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快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23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 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3.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二、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

4.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5.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6.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7.管理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8.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

9.利润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所分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劳务分包工程计价

10.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劳务分包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应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计算人工费、机械费,并考虑高原人工、机械降效因素。

(3)定额中未包括或不完全适用的项目,可按照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时的报价确定。

(4)人工费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劳务分包企业自己提供的施工机械,其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定额的台班含量和台班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12.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14%计取。

13.规费

各项规费的计取按《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工程排污费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统一计取、统一缴费。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若已为劳务分包工程缴纳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则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计取上述各项费用。

14.劳务分包工程利润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8%计取。

15.劳务分包企业自备周转性材料或其它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并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

16.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搭建,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记取临时设施费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不提供临时设施或搭建的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劳务分包企业自行搭建,其费用按实计算。

17.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18.劳务分包企业的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务分包与合同管理

19.劳务分包可采用计时、实物工程量或按建筑面积计价等形式。

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及有关经济条款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确定。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范围、造价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20.规费中的各项费用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严格按规定计入分包工程造价。

21.为杜绝不正当竞争,防止恶意抬高或降低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以确保劳务分包合

同造价及相应条款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22.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五、附则

23.本办法由青海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2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建筑劳务分包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快全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维护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23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青建工〔2005〕 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进行的施工作业。

3.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工程的计价。

二、劳务分包工程造价构成

4.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规费、利润构成。

5.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6.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为劳务分包企业配备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使用自有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7.管理费是指劳务分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8.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

9.利润是指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所分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三、劳务分包工程计价

10.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劳务分包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纸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应套用相应定额子目计算人工费、机械费,并考虑高原人工、机械降效因素。

(3)定额中未包括或不完全适用的项目,可按照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投标时的报价确定。

(4)人工费调整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劳务分包企业自己提供的施工机械,其施工机械使用费应按定额的台班含量和台班单价及相关规定计算。

12.劳务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14%计取。

13.规费

各项规费的计取按《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工程排污费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统一计取、统一缴费。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若已为劳务分包工程缴纳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则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计取上述各项费用。

14.劳务分包工程利润按分包工程量定额人工费的8%计取。

15.劳务分包企业自备周转性材料或其它材料所增加的费用,可由双方协商并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

16.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搭建,劳务分包企业不再记取临时设施费用。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不提供临时设施或搭建的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劳务分包企业自行搭建,其费用按实计算。

17.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18.劳务分包企业的税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务分包与合同管理

19.劳务分包可采用计时、实物工程量或按建筑面积计价等形式。

劳务分包工程造价及有关经济条款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确定。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范围、造价调整的条件和方式。

20.规费中的各项费用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严格按规定计入分包工程造价。

21.为杜绝不正当竞争,防止恶意抬高或降低劳务分包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劳务分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以确保劳务分包合

同造价及相应条款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22.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工程预结算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五、附则

23.本办法由青海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2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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