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86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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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仓至仓条款胛的应用技巧与案例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国际贸易专业
作者:朱惠中
指导教师:徐进亮
中国,北京2006年4月
“仓至仓条款”的应用技巧与案例研究
朱惠中
2006年4月
摘要
IOC和CIC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应用非常广泛,其中的”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有效期限的一个条款。本文首先通过树状图直观地说明了保险责任何时生效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宣告终止,并尝试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对两条款的异同之处进行了探讨,以及对条款中的关键术语作出了详细解释。其次,简要阐述了索赔人成功获得赔偿必须同时满足的几个条件.如可保利益等。最后,结合实际案例,对各组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实际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投保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中图分类号:F840.63
主题词:仓至仓条款;可保利益;贸易术语;索赔Ⅱ
TheApplicationTechniqueandCaseStudy
7huHuizhong011w/wClause
April2006
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hichclarifiesthedurationofinsLirallcehasbeenwidelyusedinChina’smarinecargoinsaranc。practice,mainlythrougllICCandCIC.Thispaperintuitivelydemonstratedwhentheinsu“mceaCbchesandwhentoterminatebytree-likegraphs.detailedsomekeytermsanddiscussedthediireI'encesbetw∞nICCandCICtheoretically.Inaddition.thethreepreconditions
sucha3onhowt0claimforcompensationfromtheinsurersuccessfully,brieflystated.Finally,withpracticalcases,this
Clauseundera{lgroupsoftradelerms.theinsurableinterestprinciple,weltpaperanalyzedtheactualscopeOfcoverofW,W
JELcIassi矗catioⅡ:F840.63
Keywords:Ⅶ烈Clause;InsurableInterest;TradeTerms;ClaimfurCompensation
致谢
在本文选题及撰写过程中,我的导师徐进亮副教授给予了悉心指导,谨在此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此外,非常感谢我的好友龚杰杰,搜集资料阶段得到了他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最后,文中一些思想的形成得益于与同窗好友之间的讨论、交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一、前言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包括海、陆、空、江、邮等运输方式。其中,海洋运输因其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等优点成为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到80%以上。但同时,海洋运输也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如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货物比较容易受损;此外,现期部分国家的政治动荡不安,以及海盗的不时出现,都会给货物运输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而,为化解海洋运输途中的风险,通常我们会对待运货物进行投保,以此来降低损失。
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所依据的保险条款,主要是抡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简称ICC)和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hina
a[C)。InsuranoeClause,简称
ICC与aC二者均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简写w/w),前者通过第8条”运输条款”、第9条“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圾第10自r航程变更条款”,而后者则通过第三条”责任起讫条款”,对正常运输及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负保险责任的起讫时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经常有投保人因对W/W条款、可保利益、保险期限、贸易术语的责任及风险划分等等理解不足,造成投保后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却得不蓟赔偿。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在保险期间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会给予赔偿。然而,事实却并非总是如此。例如,FOB下买方投保”仓至仓’L--切险,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虽然保险期间、承保范围均符合条件,保险人却有权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同样,cIF下,如出口商取得的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一栏注明为进口商,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W/W条款进行全面解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在各种贸易术语下如何通过投保来更好地规避风险。
二、“仓至仓条款僻义
(一)ICC中的“仓至仓条款“
上述提及,IOC中的”仓至仓条款”主要体现在第8条“运输条款”、第9条”运输契约终止条款”以及第iO条”航程变更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况下保险责任何时生效及何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即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并且开始运输;而责任终止的时点则比较复杂,正常运输、非正常运见罗锐韧主编‘国际髓易纠纷处理实倒200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杜.1998,第|023~1024页.1
