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探讨

  摘要:[目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受到巨大的冲击,模式的改变在所难免。[过程/方法]针对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出开放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就该模式的定义、建设难点及对策等内容做出分析,以期对著作权的保护有所裨益。[结果/结论]著作权集体管理需要解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问题、许可证书问题、维权问题、传播效率问题以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问题等。

  关键词:互联网 著作权 集体管理

  分类号:D923.41

  引用格式:鲁冰.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探讨――以文字作品为例[J/OL]. 知识管理论坛, 2016, 1(1): 53-60.[引用日期]. http://www.kmf.ac.cn/paperview?id=7.

  1 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基本情况

  1.1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情况

  19世纪中期以来,全球相当数量的国家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组织模式、管理模式、运维模式等多个方面不尽相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团体相继成立。虽然许多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大致相似,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却存在较大差异。竞争性模式与垄断性模式是现今主要的两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竞争性模式允许多个组织针对同类或者同一作品实施管理,权利人可以在多个组织之中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权利代理人,采用此类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垄断性模式则是指在一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范围内,同一种类作品的著作权只能通过唯一的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并由这个唯一的管理机构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一揽子许可以及提供相应服务,西班牙、巴西等国家采用的就是垄断性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也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间性团体组织、官方性组织机构、半官方性组织机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的3种类型,一般都会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为商业行为,作品的著作权被视为动产,一般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和竞争法予以规范,并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运维和发展一般不会受到当地政府过多的干涉和干预。

  1.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情况

  1.2.1 概况

  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概念和相关内容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阐述。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被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所谓的作品主要包括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由于现今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每种作品的权利维护不尽相同,所以本文只针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1.2.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模式

  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七条中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法规决定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性质,也就是说,对于具体权利只能有一个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开展是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所以,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应该属于垄断性模式。

  1.2.3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设立条件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据此可以判断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民间性团体。但是根据国内现有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建立、业务开展及发展现状来判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维或多或少还是能够发现官方力量介入的痕迹。

  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的管理组织很显然带有垄断性质,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管理效率相对低下,某些环节的管理权力被滥用,服务价格不能及时调整,有些方面存在服务歧视等问题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时有出现。这些不合理、不完善、不成熟之处,特别是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的当下,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升授权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平衡相关利益乃至促进文字作品的推广和传播等方面的作用大幅度降低。例如,互联网络作为新兴媒体的代表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介时期的出版格局,近年来自出版模式的悄然兴起及迅速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当作者希望将自行编辑、出版、发行、发布于互联网络的文字作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权益时,相关管理组织却还把文字作品必须在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作为享受相关服务的基本条件,这样的规定是不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的。在互联技术方面也有不少实例,比如先进的著作权保护技术可以将文字作品授权工作进一步细化,云技术可大大丰富著作权管理的实现方式,大数据可以使延伸性集体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加便利等。陈旧的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高速发展,因此创新管理模式势在必行。本文试针对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作简单描述,希望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2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初探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指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形成由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等3个管理层次构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新的整体机制,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转向规范、管理、监督、创新、发展和规则的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则致力于技术、应用、服务、产品和市场,从而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由于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提出借鉴了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因此作者先从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介绍入手来简单阐述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2.1 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是1997年组建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责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我国域名注册管理和根服务器运维。具有代表性的域名系统包括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可为全球用户提供不间断的域名注册、解析和WHOIS查询等服务。

  通过CNNIC的官方网站可以了解域名注册的基本流程。以CN域名为例,大致为:选择注册域名和年限;查询域名信息;选择注册服务机构;联系注册服务机构,并向其提交域名注册信息、申请材料,签署注册协议;申请材料核实与域名信息审核。如果确定启用域名,则须完成网站备案和域名解析工作。以上流程的几个环节中都出现了“注册服务机构”这样的词汇,可见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工作中不可或缺。在CNNIC的官方网站,注册服务机构被定义为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单位数据库系统平台中注册的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承担了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进度查询、域名解析等工作,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形成很好的互补。在域名注册管理中通过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使得产品、价格、服务等因素围绕着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而合理变动。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要想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工作,或者说普通企业要成为注册服务机构,需要经过CNNIC、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考察、审核与批准,并且需要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授权注册代理机构提供相应的域名服务产品。这样,CNNIC、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代理机构就构成了域名注册管理的整体机制,CNNIC偏重于管理、规范、发展和规则的制定,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则致力于服务、产品和市场的开发。

  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形成除了遵循其客观性质和市场规律,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坚强的后盾和强有力的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均为域名注册管理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与此同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等也给予了相当力度的保障。例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于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概念均有明确的定义,对于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2.2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借鉴

