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区管道天燃气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XXXXX花园业主集体组成(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XXXXXX小区
权益代表人:XXXX届业主委员会
电 话: 传 真: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人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
一、 甲方是XXXX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集体组成。
二、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国家建设部认可的资质,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资本: 万元,法人代表: ___________ 。
经友好协商,结合管道天然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及特征:深圳市XXXX管道天然气工程;是一个单体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现场条件: 具备施工条件。
1.4 合同开工日期:
1.5 合同竣工通气日期:
第二条:承包范围
包括:
1.1. 管道工程设计
1.2. 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应的支吊架、套管等的安装、管道防腐;
1.3. 所有阀门及燃气管道附件及减压、调压装置等的安装;
1.4. 所有燃气计量表及安装;
1.5. 燃气系统安装中穿墙、穿楼板的打洞、补洞、防水、垃圾清运;
1.6. 埋地燃气管道的地面开挖、回填及地面恢复、埋地燃气管道的加强处
理等;
1.7. 与现状的燃气管道接驳;
1.8. 燃气系统的调试及试验;
1.9. 地下部分使用PE管,地上部分使用外镀锌钢管(要求必须可以通过
深圳燃气集团验收);
第三条 承包方式与质量标准
3.1 本工程实行工程总包干承包方式,包设计、报装、审批、监理、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检测、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包验收合格、包配合总包竣工验收、包保险、包保修、包所有利润、费用等的承包方式。除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外,甲方无须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益而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或款项。
3.2 乙方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深圳市现行的标准及规范、规定组织施工及验收(以现行最高标准、最新规范为准)。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甲方和监理审核,甲方、监理单位接到乙方资料之日起7天内审核完毕。甲方按审核批准的进度计划检查乙方的实际进度。若乙方未达到进度计划或甲方要求,乙方必须立即调整下一工序的进度计划,提出赶工措施,并报送甲方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五条 材料和设备
5.1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报价文件中选定的品牌、品质、规格、型号、质量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否则,一经发现,不论何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限期内把相关材料、设备清运出施工现场,已经使用的,应当推倒或拆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材料、设备无法拆除更换的,乙方应按不符材料、设备的实际金额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采购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8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对该材料设备的数量、外包装进行初步验收,该等验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
6.1 本工程的最终的结算平均每户单价为:XXX户XXX元整;XXXX户XXX元整。
6.2 安装户数按四舍五入方式确定;比如:实际安装户数高于XXX户少于XXX户,按450户对应的单价结算;如实际安装户数高于XXX户,按XXXX户对应的单价结算。最终安装户数按验收时的实际安装户数结算。
6.3 结算价格:本工程执行工程总价包干,除下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甲方书面指令而引起工程项目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
6.4 因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甲方书面指令而引起工程项目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按如下原则处理:
6.4.1投标报价书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的,则按投标报价书中的项目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6.4.2投标报价书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的,则按如下计价原则计价:计价基础:《2003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施工期间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有关计价规定计取。计价费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04)》中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推荐费率取费;材料设备价格:按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有关材料设备施工期内的平均信息价执行。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乙方需向甲方报价,按甲方审核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
6.4.3乙方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价,按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的价格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甲方确定的结算价格而拖延订货,如因拖延订货而影响工期以及由于工期延误造成市场价格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6.5 专项工程费的处理: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临建拆除外运,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
6.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如下费用均为包干费用,结算时不得调整: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保险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施工降效产生的增加费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外运费用等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单独计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均包干使用;上述措施费投标人未报的,甲方认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其他报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第七条 工期承诺
7.1 本工程不计任何停工、窝工、误工及机械设备停置费用。
7.2 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推卸延误工期的责任,要求顺延工期。
7.3 开工日期以燃气监理单位发出书面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必须于___年 月 日之前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取得燃气验收合格证并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开工、严格按施工计划施工,并按上述本款约定时间取得燃气验收合格证原件。
7.4 延误违约金、损失赔偿费约定:若本工程不能在合同工期内全部竣工并取得燃气验收合格证原件,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人民币1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十天(包括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按7.5条的约定无条件退场;如因此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无条件退场的约定:
7.5.1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退场截止日前无条件完成退场。甲方通知中未明确退场截止日的,以通知日起的第7天为退场截止日。