输或者目的地发生变更等情形下各不相同。
为了便于理解,现按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尝试作如下图示
保玲责任自鬻转遂毒铼单栽唠酲起运地仓库或储存缝所开培遣靳时生效
正
艘佯附错物在最后卸裁港套却卸离海靶叫{被器硷人无法拉肯|J的悄况保盼生敏乓被悍
而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单载明
的目的地港口或处所终正险人蚤正日均地
1I』以下以先发生右为准
60
天
内
Z下以蘸;赛髓黪渗。
若眭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井5
催险杯的破
运往保单载保险标的需转提出续侏要求、且在必要蚶加缴保险费,!I!l】奉像险继缱有效运耐非保草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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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竣仓库或储存处所被用作
一:黧
鳓”眠巍嘲~在所时。E606+若埙仓库:戈储1I『处所仅破例十』常逗丰酊过程申的货物储存正常运椽过程誊赴能蠢馕?P+#…“’r-1‘一‰^4物,或用作分鞑臻整;憋爨≮则保验责任自藏保砖赞韵适一蚺2”’?m。《被罐险货物继续运往保洋戴氍戢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
入该仓库或储存跫渐时终正鼓波“盘像w保。避,黟、蹬一。任掘按簋S垒运输条燕曲规定终止
图(a)
(二)ClC中的“仓至仓条款一2
aC通过“责任起讫条款”,对两种情况下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做出了规定,同上述做法笔者也将该条款作如下图示:
2见雷荣迪著‘国际货物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牡。1994.第226-227页。
2
幔悍尊贷蜘“舵竹柙毒蔓港仝部卸离海轮,一……一一j…~一{一、一蔓i!堡1L…一。!』:[兰虹.、.一一.V;由}被保险人丘沾控制的惦,吃而致使税
{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学所龊‘』j的目奶J—J
I否则.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及时懵{∈知的
通知保险人、苷疰一必耍时
保险爨,则水保险替续寤
囹厂…一上1{
I保险责任于被铱险
l货物抵选谊嚣H或
缳脸标啦藏运至被像险人用作
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
他储舟处所时,深险责任终止{・u1’.陲裟蚓黼l管,娜保险责{
图(b)}咎所满6。蚕时终止;,1:|任交煲时缮建’i
(三)两条款的不同点
两公司条款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在实际投保中也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从理论研究的角
度来看,两条款间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点,分述如下。
1.关于保险责任开始时点的表述
ICC规定。This|nsurarlcea妇ch笆觚栩thetimethegoodsI鳃I,ethewarehouseorplate
ofstomgeattheplacenamedhereinfbrthecommencementofthetransit3;而CIC规定,ThisinsuranceattachesfromtheUmemegoodsherebyinsuredleavethewarehouseor’RobertH.BroWn,19s5,Ma.t'inc妇mr蚰∞%lu卿盔c|嘤oP瑚Icci%M僦RBY&COLTD,PP.1223
placeofstoragenamedinthePolicyforthecommencementofthetransitl。
即上述条款表明,若按ICC投保,保单上注明的是“起运地(theplacenamedherein)”;而按CIC投保,则应注明”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thewarehouseorplaceofstoragenamedinthePolicy)”,二者显然不同。但在投保实务中,二者却没有什么不同,均填写为起运地。
Z,关于芷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的表述
ICc8.1.1规定,保险责任至被保险货物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而CIC则规定,”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一”。
即按ICC,”最后仓库,育两种选择,或者是收货人的.或者是其他的,如被保险人在货物到达之前将其转手给目的地所在地的买家,则买家的仓库也应视为保险责任终止的最后仓库。而按aC,”最后仓库唧只有一种选择。
3.关于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的表述
ICC9.2规定.”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处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丽aC规定,”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日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即按oC规定,被保险货物必须在60天内开始运输保险责任才会继续有效,而ICC则相对灵活,保险双方可约定延长期限。
此外,CIC中保险责任按第(一)款规定终止,实际上保险责任将按照正常运输情况终止;丽IOc中规定.“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而第8条同时规定了正常运输及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F保险责任如何终止。也就是说,该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比较复杂,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循环。
4.关于变更目的后保险责任的处理
ICC中通过“变更航程条款”对其进行了规定,而CIc中却未提及。
(四)”仓至仓条款。中关键术语的释义
1.保险责任生效的时点
ClC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责任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也就是说,保险责任的开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二是开始运输。
‘章倒l一批被保蹬货物在起运地生货人仓库内棱装上卡车,由于堂多。耒皋得厦全部蓑完天就已经黑了,货主递决定让卡车停留在仓库内。以便年二走继续装货,裳完赁再开走去码头.不料夜间窃贼光临,卡车上的货物被偷.
‘见雷荣迪著‘国际货物保险》,对外经蒋贸易大学出版杜,1994,第258页.4
【分析J枝保险货物是在仓库内进行装车作业的,而且卡车叉停留在仓库内过夜,从未离开过仓库,运输过程也从未开始过,因此该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保险人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但若卡车装好并驶离仓库后,因突扣其来的恶劣天气而退回王仓库过夜。则保险青任已经开始,这时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上述损失,保险公司曲须干以赔偿.
