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法[2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3-08

【生效日期】:2010-03-0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财法[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和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的要求,2010年将对全国财政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为确保验收总结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推动财政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我们制定了《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财法[2008]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验收总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

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和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的要求,2010年将对全国财政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为确保验收总结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推动财政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特制定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一.考核验收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考核验收各级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工作情况。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总结“五五”普法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设法治财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三)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实施情况。

   (四)《财政普法读本》学习情况和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落实情况。

   (五)近年来新颁布的《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情况。

  三.考核验收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验收总结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考核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组织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保证质量。财政系统考核验收工作在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下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财法[2008]1号)和本方案要求,将考核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验收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要加强与各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配合、协调和沟通,避免多层验收和重复验收。

  (三)协调统一、加强宣传、全面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各级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法治财政建设成就,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绩。

  四.考核验收步骤和方法

   (一)考核验收步骤。考核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自查阶段。2010年7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对本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未能按照规划完成任务的,要抓紧进行补课。各地检查验收结果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条法司)。

  第二阶段,交流检查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由财政部条法司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普法工作进行交流检查,按照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交流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应撰写检查报告,报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条法司)。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条法司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地进行评比,将评比结果报送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全国普法办公室上报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和先进典型材料,为全国“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考核验收方法。考核验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普法对象、查阅档案材料、组织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为确保考核验收实效,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普法验收题库》,作为考试考核标准试题。自查和交流检查阶段要加大对财政干部特别是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力度,其中,对财政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15%,对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30%。

  (三)考核验收标准。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考核评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财法[2008]1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照上述办法和计分标准做好考核验收准备。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法[2010]4号

【颁布日期】:2010-03-08

【生效日期】:2010-03-08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财法[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和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的要求,2010年将对全国财政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为确保验收总结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推动财政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我们制定了《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财法[2008]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验收总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

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和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的要求,2010年将对全国财政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为确保验收总结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推动财政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特制定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一.考核验收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考核验收各级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工作情况。通过考核验收,进一步巩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效,总结“五五”普法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设法治财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

   (三)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实施情况。

   (四)《财政普法读本》学习情况和各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落实情况。

   (五)近年来新颁布的《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情况。

  三.考核验收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验收总结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考核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组织做好考核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保证质量。财政系统考核验收工作在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下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财法[2008]1号)和本方案要求,将考核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验收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要加强与各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配合、协调和沟通,避免多层验收和重复验收。

  (三)协调统一、加强宣传、全面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加强与地方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神州行媒体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各级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以此为契机,广泛宣传法治财政建设成就,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成绩。

  四.考核验收步骤和方法

   (一)考核验收步骤。考核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自查阶段。2010年7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对本地区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未能按照规划完成任务的,要抓紧进行补课。各地检查验收结果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条法司)。

  第二阶段,交流检查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由财政部条法司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普法工作进行交流检查,按照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交流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应撰写检查报告,报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条法司)。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条法司根据检查结果,对各地进行评比,将评比结果报送财政部全国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全国普法办公室上报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总结和先进典型材料,为全国“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考核验收方法。考核验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普法对象、查阅档案材料、组织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为确保考核验收实效,财政部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普法验收题库》,作为考试考核标准试题。自查和交流检查阶段要加大对财政干部特别是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考试考核力度,其中,对财政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15%,对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随机抽考率不低于30%。

  (三)考核验收标准。全国财政“五五”普法考核评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财法[2008]1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照上述办法和计分标准做好考核验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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