与政 府 的起 源与 目的, 过分 析人 的欲 望 的本 性 来说 明政 通 府 出现的 必然 性 。 不同 的是 , 克没有 像霍 布 斯 那样 认 为 自然 状 态 是 但 洛
“ 任的状 态 ” 自 状 态有一 种为人 人所 遵守 的 自然 法对 它起 这 支配 放 。“ 然
作用”, 自然 法是 什么? “ 理性 , 也就 是 自然 法 , 教导 者有 意遵 从 理性 的全 人类 : 们既 然 都 是 平等 和 独 立 的 , 何人 就 不 得侵 害 他 人 的生 命、 人 任 健 康、自由或者 财产。 每个人都拥 有执 行 自然法 的权 力, ” 都有 权 力惩罚违
反 自
然法 的人。
于立 法权 , 是 洛克 同 时 指 出 , 某 种 场 合, 律 本 身应 该 让位 于执 行 但 在 法
权 , 不如说 让位于 这一 自然和 政府 的根 本法 , 或 即应 当尽 可能 的保护 社会
的一 切成 员。 因为 时 间长能 发 生 许 多偶然 的 事情 非 法律 所 能规 定 , 立法 者 不能 预 见一 切事 情 , 些 事情 必须 交 由执行人 根 据公 众福 利 和利 益要 这 求处理 。“ 种 无法律 规 定 、 时甚 至违 反法 律而 依 照自由裁 处 来为公共 这 有 福利 的行 动的 权力 , 被称 为特 权 。 “ 就 ” 特权 总是 在最好 的 君主 的统治 那最 广泛 的 表现 出 来… ・ ・ 但即 使上 帝 般的 君 王也 有后 继 者 , 谁也 不 能保 证一 个后 继 者不会 利 用扩 大了的特 权去 危害人 民的 财产 和安 全 以增进 自
己 的一 己之 利 , 是 基 于此 , 正 人们 说 好 的君 主 的统 治总 是 威胁 着他 们 的
人 民的 自由。 ”
既然 自 状 态 是那 么美 好, 么人 们为 什么愿 意 隶属 于政 府权 力的 然 那
控制 与管 理呢 ? 因为 自然 状态 中还 有许 多缺 陷 : 自然状 态 中平等 自由的 在 享有 很不稳 定 , 大部 分人并不严 格的 遵守 公道和 正 义, 缺少 一种 既定的 、
众所 周知 的法律 作为共 同承认 和接 受的 是非 标 准 来裁 判人们 之 间一 切纠 纷 的共 同尺 度; 少一 个有 权依 照既定 的 法律 来裁 判 一切 政治 的和 公正 缺
的裁 判者 ; 缺少 权 力来 支持 正确 的判 决, 使它 得到 应有 的执 行。因此 人们
才愿 意制 定契 约联 合成 为国家 , 身政府 控制 , 置 从而 使得三大 自 权力有 然
既然 洛克 把人 民视 为 国家的 最高 的裁 判官 , 治者 只是人 民的 委托 统 人 , 民 就 有权 力反抗 政 府 和立 法机 关 的权 利 。当立法 机 关或 君 主在行 人 为上 违 背 了 民 的委 托 或 是 侵犯 了人 民的 财产 的 时候 , 民有 权力 推 翻 人 人
了有 力的保障 。“ 公民政 府是 针对 自然 状 态的种 种不 方便情况 而设 置的正 当的 救济 方法 ”
二 ・ 与霍 布斯把 自卫权 看成 是 人的 基本 的 自然权 力不 同, 克认 为 洛 财产 权 才是 最 基本 的 自然 权 力, 并且 明确指 出政府 的 主要 目的是 保 护 财
它 , 立 新政 府。这是洛 克富 有战 斗性 的一 面。 克反驳 了人 民的这 种 行 建 洛
为会 激起 叛乱 的观 点 , 府的 目的 是为 公众谋 福利 , 违 背了种种 目的 即 政 谁 为人 民的公敌 , 就应 受到 相应 的对 待。
产。 政府 作为 契约 的一方受 契约 的约 束 , 时在 自然人 转变 为公 民的过
程 同
中, 个成 员将在 自然状 态下 据有 的权 力转移 的社 会共 同体之手 。 谈 到 每 在 权 力的放 弃时 , 洛克 是 1 谨慎 的 , 分 他指 出 自然人把 处 罚的权 力完 全放 弃 了, “ 护 自己和 其 余人 类而 做他 认为 合 适 的任 何 事情 的 权 力”, 克 但 保 洛 只 是说 到放 弃 , 而没有 说是 “ 全放 弃 ” 可 见人 民在 订立 契约 之 时并 不 完 ,
