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协议书
甲方(父亲):刘可玉
乙方(儿子):刘建国
本协议由父子双方针对张湾城关一中学校门前门面商品房一事,经父子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于80年代(详见购房协议日期)向当时红星大队(业主)购买门面商品房二套(每套含上下二层),购买时乙方支付2万元人民币,甲方承诺其中一套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由于乙方在1995年做生意亏损后,向甲方借到2万元人民币。现如今乙方多次恳求甲方(父亲)将一套门面房归回给刘建国(儿子),并在2009年春节时,乙方也向他妈提到此事,当时他妈说:“等待下次你回来后给你办。”
第三条:鉴于乙方(儿子)刘建国这些年对甲方(父亲)尽心伺候,孝敬老人,在生大病住院时又出钱又出力。因此,甲方同意将其中一套归回给乙方(儿子)刘建国。
第四条:乙方至购房到如今一直未向甲方收取房屋出租款项。乙方向甲方承诺房屋收回后,房租金仍由甲方收取,此收入款项用于乙方孝敬甲方(父亲)作为生活补贴。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待适当时间向售房机构(业主)办理房更名手续,更名至乙方的女儿名下。
第六条:购房协议书,房屋产权证均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本协议项下甲方归还乙方的房屋不属于财产继承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并选定见证人共同签字,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修改或反悔。若出现一方单独反悔或修改,均属无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内部协议书
甲方(父亲):刘可玉
乙方(儿子):刘建国
本协议由父子双方针对张湾城关一中学校门前门面商品房一事,经父子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于80年代(详见购房协议日期)向当时红星大队(业主)购买门面商品房二套(每套含上下二层),购买时乙方支付2万元人民币,甲方承诺其中一套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由于乙方在1995年做生意亏损后,向甲方借到2万元人民币。现如今乙方多次恳求甲方(父亲)将一套门面房归回给刘建国(儿子),并在2009年春节时,乙方也向他妈提到此事,当时他妈说:“等待下次你回来后给你办。”
第三条:鉴于乙方(儿子)刘建国这些年对甲方(父亲)尽心伺候,孝敬老人,在生大病住院时又出钱又出力。因此,甲方同意将其中一套归回给乙方(儿子)刘建国。
第四条:乙方至购房到如今一直未向甲方收取房屋出租款项。乙方向甲方承诺房屋收回后,房租金仍由甲方收取,此收入款项用于乙方孝敬甲方(父亲)作为生活补贴。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待适当时间向售房机构(业主)办理房更名手续,更名至乙方的女儿名下。
第六条:购房协议书,房屋产权证均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本协议项下甲方归还乙方的房屋不属于财产继承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并选定见证人共同签字,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修改或反悔。若出现一方单独反悔或修改,均属无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