7.5.2 在不影响人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所有工作全部暂停,进入完成工程量确认工作。工程量确认工作(主要为影像资料)由监理单位、甲方及乙方一起进行,并在甲方通知后5天内完成。乙方拒不配合的,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为准。
7.5.3 乙方承诺已投入到项目上去的所有建筑材料、设备、周转材不得破坏和撤离,否则,甲方可全数扣除应付但尚未付之工程款项,同时向履约担保单位要求索赔。
7.5.4 鉴于甲方可能继续沿用乙方项目上聘用的工人班组、分包人、供应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对上述人员、单位施加压力,阻挠工程项目的进行。如有发现,则按延迟退场论,甲方可按本合同7.5.6条规定进行处理。上述工人班组、分包人、供应商如甲方不需沿用,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退场日起7天内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全部退场。
7.5.5 乙方在甲方通知退场之日起5天之内无条件交清所有工程资料、20天内交清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对于已在工程上使用的周转材和机械设备,甲方如继续沿用,可按照市场上的租金计算费用,甲方若需要,乙方同意尚未用到工程上所有周转材、机械设备可供甲方使用到竣工验收合格而仅支付租金。上述周转材和机械设备如甲方不需沿用,乙方应在7天内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全部退场。
7.5.6 乙方每推迟一天退场,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甲方不对
乙方退场的损失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对于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如果乙方完全接受以上的安排,并按照以上安排完成了全部退场,工程款可支付至乙方完成产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的60%;在乙方的全力配合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结算结束后支付至乙方完成产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的90%;乙方同意甲方不再支付余款10%。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项目,乙方的退场不免除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责任。
7.5.7 乙方的退场不免除乙方工期延误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按照7.3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延误工期的计算时间为工期延误时间加上从甲方通知退场日到乙方完成退场之日的时间。
7.6 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服从总包的总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期,不得影响其他施工方及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
8.1 本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在7
8.2 乙方进场施工十日后,且本工程总施工材料的50%进场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40%。
8.3 室外埋地PE管、地上管道、阀门全部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70%;
8.4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办理完成,竣工资料(按城建档案馆备案要求完成)移交发包人并通气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给乙方。
8.5 燃气集团碰口、点火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给
乙方。
8.6 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如有)无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施工过程管理
9.1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并为此类检查提供方便。
9.2 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9.3 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自检记录(包括范围、数量、质量情况等),并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合同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没有甲方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验收,可在验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9.4 甲方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均可进入乙方的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为此类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或条件。
9.5 尽管有甲方上述检查或检验,也并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9.6 如确需对按约定已经隐蔽的工程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者,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为乙方责任时,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9.7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或返工重做,乙方必须立即整改或返工重做,整改、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则视缺陷严重程度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本全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不予延长。
9.8 如乙方在甲方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甲方的整改指令,则甲方有权安排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合同中扣除。
第十条 转包、分包规定
10.1 本工程不得转包。
10.2 乙方直接分包: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若未经甲方同意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但必须将第三方的资质、施工能力等情况提供给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必须立即将分包合同送甲方审查备案。
10.3 甲方指定及乙方自行分包的工程,甲方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即甲方
有权更改分包工程的内容及范围)。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1.1 乙方应于完工后向监理单位、甲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完整竣工
资料(含竣工图,一式陆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陆份,盖章原件),并负责办理政府相关管理单位规定的一切手续。
11.2 竣工日期的认定:甲方已收到燃气验收合格证原件,具备通气条件之
日作为竣工日。
11.3 工程自全部正常通气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11.4 乙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十五天
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11.5 本工程全部正常通气当天,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二条 保修
12.1 保修范围:
12.1.1 在保修期间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承包范围,不管哪个部位,
均在包工包料保修范围之内。
12.2 保修期限:自竣工之日起2年。
12.3 保修金: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具体支付时间见本
合同8.5条。
12.4 保修、质量责任:乙方应当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担保修责任。
12.5 保修金支付完毕后并不免除乙方对本工程应负的质量等责任。
第十三条: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13.1 甲方权利义务:
