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一、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底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

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

高层建筑(不包含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4、 建筑层数和建筑的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 建筑高度的计算

1、 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物高度计算: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备和空凋冷却塔等。

3、 建筑结构中非承重墙,附着于结构的装饰构件、固定在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非结构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重这些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4、 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在人行道上空,2.5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m;2.5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凋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m。

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如需要设置时。宜靠外墙独立设置,其用材及构造应符合规范规定;管道井、烟道、通风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6、 居住空间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小于该房间底板面积8%,其他地区不应小于5%。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小于2m。临空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m。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台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防护高度应从台面起计算。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开窗。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开箱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7、 残疾人使用的门应采用自动门、推拉门、折叠门和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旋转门一侧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

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轮椅通行门净宽应符合:自动门不小于1.00m;平开门、弹簧门、推拉门、折叠门不小于0.80m。

8、 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楼梯段净宽一般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确定,并不少于两股人流,0~0.15为人流在进行中的人体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楼梯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每个梯段的踏面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无中柱螺旋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

9、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高度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不应超过0.70m,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宽度依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10、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要求: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的(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底层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面部分,栏杆高度应从可踏部分顶面起计算;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11、 各类屋面面层均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不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其屋面宽度大于10m 时,应设通风屋脊。与水平面夹角小于75°的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室内一侧必须使用夹层玻璃;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

12、 砌体墙应按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标高应略低于相邻楼地面标高;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翻边不应小于120mm。

民用建筑构造要求

一、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底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

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或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

高层建筑(不包含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4、 建筑层数和建筑的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 建筑高度的计算

1、 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 非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区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物高度计算: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备和空凋冷却塔等。

3、 建筑结构中非承重墙,附着于结构的装饰构件、固定在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非结构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重这些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4、 不允许突出道路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的其他设施包括结构挡土墙、挡土桩、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在人行道上空,2.5m以上允许突出的凸窗,窗扇、窗罩、空凋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m;2.5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2m;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宜大于3m。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空凋机位,窗罩,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m。

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如需要设置时。宜靠外墙独立设置,其用材及构造应符合规范规定;管道井、烟道、通风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

6、 居住空间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小于该房间底板面积8%,其他地区不应小于5%。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小于2m。临空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m。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台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防护高度应从台面起计算。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开窗。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开箱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7、 残疾人使用的门应采用自动门、推拉门、折叠门和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旋转门一侧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

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轮椅通行门净宽应符合:自动门不小于1.00m;平开门、弹簧门、推拉门、折叠门不小于0.80m。

8、 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楼梯段净宽一般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确定,并不少于两股人流,0~0.15为人流在进行中的人体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楼梯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每个梯段的踏面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无中柱螺旋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

9、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室内台阶踏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高度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不应超过0.70m,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供轮椅使用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宽度依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10、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要求: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的(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底层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面部分,栏杆高度应从可踏部分顶面起计算;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

11、 各类屋面面层均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不燃烧体屋面的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水。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其屋面宽度大于10m 时,应设通风屋脊。与水平面夹角小于75°的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室内一侧必须使用夹层玻璃;两边支承的屋面玻璃,应支撑在玻璃的长边。

12、 砌体墙应按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的侧面加设防潮层。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标高应略低于相邻楼地面标高;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翻边不应小于1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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