2.起运仓库与起运地仓库
两条款中使用的均是“起运地仓库’而非”起运仓库”,二者概念完全不同,应注意区分。
“起运地仓库”概念比较宽泛,打包仓库、待运仓库均属此范围。而“起运仓库”则是指货物装上运输丁具并开始正常运输过程的那个仓库,即保险责任生效前的最后一个仓库。
【案例l现有甲,乙两个仓库:第一神情况下.货物从甲,乙两个仓库分剐蓑上运精工具后直接运至码头等候装船;第二神情况下,货物光从甲仓库运至乙仓库进行包装,刷哇,然詹再从乙仓库出发运至码头等馕装船.请问,哪个仓库是起运仓库?
【分析l在第一种情况下,货物自运离甲、乙两仓库后开始了正常的运输过程,保险责任亦开始生效.因此甲.乙两个仓库均为起运仓库;
而第二种情况下,货物从甲仓库运出后尚未进行包装,仍属半成品.正常运输过程并未开始,在乙仓库进行加工并遮赢_i寰仓库时保险责任才开正式开始.固此,可以说甲、己两仓库均为’起运地仓库。,却只有乙仓库青芯№龟掣”.
通常情况下,货物从市内仓库逯至码头后并不能立即装船.逸时需存放在港区仓库,但这种存储属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存储,保险责任仍从运离市内仓库时开始.
3.非正常运输过程之外的储存
如果是为了继续运输而在途中所作的暂时性储存.如在中途转运港的I临时存储及运抵目的港卸船后暂对存放在港区码头仓库或堆场之内,均属于”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储存”,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但若被保险人因某种目的而有意控制货物在仓库内的储存时间,如欲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转手或其他目的等,则这种存储均应视为“非正常运输过程之外的储存”。这种做法致使被保险货物所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人不愿承担由此增加的风险负担而拒绝继续承保,保险责任相应终止。
此外,应须注意的是,只要该仓库或储存处所被用于”非正常运输过程之外的储存饿分配、分派货物,则保险责任于货物运入仓库时即终止。
【案例】桌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物抵选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jr企业与麓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蓑协议.井即开始灌蓉.某日.有装斗公司根据协议蒋已灌装成包蚺丰款赏物堆放在港区内姨蓐进捧坶,等待铰肆转运王栳l地以交特不葡堂主.另一半整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走,外舅企业逛扰遭受湿损部分的货物向保险会司索赔,请问保险岱司是否应谊赔偿?
【分析】本案中-被保险货物卸船后储存于港区仓库内等待灌装.构成’非正常运输过程之外的储存。,保5
险青任己于货物运入仓库时终止,珥而之后发生的货物湿姐.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晟后仓库
正常运输情况下。被保险货物自全部卸离海轮起60日内运抵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为卸载港,则港区内收货人可控制的仓库均为其最后仓库,如收货人自己或其代理人设在卸载港的仓库,以及收货人租借的港口、码头仓库等,均应视为最后仓库。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因为货量大,收货人自己或其代理人的仓库暂时无法全部容纳,而使得收货人不得不先将货物储存到临时仓库,然后再转至自己的仓库,这时货物在临时仓库中的储存应属于止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储存.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当然,若收货人在临时仓库内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则保险责任将追溯至被保险货物运入该临时仓库时终止.此时该临时仓库亦应被视为最后仓库。
如果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为港口所在城市的市内或内陆某地,则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是指收货人自己在市山或内陆目的地的仓库,保险责任直到所有被保险货物运至该仓库时才终止。
【案倒】上海某外贸套司以“到岸竹格1ⅡF)从意大利进口货物,并投保了中田人保海运一切险(Allrisks).诸批货物抵达上海港卸离海轮后即被运往谊单位的市内仓库,但在仓库内卸货时却因操作失误导致货抽发生破顿.谊单位速向保险套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心司是否应谪赔偿?