7.1.1 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中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7.1.2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乙方管理人员、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可要求乙
方提供员工工资签收表备查。
7.1.3 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搭设生活生产临时设施,并提供生活区水源、
电源接驳口,产生的临时设施费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乙方权利义务:
13.2.1 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四套及有关技术资料。
13.2.2 乙方对工程图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深化,须报甲方及设计单位书
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13.2.3 乙方负责检查总包预留、预埋的施工质量,提出整改要求。
13.2.4 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现场管理机
构。
13.2.5 做好进驻现场施工人员暂住登记(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及安全管
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制定并实施防火、防盗措施。
13.2.6 要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
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等的要求组织施工。乙方对
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人身、财产及
对第三方的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责任。
13.2.7 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前, 必须对工程成品、半成品、现
场的材料设施进行保管、保护。如有损坏、缺失的,由乙方无条件
免费进行修复、补充。
13.2.8 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全部运出范围外并承担相关费用,倒渣地点由乙
方自定(须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规定, 否则乙方须承担违规等原
因而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
13.2.9 乙方人员因管理疏忽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
相关法律责任。
13.2.10 乙方须严格按深圳市建设局、劳动局、环保局、消防局、城管等政
府部门有关规定,做好文明、卫生、安全施工,解决好工人薪金、
福利等问题。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工程款时,应优先、按时、足额发
放乙方人员工资及支付供应商货款。
13.2.11 乙方需配合总包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服从管理,同时做好与各承包
单位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及奖励
14.1 乙方所投入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未经甲方
书面认可不得更换。所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在开工前全部到位,接受甲方及监理的查验,否则按未到位人数1000元/人/天直接扣除工程款作为违约金。以上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或更换,离开工地现场一天及以上应向甲方、监理书面请假批准,每人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五天。施工期间累计超过五天的按人数1000元/人/天直接扣除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未经甲方批准更换人员,在甲方同意更换之日前离开的同样按此条扣除工程款)。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的,乙方应至少提
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提出申请(乙方承诺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承诺要求),经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交接时间不少于14天。
14.2 如竣工验收时政府有关部门评定乙方所承建的工程达不到合格工程
质量标准,则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返工至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14.3 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乙方在拾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按
逾期完工处理,乙方须按7.4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4 如乙方未于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交齐全部竣工资料,按延期完工
处理,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4.5 如乙方转包本工程或未经甲方确认分包工程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
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解除本合同)、限令其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6 若工完不清场,甲方按每日3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此费用
在工程结算款或余款中扣除。
14.7 如甲方发现建筑垃圾乱倒在华南城内或违反有关规定,乙方须向甲方
支付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发生的费用及甲方管理费、并承担相关罚款(如有),并于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不免除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14.8 乙方如发生拖欠工资或供应商货款而造成社会不安定事件的,甲方有
权直接扣除乙方工程款用于垫付拖欠的乙方人员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已垫付款项一倍的违约金。
14.9 无论何时,因乙方拖欠设备、材料款、人工费、分包工程款等而导致
甲方也被牵涉到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14.10 乙方应加强对其人员的管理,若发生对甲方或住户的侵害,每发生
一次,视情节轻重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00—10000元。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本工程乙方已充分考虑各种常规自然现象带来的对工期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仅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乙方、甲方所造成的爆炸、火灾及以下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15.1 地震烈度在6度以上;
15.2 8级以上大风持续一天以上;
15.3 持续降雨24小时雨量在300MM上;
第十六条:保险
11.1 工程项目保险: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就本工程购买了建设工程一切
险(按本合同总价0.5‰计取)。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2 乙方应办理在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材料和施工人员的保险,支付
足额保险费用。
11.3 乙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足额保险费
用。乙方因施工所产生的工伤等事故或因第三方的索赔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11.4 意外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
大,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
17.1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乙方在签订
合同之日起15天内提供。
17.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除不可抗力、甲方书面通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
第十八条 通知及联系
18.1 除非另有约定, 否则双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均以合同第一页列
明的为准。如有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提前5天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18.2 任何一方采用邮寄方式给其他方发通知的,邮政单位或速递公司按惯
