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整理

第一篇 法律

第一章 法理

法的含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

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 1.对象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

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关系的调整。

2.国家性。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道德、宗教也

规定义务,但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

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它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

但不具有国家性。

法的规范作用:大体上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对个人行

为起导向和引路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教育作用是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分类:1.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条文形式);

2.按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与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

3.按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和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作的公类。

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上五种分法是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专指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决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大法官们在14世纪以后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决例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

3.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

法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

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有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

自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国家机关立法职能及权限: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季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本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法律的公布。

法的实施: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

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有以下特征:主体是国这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

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执法内容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

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

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 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法律上的人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

须具有权利能力,特定类型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由法律

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备的前

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和特殊权利能力

(如选举权要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 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三类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且神智

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且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精神疾病但尚具有识别能

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去控制与识别能力的精神病

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

后果。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可由当时人协商解决;分为违约、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公平责任。

法律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实现形式:惩罚(制

裁)、补偿(赔偿)、强制。

第二章 宪法

宪法: 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

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修改方面三个小知识点:第一,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国人大

以全体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

1918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 了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

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军事机关所构成。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2.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每届任期5年。职权有:修改宪法

和监督安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监督权,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

会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最高人 民检察院院长,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人选。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主席的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

交权;荣典权。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监督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共有五级人大,即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人大。乡

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也不有刑事豁免权。

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有:1.平等权;

2.宗教信仰自由;

3.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具务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

治权利);

4.监督权;

5.人身自由;

6.财产权;

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此外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行政法: 就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

以下特征:行政法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内容

广泛;行政法的内容定于多变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所

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能灰飞烟灭的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

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主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主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相关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 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

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一个本无独立行政职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授予行政职权从而

使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的行为。

行政委托: 是指导行政机关在其他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

机关、这会组织或个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

为。特征有: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也称“行政立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的持续性;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但尚未构

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处罚类型有:(1)警告;(2)罚

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有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分为一

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国务院和省级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强制隔离;

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除以上几种外,还有对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

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

场或驱散等。针对 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

分直接和间接执行(代执行和代行罚)

4.行政裁决,其特征为: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

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

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

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等。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与决定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为60天,可书面申请,也可口

头申请,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天内进行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限期,但不得

超过30天。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一种诉讼活动,有以下特征: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

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

主体;行政诉讼是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

政复查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只有在例

外挂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

下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本辖区 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行政和管辖法院。

第四章 民法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为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成为民事主休的主要有公民、法人两种;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在我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物权优先,物权优先债权,债权优先物权是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5.物权不得滥用。

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追及权;

2.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 物权的优先效力;

4.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

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行妨害,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人身权法的法律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没有直接财

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有如下法律特征: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不可放弃性;具有法定性;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分两大类:人格

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

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

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身份权具体包括有亲权、亲属权、配偶权(配偶间相互扶

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忠诚的权利和义务;配偶间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社会

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

权;8.隐私权;9.荣誉权。

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

议。合同的特征有: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

相对性,是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着合同自愿、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

则。订立程序是要约承诺。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

权。专利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商标是商

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而在息怕商品或者服

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学、三维标志和颜色以主上述要

素的组合志构成 的标志、。

婚姻法与继承法:结婚;离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如下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

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及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

益 、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

应当取得 的住户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婚前承租和婚后用共

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法定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设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

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第五章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的

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和单行

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通常称狭义的刑法为普通刑法,称单行

刑法和附属刑法为特别刑法。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是1979年通过,并经过1997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开始,我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

式对刑法进行了数次修改。最新一次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效力所及的地域、人及事的范围。《刑法》第11

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就是

本条所讲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一。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 情况;一是即时生效,二是隔

时生效;失效时间也有两种 情况,一是明示废止,二是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就是指新刑法颁布实施以前的行

为,原则 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无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新刑法对该行

为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即有溯及力,从轻。

犯罪: 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犯罪的最本

质的特征;

2.犯罪 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部分。

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分为三种:即一

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

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指某一具

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必要条件)、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危害对象也称犯罪对象,它不等于犯罪客体,两者区别在于:

危害对象只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危害对象

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而且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大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触犯刑律的

有生命的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14—16

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现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

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辩论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包

括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

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客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

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罪过表现为犯罪 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或犯罪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1.起因条件,即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并非仅限

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2.时间条

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

法侵害都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常防卫的成立。4.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

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5.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

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也过当

的一个标志。

刑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分为主刑 (又称基本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五种:

1..管制,是我国刑法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

期限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另外 ,数罪并罚时,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超过3年;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减刑时,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

下特征:剥夺罪犯的自由,即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期限较短,为1—6个月,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年,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3.有期徒刑,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

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

场所之中,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具有一定期限,刑期为6个月以

上15年以下。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刑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在35年以上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4.远期徒刑,被判远期徒刑的罪犯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

间不能用着折抵;除了无劳动 能力的外都要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的刑期也不能少于13年。

5.死刑,也称生命刑,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外。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合乎

逻辑的结论就是不能判处死缓。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附加刑(又称从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

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死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收财产。 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分为一般和特别累犯。

自首,分为一般和特别自首两种。

缓刑适用于被判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现,认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的犯罪分子,

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特定的

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罪名:

1. 贪污罪;

2. 挪用公款罪;

3. 受贿罪;

4. 行贿罪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 滥用职权罪;

7. 玩忽职守罪;

第六章 劳动法

劳动法原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

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通过,并于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

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学上的劳动

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

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

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贪污制

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管理部

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

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

法方面的关系等。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

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 法的本质和基本

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

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与灵魂。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和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

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

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得,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的控告

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必需的准备和

工作中必要的间歇、排除故障及工作结束时整理的时间。劳动法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与工作和劳动 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对于工资分配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原则,即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数量和质量来确定所

得工资额。二是同工同酬原则 ,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保障,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

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劳动者本人平均赡养人

品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

水平的差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和夜班。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保护内容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

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从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时获得必要的物

质帮助的制度。,劳动者在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时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障和生育保险等。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及方式,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1.调整;

2.仲裁;

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调、意思表示一致、

真实、内容合法等特征外,还有独有的特征:即1.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

一方是具有相应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2.标的的单一性(劳动合同

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3.内容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五个原则。劳

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

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

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协议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形式。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

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广义劳动合同泛指用人单位与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事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的协议)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对象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产物,

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主要为企业经济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聘用合同适用

的主体为国有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管理内容不同,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是依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三是制度内涵不同,劳动合同的管理注重的是调整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的结果,强调维护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聘用合同的管理,属于

国家对公职人员管理的范畴,侧重维护双方权益,注重程序,强调管理的过程。

第二篇 公民道德建设

第一章 公民道德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理想信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一种精神现象,是在对社会现实及其发展规律认识基础上

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理想信念与信仰有联系也有区别。信仰是理想信念的最高表现形式,并统率和影响着不同层次的理想信念,形成一个完整的精神导向。理想信念受信仰的影响和协调,既支撑着信仰,又归总于信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我们的信仰,也是我们的共同理想信念。

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根本看法,根本观点。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就是哲学。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这是无产阶级的唯一科学世界观,是彻底唯物主义一元论的世界观。

人生观是关于人生目的、态度、价值和理想的根本观点,主要回答什么是人生、怎样对

待人生和如何实现人生价值等问题。人生观与世界观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世界观是人生观的理论基础,为人生观提供一般观点和方法的指导;人生观是世界观的一个方面, 是世界观在人生问题上的贯彻和应用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

生观;而一定的人生观,总是这样那样地表现着一定的世界观。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中,主要有两种人生观:一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二是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价值观 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在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产生,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

社会主义的义利观 社会主义的“义”,就是正确社会主义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道德准

则,“利”则包括公利和私利。社会主义义利观提倡的是将理想和现实、精神与物质统

一起来,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反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子而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义务观。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核心、原则与基本要求: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体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根本目标。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体 、有纪律四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有文化是对人的科学文

