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说明

关于报考“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报考条件:

我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2、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报考及培训:

1、考试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四个科目,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子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其它科目为客观题。

2、2010年5月份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按照报名办法及时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报考手续。

3、2010年7月至9月参加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4、2010年10月中下旬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5、2010年12月公布考试成绩,2011年年初,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费用:

公司将统一组织员工参加北京建工培训中心举办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在培训报名时,公司负担员工培训所需总费用的50%,另50%由员工自行负担。员工在规定时间内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公司将报销培训费及考试费。

四、资格待遇:

员工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特殊资质补贴。

附件: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 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7]002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 中心函[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 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9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 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 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 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其它科目为客观题。

(三)考试时,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台湾居民报考时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6月3日至19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6月3日至1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

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 部门审核并盖章。其中,《资格审核表》中工程造价年限证明,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业务主管部门(指经营部[处]、预算部[处]、基建处[室]等相关部 门)核实,在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程造价年限证明(上述证件均为原件),符 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于2009年6月10日至13日到北京建工培训中心(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联系电 话:64165149、64177528)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6月19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10月20日至2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二)考试使用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200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三)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报考“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报考条件:

我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2、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报考及培训:

1、考试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四个科目,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子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其它科目为客观题。

2、2010年5月份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www.bjpta.gov.cn),按照报名办法及时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报考手续。

3、2010年7月至9月参加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

4、2010年10月中下旬考试,具体考试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

5、2010年12月公布考试成绩,2011年年初,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培训费用:

公司将统一组织员工参加北京建工培训中心举办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在培训报名时,公司负担员工培训所需总费用的50%,另50%由员工自行负担。员工在规定时间内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公司将报销培训费及考试费。

四、资格待遇:

员工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特殊资质补贴。

附件: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 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7]002号),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 中心函[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 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9年年底。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 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 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 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其它科目为客观题。

(三)考试时,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网上报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台湾居民报考时按照“首次报考人员”管理。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6月3日至19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6月3日至13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

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 部门审核并盖章。其中,《资格审核表》中工程造价年限证明,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业务主管部门(指经营部[处]、预算部[处]、基建处[室]等相关部 门)核实,在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程造价年限证明(上述证件均为原件),符 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于2009年6月10日至13日到北京建工培训中心(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联系电 话:64165149、64177528)进行资格审核。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9年6月19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09年10月20日至2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二)考试使用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200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三)资格审核的同时办理考试大纲征订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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