常方式将邮件送至对方地址之日即视为对方收到了通知。若因地址不详等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而无法送达的,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
19.1 合同中个别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不
影响其它条款的继续有效执行。
19.2 双方任何一方未行使任何合同赋予的权利,并不构成放弃该权利,亦
不影响日后行使权利。
19.3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19.4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9.5 双方须共同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如执行本合同中
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9.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7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双方各执
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XX 乙方(盖章):
业主委员会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发包方):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证主合同项下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特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以进一步明确乙方所承包的主合同项下工程(下简称乙方工程)的保修时间及乙方应负的保修责任。
第一条、保修期限:
乙方工程的保修期(包工包料保修)为 2 年,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___月___日起计算)。
第二条、保修范围:
2.1 乙方工程, 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甲方程序签订的有效的现场签证、甲方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联系函)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保修期内出现任何故障、损坏, 均由乙方包工包料保修,即由乙方承担维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费及其它费用)。
2.2 乙方工程,因为质量等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甲方已先行对外承担的质量等赔偿责任的,乙方须全部赔偿给甲方,甲方可直接从保修金中予以抵扣,保修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已承担的责任的,乙方须即时全数补付给甲方;乙方还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补足保修金。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赔偿金。
第三条、保修的时间性: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甲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发出通知(可以邮递、传真、电话等形式发出)后8小时内修复,并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验收确认。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难以在该时间内修复的,乙方应在该时间内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并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和另行确定时间。
3.2乙方的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应经甲方或(和)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共同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视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3.3乙方如果违反本保修书约定或主合同关于保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及时修复、乙方不前来维修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派他人维修,所产生的通知费、维修费用、因此而增加的甲方管理等费用、因修复延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由甲方全权决定),甲方可直接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并且保修期及主合同约定的乙方保修金的支付时间按所耽误的时间顺延。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保修等问题,在按本保修书的约定得到完满解决之前,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支付保修款给乙方。
第四条、维修的质量:
4.1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等要求,应符合本保修书及主合同有关约定及国家地方等现行规范要求,且应经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验收合格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自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再出现相同问题及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乙方仍应继续保修,并且保修金延后六个月支付。
4.2保修期间,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做到服务周到,保证保修的质量及效果。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3因质量等问题乙方维修二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相同问题或类似问题,乙方除应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工作成本及信誉损失金(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如经历三次以上(含三次)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4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理打扫,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卫生清理运输费等)由乙方承担。维修过程中给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保修金:
5.1双方同意从乙方工程结算款的5%留作为保修金。全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双方对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如果出现第3.3条约定情形的,则按该条约定处理。乙方同意:甲方支付上述工程质量保修金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根据主合同及本保修书约定应承
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
5.2甲方自行维修及委派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损失超出保修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即时全数支付给甲方。
5.3所有保修金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第六条、维修安排:
6.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乙方必须委派保修负责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表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乙方保修负责人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该负责人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并视为乙方违约。
6.2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有维修事宜,联系电话: 。
第七条、其他:
7.1本保修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本保修书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保修书为准;本保修书未约定的,执行主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7.2本保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XXXXX 乙方(盖章):