化素质的要求,另外三者是对于人的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四有中,理想是目标;道德是基础;文化是条件;纪律是保证。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就是无论在什么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一

切道德规范的灵魂。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道德的显著标志。

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

的显著标志。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

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集体主义的特征是:从人民的根本 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

高于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把集体主义精神渗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 小团体主义、体位主义的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在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中要注意以下6点:第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第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第三,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第四,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第五,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第六,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1.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2.使社会成员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3.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

重社会公道;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道德以及公道德建设 道德是调整各种关系的规范体系,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

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是指人们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规则,道理。“德”是指“道”的表现,即一个人思想上的道在行动上的具体表现。

公民道德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发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

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1.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集体主义思想。

2.勤劳勇敢、酷爱自由的民族精神。

3.乐群贵和、孝慈友恭的传统美德。

4.崇尚志向、重视节操的精神境界。

加强自我修养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关键,自我道德修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我

修养是形成道德品格和塑造道德人格的重要途径;自我修养是实现道德职能、发挥道德社会作用的重要途径。

个人道德修养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等诸多相互联系、相互

影响的环节。

道德认识是道德修养的价值取向;

道德情感是道德修养的感染激励机制;

道德意志是道德修养的自律能力;

道德行为是道德修养知与行统一的最高表现。

个人道德修养的具体途径与方法:

1.学思结合,严于剖析自己;

2.积善成德,努力做到“慎独”;慎独指我们无论是在有人无人的情况下,都要注意克制

自己的言行,锻炼自己在道德修养方面的自我主宰精神。

3. 身体力行,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4.积极参加公民道德实践活动,锤炼优良的道德品质;

5.积极 营造公民道德建设 的社会氛围。

奉献社会是集体主义的最高表现形式: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坚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发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第二章 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社会公道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 家庭美德规范: 爱国守法 文明礼貌 爱岗敬业 尊老爱幼

明礼诚信 助人为乐 诚实守信 男女平等

团结友善 爱护公物 办事公道 夫妻和睦

勤俭自强 保护环境 服务群众 勤俭持家

敬业奉献 遵纪守法 奉献社会 邻里团结

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和基础。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是家庭关系

的核心。

第三章 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 是人们对“荣”和“辱”的根本看法和观点,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

中体现。荣辱观是一个民族思想道德的基点,也是一个国家精神文化的基石。以八荣八

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本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

第三篇 四川省情省策

第一章 社会历史概况

行政区划:四川省现辖18个地级市、3个民族自治州;全省共有181个县,列全国之首,其中有

43个市辖区、14个县级市、120个县、4个自治县。省会成都是中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和内陆特大开放城市,是西南地区的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是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现代化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双拥”模范城、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成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近几年先后荣获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和“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人口与民族 2010第六次人口普查,全省常住人口8000多万,列全国第四,占西部人口的22.3%,

列西部第一。除汉族外有彝、藏、羌、土家、苗、回、满、傣、傈傈、蒙古、壮、白、纳西等55个民族,是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唯一的羌族聚居区,藏族聚居人口仅次于西藏。民族自治区土地面积3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2.7%。

历史沿革:在商周时期,四川地区建立了两个国家,一个是在今川西区,由古蜀族为中心建立的蜀国;另一个是在今川东地区(包括今重庆市),由古巴族为中心建立的巴国。所以四川地区古称巴蜀。公元前316年,秦灭巴蜀,设巴蜀两个郡,汉属益州,唐属剑南道及同南东、西等道。宋置川陕路,后分置益、梓、利、夔 (音kuí )四路,总称四川路,始此有四川之名。元代四川行中书省,简称四川行省。明置四川布政使司,辖区内还包括今天贵州省遵义和云南东北部及贵州西北部。清为四川省,并对川、滇、黔3省省界进行较大调整,基本确定了四川的南部省界。民国时期,今四川西部分治为西康省,1955年西康划归四川。1997年,四川被发为今重庆直辖市和四川省,川渝分治。目前,四川省辖18个市,3个民族自治州。四川自古有“天府之国”美誉,优越的地理条件和经济条件,使四川成为中国经济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考古证明,旧石器时代今四川境内就有人类活动,在距今4000—5000年,成都平原地区是长江上游区域文化的起源中心。其中广汉三星堆和成都金沙遗址,是古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农业文明和城市文明很早兴起。三星堆文化是蜀人鼎盛时期的代表。 公元前237—227年,蜀地水患尤重,战国时期,秦国水利专家、蜀郡守李冰在原蜀地治理水利的基础上,兴建了都江堰水利工程,将岷江一分为二,右方外江流向南,作泄洪之用,内江引入成都附近县,作东灌溉运输之用,从此“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元荒年”。

四川近代重大历史事件:

1.四川辛亥保路运动,1911年秋,是四川人民反对清王朝对四川铁路权的出卖和帝国主

义对四川的抢夺的一次革命,使清王朝的专制统治首先在四川补冲破,成为辛亥革命的前奏,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导和重要一环。

2.川陕革命根据地的建立,是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1932年12月战略转移到四川、

陕西边界地区,在广大劳动群众的配合支持下建立的一块苏维埃区域。

3.长征经过四川;

4.抗日大后方;

5.重庆谈判和政治协调会议。

历史文化遗产 截至2011年2月,四川已有128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578处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以三星堆、金沙为代表的古蜀文化景观;以武侯祠、剑门关为代表的三国文化景观;以及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青城山(道教文化)—都江堰(水利工程)、峨眉山—乐山大佛(佛教文化)景观。秦代时期,巴蜀文化得到空前发展,最突出标志是,汉景帝时蜀郡守文翁在成都创办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官办学校“蜀郡郡学”,又称文翁石室,是全世界唯一的一所连续办学2000多年未曾中断、未曾迁址的学校,四川著名学者郭沫若、王光祈、李一氓、李劼人、蒙文通、魏时珍都出自于该校。四川有8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泸州、自贡、宜宾、乐山、都江堰、阆中、会理县。

2005年8月,国家文物局正式公布采用2001年出土于四川成都金沙遗址的“太阳神鸟”

金饰国案作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第二章 自然地理概况

地理位置 东连重庆,南邻滇、黰,西接西藏,北界青、甘、陕三省。面积48.5万平方千 米,,次于新疆、西藏、内蒙、青海,居全国第五。

地形地貌 四川位于我国大陆地势三大阶梯中的第一级和第二级,即处于第一级青藏高原和第二

级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带,高差悬殊,西高东低特别明显,西部高原山地海拔多在4000米以上,东部盆地、丘陵,海拔多在1000~3000米之间,全省可分国四川盆地、川西北高原和川西南山地三大部分。四川盆地是我国四大盆地之一,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植被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

气候特点 四川位于亚热带,气候温和,湿润,年平均气温16摄氏度以上,年平均降水量

1000~1400mm.东部盆地全年日照900~1600小时,是全国日照最少的地区,西部高原则是全国光能丰富区。

土地资源 平原丘陵主要为水稻土、冲积土、紫色土等,是全省农作物的主要产区。四川大部分

地方为紫色土,系侏罗纪、白恶纪紫色砂岩、泥岩风化而成。湿地资源极其丰富,有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湿地及库塘四大类。

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享有“大熊猫故乡”的美誉,大熊猫数量占全国的85%以

上,已发现陆生野生动物1031种,其中鸟类625种,兽类217种,爬行类92种 ,两栖类97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有大熊猫、白唇鹿等30种,二级重点保护的有小熊猫、大灵猫等112种。四川森林面积746万公顷,是全国第二大林区。有被称为活化石的水杉、银杉、红杉等。维管植物居全国第二位,松杉植物种类居全国第一

