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公共服务行为,提高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

第三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接受询问或办理的首位民警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民警)办理的制度。首位接洽的民警即为首问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且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及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程序、时限,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五条 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首办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其受理业务部门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向群众做好解释。

第六条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所反映的情况记录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群众时,应热情有礼,认真负责,不得刁难、推诿、冷漠待人,要充分体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

第八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要求民警除明确本职岗位职责外,还应了解其他业务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认真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经办民警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广州市公安局及其民警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公共服务行为,提高公安机关公共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和《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

第三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接受询问或办理的首位民警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民警)办理的制度。首位接洽的民警即为首问首办责任人。

第四条 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且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及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程序、时限,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五条 群众提出的服务事项,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本单位其他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首办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其受理业务部门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向群众做好解释。

第六条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所反映的情况记录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群众时,应热情有礼,认真负责,不得刁难、推诿、冷漠待人,要充分体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

第八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要求民警除明确本职岗位职责外,还应了解其他业务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认真执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度,经办民警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广州市公安局及其民警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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