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XX小区管道天燃气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XXXXX花园业主集体组成(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XXXXXX小区
权益代表人:XXXX届业主委员会
电 话: 传 真: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人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鉴于:
一、 甲方是XXXX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集体组成。
二、 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国家建设部认可的资质,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资本: 万元,法人代表: ___________ 。
经友好协商,结合管道天然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及特征:深圳市XXXX管道天然气工程;是一个单体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现场条件: 具备施工条件。
1.4 合同开工日期:
1.5 合同竣工通气日期:
第二条:承包范围
包括:
1.1. 管道工程设计
1.2. 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应的支吊架、套管等的安装、管道防腐;
1.3. 所有阀门及燃气管道附件及减压、调压装置等的安装;
1.4. 所有燃气计量表及安装;
1.5. 燃气系统安装中穿墙、穿楼板的打洞、补洞、防水、垃圾清运;
1.6. 埋地燃气管道的地面开挖、回填及地面恢复、埋地燃气管道的加强处
理等;
1.7. 与现状的燃气管道接驳;
1.8. 燃气系统的调试及试验;
1.9. 地下部分使用PE管,地上部分使用外镀锌钢管(要求必须可以通过
深圳燃气集团验收);
第三条 承包方式与质量标准
3.1 本工程实行工程总包干承包方式,包设计、报装、审批、监理、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检测、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施工措施、包验收合格、包配合总包竣工验收、包保险、包保修、包所有利润、费用等的承包方式。除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外,甲方无须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益而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或款项。
3.2 乙方保证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深圳市现行的标准及规范、规定组织施工及验收(以现行最高标准、最新规范为准)。
第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甲方和监理审核,甲方、监理单位接到乙方资料之日起7天内审核完毕。甲方按审核批准的进度计划检查乙方的实际进度。若乙方未达到进度计划或甲方要求,乙方必须立即调整下一工序的进度计划,提出赶工措施,并报送甲方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五条 材料和设备
5.1 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报价文件中选定的品牌、品质、规格、型号、质量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否则,一经发现,不论何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限期内把相关材料、设备清运出施工现场,已经使用的,应当推倒或拆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材料、设备无法拆除更换的,乙方应按不符材料、设备的实际金额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采购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8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对该材料设备的数量、外包装进行初步验收,该等验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
6.1 本工程的最终的结算平均每户单价为:XXX户XXX元整;XXXX户XXX元整。
6.2 安装户数按四舍五入方式确定;比如:实际安装户数高于XXX户少于XXX户,按450户对应的单价结算;如实际安装户数高于XXX户,按XXXX户对应的单价结算。最终安装户数按验收时的实际安装户数结算。
6.3 结算价格:本工程执行工程总价包干,除下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甲方书面指令而引起工程项目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
6.4 因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甲方书面指令而引起工程项目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按如下原则处理:
6.4.1投标报价书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的,则按投标报价书中的项目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6.4.2投标报价书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综合单价和材料设备单价的,则按如下计价原则计价:计价基础:《2003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施工期间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有关计价规定计取。计价费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04)》中单独发包的安装工程推荐费率取费;材料设备价格:按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有关材料设备施工期内的平均信息价执行。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乙方需向甲方报价,按甲方审核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
6.4.3乙方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单价,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价,按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的价格结算。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甲方确定的结算价格而拖延订货,如因拖延订货而影响工期以及由于工期延误造成市场价格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其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6.5 专项工程费的处理: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临建拆除外运,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不得向甲方另行收取。
6.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如下费用均为包干费用,结算时不得调整:履约担保手续费、工程保险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二次搬运费、施工降效产生的增加费用、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外运费用等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措施费用、单独计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均包干使用;上述措施费投标人未报的,甲方认为该项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其他报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取。
第七条 工期承诺
7.1 本工程不计任何停工、窝工、误工及机械设备停置费用。
7.2 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推卸延误工期的责任,要求顺延工期。
7.3 开工日期以燃气监理单位发出书面开工令为准,承包人必须于___年 月 日之前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取得燃气验收合格证并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开工、严格按施工计划施工,并按上述本款约定时间取得燃气验收合格证原件。
7.4 延误违约金、损失赔偿费约定:若本工程不能在合同工期内全部竣工并取得燃气验收合格证原件,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人民币1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十天(包括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按7.5条的约定无条件退场;如因此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无条件退场的约定:
7.5.1 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退场截止日前无条件完成退场。甲方通知中未明确退场截止日的,以通知日起的第7天为退场截止日。
