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

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枢纽,是反洗钱工作的前线,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

在我国反洗钱立法出台之前,有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尽管存在着法律位阶较低、管辖范围不足等急待改进的问题。但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与已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已经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相当严密的管理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基本义务。

一、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由于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从2003年底从人民银行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管职能,也由人民银行转移到银监会。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机构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金融机构的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中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形式并没有统一要求,但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必须全面反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其反洗钱具体操作要求可以比法律要求更加严格,但不能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更加宽松。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规定,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是否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立或者增设审批时考查的一项具体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中具有强制性,可以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另外,在发生洗钱犯罪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判断金融机构有关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参考。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履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洗钱犯罪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一般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反洗钱机构并配备人员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是商业机构,盈利是机关管理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对金融机构提出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遵守法律义务成为了金融机构得以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从国际反洗钱工作的经验看,金融机关从业人员卷入反洗钱犯罪,往往会给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的洗钱活动带来的严厉处罚后果,甚至足以动摇金融机构生存基础。因此,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但是,金融机构应该正确理解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成本投入,做好反洗钱工作与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任何一个正常的金融机构股东,都不愿意自己投资的企业去从事洗钱活动;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都不愿意自己的员工去从事洗钱活动。

从国外情况看,国外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一般设在法律部门(也称为“合规部”),在较小的分支经营机构或营业场所,一般也有专门负责反洗钱的管理人员,对一线员工发现的洗钱线索或执行反洗钱规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加以处理。

三、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制度称为“认识你的客

户”(know your customer)。认识你的客户成为了国际反洗钱规则和惯例的重要原则,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反洗钱“四十条建议”以及国际银行业反洗钱组织——沃尔夫斯堡集团反洗钱指导原则中的核心内容。

直接帮助反洗钱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发现和打击洗钱的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在实践中,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报告仅仅为反洗钱监测提供基础数据,直接揭示洗钱线索的往往是可疑交易报告。但哪些交易是可疑交易,并不能从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中直接得到反映,往往需要金融机构

根据客户的身份,综合分析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等信息,方可做出交易是否可疑的判断。因此,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认识客户身份,是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我国有关账户开户管理规定,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金融机构审查和登记客户身份,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目前我国信用环境不佳,金融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的确存在一些困难。在国家有关部门整顿信用环境的同时,金融机构也应该积极总结、探索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经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能力。

四、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大额资金的额度、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在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中,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与履行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的义务并不能相互代替。当发现大额或可疑资金交易活动涉嫌犯罪时,金融机构应当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向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六、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洗钱犯罪分子通过金融系统洗钱,其目的是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因此,还原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是成功制裁洗钱犯罪分子的关键。国内外打击洗钱犯罪的成功案例表明,金融机构所记录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对成功发现、追踪并最终制裁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的保存期限是,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是,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所谓的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信息。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保密义务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对有关反洗钱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就是所谓的“银行保密义务”。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有对金融机构及其职员的“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的原则。但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原则并不能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银行保密义务豁免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反洗钱法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行为,不受有关银行保密法法律责任的追究,而不是说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银行保密法不起作用了。将反洗钱报告所涉及的客户信息和客户交易记录泄露给其他人的,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同样应该承担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责任。将反洗钱报告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的,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将承担违反反洗钱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义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

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枢纽,是反洗钱工作的前线,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

在我国反洗钱立法出台之前,有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是由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尽管存在着法律位阶较低、管辖范围不足等急待改进的问题。但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与已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已经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相当严密的管理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基本义务。

一、 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在内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由于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从2003年底从人民银行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管职能,也由人民银行转移到银监会。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各金融机构根据各自机构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金融机构的具体管理和业务流程中的内部规定。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形式并没有统一要求,但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必须全面反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其反洗钱具体操作要求可以比法律要求更加严格,但不能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更加宽松。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规定,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是否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监管部门在机构设立或者增设审批时考查的一项具体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中具有强制性,可以作为内部管理考核、奖励和惩罚的依据。另外,在发生洗钱犯罪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往往成为判断金融机构有关人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参考。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履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洗钱犯罪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一般可以免予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反洗钱机构并配备人员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是商业机构,盈利是机关管理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对金融机构提出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遵守法律义务成为了金融机构得以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从国际反洗钱工作的经验看,金融机关从业人员卷入反洗钱犯罪,往往会给金融机构自身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的洗钱活动带来的严厉处罚后果,甚至足以动摇金融机构生存基础。因此,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但是,金融机构应该正确理解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成本投入,做好反洗钱工作与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任何一个正常的金融机构股东,都不愿意自己投资的企业去从事洗钱活动;任何一个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都不愿意自己的员工去从事洗钱活动。

从国外情况看,国外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一般设在法律部门(也称为“合规部”),在较小的分支经营机构或营业场所,一般也有专门负责反洗钱的管理人员,对一线员工发现的洗钱线索或执行反洗钱规定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加以处理。

三、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的制度称为“认识你的客

户”(know your customer)。认识你的客户成为了国际反洗钱规则和惯例的重要原则,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反洗钱“四十条建议”以及国际银行业反洗钱组织——沃尔夫斯堡集团反洗钱指导原则中的核心内容。

直接帮助反洗钱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发现和打击洗钱的是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在实践中,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报告仅仅为反洗钱监测提供基础数据,直接揭示洗钱线索的往往是可疑交易报告。但哪些交易是可疑交易,并不能从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中直接得到反映,往往需要金融机构

根据客户的身份,综合分析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记录等信息,方可做出交易是否可疑的判断。因此,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认识客户身份,是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我国有关账户开户管理规定,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金融机构审查和登记客户身份,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但由于目前我国信用环境不佳,金融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的确存在一些困难。在国家有关部门整顿信用环境的同时,金融机构也应该积极总结、探索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经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能力。

四、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大额资金的额度、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在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中,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与履行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线索的义务并不能相互代替。当发现大额或可疑资金交易活动涉嫌犯罪时,金融机构应当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向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六、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洗钱犯罪分子通过金融系统洗钱,其目的是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因此,还原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是成功制裁洗钱犯罪分子的关键。国内外打击洗钱犯罪的成功案例表明,金融机构所记录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对成功发现、追踪并最终制裁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的保存期限是,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是,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所谓的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信息。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保密义务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对有关反洗钱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这就是所谓的“银行保密义务”。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有对金融机构及其职员的“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的原则。但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原则并不能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银行保密义务豁免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反洗钱法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行为,不受有关银行保密法法律责任的追究,而不是说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银行保密法不起作用了。将反洗钱报告所涉及的客户信息和客户交易记录泄露给其他人的,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同样应该承担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责任。将反洗钱报告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人的,金融机构及其职员将承担违反反洗钱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义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还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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