洛克 的政 治合 法性 论证 是 法理 型的 合法性 理论 , 带有 强烈的 现实 主 义色 彩, 他反 复强调 政府 的 目的是 为人 民谋 福 利, 民与政 府之 间是 契 约 人
关 系, 民 占主导 地位 。 人 尽管 在论 述 中洛 克对 政 治 哲学 整体 分 析缺 乏透
彻性 , 但是 洛克使人们 从传 统的 君 权神授 论 中解放 出来 , 人们 的 目光 从 把 天 国转移 到 人 间。 克通 过一 系列 的论 述 为光 荣 革命 的合 理性 作出 了有 洛 力 的辩 护, 有利 于资 产阶 级统 治 的建 立与发 展, 在社 会新 旧转 型 , 由传统
是 无条件 的放 弃全 部 的 自 权 力, 是有条件 的 放弃部 分 自 权力。 克 然 而 然 洛 不像 霍布 斯 那样 认 为强大 无 比的利 维坦 是补救 自然状 态 最可行 的方 法 ,
既 然政 治权 力的 目的是 以明确 的 法律来 保 护公 民的 财产从而 弥 补 自然 状 态 的 不方便 , 以不 受任 何 限制 的 权 力也 就不 具 有合 法性 。 所 洛克认 为 受 制 于一 个没有 限制的 权 力统治之下 比自然 状 态的情 况还 可怕。 三 ・ 在 政 权组织 形 式方 面, 洛克将 其分 为君 主制 、 头制 和民 主制 寡 三种。 作为资产 阶级 辉 格党 的理论 家, 洛克 当然 反 对无 限权 力的君 主制 ,
国家向现代 国家转 变 过程 中, 在政 府 的权 限与 目的 , 府与 公民的关 系, 政
政 府组 织机 构 设 置及其 相 互 的制衡 监 督等 方面 , 洛克 的理 论还 是很 有启 发 意义 的。 ▲
【 参考 文献】
【洛克. 政府论 ( 1 ] 《 下篇) 【 M1. 商务印书馆. 0 年. 2 3 0 【 列奥・ 2 】 施特劳斯, 约瑟夫. 克罗波西. 政治哲学史》【 《 Ml
河北 人 民 出版 社 . 9 年. 1 3 9
因为它 “ 全不可 能是 公民政 府 的一种 形式 ” 他 认为在 英 国只有实 行 完 。
分 权 的 、 民选 议 会 掌握 国家 最高 权 力的 政府 , 能保 护人 民的 财产 安 有 才
全。国家有 三种 权 力, 即立 法权 、 政 权和 对外 权 。 法权 由民选 议会 掌 行 立 握, 是制 定和 公布法律 的 权 力, 是 国家的 最高 权力。 也 行政 权 是执 行法 律
的权 力, 对外权
则是与外 交有 关的权 力。 而 分 权 理论可 以追 溯 到古 希腊 和 古罗马 , 柏拉 图 的混 合 国家 、 里 士 亚
4
管 与 富 理 财
政府论( 下篇 ) 中的政治社会
刘 芳 张黎娜
( 滨州医学院临床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山东 滨州 24 0 ) 60 3
【 摘 要】: 对菲尔麦的神权政治思想进4 - ̄ 5r 底的否定和批判之后, -4 洛克在 《 府论( 政 下篇) 》中完成了“ 寻求另一种关于政治 权 力的起源和 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地方法的说法” 对政治合法性有 了 的认识, , 新 而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中关于国
家 理论 与民主 理论 的核 心概 念 。
【 关键词】: 力 权 利 分权 自然法 权
《 府论 ( 篇 ) 政 两 》是十 七世 纪 英 国资 产 阶级 自由主 义思 想 家 洛克 先 生 的 主要 政 治思 想 著 作 。 过 上下 两册 的 论 述 , 克一方 面 对 “ 权 通 洛 君 神授 ”“ 王位 世袭 ” 进行 了摧 毁性 的 驳斥否定 , 一方面 以 自然法 为起 点 , 用 多德 的混 合 政体 、 里 比阿 的均 衡分 权 理论 , 平 等派领 袖 李 尔本 最早 波 而 在 英 国提 出 了分权 理论 。洛克提 出的三权 分 立 , 立法 权 、 政 权 、 即 行 对外 权 力分 立 , 一种 权 力应 有一种 特 殊 的机 关来 掌 握 。 握 立 法权 的 议会 每 掌 是 支配 其 他权 力的 最 高机 关 。“ 立法 权 , 不属于 一 个人或 较 多的人 , 不论
