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模板)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 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委托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网 址: 邮 箱: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房地产资格证书号: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

房地产评估资质级别:

执行董事(总经理):

网 址: E_mail:

(三)协作单位基本情况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征收范围内已经向被征收人公示的房屋情况(如:产权人、用途、登记资料等),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派专人配合乙方进行入户实地查勘,协助乙方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现场实地查勘记录上必须要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评估人员三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如被征收人拒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2、甲方组织乙方在估价期间到现场查勘,并提供方便和配合。

3、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测绘、评估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测绘及评估费。

4、乙方在甲方规定的估价时间内,负责调查了解征收范围所在区域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交易市场情况,根据甲方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评估市场情况及本次征收评估的具体情况,对委托评估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客观、公正的市场价值评估。向甲方出具房屋估价汇总报告及分户报告。

5、乙方有义务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估价报告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6、乙方应在甲方全部评估资料提供完和外业工作全部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估价作业,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具体交付方式为:乙方负责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交与甲方经办人,甲方经办人向乙方出具书面签收单,再由甲方转交给被征收人。

7、乙方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8、甲方负责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做好影像资料。

9、乙方对甲方委托评估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币种:人民币)

1、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测绘局关于房产测量收费的标准“国财字[2002]3号”。

2、评估费具体收取标准:以户为单位,累进计费。资产额在100万元以内部分按5‰计,101-1000万元部分按2.5‰计,每户评估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包干计收。

3、房屋测绘费收取标准: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2元/平方米,综合性用房2.72元/平方米,依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室内外装修及附属物的清点、测量,按500元/户包干。

4、如需对宅基地进行面积测量,乙方需用全站仪或交汇法实地测绘,费用按500元/户包干。

5、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预付 万(小写: .00)元测绘、评估费,乙方进行初评结果公示时,甲方再付 万(小写: .00)元评估费,余款在甲方取报告时一次性付清。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1、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为:外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含测绘数据、初评结果。

2、复核时间:公示期满后5-10个工作日.

3、《评估报告》交付时间为:复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评估报告。

4、交付方式:甲方派人取或乙方派人交到委托方办公室,并由委托方开具签收凭证。

八、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故中途单方中断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二)甲方无故中途单方中断委托估价请求,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预计评估测绘总费用;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预计评估测绘费的60%或预付评估测绘费不予退还。

(三)如乙方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工期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因素(如:天气等)和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期交付《评估报告》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方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书面申请复核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若征收当事人向我公司申请复核的,我公司将在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如复核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申请人要向我公示支付复核费用。

甲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我公司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向贵州省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其它争议可以向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十、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1、因乙方原因,对评估报告初始估价结果做出调整的,乙方负责重新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入场时间:待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3日内入场开始工作。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乙方收到预付款时,合同生效。

6、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委托方(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传真: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名称:贵州省铜仁市信德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856-5217777 传真: 0856-5230416

办公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十字福霖大厦六层B区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支行

开户名称:贵州省铜仁市信德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账号:23-[**************]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成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 ,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约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国家测绘局以国测财字[2002]3号

于2001年1月28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规定,房产测绘产品分为1:1000、1:500和分户图三种。其中,分户图测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分层分户平面图绘制,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和资料整理。分户图测绘收费标准根据房地产使用性质分为三类,其中住宅为1.36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4元/平方米、其它综合性用房2.72元/平方米。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 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委托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网 址: 邮 箱: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房地产资格证书号: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

房地产评估资质级别:

执行董事(总经理):

网 址: E_mail:

(三)协作单位基本情况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征收范围内已经向被征收人公示的房屋情况(如:产权人、用途、登记资料等),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派专人配合乙方进行入户实地查勘,协助乙方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现场实地查勘记录上必须要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评估人员三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如被征收人拒签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2、甲方组织乙方在估价期间到现场查勘,并提供方便和配合。

3、在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测绘、评估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测绘及评估费。

4、乙方在甲方规定的估价时间内,负责调查了解征收范围所在区域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交易市场情况,根据甲方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评估市场情况及本次征收评估的具体情况,对委托评估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客观、公正的市场价值评估。向甲方出具房屋估价汇总报告及分户报告。

5、乙方有义务为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就估价报告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6、乙方应在甲方全部评估资料提供完和外业工作全部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估价作业,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具体交付方式为:乙方负责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交与甲方经办人,甲方经办人向乙方出具书面签收单,再由甲方转交给被征收人。

7、乙方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8、甲方负责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做好影像资料。

9、乙方对甲方委托评估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币种:人民币)

1、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国家测绘局关于房产测量收费的标准“国财字[2002]3号”。

2、评估费具体收取标准:以户为单位,累进计费。资产额在100万元以内部分按5‰计,101-1000万元部分按2.5‰计,每户评估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包干计收。

3、房屋测绘费收取标准:住宅用房1.36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2元/平方米,综合性用房2.72元/平方米,依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室内外装修及附属物的清点、测量,按500元/户包干。

4、如需对宅基地进行面积测量,乙方需用全站仪或交汇法实地测绘,费用按500元/户包干。

5、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预付 万(小写: .00)元测绘、评估费,乙方进行初评结果公示时,甲方再付 万(小写: .00)元评估费,余款在甲方取报告时一次性付清。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1、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为:外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含测绘数据、初评结果。

2、复核时间:公示期满后5-10个工作日.

3、《评估报告》交付时间为:复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评估报告。

4、交付方式:甲方派人取或乙方派人交到委托方办公室,并由委托方开具签收凭证。

八、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故中途单方中断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二)甲方无故中途单方中断委托估价请求,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预计评估测绘总费用;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预计评估测绘费的60%或预付评估测绘费不予退还。

(三)如乙方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工期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因素(如:天气等)和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期交付《评估报告》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方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书面申请复核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若征收当事人向我公司申请复核的,我公司将在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如复核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申请人要向我公示支付复核费用。

甲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评估的结果与我公司评估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向贵州省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其它争议可以向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十、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1、因乙方原因,对评估报告初始估价结果做出调整的,乙方负责重新出具调整后的评估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入场时间:待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3日内入场开始工作。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5、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乙方收到预付款时,合同生效。

6、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委托方(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传真: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受托方(乙方)名称:贵州省铜仁市信德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856-5217777 传真: 0856-5230416

办公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十字福霖大厦六层B区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支行

开户名称:贵州省铜仁市信德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账号:23-[**************]

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成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 ,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约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国家测绘局以国测财字[2002]3号

于2001年1月28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规定,房产测绘产品分为1:1000、1:500和分户图三种。其中,分户图测绘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分层分户平面图绘制,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和资料整理。分户图测绘收费标准根据房地产使用性质分为三类,其中住宅为1.36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2.04元/平方米、其它综合性用房2.72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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