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模板)
1、 设置目的
为加强危险作业的控制,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为此,特设置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离地面二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2.2 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2.3 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2.4 进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2.5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2.6 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2.7轻质量瓦面上的作业。
2.8地面以下作业,涉及到地面下电缆、管道、路基、房基等作业。 2.9除上述作业外,有人身、设备等可能发生严重伤害的危险的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职责
4.1高处作业;由安技部门审批办理。
4.2 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由机动部门审批办理.
4.3 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进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由人武保卫部门审查办理。
4.5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由安技部门与卫生所会审办理。
4.6 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轻质量瓦面上的作业。基建部门审批办理.
4.8除上述作业外,有人身、设备等可能发生严重伤害的危险的作业。应当报告安技部门协调审批.
4.3 若情况紧急,来不及执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立即通知安技部门,如继续施工的应补办手续。
5、 管理程序
5.1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由下达任务部门和执行任务部门共同研究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送安技监督部门审查后,必要时经现场检查后,提出防护措施,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危险作业申请表》由安技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5.2 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5.2.1年满18周岁
5.2.2..身体状态良好,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避免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2.3工作认真负责,经过安全教育后,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本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实践经验。
5.2.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和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安全作业
5.3.1 危险作业中,要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5.3.2 危险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5.3.3 危险作业区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设立明显标志和告示。
5.3.4 危险作业完成以后,应进行现场整理、清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5.3.5 主管部门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安全值班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监护。 6、 考核
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者,应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情况,按违章或追究责任处理。 7. 相关记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作业审批登记台帐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危险作业审批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动火证
附A;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登 记 台 帐
3
附表B: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表
编号 :
年 月 日
附录C:
动 火 证
编号
年 月 日
××××明火作业申请表
编号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模板)
1、 设置目的
为加强危险作业的控制,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为此,特设置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离地面二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2.2 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2.3 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2.4 进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2.5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2.6 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2.7轻质量瓦面上的作业。
2.8地面以下作业,涉及到地面下电缆、管道、路基、房基等作业。 2.9除上述作业外,有人身、设备等可能发生严重伤害的危险的作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职责
4.1高处作业;由安技部门审批办理。
4.2 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由机动部门审批办理.
4.3 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进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由人武保卫部门审查办理。
4.5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由安技部门与卫生所会审办理。
4.6 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轻质量瓦面上的作业。基建部门审批办理.
4.8除上述作业外,有人身、设备等可能发生严重伤害的危险的作业。应当报告安技部门协调审批.
4.3 若情况紧急,来不及执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立即通知安技部门,如继续施工的应补办手续。
5、 管理程序
5.1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由下达任务部门和执行任务部门共同研究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送安技监督部门审查后,必要时经现场检查后,提出防护措施,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后的《危险作业申请表》由安技监督部门存档备案。 5.2 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5.2.1年满18周岁
5.2.2..身体状态良好,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避免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2.3工作认真负责,经过安全教育后,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本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实践经验。
5.2.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和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安全作业
5.3.1 危险作业中,要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5.3.2 危险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5.3.3 危险作业区要整洁,道路要畅通,设立明显标志和告示。
5.3.4 危险作业完成以后,应进行现场整理、清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5.3.5 主管部门应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安全值班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监护。 6、 考核
对违反或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者,应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情况,按违章或追究责任处理。 7. 相关记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作业审批登记台帐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危险作业审批表 附录C:(规范性附录)动火证
附A;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登 记 台 帐
3
附表B:
危 险 作 业 审 批 表
编号 :
年 月 日
附录C:
动 火 证
编号
年 月 日
××××明火作业申请表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