水利资源 河流1400多条,省内河流年径流量约3000亿立方米,居全国之冠。四川是中国西部水

电开发和“西电东送”基地之一。全省发现流里温泉354处,地热水钻孔114个,四川属长江水系,大小河流1419条,号称“千水之省”。长江横贯全省,宜宾以上称金沙江,宜宾到湖北宜昌又名川江、蜀江。天然湖泊1000余个,是大的是位于四川盐湖县与云南宁蒗县之间的泸沽湖,面积约48.45平方千米。邛海位于西昌市东南5千米,面积31平方千米,是四川第二大淡水湖。

矿产资源 已找到130种,占全国总数70%,有28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三,其中,钒、钛、锂、

银、硫铁矿、天然气等11种矿产居全国第一,钒、钛居国界之冠。、

文化遗产和自然风光 有九寨沟、黄龙和大熊猫栖息地三处世界自然遗产;1处世界文化遗产即都

江堰—青城山;1处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即峨眉山—乐山大佛。

第三章 经济概况 四川经济作物油菜籽、甘蔗、茶叶、柑橘、蚕丝产量居全国前列,银耳、毛笔等享誉全国;林副产品油桐、生漆产量分居全国第一、第二位。发电量、天然气、钢、水泥、平板玻璃、化肥、农药、丝、原盐、啤酒、彩电等产量均居西部第一。

第四章 基本省策

一主、三化、三加强即以工业强省为主导,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强开放合作,加强科技教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篇 公文写作与处理

第一章 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公文的概念和特点:公文即公务文件,是国家机关级其他社会组织 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 理的过

程中形成有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格式的文件。特点有:

1.作者的法定性;所谓的作者法定,就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成立的,并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义务、任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也就是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定的社会组织才有权制发公文。以领导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都应冠以机关的名称与职务,代表他所在的机关来发文的。

2.效力的权威性;

3.内容的公务性;公文不管是别人代拟的还是领导者自拟都只能是为了“公务活动”而

创制。

4.体式的规范性;

5.制发的程序性;公文制发程序一般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

分发等步骤。

6.创制的时效性。 公文的分类

根据公文形成和作用的活动领域,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根据公文机密程度,分为对外公开文件、限国内公开文件、内部使用文件、秘密 文件、

机密文件、绝密文件六类。

根据公文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函是最重要的平行文。凡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不分大小,级别不论上下,一律视为平行关系。

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根据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分为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党的文件三类。

根据公文内容的性质和作用,分为规范性文件、领导指导性文件、陈述呈请性文件、知

照性文件、记录性文件。知照性文件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遵守,以及各相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

根据文件的发送目的,分为主送件、抄送件、批转件、转发件等。

根据公文来源分为两类:收文、发文。

公文的文种 据《办法》的规定,国家行政公文有13种,据《条例》规定学党的机关公文有14

者,各分别是:、

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决议、公报、指示、条例、规定。

公文的文体 是指公文写作中运用语言陈述事情、说明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特点,即公文的

表达方式和语体特征。应用文体的一般特点:实用性、严肃性、程式性。

在公文的写作中,兼用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表达方式,并以说明为主。

公文的格式要素 可公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含红线)以上的各要素

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公文红色反线以下主题词之间(含主题词)各要素称为主体(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主题词以下各要素统称为版记(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页码)。

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秘密等级(秘密,机密,绝密)标注在版头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如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秘密期限,使用“★”号隔开两者,且秘密等级两字中间不在

空一字。“★”号前为密级。没有标识密级的,绝密,机密,秘密的保密期限按30年、20年、10年认定。

版头是发文机关的标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文版头有以下三种:

1.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文件”两字组成,以大字套红居中,印在首页上端,

约点图文区面积1/3—2/5。俗称“大版头”。 2.由发文机关全称或雾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注文种名称,俗称小版头。

3.若发文的主要机关印有发文机关全称的公函纸,以公函纸的发文机关全称作为版头。 发文机关即公文的作者,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同级政府、政府各部

门、上级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一种处理方式 是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原则上文头、文号都用主办机关的,落款处几家单位都要落款并盖印;另一处理方式是几家单位联合印制红头文件,但发文号原则上用主办机关的。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三部分组成,位于标题右上侧。发文年 度

用六角括号括入。年份用全称,序号不标虚位,不加“第”字。

例:国办发〔2013〕10号。

签发人,是指最后审定文稿、签字印发的机关领导人。签发人与签署不同。签署是某些

需要 以本机关行政首长名义发布的公文 ,由其签名或加盖签名章后才能发出。签发人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机关负责人在审定文稿后签上姓名表示同意印发;二是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必须注明签发人。签发人的姓名署于版头红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

红色反线标画在。

公文标题 位于红色反线下居中的位置,如一份公文没有眉首,标题置于公函纸首端机

关名称下的红线稍下居中位置。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拟写公文 标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一般由批转或转发机关名称、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文

种三部分组成。,同时应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均不对原标题加书名号。

2.事同应当简明确切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3.在拟写标题时,一定要准确选定和标明文种,不能自造文种。

4.标题排列要对称,美观,除字数少的一行字标题外,两行以上的可排成宝塔形,也可

排成长短一到的双平行或三平行形。

5.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标题过长或中间要

停顿的,可以用空格或换行的方式表述。

6.公文量基本的标题形式是“三项式”。

主送机关 是对公文负有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除了直接面向社会发布的公文外,主

送机关一般均应当在正文之前标题左下方,无论一行或多行,均靠左顶格书写。如果主送机关过多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在首页时,可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主题词下,抄送之上。请示的公文,应坚持主送一个机关的原则, 不能多头主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请示。、

正文 是公文的主体,是反映公文具体内容的部分,正文紧接主送机关之后,每自然段

左空两格书写。正文结构一般可发为导语、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导语部分写作一般有依据式(即简要说明发文的依据,通常用“据”、“根据”、“按照”、等介宾结构开关)、目的式(开宗明义说明发文的目的,通常使用“为”“为了”等介宾结构)、原因式(通常用简洁的语言,以说明,叙述或夹叙夹议的方式开头)。正文是公文最主本的部分。也是写好公文的关键和难点所在。结语是正文的结尾。上行文一般以“以上意见当否,主批示”“妥否,请批复”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平行文的结语一般用“专此函达”“敬希函复”、“特此函告”等。下行文一般用“此令”、“此告”、“希遵照办理”、“希贯彻执行”等。

附件 是正文的补充材料或参考材料,是公文 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有

附件。常见附件有两类:一是发布命令和发布通知等发布、印发、转发、批转的公文。附件实质上是主件,而形式上的主件实际上只起报送、发布、按语、转发、函告作用。另一类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或是正文的参考材料。常见有:图表、统计表、凭据等。 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印章盖于公文右下端落款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党的文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不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这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大不同之处。

主题词 必须在公文主题词中选用主题词。主题词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分类;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第三层是类属词。主题词标引的顺序是先标

号,后面是词目,各词目间应有一个字的间距。

抄送机关 是指除主送机关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下方位置,用与图文区行长的横线与主题词隔开,左右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抄送后标冒号,抄送机关之间用逗隔开,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版记中的反线: 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下均加一条黑色间隔线,即反线,宽度同版心。

字体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发文机关名称、大标题、小标题、标识字符、正文作注释说明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地选用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红色标识;

大标题2号宋体;

小标题3号宋体;

秘密等级、缓急时限、主题词和各标记字符或其他重点推荐使用3号黑体。

一般的公文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印发说明使用3号仿宋字体;

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来往关系。我国社会组织

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

1.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省人大及常委会到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四大直辖市、各自治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自治州政府,县级市、市辖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司法机关本系(自最高人民法院到乡镇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本系等)。

2.团体机关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领导权力核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全国工会机关体系;全国妇女联合机关体系;其他群众性团体。

3.实体机关 事业单位机关,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机关;企

业单位机关。一般实体机关纵向级别较少。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体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1.隶属关系,如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如国务院所属各部、

委、办之间、省人民政府各厅(局)之间;

3.平行关系,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

4.非隶属关系,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无

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或称为不相隶属关系,如省军区与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与县民政局。