7.5.2 在不影响人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所有工作全部暂停,进入完成工程量确认工作。工程量确认工作(主要为影像资料)由监理单位、甲方及乙方一起进行,并在甲方通知后5天内完成。乙方拒不配合的,完成工程量以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为准。
7.5.3 乙方承诺已投入到项目上去的所有建筑材料、设备、周转材不得破坏和撤离,否则,甲方可全数扣除应付但尚未付之工程款项,同时向履约担保单位要求索赔。
7.5.4 鉴于甲方可能继续沿用乙方项目上聘用的工人班组、分包人、供应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对上述人员、单位施加压力,阻挠工程项目的进行。如有发现,则按延迟退场论,甲方可按本合同7.5.6条规定进行处理。上述工人班组、分包人、供应商如甲方不需沿用,乙方应在甲方通知退场日起7天内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全部退场。
7.5.5 乙方在甲方通知退场之日起5天之内无条件交清所有工程资料、20天内交清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对于已在工程上使用的周转材和机械设备,甲方如继续沿用,可按照市场上的租金计算费用,甲方若需要,乙方同意尚未用到工程上所有周转材、机械设备可供甲方使用到竣工验收合格而仅支付租金。上述周转材和机械设备如甲方不需沿用,乙方应在7天内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全部退场。
7.5.6 乙方每推迟一天退场,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甲方不对
乙方退场的损失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对于乙方已完成的工程,如果乙方完全接受以上的安排,并按照以上安排完成了全部退场,工程款可支付至乙方完成产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的60%;在乙方的全力配合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结算结束后支付至乙方完成产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的90%;乙方同意甲方不再支付余款10%。对于乙方完成的工程项目,乙方的退场不免除工程质量缺陷引起的责任。
7.5.7 乙方的退场不免除乙方工期延误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按照7.3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延误工期的计算时间为工期延误时间加上从甲方通知退场日到乙方完成退场之日的时间。
7.6 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服从总包的总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工期,不得影响其他施工方及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
8.1 本工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在7
8.2 乙方进场施工十日后,且本工程总施工材料的50%进场后,甲方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40%。
8.3 室外埋地PE管、地上管道、阀门全部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70%;
8.4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办理完成,竣工资料(按城建档案馆备案要求完成)移交发包人并通气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给乙方。
8.5 燃气集团碰口、点火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给
乙方。
8.6 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如有)无息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施工过程管理
9.1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的复印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并为此类检查提供方便。
9.2 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9.3 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乙方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自检记录(包括范围、数量、质量情况等),并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接通知后,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合同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没有甲方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乙方应保证甲方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验收,可在验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9.4 甲方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均可进入乙方的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为此类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或条件。
9.5 尽管有甲方上述检查或检验,也并不能因此而解除乙方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9.6 如确需对按约定已经隐蔽的工程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者,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为乙方责任时,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9.7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或返工重做,乙方必须立即整改或返工重做,整改、返工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则视缺陷严重程度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本全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不予延长。
9.8 如乙方在甲方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甲方的整改指令,则甲方有权安排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合同中扣除。
第十条 转包、分包规定
10.1 本工程不得转包。
10.2 乙方直接分包: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若未经甲方同意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但必须将第三方的资质、施工能力等情况提供给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必须立即将分包合同送甲方审查备案。
10.3 甲方指定及乙方自行分包的工程,甲方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即甲方
有权更改分包工程的内容及范围)。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1.1 乙方应于完工后向监理单位、甲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完整竣工
资料(含竣工图,一式陆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陆份,盖章原件),并负责办理政府相关管理单位规定的一切手续。
11.2 竣工日期的认定:甲方已收到燃气验收合格证原件,具备通气条件之
日作为竣工日。
11.3 工程自全部正常通气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11.4 乙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十五天
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11.5 本工程全部正常通气当天,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二条 保修
12.1 保修范围:
12.1.1 在保修期间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承包范围,不管哪个部位,
均在包工包料保修范围之内。
12.2 保修期限:自竣工之日起2年。
12.3 保修金: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具体支付时间见本
合同8.5条。
12.4 保修、质量责任:乙方应当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担保修责任。
12.5 保修金支付完毕后并不免除乙方对本工程应负的质量等责任。
第十三条: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13.1 甲方权利义务:
