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个人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认真、合法履行个人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责任原因,给集团公司经营、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的个人责任。

1.3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公司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

2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2.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2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3 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2.4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5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 签字应负责任

3.1 必须严格按照本人的职位说明书、授权书所列授权范围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签字权并对签字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

3.2 要按照签字流程时间、节点、应负责任进行审核、审批,董事长对签字有最终决定权;

3.3 各级领导者要正确行使权力,杜绝滥用职权,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实现权责的统一。

4 责任承担

4.1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4.2 审核人、审批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的问题,追究审核人、审批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4.3 领导者未调查研究、不负责任,做出给集团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的错误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4.4遇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追究相关责任人领导责任;

4.5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从重处罚。

5 追究范围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领导个人责任:

5.1.1 违反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5.1.2 违反集团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1.3 擅自更改总裁办公会等会议决议及董事长做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1.4 失职造成集团公司经营生产、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造成的,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1.5 失职造成集团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的;;

5.1.6 文件送达后未按流程确定的时间节点批阅或对文件、合同、票据等材料审核、 审批错误,延误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5.1.7 对所属部门公司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的;

5.1.8 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5.2.1 工作中不按流程中的个人应负责任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5.2.2 遇到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5.2.3 对到集团公司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5.2.4 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5.2.5 对集团公司各类文件不及时审核、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2.6 违反集团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3由于个人工作责任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6 追究程序

根据被追究者个人职务、所负责任、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由监察委员会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长批准。

7 罚则

7.1 未按规定流程上报而发生越级报批的,一次处罚50元(特殊情况除外);

7.2 签字人因不认真审核、周密思考造成误签或错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无论执行年薪制的或未执行年薪的,一律从月工资中扣除,造成拖欠款不能归还,要停职收款。停职收款期间,按公司规定出勤,只发生活费10元/日,直至把款收回,报董事长批准后再恢复相应的职务及工资待遇。停职期间原职务被填补的,如有空岗,重新安排工作,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7.3 因对工作审核不负责任,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问题而造成多人误签、错批,使公司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有前一级签字人每人处罚100元,并承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7.4 因保密意识不强,泄露集团公司经营战略商业信息机密,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薪、撤销职务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7.5 因工作不负责任误签或错批、泄露公司经营战略商业信息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制度委员会会同监察委员会制定,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8.2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3 本办法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领导个人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认真、合法履行个人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责任原因,给集团公司经营、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的个人责任。

1.3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公司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

2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2.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2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3 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2.4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5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 签字应负责任

3.1 必须严格按照本人的职位说明书、授权书所列授权范围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签字权并对签字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

3.2 要按照签字流程时间、节点、应负责任进行审核、审批,董事长对签字有最终决定权;

3.3 各级领导者要正确行使权力,杜绝滥用职权,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实现权责的统一。

4 责任承担

4.1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4.2 审核人、审批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的问题,追究审核人、审批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4.3 领导者未调查研究、不负责任,做出给集团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的错误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4.4遇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追究相关责任人领导责任;

4.5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从重处罚。

5 追究范围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领导个人责任:

5.1.1 违反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5.1.2 违反集团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1.3 擅自更改总裁办公会等会议决议及董事长做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1.4 失职造成集团公司经营生产、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造成的,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1.5 失职造成集团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的;;

5.1.6 文件送达后未按流程确定的时间节点批阅或对文件、合同、票据等材料审核、 审批错误,延误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5.1.7 对所属部门公司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的;

5.1.8 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5.2.1 工作中不按流程中的个人应负责任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5.2.2 遇到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5.2.3 对到集团公司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5.2.4 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5.2.5 对集团公司各类文件不及时审核、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2.6 违反集团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3由于个人工作责任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6 追究程序

根据被追究者个人职务、所负责任、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由监察委员会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长批准。

7 罚则

7.1 未按规定流程上报而发生越级报批的,一次处罚50元(特殊情况除外);

7.2 签字人因不认真审核、周密思考造成误签或错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无论执行年薪制的或未执行年薪的,一律从月工资中扣除,造成拖欠款不能归还,要停职收款。停职收款期间,按公司规定出勤,只发生活费10元/日,直至把款收回,报董事长批准后再恢复相应的职务及工资待遇。停职期间原职务被填补的,如有空岗,重新安排工作,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7.3 因对工作审核不负责任,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问题而造成多人误签、错批,使公司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有前一级签字人每人处罚100元,并承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7.4 因保密意识不强,泄露集团公司经营战略商业信息机密,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薪、撤销职务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7.5 因工作不负责任误签或错批、泄露公司经营战略商业信息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制度委员会会同监察委员会制定,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8.2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3 本办法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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