【分析l上述提到的市内仓库即为谊套司的最后仓库,被保险货物一旦进八谊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缚止,固此在_i|奄库内盅生的货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责任的终止
如图(a)所示。按ICC投保.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有五种终止情形;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有六种终止情形。
如图(b)所示,按CIc投保,正常运输及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各有四种终1r情形。
三、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遭受的损先进行赔偿并不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货损都能获得赔偿。因此,为了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更合理地投买保险以维护其自身利益,在此有必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保险理赔原则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若要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t
(1)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台(1)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台6
法受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时经背书转让);
(2)损失必须是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3)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索赔人对其须享有可保利益。财产保险中,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索赌时必须要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赔偿。
(二)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安全到达目的地时被保险人会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坏或灭失时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害,则说明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
按照国际惯例,投保时不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阳B价格术语下,买方于货物越过船舷后才具有可保利益,但通常于货物装船前即进行投保。但当索赔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必须证明自己同保险标的有明确的利害关系,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示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按上述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如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投保,保单上的保险人也为卖方,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转由买方承担,保单也经背书后转让至买方,此时买方成为被保险人。
四、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一)E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E3I(3A/(ExWork),印内陆工厂交货。该术语下,卖方只需在其工厂或仓库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之后货物所处的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并且由买方进行投保,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亦为买方。
若买卖双方在卖方仓库内交货。则货物尚未离开起运仓库开始正常运输,保险责任从未开始,由于火灾或盗窃而引起的货物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此时买方承担的风险实际上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
若货物由卖方代为装载,并驶离起运仓库后进行交接.则此后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赔偿,即买方利益可以获得完全保障.但在此情况下,卖方却额外承担了货物装载过程中及其自仓库运至交接地点过程中的货损风险。
I囊倒l汕头市出口商B与香港进口商A签订出口女上衣的合同.规定EXW汕头,纸箱包装,6月15日前踅货.6月11日,全部货物经港商代表验收合格,并按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完毕后单独存放于某仓库,随时可供提取.12日,谊代表向B提出将货物暂存谊仓库,等办妥有关事宜后再来提货,B表示同意.13日下午谊代表来电称:要到14El上午才能安排丰来取货.不料,在14日凌晨,谊仓库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A拒付货款,理由是他并表挺货,货物被焚应由B方负责.
【分析l拳案中交货地点为上述仓库内.儿日进口商前来验收货物,并且全部合格,即意味着出口商已完成交货义务.之后的一切风险均应由买方承担,因此,14日由火灾而引起的货物灭失.应由进口商A负青.
即使A事先已经投买“仓至仓慊险,但货物尚未运离仓库,保险责任从未开始,因而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该损失只能由港商自行承担.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按该术语成交,卖方一般无义务对货物进行出口包装,需由买方自行安排,而买方对卖方所在地的情况又不甚了解,可能导致风险范围进一步扩大。
因此,在EXW术语下,买卖双方应尽量协商由卖方安排出口包装、协助装载并于卖方仓库内进行货物交接。
(二)F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1.FcA(Free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相应的出口手续后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于货交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卖方只需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此时,卖方承担货物存仓期间以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期间的风险,而买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早于“仓至仓条款”,因为保险责任于货物运离起运仓库并开始正常运输过程时才开始生效。
如果选择其他地方交货,卖方须自行将货物运交承运人,并在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丽无须负责卸货。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范围有所扩大,不仅承担了货物存仓期间以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期间的风险,还负责从卖方所在地至承运人所在地期间的货损风险:而买方承担自货交承运人至货物运抵最后仓库期间的风险,属仓至仓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案例】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碡称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S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t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捉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井放王在临时敞篷中,A套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豫管,自己己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固逼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蹙损,追成10%的脏包.
【分析】根据((INCOTERMS2000},FCA术语下。在B公司(卖方)所在地交货,B套司须将货物裴上A公司(买方)代理人安排的运输工具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而奉案中,B公司因错误的认识拒鲍装货而未完成交
货义务,货物即丰1于买方代理人控制之下,相应地,风险亦从未发生转移,仍由B公司承担,因此货物遭受的损失应由B公司负责.
因此,无论交货地点选择何处,买卖双方都应积极配合完成交接货义务,并及时将风险转移出去。如选择其他地点交接货物,买方须注意自行安排卸货,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2.FAS(FreeAlongsideShip),即装运港船边交货,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卖方须于约定的时间、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只旁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须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按此术语成交,买方投买的保险实际上是从货物被交至船边时开始生效,直到被运至保单载明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时终止.即“装运港船边至仓”。货物从卖方仓库至装运港船边的风险依然由卖方承担,卖方需自行投保以规避风险。
【案例】广州莱进口公司从美国以船边交货术语(FAS)进口货物.则在出口港仓库的火险应由哪一方投傈?谊进口公司如果已投保一切险,是否已包括出口港的仓库火险?