第二章 常用公文

命令:简称令, 是领导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指挥性文件。它具有权威性、指

标题,第三种是用发文机关及其负责人职务名称与文种构成的标题。

2.令号是以命令签署人的任职期限为周期编排的顺序号。行政令、奖惩令等通常列发文

字号。

3.命令正文的语言要言简意赅。

4.命令的落款由签署人的职务全称和姓名以及成文日期组成。

决定:党政机关圣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公文,主要是兼具规范性、

指导性和政策性,可作为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表现形式。结构包括标题(发文机关、事由

2.知照性决定应写得具体简要,以便执行;

3.表彰处分性决定应写得严谨庄重,词义明确,分寸恰当。

通知 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分为四

大类:知照性通知,印发、批转、转发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任免通知。结构包括:标

,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与成文日期。

2.各类通知重点突出,措施具体。

通报: 1. 2.主要运用说明和叙述的方法;

3.各类通报重点突出,措辞恰当。

批复是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指示性公文,特点是具有行政文的被动性;具有内容的指示

性,因为请示的内容主要是请求批准和请求帮助两方面,所以批复也分为两类:表态性

2.批复的正文要写两项内容;一是批复依据,二是批复内容。

3.批复意见应明确、具体、可行;批复态度应明确。

4.内容较复杂、事项较多进,可分条列项表达具体意见。

5.批复要有针对性,不涉及对方请求问题之外的事物。

6.批复常以“此复”“特此批复”等结尾。

过渡;

2.文尾常用“以上意见请予考虑”“以上意见供参考”“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

部门执行”等作结尾。

3反映真实情况,意见具体可行。

报告是典型的上行公文,报告中一般不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内容上不像请示那样有一文

一事的要求,它可在一件公文中综合报告几件事情,层次结构也比较复杂。“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

写作要求:

1.说明报告原因,

2.总体结构一般是:第一,基本情况;第二,主要做法;第三,收到的效果;第四,存

在的问题;第五,今后的工作建议。

3.报告陈述事实要实事求是、清楚扼要;表述观点要精炼清晰;语言要简洁朴实。

请示是下级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报请性公文。特点是内容针对性、事项的单一

性和请求回复性,可分为请求批准类、请求指示类、请求批转类。结构同上。写作要求:

1.一事一请;

2.一请一报,只能报一个主送机关 ;

3.一般不越级请示;

4.简短精炼;

5.未获得上级批复前,不得抄送给下级部门;

6.用好附件以简化正文;

7.请示的常用结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特 此请

示,请予批复等。

议案是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在开会期间审议使用的一种书面文件,特点有制作主体的规定性,制作程序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行文时间和效力的法定性。结构同上,写作要求:

1.应写明所提议案的缘由、依据、具体事项、解决办法及措施;

2.提出 的问题重要且已具备解决的条件;

3.要注意提出的权限和时限;

4.结尾常用“请审议”“现提请审议”作结语。

函是平级或不隶属的机关之间办理日常公务的交往性公文。特点是形式灵活、适应性强,务实性强。分为商洽、问复、请批、知照函四类

写作要求:

1.一事一函;

2.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

3.发函正文开头应简述发函缘由或目的,复函正文的开头应引述来函的日期、文号或标

题等。

4.发函要写清商洽、询问、告知、请准的主要事项;复函则要针对来函内容,作出具体

的、明确的答复。

5.结语规范。

公告和通告,公告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

布需要社会组织和公众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共同特点为:知照性、新闻性、规范性。结构包括:标题、编号、正文、发文机关与成文日期。公告与通告的区别:1内容重要性不同;2.对发文机关限制性有较大不同;3.发布范围有所不同。

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情况和精神、公布或传达会议有关情况的纪实性文体。会议纪要特

点是:纪要性、约束性、知照性。分为三大类:决议性会议纪要 、协议性会议纪要、

研讨性会议纪要。一般结构包括:标题、成文日期(用圆括号标于标题正下方或标于正文末落款处)、正文。

写作要求:

1.会议纪要一般是在会议结束后起草的,经主管领导人签字同意才意定稿;

2.会议纪要的标题最常用的形式是会议名称加文种,但中间可省去“会议”二字,也有

的会议纪要多半是研讨性会议纪要,要吧用正副标题的形式。

3.正文一般分为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讨论与决定的问题、会议希望与要求三部分。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机关撰写,可以在最后署机关名称和撰写日期,也可以只在正文

中写出主持机关 ,不另外署名。

5.会议纪要必须真实反映会议内容,突出重点、条理清楚。

第五篇 事业单位常识

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 第

二次会议《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这一名词。1998年进行了规范性定义,即“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类别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分为10多个大类,100多个小类,这是一种传统的事业单位

分类,也是最基本的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事业单位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按行业分类,大致分为教育、科研、勘察设计、勘探、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

版、农林牧水、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环保、测绘、信息咨询、标准计量、知识产权、进出口商检、城市公用、物资仓储、社会福利、经济监督、机关后勤、及其他25

个行业类别。

二是按资金的来源分类,可分为拨款事业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

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是按性质和特点分类,可分为有非政府公共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经济效益

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生产经营性和能力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登记或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建

立聘用制度和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化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有别于机关企业,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入竞争机制,三要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为的岗位管理制度。四要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五要逐步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三要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四要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三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制度,三是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四是健全的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岗位类别 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等级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

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

高级分一至七个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

包括五、六、七级。

中级分三个等级,即八、九、十级。

初级分三个等级,即十一、十二、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分为一至五这5个等级。普通工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就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

方面。考核的等次有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的方法是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概念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 履行

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 的职工;二是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人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人事关系双方 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

纷。

争议分类 按人事争议涉及的人数分个人和集体争议;按性质分为权利和利益争议;按争议内容

分为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的处理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处理的工作渠道主要包括:一是人事争议协

商,二是人事争议调解,三是人事争议仲裁,四是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特点:一是与人事工作密切相关;二是处理争议及时快捷;三是把调解工作

放在首位。

处理的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公正原则;三是及时原则。

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在处理性质上是相同的,但两者有又不同:一是工作对象

不同;二是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三是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

人事争议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二是的诉求主体不同,公务

员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三是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四是受理机构不同。 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协商的原则是:双方自愿、平等互信、合法。 调解的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及时处理,此外特胡的原则

是自愿、合法、合性、合理、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仲裁的特点: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机构独立,一级仲裁;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性质特殊。原则:一是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二是合议原则;三是回避原则。

诉讼特点:一是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二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

是国有单位和职工;三是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是依法设立的处理人事争议具有仲裁职能 的专门机构,既不同于民间组织,

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它有三个特等:一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处理人事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三是在仲裁过程中拥有指挥和裁决权。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范围包括对象和案件两方面:从对象范围看,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国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从案件范围看,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主要包括:辞职争议、辞退争议、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与时效 ,申请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 是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该路霸委员会管辖。仲裁时效规定为60天,超过时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再受理。

第一篇 法律

第一章 法理

法的含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

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 1.对象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

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关系的调整。

2.国家性。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规范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道德、宗教也

规定义务,但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

4.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它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

但不具有国家性。

法的规范作用:大体上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指引作用是指对个人行

为起导向和引路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教育作用是指法的实施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分类:1.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条文形式);

2.按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与程序法(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

3.按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和普通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所作的公类。

5.国内法与国际法。(以上五种分法是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普通法是专指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决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大法官们在14世纪以后以公平正义原则和规则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决例法。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2.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

3.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终止效力的时间,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类

法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为“一元,两级,多层次”,一元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

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有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

自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国家机关立法职能及权限: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季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适用于本民族区域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法律的公布。

法的实施: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

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有以下特征:主体是国这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

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执法内容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执法

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

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

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 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

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关系的结构: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法律上的人主要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法人一般可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

须具有权利能力,特定类型的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由法律

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备的前

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和特殊权利能力

(如选举权要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 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三类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且神智