7.1.1 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中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7.1.2 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乙方管理人员、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并可要求乙
方提供员工工资签收表备查。
7.1.3 甲方提供场地给乙方搭设生活生产临时设施,并提供生活区水源、
电源接驳口,产生的临时设施费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乙方权利义务:
13.2.1 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图纸四套及有关技术资料。
13.2.2 乙方对工程图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深化,须报甲方及设计单位书
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13.2.3 乙方负责检查总包预留、预埋的施工质量,提出整改要求。
13.2.4 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现场管理机
构。
13.2.5 做好进驻现场施工人员暂住登记(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及安全管
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制定并实施防火、防盗措施。
13.2.6 要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
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等的要求组织施工。乙方对
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人身、财产及
对第三方的损害,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责任。
13.2.7 在全部工程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之前, 必须对工程成品、半成品、现
场的材料设施进行保管、保护。如有损坏、缺失的,由乙方无条件
免费进行修复、补充。
13.2.8 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全部运出范围外并承担相关费用,倒渣地点由乙
方自定(须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相关规定, 否则乙方须承担违规等原
因而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
13.2.9 乙方人员因管理疏忽而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
相关法律责任。
13.2.10 乙方须严格按深圳市建设局、劳动局、环保局、消防局、城管等政
府部门有关规定,做好文明、卫生、安全施工,解决好工人薪金、
福利等问题。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工程款时,应优先、按时、足额发
放乙方人员工资及支付供应商货款。
13.2.11 乙方需配合总包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服从管理,同时做好与各承包
单位的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及奖励
14.1 乙方所投入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未经甲方
书面认可不得更换。所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在开工前全部到位,接受甲方及监理的查验,否则按未到位人数1000元/人/天直接扣除工程款作为违约金。以上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或更换,离开工地现场一天及以上应向甲方、监理书面请假批准,每人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五天。施工期间累计超过五天的按人数1000元/人/天直接扣除工程款作为违约金(未经甲方批准更换人员,在甲方同意更换之日前离开的同样按此条扣除工程款)。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的,乙方应至少提
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提出申请(乙方承诺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承诺要求),经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交接时间不少于14天。
14.2 如竣工验收时政府有关部门评定乙方所承建的工程达不到合格工程
质量标准,则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返工至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14.3 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乙方在拾五天内未向甲方移交完毕,按
逾期完工处理,乙方须按7.4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4 如乙方未于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交齐全部竣工资料,按延期完工
处理,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4.5 如乙方转包本工程或未经甲方确认分包工程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
权取消乙方承包资格(解除本合同)、限令其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6 若工完不清场,甲方按每日3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此费用
在工程结算款或余款中扣除。
14.7 如甲方发现建筑垃圾乱倒在华南城内或违反有关规定,乙方须向甲方
支付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发生的费用及甲方管理费、并承担相关罚款(如有),并于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不免除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14.8 乙方如发生拖欠工资或供应商货款而造成社会不安定事件的,甲方有
权直接扣除乙方工程款用于垫付拖欠的乙方人员工资和供应商货款,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已垫付款项一倍的违约金。
14.9 无论何时,因乙方拖欠设备、材料款、人工费、分包工程款等而导致
甲方也被牵涉到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14.10 乙方应加强对其人员的管理,若发生对甲方或住户的侵害,每发生
一次,视情节轻重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00—10000元。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本工程乙方已充分考虑各种常规自然现象带来的对工期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仅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乙方、甲方所造成的爆炸、火灾及以下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15.1 地震烈度在6度以上;
15.2 8级以上大风持续一天以上;
15.3 持续降雨24小时雨量在300MM上;
第十六条:保险
11.1 工程项目保险: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就本工程购买了建设工程一切
险(按本合同总价0.5‰计取)。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2 乙方应办理在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材料和施工人员的保险,支付
足额保险费用。
11.3 乙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足额保险费
用。乙方因施工所产生的工伤等事故或因第三方的索赔产生的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11.4 意外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
大,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履约保证
17.1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采取银行保函的形式。乙方在签订
合同之日起15天内提供。
17.2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除不可抗力、甲方书面通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
第十八条 通知及联系
18.1 除非另有约定, 否则双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均以合同第一页列
明的为准。如有变更,须以书面形式提前5天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18.2 任何一方采用邮寄方式给其他方发通知的,邮政单位或速递公司按惯