【分析l按FAS务件成交,风险于货物运至指定船边时才发生转移.本棠中,出口港仓库是卖方在指定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之前用来暂时储存货物的场所,风险尚未发生转穆,仍须由卖方负责投保.
虽然买方已投保一切险,但货物在出口港存仓期间,买方对其并无可保利益,故无权就谊期间发生的货损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3.FoB(Free013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OB合同下,由买方对货物进行投保。虽然保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责任自货物越过船舷时才开始生效,即保险公司实际只承保“船至仓,,风险。
【案例l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W/W)的一切险.货物扶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合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分析】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遭受损失时,卖方虽然享有可保利益,但却不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故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买方虽然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但货物发生损失时买方尚未取得可保利益,保险人同样有权拒赔.
因此,为了保障货物自运离起运仓库至越过船舷时的保险利益,卖方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
(三)C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1.CFR(Costand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同FOB类似,按CFR术语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2
后的风险则转由买方承担。
【案例】北京某外贸套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奈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栽部分仪表损坏.请问:对谊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理赔?
【分析】谈项损失应由卖方承担.接CFR价格术语成交,赏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时其具有可保利益:而越过船舷之后则由买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本案中货物在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损失时,卖方虽有可保利益卸未合法持有保单,而买方虽是被保险人却无可保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均无权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并无赔偿义务.
在此术语下,卖方应就装船前的风险自行投保”船前险”。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因买方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同时又是保单的有效持有人,若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2.ⅡF(CostInsuranceand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也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来划分的,但该术语要求由卖方进行投保,并且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一栏应注明为卖方,然后随同其他单证一起转让给买方。
若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权提出索赔:若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买方作为保单的合法受让人,享有同原被保险人完全相同的权利,亦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因此,可以说CIF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lS吨,卖方授买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直至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以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圜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岱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_i宣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鲍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竹幺?
【分析l保险套司应当予以赔偿.因为: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凡海上保险契约经过转让,以致契约规定的权益随之转移时,受让人得以自己名叉起诉。,咻险契约在损失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转让。.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在具有可保利益的前提下转让保单,爱让人将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完全一致的权益,而不菅这种转让发生在货损之前还是之后.
因此,本案中的买方是保单的合法受让人,有权向保险^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对谊损失进行赔偿.
需注意的是,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不能填写为买方,否则,一旦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发生损失,将因买方尚未取得可保利益而遭到拒赔,实际上也就变成了CFR条件。
此外,卖方投保并不是简单地代买方办理,因为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其所承担的风险亦将得到保障,因此投保时应根据货物的真实状况选择最合适的险别。
3.CPT(CarriagePaidto),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采用CPT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于约定的承运人(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风险划分界限与FCA相同,即卖方承担货交
承运人之前的风险。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转移给买方。
CPT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投买保险,货交承运人之后若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须进行赔偿;丽货交承运人之前的货损风险,应由卖方另行投保。
4.(Z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划分的界限与F-CA、CPT相同,差别在于.货运保险须由卖方进行办理,保单所填的被保险人为卖方,然后经由卖方背书后将保单转让给买方。同CIF一样,按该贸易术语成交的保险合同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四)D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D组有DAF、DES、DEQ、DDU、DDP,均为进口园交货术语,卖方须于目的港或目的地实际交货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这几个术语均由卖方负责投买保险,实际交货之前若因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致使货物受损,可由卖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交货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买方应自行就之后的货物运输进行投保。
在这儿种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范围为”仓至约定交货地点”,而按DDU或DDP成交时,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则该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即为真正的”仓至仓7喷任。
五、结论
通过对上述两个条款的详细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虽然两条款在措辞上有所区别,但其表达的意思却基本一致。而且在实际投保操作中也没什么不同。
根据条款规定,保险责任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仓库并开始正常运输过程时开始,而终止的情形则复杂得多,正常运输及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又各不相同。
保单的合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并且损失是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虽然保险单注明的是“仓至仓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都可以获得赔付,如按FOB贸易术语成交,买方投保一切险.但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依然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卖方应另行投保“船前险”从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无论按哪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均应弄清各自承担的风险。并根据货物自身的状况投保合适的险别,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1姜宏、赵颖,(2002)“‘仓至仓’条款保险不保险?”,《国际经贸研究》第2期。
【2】蒋先玲、武翠芳,(2005)《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与案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郎丽华,(2005)《国际贸易案例精选》,经济日报出版社。
【4】雷荣迪,(1994)《国际货物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5】黎孝先,(2000)《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6】梁秀伶,(2003)“W/W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外经贸实务》第6期。
【7】罗锐韧,(1997)《国际贸易纠纷处理实例200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8】蒲成毅、潘晓君,(2004)《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机械工业出版社.