“ 的 目光 , 经验 和理 性 出发理 解政 治 规律 , 君 主立宪 制 下的议 会 从 对
主权 理论展 开了建 设性 的阐述 。
一 ・
经常或 定 期存在 , 是每 一 个国家 中的最 高权 力。 但是 立法 权绝 对 专断 ” 的, 须以 颁 布过 的有 效法 律 由有资 格 的法 官来执 行 司法 和判 断 臣民的 必 权 力 : 高权 力未 经本人 同意 , 能去 取任 何人 的财产 的任 何部 分 ; 最 不 立法
机 关也 不能 把立 法权 转让给 任 何他人 。 在 讲 到权 力制 约的 时 候 , 克指 出立 法权 高于行 政 权 , 政 权从 属 洛 行
同霍 布斯 一样 , 克用 自然 法 、 洛 自然 状 态 、自然权 力和 社会 契
约来 阐释 国家 与政 府 的起 源与 目的, 过分 析人 的欲 望 的本 性 来说 明政 通 府 出现的 必然 性 。 不同 的是 , 克没有 像霍 布 斯 那样 认 为 自然 状 态 是 但 洛
“ 任的状 态 ” 自 状 态有一 种为人 人所 遵守 的 自然 法对 它起 这 支配 放 。“ 然
作用”, 自然 法是 什么? “ 理性 , 也就 是 自然 法 , 教导 者有 意遵 从 理性 的全 人类 : 们既 然 都 是 平等 和 独 立 的 , 何人 就 不 得侵 害 他 人 的生 命、 人 任 健 康、自由或者 财产。 每个人都拥 有执 行 自然法 的权 力, ” 都有 权 力惩罚违
反 自
然法 的人。
于立 法权 , 是 洛克 同 时 指 出 , 某 种 场 合, 律 本 身应 该 让位 于执 行 但 在 法
权 , 不如说 让位于 这一 自然和 政府 的根 本法 , 或 即应 当尽 可能 的保护 社会
的一 切成 员。 因为 时 间长能 发 生 许 多偶然 的 事情 非 法律 所 能规 定 , 立法 者 不能 预 见一 切事 情 , 些 事情 必须 交 由执行人 根 据公 众福 利 和利 益要 这 求处理 。“ 种 无法律 规 定 、 时甚 至违 反法 律而 依 照自由裁 处 来为公共 这 有 福利 的行 动的 权力 , 被称 为特 权 。 “ 就 ” 特权 总是 在最好 的 君主 的统治 那最 广泛 的 表现 出 来… ・ ・ 但即 使上 帝 般的 君 王也 有后 继 者 , 谁也 不 能保 证一 个后 继 者不会 利 用扩 大了的特 权去 危害人 民的 财产 和安 全 以增进 自
己 的一 己之 利 , 是 基 于此 , 正 人们 说 好 的君 主 的统 治总 是 威胁 着他 们 的
人 民的 自由。 ”
既然 自 状 态 是那 么美 好, 么人 们为 什么愿 意 隶属 于政 府权 力的 然 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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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 周知 的法律 作为共 同承认 和接 受的 是非 标 准 来裁 判人们 之 间一 切纠 纷 的共 同尺 度; 少一 个有 权依 照既定 的 法律 来裁 判 一切 政治 的和 公正 缺
的裁 判者 ; 缺少 权 力来 支持 正确 的判 决, 使它 得到 应有 的执 行。因此 人们
才愿 意制 定契 约联 合成 为国家 , 身政府 控制 , 置 从而 使得三大 自 权力有 然
既然 洛克 把人 民视 为 国家的 最高 的裁 判官 , 治者 只是人 民的 委托 统 人 , 民 就 有权 力反抗 政 府 和立 法机 关 的权 利 。当立法 机 关或 君 主在行 人 为上 违 背 了 民 的委 托 或 是 侵犯 了人 民的 财产 的 时候 , 民有 权力 推 翻 人 人