  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不可以采用域名注册管理的方式呢?下面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例进行分析。

  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门户网站可以了解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成立,是由中国作家协会等12家单位和多名著作权人共同发起,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登记、管理和信息的收集;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利,阻止侵权行为;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相关费用;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报酬;代收转非会员作品的使用费;与国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从事相关内容的调查研究、对策建议、宣传推广和咨询培训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该网站也提供了对应的应用窗口来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仅从业务范围来分析,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承载了作品著作权生命周期过程中全部的业务活动,那么根据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判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在业界的讨论竞争机制相当热烈,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打破垄断引入市场机制(或竞争机制)也呼声强烈。例如:卢海君在《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一文中主张,著作权作为产权,只有进入市场交易才能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允许设立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借助登记制度和相应机构来解决在市场竞争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所遇到的种种难题。熊琦在《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一文中指出我国需要放松对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要件的规制,使集体管理组织及其所适用制度之间的竞争关系得以生成,并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集体管理组织“唯一性”和“全国性”的要求,实现集体管理组织从行政管理机构向市场中介组织的转变,并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创建面向数字化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由以上来看,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管理组织之间竞争关系的形成在一定的学术领域内已经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前文提到的域名注册管理机制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首先,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经过多年的运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状态,虽然还存在管理和竞争方面的一些问题,但是就现阶段来讲应当是比较好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其实就是信托代理模式(信托关系与代理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方式,在本文中两种方式均有存在的可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很多学者也对此做过详尽的研究,在国外信托代理更是比较成型的管理办法。其次,域名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依托互联网生存和发展,其注册管理模式也与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网络及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成为文字作品非常重要甚至是非常核心的载体,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针对著作权的相关讨论更是百家争鸣,“CC协议” “避风港原则” “延伸性集体管理” “私人自治”等的相继出现体现出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面临的挑战。两者在管理机制、具体实务等方面对于互联网络和相关技术的依赖程度大致相似,它们的业务发展和未来前景也与互联网络紧密相连。再次,域名与文字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资源,对于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还是需要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调控,因此,现阶段,两者在组织、管理和业务流程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官方背景。

  摘要:[目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受到巨大的冲击,模式的改变在所难免。[过程/方法]针对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出开放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就该模式的定义、建设难点及对策等内容做出分析,以期对著作权的保护有所裨益。[结果/结论]著作权集体管理需要解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问题、许可证书问题、维权问题、传播效率问题以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问题等。

  关键词:互联网 著作权 集体管理

  分类号:D923.41

  引用格式:鲁冰.互联网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探讨――以文字作品为例[J/OL]. 知识管理论坛, 2016, 1(1): 53-60.[引用日期]. http://www.kmf.ac.cn/paperview?id=7.

  1 国内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基本情况

  1.1 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情况

  19世纪中期以来,全球相当数量的国家设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组织模式、管理模式、运维模式等多个方面不尽相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团体相继成立。虽然许多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大致相似,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却存在较大差异。竞争性模式与垄断性模式是现今主要的两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竞争性模式允许多个组织针对同类或者同一作品实施管理,权利人可以在多个组织之中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权利代理人,采用此类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等;垄断性模式则是指在一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范围内,同一种类作品的著作权只能通过唯一的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并由这个唯一的管理机构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一揽子许可以及提供相应服务,西班牙、巴西等国家采用的就是垄断性模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也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民间性团体组织、官方性组织机构、半官方性组织机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的3种类型,一般都会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为商业行为,作品的著作权被视为动产,一般情况下,依据公司法和竞争法予以规范,并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因此,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运维和发展一般不会受到当地政府过多的干涉和干预。

  1.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情况

  1.2.1 概况

  我国法律法规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概念和相关内容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阐述。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第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被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所谓的作品主要包括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其中包括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由于现今作品的形式多种多样,每种作品的权利维护不尽相同,所以本文只针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1.2.2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基本模式

  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七条中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法律法规决定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垄断性质,也就是说,对于具体权利只能有一个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开展是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所以,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应该属于垄断性模式。

  1.2.3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设立条件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据此可以判断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民间性团体。但是根据国内现有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建立、业务开展及发展现状来判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维或多或少还是能够发现官方力量介入的痕迹。