【9】钱益明,(1989)《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与案例分析》,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lo】沈喜忠,(1992)《海上保险理赔》,中国金融出版社。
[1l】孙岩。(2003)“‘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会科
学版)》第4期。
【12】王健康,(2005)“仓至仓条款’研究”,《商场现代化・学术版》第5期。
【13】王哲省,(2004)“对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界限的探讨”,《黑龙江对外经贸》第ll期。
【14】吴百福,(2002)《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5】闰寒梅,(2004)“试论保险利益原则下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经济师》第1I期。[16】鳓新超,(1997)《国际贸易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7】叶德万、陈原,(200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18】于平,(2004)“保险利益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研究》第5期。
【19】曾立新,(2001)《海上保险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曾立新.(2002)“谈谈对海运货物保险‘仓至仓’条款的正确理解”,《国际贸易问题》第
12期。
【21】张旭波,(1997)“正确理解和运用‘仓至仓’条款”,<国际商务研究》第5期。
[22】赵兴凯、赵苑达,(1999)《保险理赔案例与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
[23】RJLambeth,(1986)TemplemanonMarineInsurance:ItsPrinciplesandPractice(6“edtion).
【24]RobertH.Brown,(1985)MarineInsuranceVolume2,Cargo
andPractice,WITHERBY&COLTD.【251WilliamH.Redda,(t970)MarineInsurance:OceanInland(3“edition).
“仓至仓条款”的应用技巧与案例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朱惠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姜宏.赵颖 '仓至仓'条款保险不保险? 2002(02)
2.蒋先玲.武翠芳 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与案例 2005
3.郎丽华 国际贸易案例精选 2005
4.雷荣迪 国际货物保险 1994
5.黎孝先 国际贸易实务 2000
6.梁秀伶 W/W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期刊论文]-对外经贸实务 2003(6)
7.罗锐韧 国际贸易纠纷处理实例2000 1997
8.蒲成毅.潘晓君 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 2004
9.钱益明 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与案例分析 1989
10.沈喜忠 海上保险理赔 1992
11.孙岩 “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期刊论文]-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03(4)
12.王健康
13.王哲省 对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界限的探讨[期刊论文]-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4(11)
14.吴百福 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 2002
15.闫寒梅 试论保险利益原则下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期刊论文]-经济师 2004(11)
16.姚新超 国际贸易保险 1997
17.叶德万.陈原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 2003
18.于平 保险利益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期刊论文]-保险研究 2004(5)
19.曾立新 海上保险学 2001
20.曾立新 谈谈对海运货物保险
21.张旭波 正确理解和运用'仓至仓'条款 1997(05)
22.赵兴凯.赵苑达 保险理赔案例与分析 1999
23.RJ Lambeth Templeman on Marine Insurance:Its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1986
24.Robert H Brown Marine Insurance Volume2 1985
25.William H Rodda Marine Insurance:Ocean and Inland 1970
1. 沈仲平 浅析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
2. 曾立新 谈谈对海运货物保险
3. 王健康
4. 马海燕.Ma Haiyan 如何避免
5. 刘宇 浅析贸易术语与
6. 孙岩 “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期刊论文]-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3(4)
7. 杨树明.王晓宁 浅析仓至仓条款的隐性陷阱[期刊论文]-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22(2)
8. 迟彦杰.朱云峰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862405.aspx
y-862405
别参}7季f骨蟹参声学UnivemityofIntemaUonalBu越neemzmdEcononni∞
Ⅵ仓至仓条款胛的应用技巧与案例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国际贸易专业
作者:朱惠中
指导教师:徐进亮
中国,北京2006年4月
“仓至仓条款”的应用技巧与案例研究
朱惠中
2006年4月
摘要
IOC和CIC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应用非常广泛,其中的”仓至仓条款”是规定保险责任有效期限的一个条款。本文首先通过树状图直观地说明了保险责任何时生效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宣告终止,并尝试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对两条款的异同之处进行了探讨,以及对条款中的关键术语作出了详细解释。其次,简要阐述了索赔人成功获得赔偿必须同时满足的几个条件.如可保利益等。最后,结合实际案例,对各组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的实际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投保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中图分类号:F840.63