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且已满一定年龄的人和患有精神疾病但尚具有识别能

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幼童和完全失去控制与识别能力的精神病

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

后果。分为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可由当时人协商解决;分为违约、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公平责任。

法律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实现形式:惩罚(制

裁)、补偿(赔偿)、强制。

第二章 宪法

宪法: 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

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修改方面三个小知识点:第一,宪法的修改有两个主体有权提出,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由全国人大

以全体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第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通过。

1918年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 了世界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

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军事机关所构成。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2.法治原则;3.责任制原则。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每届任期5年。职权有:修改宪法

和监督安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监督权,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

会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

长、最高人 民检察院院长,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人选。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主席的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

交权;荣典权。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监督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共有五级人大,即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人大。乡

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也不有刑事豁免权。

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有:1.平等权;

2.宗教信仰自由;

3.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具务三个条件: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

治权利);

4.监督权;

5.人身自由;

6.财产权;

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此外还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章 行政法

行政法: 就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

以下特征:行政法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内容

广泛;行政法的内容定于多变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所

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能灰飞烟灭的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

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主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主人 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相关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 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

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对一个本无独立行政职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授予行政职权从而

使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的行为。

行政委托: 是指导行政机关在其他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

机关、这会组织或个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

为。特征有: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也称“行政立法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的持续性;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行政处罚,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但尚未构

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行为。处罚类型有:(1)警告;(2)罚

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有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分为一

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国务院和省级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行政强制,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强制隔离;

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除以上几种外,还有对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

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

场或驱散等。针对 涉案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执行;

分直接和间接执行(代执行和代行罚)

4.行政裁决,其特征为: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

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

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公民、法人、其他组

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

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等。

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与决定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期限为60天,可书面申请,也可口

头申请,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天内进行

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限期,但不得

超过30天。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一种诉讼活动,有以下特征: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

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

主体;行政诉讼是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

政复查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只有在例

外挂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

下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一)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本辖区 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行政和管辖法院。

第四章 民法

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

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有如下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为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成为民事主休的主要有公民、法人两种;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在我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物权优先,物权优先债权,债权优先物权是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5.物权不得滥用。

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追及权;

2.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 物权的优先效力;

4.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

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行妨害,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人身权法的法律特征: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没有直接财

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有如下法律特征: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不可放弃性;具有法定性;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分两大类:人格

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其人格独立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

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其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

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权利。身份权具体包括有亲权、亲属权、配偶权(配偶间相互扶

助、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忠诚的权利和义务;配偶间姓氏决定权和住所决定权;社会

活动自由权和日常事务代理权)。

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2.健康权;3.身体权;4.姓名权;5.名称权;6.肖像权;7.名誉

权;8.隐私权;9.荣誉权。

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

议。合同的特征有: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

相对性,是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本着合同自愿、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

则。订立程序是要约承诺。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

权。专利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商标是商

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而在息怕商品或者服

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学、三维标志和颜色以主上述要

素的组合志构成 的标志、。

婚姻法与继承法:结婚;离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有如下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怀孕

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及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

益 、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

应当取得 的住户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婚前承租和婚后用共

有财产购买的房屋。

法定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设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在我国,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赠扶养协议:公民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

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第五章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的

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包括刑法典和单行

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规范。通常称狭义的刑法为普通刑法,称单行

刑法和附属刑法为特别刑法。我国现行的刑法典是1979年通过,并经过1997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12月25日开始,我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

式对刑法进行了数次修改。最新一次是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效力所及的地域、人及事的范围。《刑法》第11

条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就是

本条所讲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一。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 情况;一是即时生效,二是隔

时生效;失效时间也有两种 情况,一是明示废止,二是自行废止。

3.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就是指新刑法颁布实施以前的行

为,原则 上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无溯及力,从旧;但是如果新刑法对该行

为处罚更轻时,则适用新刑法,即有溯及力,从轻。

犯罪: 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犯罪的最本

质的特征;

2.犯罪 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四个有机部分。

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分为三种:即一

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

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指某一具

体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必要条件)、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危害对象也称犯罪对象,它不等于犯罪客体,两者区别在于:

危害对象只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则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危害对象

不是犯罪分类的根据,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而且能够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的人。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大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触犯刑律的

有生命的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14—16

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现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

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辩论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包

括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论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

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客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

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罪过表现为犯罪 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或犯罪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1.起因条件,即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并非仅限

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2.时间条

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

法侵害都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常防卫的成立。4.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

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5.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

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也过当

的一个标志。

刑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分为主刑 (又称基本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五种:

1..管制,是我国刑法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

期限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另外 ,数罪并罚时,管制刑的刑期最高不超过3年;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减刑时,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具有以

下特征:剥夺罪犯的自由,即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期限较短,为1—6个月,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年,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3.有期徒刑,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

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

场所之中,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具有一定期限,刑期为6个月以

上15年以下。被判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刑缓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

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在35年以上的,执行刑期最高不超过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4.远期徒刑,被判远期徒刑的罪犯终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

间不能用着折抵;除了无劳动 能力的外都要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的刑期也不能少于13年。

5.死刑,也称生命刑,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外。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合乎

逻辑的结论就是不能判处死缓。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的以外,都应当报请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附加刑(又称从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 、爆炸、投毒、抢劫

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死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没收财产。 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分为一般和特别累犯。

自首,分为一般和特别自首两种。

缓刑适用于被判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

现,认为没有再犯罪 的危险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的犯罪分子,

免予追诉或免除其刑罚执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对于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特定的

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执行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罪名:

1. 贪污罪;

2. 挪用公款罪;

3. 受贿罪;

4. 行贿罪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 滥用职权罪;

7. 玩忽职守罪;

第六章 劳动法

劳动法原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

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通过,并于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

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学上的劳动

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主要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

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

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贪污制

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管理部

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

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

法方面的关系等。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

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 法的本质和基本

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

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与灵魂。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和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

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

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

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得,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的控告

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义务包括: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必需的准备和

工作中必要的间歇、排除故障及工作结束时整理的时间。劳动法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因生产需要,与工作和劳动 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要延长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对于工资分配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原则,即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数量和质量来确定所

得工资额。二是同工同酬原则 ,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保障,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

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劳动者本人平均赡养人

品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

水平的差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和夜班。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保护内容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

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从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时获得必要的物

质帮助的制度。,劳动者在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时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障和生育保险等。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如下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障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及方式,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1.调整;

2.仲裁;

第七章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调、意思表示一致、

真实、内容合法等特征外,还有独有的特征:即1.主体的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

一方是具有相应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2.标的的单一性(劳动合同

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3.内容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这五个原则。劳

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

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

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

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协议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形式。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

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

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广义劳动合同泛指用人单位与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事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的协议)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对象不同,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产物,

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主要为企业经济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聘用合同适用

的主体为国有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管理内容不同,事业

单位聘用合同是依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三是制度内涵不同,劳动合同的管理注重的是调整双方权利

义务关系的结果,强调维护双方特别是弱势一方劳动者的权益;聘用合同的管理,属于

国家对公职人员管理的范畴,侧重维护双方权益,注重程序,强调管理的过程。

第二篇 公民道德建设

第一章 公民道德建设

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

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理想信念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一种精神现象,是在对社会现实及其发展规律认识基础上

形成的,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理想信念与信仰有联系也有区别。信仰是理想信念的最高表现形式,并统率和影响着不同层次的理想信念,形成一个完整的精神导向。理想信念受信仰的影响和协调,既支撑着信仰,又归总于信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我们的信仰,也是我们的共同理想信念。

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根本看法,根本观点。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就是哲学。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这是无产阶级的唯一科学世界观,是彻底唯物主义一元论的世界观。

人生观是关于人生目的、态度、价值和理想的根本观点,主要回答什么是人生、怎样对

待人生和如何实现人生价值等问题。人生观与世界观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世界观是人生观的理论基础,为人生观提供一般观点和方法的指导;人生观是世界观的一个方面, 是世界观在人生问题上的贯彻和应用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人