常方式将邮件送至对方地址之日即视为对方收到了通知。若因地址不详等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而无法送达的,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
19.1 合同中个别条款如在履行过程中被证实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不
影响其它条款的继续有效执行。
19.2 双方任何一方未行使任何合同赋予的权利,并不构成放弃该权利,亦
不影响日后行使权利。
19.3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19.4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9.5 双方须共同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如执行本合同中
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9.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7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肆份,双方各执
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XXXXXX 乙方(盖章):
业主委员会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发包方):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证主合同项下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特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以进一步明确乙方所承包的主合同项下工程(下简称乙方工程)的保修时间及乙方应负的保修责任。
第一条、保修期限:
乙方工程的保修期(包工包料保修)为 2 年,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___月___日起计算)。
第二条、保修范围:
2.1 乙方工程, 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甲方程序签订的有效的现场签证、甲方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联系函)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保修期内出现任何故障、损坏, 均由乙方包工包料保修,即由乙方承担维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费及其它费用)。
2.2 乙方工程,因为质量等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甲方已先行对外承担的质量等赔偿责任的,乙方须全部赔偿给甲方,甲方可直接从保修金中予以抵扣,保修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已承担的责任的,乙方须即时全数补付给甲方;乙方还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金额,补足保修金。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赔偿金。
第三条、保修的时间性: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甲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发出通知(可以邮递、传真、电话等形式发出)后8小时内修复,并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验收确认。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难以在该时间内修复的,乙方应在该时间内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并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和另行确定时间。
3.2乙方的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应经甲方或(和)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共同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视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3.3乙方如果违反本保修书约定或主合同关于保修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及时修复、乙方不前来维修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派他人维修,所产生的通知费、维修费用、因此而增加的甲方管理等费用、因修复延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由甲方全权决定),甲方可直接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并且保修期及主合同约定的乙方保修金的支付时间按所耽误的时间顺延。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保修等问题,在按本保修书的约定得到完满解决之前,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不支付保修款给乙方。
第四条、维修的质量:
4.1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等要求,应符合本保修书及主合同有关约定及国家地方等现行规范要求,且应经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验收合格方可。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自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不再出现相同问题及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乙方仍应继续保修,并且保修金延后六个月支付。
4.2保修期间,乙方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做到服务周到,保证保修的质量及效果。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3因质量等问题乙方维修二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相同问题或类似问题,乙方除应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工作成本及信誉损失金(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如经历三次以上(含三次)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4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理打扫,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卫生清理运输费等)由乙方承担。维修过程中给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保修金:
5.1双方同意从乙方工程结算款的5%留作为保修金。全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双方对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甲方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如有)无息支付给乙方;如果出现第3.3条约定情形的,则按该条约定处理。乙方同意:甲方支付上述工程质量保修金前,有权先行抵扣乙方于相应各期内根据主合同及本保修书约定应承
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维修费、保险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然后才支付抵扣后的余额(如有)。
5.2甲方自行维修及委派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损失超出保修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即时全数支付给甲方。
5.3所有保修金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
第六条、维修安排:
6.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乙方必须委派保修负责人作为乙方的全权代表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乙方保修负责人 :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该负责人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并视为乙方违约。
6.2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所有维修事宜,联系电话: 。
第七条、其他:
7.1本保修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本保修书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保修书为准;本保修书未约定的,执行主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7.2本保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XXXXX 乙方(盖章):
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