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标准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扬价服﹝2011﹞104号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建设)局:

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

逾期之月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视项目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四、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包括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1%的比例支付。

五、非住宅房屋在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六、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有两种,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的一种获得补偿:

(一)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8%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

(二)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

由被征收人提供:

1.经税务部门核实认可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及完税凭证。

2.经劳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征收上月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花名册和参保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产生的月平均利润和职工月工资总额。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6个月+职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

七、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八、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下列比例补偿:

(一)持续营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20%计算。

(二) 持续营业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40%计算。

(三)持续营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60%计算。

(四)持续营业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80%计算。

(五) 持续营业20年以上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100%计算。

九、固定设施移装费用:

(一)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

(二)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三)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四)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五)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

(六)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七)拆除电表补助费:280元/户;

(八)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对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固定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征收人初装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扬价服﹝2011﹞104号

关于公布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房管(建设)局:

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补助和补偿费用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

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

逾期之月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视项目情况给予被征收人不超过3万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费。

四、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不包括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1%的比例支付。

五、非住宅房屋在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六、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法有两种,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的一种获得补偿:

(一)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8%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

(二)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效益补偿。

由被征收人提供:

1.经税务部门核实认可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近三年的所得税申报及完税凭证。

2.经劳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征收上月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花名册和参保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出被征收房屋产生的月平均利润和职工月工资总额。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月平均利润×6个月+职工月工资总额×3个月。

七、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八、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下列比例补偿:

(一)持续营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20%计算。

(二) 持续营业2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40%计算。

(三)持续营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60%计算。

(四)持续营业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80%计算。

(五) 持续营业20年以上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100%计算。

九、固定设施移装费用:

(一)拆除管道煤气移装费:350元/户;

(二)拆除电话补助费:208元/户;

(三)有线电视补助费:150元/户;

(四)拆除空调补助费:300元/台;

(五)拆除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1000元/台;

(六)拆除燃气热水器补助费:300元/套;

(七)拆除电表补助费:280元/户;

(八)宽带网络补助费:360元/户;

对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固定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征收人初装费。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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