  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下的管理组织很显然带有垄断性质,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管理效率相对低下,某些环节的管理权力被滥用,服务价格不能及时调整,有些方面存在服务歧视等问题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时有出现。这些不合理、不完善、不成熟之处,特别是在互联网络高速发展的当下,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提升授权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遏制侵权行为、平衡相关利益乃至促进文字作品的推广和传播等方面的作用大幅度降低。例如,互联网络作为新兴媒体的代表彻底改变了传统媒介时期的出版格局,近年来自出版模式的悄然兴起及迅速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当作者希望将自行编辑、出版、发行、发布于互联网络的文字作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权益时,相关管理组织却还把文字作品必须在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单位发表或出版作为享受相关服务的基本条件,这样的规定是不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的。在互联技术方面也有不少实例,比如先进的著作权保护技术可以将文字作品授权工作进一步细化,云技术可大大丰富著作权管理的实现方式,大数据可以使延伸性集体管理工作开展得更加便利等。陈旧的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时代的高速发展,因此创新管理模式势在必行。本文试针对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作简单描述,希望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2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初探

  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指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形成由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等3个管理层次构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新的整体机制,原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转向规范、管理、监督、创新、发展和规则的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代理机构则致力于技术、应用、服务、产品和市场,从而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由于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提出借鉴了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因此作者先从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介绍入手来简单阐述开放型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2.1 CNNIC域名注册管理机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是1997年组建的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责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我国域名注册管理和根服务器运维。具有代表性的域名系统包括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可为全球用户提供不间断的域名注册、解析和WHOIS查询等服务。

  通过CNNIC的官方网站可以了解域名注册的基本流程。以CN域名为例,大致为:选择注册域名和年限;查询域名信息;选择注册服务机构;联系注册服务机构,并向其提交域名注册信息、申请材料,签署注册协议;申请材料核实与域名信息审核。如果确定启用域名,则须完成网站备案和域名解析工作。以上流程的几个环节中都出现了“注册服务机构”这样的词汇,可见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工作中不可或缺。在CNNIC的官方网站,注册服务机构被定义为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服务单位数据库系统平台中注册的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承担了信息采集、材料初审、进度查询、域名解析等工作,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形成很好的互补。在域名注册管理中通过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使得产品、价格、服务等因素围绕着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而合理变动。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要想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工作,或者说普通企业要成为注册服务机构,需要经过CNNIC、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考察、审核与批准,并且需要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授权注册代理机构提供相应的域名服务产品。这样,CNNIC、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代理机构就构成了域名注册管理的整体机制,CNNIC偏重于管理、规范、发展和规则的制定,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则致力于服务、产品和市场的开发。

  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的形成除了遵循其客观性质和市场规律,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坚强的后盾和强有力的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均为域名注册管理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与此同时,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等也给予了相当力度的保障。例如,《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于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概念均有明确的定义,对于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

  2.2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借鉴

  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不可以采用域名注册管理的方式呢?下面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例进行分析。

  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门户网站可以了解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成立,是由中国作家协会等12家单位和多名著作权人共同发起,从事著作权服务、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登记、管理和信息的收集;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利,阻止侵权行为;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相关费用;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报酬;代收转非会员作品的使用费;与国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从事相关内容的调查研究、对策建议、宣传推广和咨询培训等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该网站也提供了对应的应用窗口来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仅从业务范围来分析,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承载了作品著作权生命周期过程中全部的业务活动,那么根据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判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模式在业界的讨论竞争机制相当热烈,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打破垄断引入市场机制(或竞争机制)也呼声强烈。例如:卢海君在《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一文中主张,著作权作为产权,只有进入市场交易才能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允许设立营利性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借助登记制度和相应机构来解决在市场竞争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所遇到的种种难题。熊琦在《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一文中指出我国需要放松对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要件的规制,使集体管理组织及其所适用制度之间的竞争关系得以生成,并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对集体管理组织“唯一性”和“全国性”的要求,实现集体管理组织从行政管理机构向市场中介组织的转变,并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创建面向数字化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

  由以上来看,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管理组织之间竞争关系的形成在一定的学术领域内已经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前文提到的域名注册管理机制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首先,域名注册管理机制经过多年的运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状态,虽然还存在管理和竞争方面的一些问题,但是就现阶段来讲应当是比较好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其实就是信托代理模式(信托关系与代理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方式,在本文中两种方式均有存在的可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很多学者也对此做过详尽的研究,在国外信托代理更是比较成型的管理办法。其次,域名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依托互联网生存和发展,其注册管理模式也与互联网及信息技术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网络及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成为文字作品非常重要甚至是非常核心的载体,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针对著作权的相关讨论更是百家争鸣,“CC协议” “避风港原则” “延伸性集体管理” “私人自治”等的相继出现体现出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面临的挑战。两者在管理机制、具体实务等方面对于互联网络和相关技术的依赖程度大致相似,它们的业务发展和未来前景也与互联网络紧密相连。再次,域名与文字作品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资源,对于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还是需要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调控,因此,现阶段,两者在组织、管理和业务流程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官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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