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制度()

食品抽检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

第三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市监管实际,于每年12月份分环节制定市城区(含高新区) 下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各县市(含夷陵区)局于每年12月份制定本辖区下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

第四条 牵头科室于每年12月下旬收集汇总全市食品抽检计划,召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市局稽查分局、各县市区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计划进行讨论修

订,每年12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全市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第二年1月份开始执行。

第五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

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食品抽样检验的数量应达到每千人4个批次(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报送检验结果。

第十条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开通执法办案、专项整治抽检快速通道,按照送检样品的轻重缓急,对急需检验的样品先行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在每月1日按区域将上月抽检结果汇总表发送至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每月2日前,分

环节将上月抽检数据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报送格式详见附件*)。市局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每月3日汇总本环节全市上月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报牵头科室。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对没有按时报送本环节食品抽检数据及没有按计划完成本环节抽检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督办。牵头科室对全市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体督办。

第十四条 综合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应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抽检信息。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编写本环节上季度食品质量分析报告,牵头科室收集汇总并编写全市上季度食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每月15日前公布本辖区上月抽检信息,公布的抽检信息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食品抽检信息。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发布信息前应当向本级经信部门及市局业务科室报告。市局同时向省局报告。

第十七条 牵头科室每年组织开展全市食品抽检培训,提升抽检工作的规范性。

食品抽检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

第三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市监管实际,于每年12月份分环节制定市城区(含高新区) 下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各县市(含夷陵区)局于每年12月份制定本辖区下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

第四条 牵头科室于每年12月下旬收集汇总全市食品抽检计划,召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市局稽查分局、各县市区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计划进行讨论修

订,每年12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全市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第二年1月份开始执行。

第五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

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食品抽样检验的数量应达到每千人4个批次(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报送检验结果。

第十条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开通执法办案、专项整治抽检快速通道,按照送检样品的轻重缓急,对急需检验的样品先行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要在每月1日按区域将上月抽检结果汇总表发送至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每月2日前,分

环节将上月抽检数据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报送格式详见附件*)。市局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每月3日汇总本环节全市上月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报牵头科室。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对没有按时报送本环节食品抽检数据及没有按计划完成本环节抽检任务的县市区进行督办。牵头科室对全市食品抽检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体督办。

第十四条 综合科、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应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抽检信息。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科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编写本环节上季度食品质量分析报告,牵头科室收集汇总并编写全市上季度食品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稽查分局每月15日前公布本辖区上月抽检信息,公布的抽检信息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食品抽检信息。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发布信息前应当向本级经信部门及市局业务科室报告。市局同时向省局报告。

第十七条 牵头科室每年组织开展全市食品抽检培训,提升抽检工作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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