生观;而一定的人生观,总是这样那样地表现着一定的世界观。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中,主要有两种人生观:一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二是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

价值观 是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在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产生,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

社会主义的义利观 社会主义的“义”,就是正确社会主义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道德准

则,“利”则包括公利和私利。社会主义义利观提倡的是将理想和现实、精神与物质统

一起来,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反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要位子而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义务观。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核心、原则与基本要求: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体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根本目标。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体 、有纪律四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有文化是对人的科学文

化素质的要求,另外三者是对于人的思想道德方面的要求。四有中,理想是目标;道德是基础;文化是条件;纪律是保证。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就是无论在什么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一

切道德规范的灵魂。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社会道德的显著标志。

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

的显著标志。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

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集体主义的特征是:从人民的根本 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

高于个人利益;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把集体主义精神渗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 小团体主义、体位主义的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在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中要注意以下6点:第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第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第三,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第四,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第五,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第六,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1.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

2.使社会成员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3.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

重社会公道;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道德以及公道德建设 道德是调整各种关系的规范体系,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

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是指人们在社会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规则,道理。“德”是指“道”的表现,即一个人思想上的道在行动上的具体表现。

公民道德是指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发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

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1.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集体主义思想。

2.勤劳勇敢、酷爱自由的民族精神。

3.乐群贵和、孝慈友恭的传统美德。

4.崇尚志向、重视节操的精神境界。

加强自我修养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关键,自我道德修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我

修养是形成道德品格和塑造道德人格的重要途径;自我修养是实现道德职能、发挥道德社会作用的重要途径。

个人道德修养包括: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等诸多相互联系、相互

影响的环节。

道德认识是道德修养的价值取向;

道德情感是道德修养的感染激励机制;

道德意志是道德修养的自律能力;

道德行为是道德修养知与行统一的最高表现。

个人道德修养的具体途径与方法:

1.学思结合,严于剖析自己;

2.积善成德,努力做到“慎独”;慎独指我们无论是在有人无人的情况下,都要注意克制

自己的言行,锻炼自己在道德修养方面的自我主宰精神。

3. 身体力行,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4.积极参加公民道德实践活动,锤炼优良的道德品质;

5.积极 营造公民道德建设 的社会氛围。

奉献社会是集体主义的最高表现形式: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坚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发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第二章 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社会公道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 家庭美德规范: 爱国守法 文明礼貌 爱岗敬业 尊老爱幼

明礼诚信 助人为乐 诚实守信 男女平等

团结友善 爱护公物 办事公道 夫妻和睦

勤俭自强 保护环境 服务群众 勤俭持家

敬业奉献 遵纪守法 奉献社会 邻里团结

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和基础。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是家庭关系

的核心。

第三章 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 是人们对“荣”和“辱”的根本看法和观点,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

中体现。荣辱观是一个民族思想道德的基点,也是一个国家精神文化的基石。以八荣八

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本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

第三篇 四川省情省策

第一章 社会历史概况

行政区划:四川省现辖18个地级市、3个民族自治州;全省共有181个县,列全国之首,其中有

43个市辖区、14个县级市、120个县、4个自治县。省会成都是中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和内陆特大开放城市,是西南地区的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是中国西部人居环境最佳现代化城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双拥”模范城、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成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近几年先后荣获联合国颁发的“人居奖”和“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人口与民族 2010第六次人口普查,全省常住人口8000多万,列全国第四,占西部人口的22.3%,

列西部第一。除汉族外有彝、藏、羌、土家、苗、回、满、傣、傈傈、蒙古、壮、白、纳西等55个民族,是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唯一的羌族聚居区,藏族聚居人口仅次于西藏。民族自治区土地面积30.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62.7%。

历史沿革:在商周时期,四川地区建立了两个国家,一个是在今川西区,由古蜀族为中心建立的蜀国;另一个是在今川东地区(包括今重庆市),由古巴族为中心建立的巴国。所以四川地区古称巴蜀。公元前316年,秦灭巴蜀,设巴蜀两个郡,汉属益州,唐属剑南道及同南东、西等道。宋置川陕路,后分置益、梓、利、夔 (音kuí )四路,总称四川路,始此有四川之名。元代四川行中书省,简称四川行省。明置四川布政使司,辖区内还包括今天贵州省遵义和云南东北部及贵州西北部。清为四川省,并对川、滇、黔3省省界进行较大调整,基本确定了四川的南部省界。民国时期,今四川西部分治为西康省,1955年西康划归四川。1997年,四川被发为今重庆直辖市和四川省,川渝分治。目前,四川省辖18个市,3个民族自治州。四川自古有“天府之国”美誉,优越的地理条件和经济条件,使四川成为中国经济开发最早的地区之一,考古证明,旧石器时代今四川境内就有人类活动,在距今4000—5000年,成都平原地区是长江上游区域文化的起源中心。其中广汉三星堆和成都金沙遗址,是古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农业文明和城市文明很早兴起。三星堆文化是蜀人鼎盛时期的代表。 公元前237—227年,蜀地水患尤重,战国时期,秦国水利专家、蜀郡守李冰在原蜀地治理水利的基础上,兴建了都江堰水利工程,将岷江一分为二,右方外江流向南,作泄洪之用,内江引入成都附近县,作东灌溉运输之用,从此“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元荒年”。

四川近代重大历史事件:

1.四川辛亥保路运动,1911年秋,是四川人民反对清王朝对四川铁路权的出卖和帝国主

义对四川的抢夺的一次革命,使清王朝的专制统治首先在四川补冲破,成为辛亥革命的前奏,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导和重要一环。

2.川陕革命根据地的建立,是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1932年12月战略转移到四川、

陕西边界地区,在广大劳动群众的配合支持下建立的一块苏维埃区域。

3.长征经过四川;

4.抗日大后方;

5.重庆谈判和政治协调会议。

历史文化遗产 截至2011年2月,四川已有128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578处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以三星堆、金沙为代表的古蜀文化景观;以武侯祠、剑门关为代表的三国文化景观;以及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青城山(道教文化)—都江堰(水利工程)、峨眉山—乐山大佛(佛教文化)景观。秦代时期,巴蜀文化得到空前发展,最突出标志是,汉景帝时蜀郡守文翁在成都创办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官办学校“蜀郡郡学”,又称文翁石室,是全世界唯一的一所连续办学2000多年未曾中断、未曾迁址的学校,四川著名学者郭沫若、王光祈、李一氓、李劼人、蒙文通、魏时珍都出自于该校。四川有8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泸州、自贡、宜宾、乐山、都江堰、阆中、会理县。

2005年8月,国家文物局正式公布采用2001年出土于四川成都金沙遗址的“太阳神鸟”

金饰国案作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第二章 自然地理概况

地理位置 东连重庆,南邻滇、黰,西接西藏,北界青、甘、陕三省。面积48.5万平方千 米,,次于新疆、西藏、内蒙、青海,居全国第五。

地形地貌 四川位于我国大陆地势三大阶梯中的第一级和第二级,即处于第一级青藏高原和第二

级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带,高差悬殊,西高东低特别明显,西部高原山地海拔多在4000米以上,东部盆地、丘陵,海拔多在1000~3000米之间,全省可分国四川盆地、川西北高原和川西南山地三大部分。四川盆地是我国四大盆地之一,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植被为亚热带常绿阔叶林。