了有 力的保障 。“ 公民政 府是 针对 自然 状 态的种 种不 方便情况 而设 置的正 当的 救济 方法 ”
二 ・ 与霍 布斯把 自卫权 看成 是 人的 基本 的 自然权 力不 同, 克认 为 洛 财产 权 才是 最 基本 的 自然 权 力, 并且 明确指 出政府 的 主要 目的是 保 护 财
它 , 立 新政 府。这是洛 克富 有战 斗性 的一 面。 克反驳 了人 民的这 种 行 建 洛
为会 激起 叛乱 的观 点 , 府的 目的 是为 公众谋 福利 , 违 背了种种 目的 即 政 谁 为人 民的公敌 , 就应 受到 相应 的对 待。
产。 政府 作为 契约 的一方受 契约 的约 束 , 时在 自然人 转变 为公 民的过
程 同
中, 个成 员将在 自然状 态下 据有 的权 力转移 的社 会共 同体之手 。 谈 到 每 在 权 力的放 弃时 , 洛克 是 1 谨慎 的 , 分 他指 出 自然人把 处 罚的权 力完 全放 弃 了, “ 护 自己和 其 余人 类而 做他 认为 合 适 的任 何 事情 的 权 力”, 克 但 保 洛 只 是说 到放 弃 , 而没有 说是 “ 全放 弃 ” 可 见人 民在 订立 契约 之 时并 不 完 ,
洛克 的政 治合 法性 论证 是 法理 型的 合法性 理论 , 带有 强烈的 现实 主 义色 彩, 他反 复强调 政府 的 目的是 为人 民谋 福 利, 民与政 府之 间是 契 约 人
关 系, 民 占主导 地位 。 人 尽管 在论 述 中洛 克对 政 治 哲学 整体 分 析缺 乏透
彻性 , 但是 洛克使人们 从传 统的 君 权神授 论 中解放 出来 , 人们 的 目光 从 把 天 国转移 到 人 间。 克通 过一 系列 的论 述 为光 荣 革命 的合 理性 作出 了有 洛 力 的辩 护, 有利 于资 产阶 级统 治 的建 立与发 展, 在社 会新 旧转 型 , 由传统
是 无条件 的放 弃全 部 的 自 权 力, 是有条件 的 放弃部 分 自 权力。 克 然 而 然 洛 不像 霍布 斯 那样 认 为强大 无 比的利 维坦 是补救 自然状 态 最可行 的方 法 ,
既 然政 治权 力的 目的是 以明确 的 法律来 保 护公 民的 财产从而 弥 补 自然 状 态 的 不方便 , 以不 受任 何 限制 的 权 力也 就不 具 有合 法性 。 所 洛克认 为 受 制 于一 个没有 限制的 权 力统治之下 比自然 状 态的情 况还 可怕。 三 ・ 在 政 权组织 形 式方 面, 洛克将 其分 为君 主制 、 头制 和民 主制 寡 三种。 作为资产 阶级 辉 格党 的理论 家, 洛克 当然 反 对无 限权 力的君 主制 ,
国家向现代 国家转 变 过程 中, 在政 府 的权 限与 目的 , 府与 公民的关 系, 政
政 府组 织机 构 设 置及其 相 互 的制衡 监 督等 方面 , 洛克 的理 论还 是很 有启 发 意义 的。 ▲
【 参考 文献】
【洛克. 政府论 ( 1 ] 《 下篇) 【 M1. 商务印书馆. 0 年. 2 3 0 【 列奥・ 2 】 施特劳斯, 约瑟夫. 克罗波西. 政治哲学史》【 《 Ml
河北 人 民 出版 社 . 9 年. 1 3 9
因为它 “ 全不可 能是 公民政 府 的一种 形式 ” 他 认为在 英 国只有实 行 完 。
分 权 的 、 民选 议 会 掌握 国家 最高 权 力的 政府 , 能保 护人 民的 财产 安 有 才
全。国家有 三种 权 力, 即立 法权 、 政 权和 对外 权 。 法权 由民选 议会 掌 行 立 握, 是制 定和 公布法律 的 权 力, 是 国家的 最高 权力。 也 行政 权 是执 行法 律
的权 力, 对外权
则是与外 交有 关的权 力。 而 分 权 理论可 以追 溯 到古 希腊 和 古罗马 , 柏拉 图 的混 合 国家 、 里 士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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