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就业歧视使农民工成为社会的制度性弱势群体。就业待遇公平关系到农民工能否逐渐走出弱势群体田境,向社会的中间阶层流动,关系到现代城市“纺锤形”的和谐社会结构形成。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1、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1、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a. 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b. 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c. 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1.2、就业待遇歧视

a. 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b. 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c. 拖欠工资情况严重。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屡见不鲜,在许多生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是普遍现象,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问题。

1.3、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a. 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规定除外。然而,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公有制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与持有农村户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或者说,与之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不利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不罕见,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此类劳动者的就业安全系数非常小。

b. 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城镇劳动力的福利等隐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农民工的低福利甚至无福利来补贴的。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农民工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1985年,国家在“七五”规划中对社会保障的内容作了有关的规定。在其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明显表现出了对城镇居民的偏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保障,农民的保障只是土地。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费高使得农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伤保险方面,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有很多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最近几年受工伤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屡见不鲜,他们有的人财两空,有的落下终生的残疾。失业养老保险不健全,农民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城市工人失业了,但他们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着家庭的直接支持。农民工失业了,他们无颜回乡,继续留在城市却又没有生活保障,真

正的成为城乡边缘人群。

c. 还存在就业服务歧视,即农村劳动者难以享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信息、职业辅导技能训练。

2、农民工就业待遇不公的原因分析

2.1、歧视的直接根源:由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派生出的户籍制

我国是在资本稀缺的发展阶段上推动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发展,政府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投资成本,首先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垄断农产品的定价、收购、运输和分配,以低价获得基本农产品,并以低价分配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部门和城市职工,这样政府将压低重工业发展成本的负担转嫁给了农业部门和农业生产者。另外,由于重工业资本密集程度高,劳动吸纳能力较弱,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充分就业,户籍制应运而生,通过户籍制限制农民的居住地和务农身份,有效地将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从而相应地建立起城市福利体制。除了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一系列排他性福利之外,以保障城市劳动力全面就业为目标的排他性劳动就业制度是这种福利体制的核心。

2.2、歧视的制度基础:户籍制度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衔接不顺

歧视的制度安排框架中,户籍制度的形成、强化、松动和改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变迁,在变迁过程中有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互相影响、共同变化,使得户籍制度不仅被赋予了权利和经济的内涵,而且直接演变为一种区别对待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符号,在此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之紧密相连的就业规定、社会管理与福利等政策成为对农民工身份歧视的具体制度安排。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职业培训,还有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偏向性使得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3、歧视的消除障碍:法律、司法以及行政救济的无力

我国《劳动法》第12条平等就业条款只是反对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但并未规定基于“社会出身”的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待遇歧视并未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另外,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就业歧视。同时,现有民事法律也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受害人无法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受歧视农民工还无法获得充分的行政救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9项具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得到各地劳动监察部

门的应有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就业权益的维护尤其困难。

3、对策与建议

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虽然暂时维护了城市中既得利益者的现有利益,但这种歧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存在很多隐患。它既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又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有力措施来消除这种现象。

3.1、完善农民工保障机制

因为历史和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等体制问题,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排除了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里时刻面临着失业、医疗和养老的风险,以及拖欠和克扣工资的风险。农民工与市民在福利待遇上也存在重大差距,甚至连子女上学也要缴纳赞助费。实际上,这些保障和福利都是农民工应得的,农民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城市财政中也有农民工的贡献,市民从财政支出中享有的福利也应该平等地分配给农民工。因此,政府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逐步地把农民工纳入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险体制中,将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人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标准和待遇标准,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2、加强农民工维权立法

国家可以考虑对农民工权益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农民工不同于工人,也异于农民,这种边缘群体的权益难于适用我国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就算能适用也仅仅是打“擦边球”。由于没有专门的边缘立法和相应的政策制度,找不到相应的执法条例,政府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有时也爱莫能助。如果有专门针对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再加强其执法力度,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督,那么农民工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也会慢慢消除。

3.3、完善农民工就业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在《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郑重指出:从长远看,要根本解决问题,必须建立起一套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实现就业对象身份上的一律平等,确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彻底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性政策,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门槛,使城乡劳动者同样地享受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另外要通过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报酬制度禁止就业歧视。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

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3.4、健全农民工培训制度

随着工业化和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来自农村的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业务水平不高成为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农民进入城市的主要障碍。目前农村的近5亿从业人员中,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而同期城市为10.2年,这种差距不适应民工城市化的进程。为此,在巩固和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基础上重视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国家可以通过整合社会上的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资源,创办多样的民工学校。各地政府也应该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并组织一些联谊活动帮助他们扩展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增加他们的社会资本存量。

参考文献:

[1]刘玮. 农民工歧视现象的经济学分析[J].甘肃农业,2005,(1):27—30

[2]蔡防、都阳.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1

[3]张亚.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4,(1):47—50

[4]史清华、卓建伟. 农民外出就业及遭遇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4,

(10):56—59

[5]文峰、冯先宁.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分析[J].农村经济,2004,(3):12—14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摘要:就业歧视使农民工成为社会的制度性弱势群体。就业待遇公平关系到农民工能否逐渐走出弱势群体田境,向社会的中间阶层流动,关系到现代城市“纺锤形”的和谐社会结构形成。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1、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1、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a. 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b. 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c. 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1.2、就业待遇歧视

a. 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b. 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c. 拖欠工资情况严重。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屡见不鲜,在许多生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是普遍现象,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问题。

