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及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与被征收土地有关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的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是政府的行政权力,属于行政关系,依据依法行政的理论,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行使。 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依据。《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因土地征收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要有宪法依据。

2、《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据。

3、《土地管理法》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集中在该法第5章建设用地中,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取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按上述审批,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

人民政府批准。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应该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批准征地期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时办理征地手续。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法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等,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能证明其享有该土地法定权利的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47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四项(1)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用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的补偿费。地上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构筑物、数木、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4)对征收菜地的特别规定,即用地单位除缴纳上述费用外,还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5)征收土地中涉及宅基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建筑物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原则上按市场价值补偿。第48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操作的法规依据。实施条例

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上述是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征地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也是征地法律依据的组成部分。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及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与被征收土地有关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的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是政府的行政权力,属于行政关系,依据依法行政的理论,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行使。 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如下:

1、宪法依据。《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因土地征收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要有宪法依据。

2、《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据。

3、《土地管理法》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集中在该法第5章建设用地中,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取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按上述审批,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

人民政府批准。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应该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批准征地期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时办理征地手续。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法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等,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能证明其享有该土地法定权利的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47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四项(1)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用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的补偿费。地上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构筑物、数木、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4)对征收菜地的特别规定,即用地单位除缴纳上述费用外,还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5)征收土地中涉及宅基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建筑物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原则上按市场价值补偿。第48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操作的法规依据。实施条例

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上述是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在具体征地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也是征地法律依据的组成部分。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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