气候特点 四川位于亚热带,气候温和,湿润,年平均气温16摄氏度以上,年平均降水量

1000~1400mm.东部盆地全年日照900~1600小时,是全国日照最少的地区,西部高原则是全国光能丰富区。

土地资源 平原丘陵主要为水稻土、冲积土、紫色土等,是全省农作物的主要产区。四川大部分

地方为紫色土,系侏罗纪、白恶纪紫色砂岩、泥岩风化而成。湿地资源极其丰富,有河流、湖泊、沼泽化草甸湿地及库塘四大类。

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享有“大熊猫故乡”的美誉,大熊猫数量占全国的85%以

上,已发现陆生野生动物1031种,其中鸟类625种,兽类217种,爬行类92种 ,两栖类97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有大熊猫、白唇鹿等30种,二级重点保护的有小熊猫、大灵猫等112种。四川森林面积746万公顷,是全国第二大林区。有被称为活化石的水杉、银杉、红杉等。维管植物居全国第二位,松杉植物种类居全国第一

水利资源 河流1400多条,省内河流年径流量约3000亿立方米,居全国之冠。四川是中国西部水

电开发和“西电东送”基地之一。全省发现流里温泉354处,地热水钻孔114个,四川属长江水系,大小河流1419条,号称“千水之省”。长江横贯全省,宜宾以上称金沙江,宜宾到湖北宜昌又名川江、蜀江。天然湖泊1000余个,是大的是位于四川盐湖县与云南宁蒗县之间的泸沽湖,面积约48.45平方千米。邛海位于西昌市东南5千米,面积31平方千米,是四川第二大淡水湖。

矿产资源 已找到130种,占全国总数70%,有28种矿产储量居全国前三,其中,钒、钛、锂、

银、硫铁矿、天然气等11种矿产居全国第一,钒、钛居国界之冠。、

文化遗产和自然风光 有九寨沟、黄龙和大熊猫栖息地三处世界自然遗产;1处世界文化遗产即都

江堰—青城山;1处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即峨眉山—乐山大佛。

第三章 经济概况 四川经济作物油菜籽、甘蔗、茶叶、柑橘、蚕丝产量居全国前列,银耳、毛笔等享誉全国;林副产品油桐、生漆产量分居全国第一、第二位。发电量、天然气、钢、水泥、平板玻璃、化肥、农药、丝、原盐、啤酒、彩电等产量均居西部第一。

第四章 基本省策

一主、三化、三加强即以工业强省为主导,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强开放合作,加强科技教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篇 公文写作与处理

第一章 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公文的概念和特点:公文即公务文件,是国家机关级其他社会组织 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 理的过

程中形成有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格式的文件。特点有:

1.作者的法定性;所谓的作者法定,就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成立的,并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义务、任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也就是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定的社会组织才有权制发公文。以领导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都应冠以机关的名称与职务,代表他所在的机关来发文的。

2.效力的权威性;

3.内容的公务性;公文不管是别人代拟的还是领导者自拟都只能是为了“公务活动”而

创制。

4.体式的规范性;

5.制发的程序性;公文制发程序一般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

分发等步骤。

6.创制的时效性。 公文的分类

根据公文形成和作用的活动领域,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根据公文机密程度,分为对外公开文件、限国内公开文件、内部使用文件、秘密 文件、

机密文件、绝密文件六类。

根据公文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函是最重要的平行文。凡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不分大小,级别不论上下,一律视为平行关系。

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根据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分为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党的文件三类。

根据公文内容的性质和作用,分为规范性文件、领导指导性文件、陈述呈请性文件、知

照性文件、记录性文件。知照性文件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遵守,以及各相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

根据文件的发送目的,分为主送件、抄送件、批转件、转发件等。

根据公文来源分为两类:收文、发文。

公文的文种 据《办法》的规定,国家行政公文有13种,据《条例》规定学党的机关公文有14

者,各分别是:、

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决议、公报、指示、条例、规定。

公文的文体 是指公文写作中运用语言陈述事情、说明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特点,即公文的

表达方式和语体特征。应用文体的一般特点:实用性、严肃性、程式性。

在公文的写作中,兼用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表达方式,并以说明为主。

公文的格式要素 可公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含红线)以上的各要素

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公文红色反线以下主题词之间(含主题词)各要素称为主体(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主题词以下各要素统称为版记(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页码)。

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秘密等级(秘密,机密,绝密)标注在版头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如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秘密期限,使用“★”号隔开两者,且秘密等级两字中间不在

空一字。“★”号前为密级。没有标识密级的,绝密,机密,秘密的保密期限按30年、20年、10年认定。

版头是发文机关的标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文版头有以下三种:

1.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文件”两字组成,以大字套红居中,印在首页上端,

约点图文区面积1/3—2/5。俗称“大版头”。 2.由发文机关全称或雾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注文种名称,俗称小版头。

3.若发文的主要机关印有发文机关全称的公函纸,以公函纸的发文机关全称作为版头。 发文机关即公文的作者,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同级政府、政府各部

门、上级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一种处理方式 是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原则上文头、文号都用主办机关的,落款处几家单位都要落款并盖印;另一处理方式是几家单位联合印制红头文件,但发文号原则上用主办机关的。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三部分组成,位于标题右上侧。发文年 度

用六角括号括入。年份用全称,序号不标虚位,不加“第”字。

例:国办发〔2013〕10号。

签发人,是指最后审定文稿、签字印发的机关领导人。签发人与签署不同。签署是某些

需要 以本机关行政首长名义发布的公文 ,由其签名或加盖签名章后才能发出。签发人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机关负责人在审定文稿后签上姓名表示同意印发;二是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必须注明签发人。签发人的姓名署于版头红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

红色反线标画在。

公文标题 位于红色反线下居中的位置,如一份公文没有眉首,标题置于公函纸首端机

关名称下的红线稍下居中位置。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拟写公文 标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一般由批转或转发机关名称、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文

种三部分组成。,同时应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均不对原标题加书名号。

2.事同应当简明确切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3.在拟写标题时,一定要准确选定和标明文种,不能自造文种。

4.标题排列要对称,美观,除字数少的一行字标题外,两行以上的可排成宝塔形,也可

排成长短一到的双平行或三平行形。

5.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标题过长或中间要

停顿的,可以用空格或换行的方式表述。

6.公文量基本的标题形式是“三项式”。

主送机关 是对公文负有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除了直接面向社会发布的公文外,主

送机关一般均应当在正文之前标题左下方,无论一行或多行,均靠左顶格书写。如果主送机关过多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在首页时,可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主题词下,抄送之上。请示的公文,应坚持主送一个机关的原则, 不能多头主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请示。、

正文 是公文的主体,是反映公文具体内容的部分,正文紧接主送机关之后,每自然段

左空两格书写。正文结构一般可发为导语、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导语部分写作一般有依据式(即简要说明发文的依据,通常用“据”、“根据”、“按照”、等介宾结构开关)、目的式(开宗明义说明发文的目的,通常使用“为”“为了”等介宾结构)、原因式(通常用简洁的语言,以说明,叙述或夹叙夹议的方式开头)。正文是公文最主本的部分。也是写好公文的关键和难点所在。结语是正文的结尾。上行文一般以“以上意见当否,主批示”“妥否,请批复”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平行文的结语一般用“专此函达”“敬希函复”、“特此函告”等。下行文一般用“此令”、“此告”、“希遵照办理”、“希贯彻执行”等。

附件 是正文的补充材料或参考材料,是公文 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有

附件。常见附件有两类:一是发布命令和发布通知等发布、印发、转发、批转的公文。附件实质上是主件,而形式上的主件实际上只起报送、发布、按语、转发、函告作用。另一类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或是正文的参考材料。常见有:图表、统计表、凭据等。 公文生效标识 公文印章盖于公文右下端落款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党的文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不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这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大不同之处。

主题词 必须在公文主题词中选用主题词。主题词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分类;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第三层是类属词。主题词标引的顺序是先标

号,后面是词目,各词目间应有一个字的间距。

抄送机关 是指除主送机关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下方位置,用与图文区行长的横线与主题词隔开,左右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抄送后标冒号,抄送机关之间用逗隔开,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版记中的反线: 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下均加一条黑色间隔线,即反线,宽度同版心。

字体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发文机关名称、大标题、小标题、标识字符、正文作注释说明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地选用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红色标识;