1.3、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a. 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规定除外。然而,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公有制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与持有农村户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或者说,与之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不利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不罕见,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此类劳动者的就业安全系数非常小。

b. 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城镇劳动力的福利等隐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农民工的低福利甚至无福利来补贴的。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农民工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1985年,国家在“七五”规划中对社会保障的内容作了有关的规定。在其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明显表现出了对城镇居民的偏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保障,农民的保障只是土地。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费高使得农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伤保险方面,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有很多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最近几年受工伤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屡见不鲜,他们有的人财两空,有的落下终生的残疾。失业养老保险不健全,农民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城市工人失业了,但他们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着家庭的直接支持。农民工失业了,他们无颜回乡,继续留在城市却又没有生活保障,真

正的成为城乡边缘人群。

c. 还存在就业服务歧视,即农村劳动者难以享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信息、职业辅导技能训练。

2、农民工就业待遇不公的原因分析

2.1、歧视的直接根源:由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派生出的户籍制

我国是在资本稀缺的发展阶段上推动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发展,政府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投资成本,首先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垄断农产品的定价、收购、运输和分配,以低价获得基本农产品,并以低价分配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部门和城市职工,这样政府将压低重工业发展成本的负担转嫁给了农业部门和农业生产者。另外,由于重工业资本密集程度高,劳动吸纳能力较弱,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充分就业,户籍制应运而生,通过户籍制限制农民的居住地和务农身份,有效地将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从而相应地建立起城市福利体制。除了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一系列排他性福利之外,以保障城市劳动力全面就业为目标的排他性劳动就业制度是这种福利体制的核心。

2.2、歧视的制度基础:户籍制度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衔接不顺

歧视的制度安排框架中,户籍制度的形成、强化、松动和改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变迁,在变迁过程中有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互相影响、共同变化,使得户籍制度不仅被赋予了权利和经济的内涵,而且直接演变为一种区别对待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符号,在此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之紧密相连的就业规定、社会管理与福利等政策成为对农民工身份歧视的具体制度安排。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职业培训,还有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偏向性使得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3、歧视的消除障碍:法律、司法以及行政救济的无力

我国《劳动法》第12条平等就业条款只是反对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但并未规定基于“社会出身”的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待遇歧视并未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另外,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就业歧视。同时,现有民事法律也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受害人无法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受歧视农民工还无法获得充分的行政救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9项具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得到各地劳动监察部

门的应有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就业权益的维护尤其困难。

3、对策与建议

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虽然暂时维护了城市中既得利益者的现有利益,但这种歧视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存在很多隐患。它既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又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有力措施来消除这种现象。

3.1、完善农民工保障机制

因为历史和现行的城乡二元结构等体制问题,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排除了农民工,农民工在城市里时刻面临着失业、医疗和养老的风险,以及拖欠和克扣工资的风险。农民工与市民在福利待遇上也存在重大差距,甚至连子女上学也要缴纳赞助费。实际上,这些保障和福利都是农民工应得的,农民工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城市财政中也有农民工的贡献,市民从财政支出中享有的福利也应该平等地分配给农民工。因此,政府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逐步地把农民工纳入和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险体制中,将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人社会保险范畴,统一社会保险征收标准和待遇标准,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2、加强农民工维权立法

国家可以考虑对农民工权益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农民工不同于工人,也异于农民,这种边缘群体的权益难于适用我国目前各种法律法规,就算能适用也仅仅是打“擦边球”。由于没有专门的边缘立法和相应的政策制度,找不到相应的执法条例,政府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有时也爱莫能助。如果有专门针对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再加强其执法力度,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督,那么农民工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也会慢慢消除。

3.3、完善农民工就业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在《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中郑重指出:从长远看,要根本解决问题,必须建立起一套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实现就业对象身份上的一律平等,确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主体地位,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彻底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性政策,降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门槛,使城乡劳动者同样地享受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另外要通过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报酬制度禁止就业歧视。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

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3.4、健全农民工培训制度

随着工业化和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来自农村的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业务水平不高成为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农民进入城市的主要障碍。目前农村的近5亿从业人员中,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而同期城市为10.2年,这种差距不适应民工城市化的进程。为此,在巩固和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基础上重视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就显得非常必要。国家可以通过整合社会上的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资源,创办多样的民工学校。各地政府也应该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为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并组织一些联谊活动帮助他们扩展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增加他们的社会资本存量。

参考文献:

[1]刘玮. 农民工歧视现象的经济学分析[J].甘肃农业,2005,(1):27—30

[2]蔡防、都阳.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1

[3]张亚.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思考[J].农村经济,2004,(1):47—50

[4]史清华、卓建伟. 农民外出就业及遭遇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4,

(10):56—59

[5]文峰、冯先宁.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分析[J].农村经济,2004,(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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