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教师的待遇问题都备受社会关注,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长期及终身从教的重要一环。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创新教师管理体制、保障教师权益待遇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并提出今后教师的师德表现将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
而在今年9月,河南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全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讨论稿)》,提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
对于两地政府的先后发文,舆论不乏掌声,认为公务员的高收入并非表现在工资水平上,更在于各类“隐性”福利,确有必要明文保障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但也有质疑声提出,教师收入并非工资单显示的那样“简单”,除了通过校外授课、特殊辅导等方式“创收”,许多教师逢年过节还能收到家长塞来的红包。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还要发文“指导”教师的工资水平,纯属“多余”。
站在客观角度,褒贬双方的观点各有千秋,但都不应“一棍子打死”。
首先,应当看到,早在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就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确“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及至2008年12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凡此种种,足见国家对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待遇是何等重视。
但令人尴尬的是,有关教师的校外“创收”也是人尽皆知的秘密。一些教师通过代课、家教、开辅导班等方式,获取了不菲的“灰色收入”。为此,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将教师列入九类高收入人群,指出有必要开征教师“工资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原因就在于部分通过“外快”跻身高收入群体的教师,其收入方式的隐蔽性成为税收难点。
既然硬币不可避免的具有“两面性”,尽管河南与安徽两地政府部门先后出台规定,确保教师收入待遇,但我们不必将着眼点仅仅盯住“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这方面,而应看到两份《意见》的基本宗旨皆立足于“师德表现”。换句话说,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有前提条件。“不低于”只是总体概念,具体到教师个人,最终还须依据师德表现来决定收入水平能否“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因此,在教师工资来源稳定且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研究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师德投拆、举报平台,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才是两份《意见》出台后真正要面对的挑战。如此,有了政府文件的支持,再辅以完善的师德考评制度,有益于从内部调整和促进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提升,无须再“亦步亦趋”看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脸色”行事。
一直以来,教师的待遇问题都备受社会关注,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长期及终身从教的重要一环。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创新教师管理体制、保障教师权益待遇等方面予以全面规范,并提出今后教师的师德表现将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
而在今年9月,河南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全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讨论稿)》,提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
对于两地政府的先后发文,舆论不乏掌声,认为公务员的高收入并非表现在工资水平上,更在于各类“隐性”福利,确有必要明文保障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但也有质疑声提出,教师收入并非工资单显示的那样“简单”,除了通过校外授课、特殊辅导等方式“创收”,许多教师逢年过节还能收到家长塞来的红包。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还要发文“指导”教师的工资水平,纯属“多余”。
站在客观角度,褒贬双方的观点各有千秋,但都不应“一棍子打死”。
首先,应当看到,早在199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就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确“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及至2008年12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凡此种种,足见国家对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与待遇是何等重视。
但令人尴尬的是,有关教师的校外“创收”也是人尽皆知的秘密。一些教师通过代课、家教、开辅导班等方式,获取了不菲的“灰色收入”。为此,早在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将教师列入九类高收入人群,指出有必要开征教师“工资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其原因就在于部分通过“外快”跻身高收入群体的教师,其收入方式的隐蔽性成为税收难点。
既然硬币不可避免的具有“两面性”,尽管河南与安徽两地政府部门先后出台规定,确保教师收入待遇,但我们不必将着眼点仅仅盯住“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这方面,而应看到两份《意见》的基本宗旨皆立足于“师德表现”。换句话说,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有前提条件。“不低于”只是总体概念,具体到教师个人,最终还须依据师德表现来决定收入水平能否“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因此,在教师工资来源稳定且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研究科学合理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师德投拆、举报平台,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才是两份《意见》出台后真正要面对的挑战。如此,有了政府文件的支持,再辅以完善的师德考评制度,有益于从内部调整和促进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提升,无须再“亦步亦趋”看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脸色”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