大标题2号宋体;

小标题3号宋体;

秘密等级、缓急时限、主题词和各标记字符或其他重点推荐使用3号黑体。

一般的公文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印发说明使用3号仿宋字体;

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来往关系。我国社会组织

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

1.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省人大及常委会到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四大直辖市、各自治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自治州政府,县级市、市辖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司法机关本系(自最高人民法院到乡镇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本系等)。

2.团体机关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领导权力核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全国工会机关体系;全国妇女联合机关体系;其他群众性团体。

3.实体机关 事业单位机关,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机关;企

业单位机关。一般实体机关纵向级别较少。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体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1.隶属关系,如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如国务院所属各部、

委、办之间、省人民政府各厅(局)之间;

3.平行关系,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

4.非隶属关系,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无

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或称为不相隶属关系,如省军区与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与县民政局。

第二章 常用公文

命令:简称令, 是领导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指挥性文件。它具有权威性、指

标题,第三种是用发文机关及其负责人职务名称与文种构成的标题。

2.令号是以命令签署人的任职期限为周期编排的顺序号。行政令、奖惩令等通常列发文

字号。

3.命令正文的语言要言简意赅。

4.命令的落款由签署人的职务全称和姓名以及成文日期组成。

决定:党政机关圣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的公文,主要是兼具规范性、

指导性和政策性,可作为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表现形式。结构包括标题(发文机关、事由

2.知照性决定应写得具体简要,以便执行;

3.表彰处分性决定应写得严谨庄重,词义明确,分寸恰当。

通知 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分为四

大类:知照性通知,印发、批转、转发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任免通知。结构包括:标

,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与成文日期。

2.各类通知重点突出,措施具体。

通报: 1. 2.主要运用说明和叙述的方法;

3.各类通报重点突出,措辞恰当。

批复是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指示性公文,特点是具有行政文的被动性;具有内容的指示

性,因为请示的内容主要是请求批准和请求帮助两方面,所以批复也分为两类:表态性

2.批复的正文要写两项内容;一是批复依据,二是批复内容。

3.批复意见应明确、具体、可行;批复态度应明确。

4.内容较复杂、事项较多进,可分条列项表达具体意见。

5.批复要有针对性,不涉及对方请求问题之外的事物。

6.批复常以“此复”“特此批复”等结尾。

过渡;

2.文尾常用“以上意见请予考虑”“以上意见供参考”“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

部门执行”等作结尾。

3反映真实情况,意见具体可行。

报告是典型的上行公文,报告中一般不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内容上不像请示那样有一文

一事的要求,它可在一件公文中综合报告几件事情,层次结构也比较复杂。“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

写作要求:

1.说明报告原因,

2.总体结构一般是:第一,基本情况;第二,主要做法;第三,收到的效果;第四,存

在的问题;第五,今后的工作建议。

3.报告陈述事实要实事求是、清楚扼要;表述观点要精炼清晰;语言要简洁朴实。

请示是下级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报请性公文。特点是内容针对性、事项的单一

性和请求回复性,可分为请求批准类、请求指示类、请求批转类。结构同上。写作要求:

1.一事一请;

2.一请一报,只能报一个主送机关 ;

3.一般不越级请示;

4.简短精炼;

5.未获得上级批复前,不得抄送给下级部门;

6.用好附件以简化正文;

7.请示的常用结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特 此请

示,请予批复等。

议案是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在开会期间审议使用的一种书面文件,特点有制作主体的规定性,制作程序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行文时间和效力的法定性。结构同上,写作要求:

1.应写明所提议案的缘由、依据、具体事项、解决办法及措施;

2.提出 的问题重要且已具备解决的条件;

3.要注意提出的权限和时限;

4.结尾常用“请审议”“现提请审议”作结语。

函是平级或不隶属的机关之间办理日常公务的交往性公文。特点是形式灵活、适应性强,务实性强。分为商洽、问复、请批、知照函四类

写作要求:

1.一事一函;

2.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

3.发函正文开头应简述发函缘由或目的,复函正文的开头应引述来函的日期、文号或标

题等。

4.发函要写清商洽、询问、告知、请准的主要事项;复函则要针对来函内容,作出具体

的、明确的答复。

5.结语规范。

公告和通告,公告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

布需要社会组织和公众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共同特点为:知照性、新闻性、规范性。结构包括:标题、编号、正文、发文机关与成文日期。公告与通告的区别:1内容重要性不同;2.对发文机关限制性有较大不同;3.发布范围有所不同。

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情况和精神、公布或传达会议有关情况的纪实性文体。会议纪要特

点是:纪要性、约束性、知照性。分为三大类:决议性会议纪要 、协议性会议纪要、

研讨性会议纪要。一般结构包括:标题、成文日期(用圆括号标于标题正下方或标于正文末落款处)、正文。

写作要求:

1.会议纪要一般是在会议结束后起草的,经主管领导人签字同意才意定稿;

2.会议纪要的标题最常用的形式是会议名称加文种,但中间可省去“会议”二字,也有

的会议纪要多半是研讨性会议纪要,要吧用正副标题的形式。

3.正文一般分为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讨论与决定的问题、会议希望与要求三部分。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机关撰写,可以在最后署机关名称和撰写日期,也可以只在正文

中写出主持机关 ,不另外署名。

5.会议纪要必须真实反映会议内容,突出重点、条理清楚。

第五篇 事业单位常识

事业单位的概念 事业单位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 第

二次会议《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这一名词。1998年进行了规范性定义,即“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类别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分为10多个大类,100多个小类,这是一种传统的事业单位

分类,也是最基本的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事业单位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按行业分类,大致分为教育、科研、勘察设计、勘探、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

版、农林牧水、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环保、测绘、信息咨询、标准计量、知识产权、进出口商检、城市公用、物资仓储、社会福利、经济监督、机关后勤、及其他25

个行业类别。

二是按资金的来源分类,可分为拨款事业单位(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

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的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一定数量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但还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要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是按性质和特点分类,可分为有非政府公共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经济效益

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生产经营性和能力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登记或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或者备案。《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建

立聘用制度和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化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有别于机关企业,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入竞争机制,三要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为的岗位管理制度。四要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五要逐步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三要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四要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三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

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

制度,三是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四是健全的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岗位类别 分为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等级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

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

高级分一至七个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

包括五、六、七级。

中级分三个等级,即八、九、十级。

初级分三个等级,即十一、十二、十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分为一至五这5个等级。普通工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就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

方面。考核的等次有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的方法是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概念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 履行

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 的职工;二是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人事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人事关系双方 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

纷。

争议分类 按人事争议涉及的人数分个人和集体争议;按性质分为权利和利益争议;按争议内容

分为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的处理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处理的工作渠道主要包括:一是人事争议协

商,二是人事争议调解,三是人事争议仲裁,四是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特点:一是与人事工作密切相关;二是处理争议及时快捷;三是把调解工作

放在首位。

处理的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二是公正原则;三是及时原则。

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在处理性质上是相同的,但两者有又不同:一是工作对象

不同;二是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三是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员会。

人事争议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性质不同;二是的诉求主体不同,公务

员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三是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四是受理机构不同。 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协商的原则是:双方自愿、平等互信、合法。 调解的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及时处理,此外特胡的原则

是自愿、合法、合性、合理、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仲裁的特点: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机构独立,一级仲裁;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性质特殊。原则:一是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二是合议原则;三是回避原则。

诉讼特点:一是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二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

是国有单位和职工;三是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是依法设立的处理人事争议具有仲裁职能 的专门机构,既不同于民间组织,

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它有三个特等:一是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处理人事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三是在仲裁过程中拥有指挥和裁决权。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范围包括对象和案件两方面:从对象范围看,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国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从案件范围看,主要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主要包括:辞职争议、辞退争议、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与时效 ,申请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 是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于该路霸委员会管辖。仲裁时效规定为60天,超过时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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