主题词:仓至仓条款;可保利益;贸易术语;索赔Ⅱ
TheApplicationTechniqueandCaseStudy
7huHuizhong011w/wClause
April2006
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whichclarifiesthedurationofinsLirallcehasbeenwidelyusedinChina’smarinecargoinsaranc。practice,mainlythrougllICCandCIC.Thispaperintuitivelydemonstratedwhentheinsu“mceaCbchesandwhentoterminatebytree-likegraphs.detailedsomekeytermsanddiscussedthediireI'encesbetw∞nICCandCICtheoretically.Inaddition.thethreepreconditions
sucha3onhowt0claimforcompensationfromtheinsurersuccessfully,brieflystated.Finally,withpracticalcases,this
Clauseundera{lgroupsoftradelerms.theinsurableinterestprinciple,weltpaperanalyzedtheactualscopeOfcoverofW,W
JELcIassi矗catioⅡ:F840.63
Keywords:Ⅶ烈Clause;InsurableInterest;TradeTerms;ClaimfurCompensation
致谢
在本文选题及撰写过程中,我的导师徐进亮副教授给予了悉心指导,谨在此表示最诚挚的感谢。此外,非常感谢我的好友龚杰杰,搜集资料阶段得到了他的大力帮助和支持。最后,文中一些思想的形成得益于与同窗好友之间的讨论、交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一、前言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包括海、陆、空、江、邮等运输方式。其中,海洋运输因其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等优点成为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到80%以上。但同时,海洋运输也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如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货物比较容易受损;此外,现期部分国家的政治动荡不安,以及海盗的不时出现,都会给货物运输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因而,为化解海洋运输途中的风险,通常我们会对待运货物进行投保,以此来降低损失。
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所依据的保险条款,主要是抡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简称ICC)和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China
a[C)。InsuranoeClause,简称
ICC与aC二者均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简写w/w),前者通过第8条”运输条款”、第9条“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圾第10自r航程变更条款”,而后者则通过第三条”责任起讫条款”,对正常运输及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负保险责任的起讫时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经常有投保人因对W/W条款、可保利益、保险期限、贸易术语的责任及风险划分等等理解不足,造成投保后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却得不蓟赔偿。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在保险期间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会给予赔偿。然而,事实却并非总是如此。例如,FOB下买方投保”仓至仓’L--切险,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虽然保险期间、承保范围均符合条件,保险人却有权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同样,cIF下,如出口商取得的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一栏注明为进口商,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W/W条款进行全面解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在各种贸易术语下如何通过投保来更好地规避风险。
二、“仓至仓条款僻义
(一)ICC中的“仓至仓条款“
上述提及,IOC中的”仓至仓条款”主要体现在第8条“运输条款”、第9条”运输契约终止条款”以及第iO条”航程变更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情况下保险责任何时生效及何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即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并且开始运输;而责任终止的时点则比较复杂,正常运输、非正常运见罗锐韧主编‘国际髓易纠纷处理实倒200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杜.1998,第|023~1024页.1
输或者目的地发生变更等情形下各不相同。
为了便于理解,现按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尝试作如下图示
保玲责任自鬻转遂毒铼单栽唠酲起运地仓库或储存缝所开培遣靳时生效
正
艘佯附错物在最后卸裁港套却卸离海靶叫{被器硷人无法拉肯|J的悄况保盼生敏乓被悍
而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单载明
的目的地港口或处所终正险人蚤正日均地
1I』以下以先发生右为准
60
天
内
Z下以蘸;赛髓黪渗。
若眭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井5
催险杯的破
运往保单载保险标的需转提出续侏要求、且在必要蚶加缴保险费,!I!l】奉像险继缱有效运耐非保草巍
明盼其他目瞬
地时。保险责寨i・j…蠢睁臻越;
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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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竣仓库或储存处所被用作
一:黧
鳓”眠巍嘲~在所时。E606+若埙仓库:戈储1I『处所仅破例十』常逗丰酊过程申的货物储存正常运椽过程誊赴能蠢馕?P+#…“’r-1‘一‰^4物,或用作分鞑臻整;憋爨≮则保验责任自藏保砖赞韵适一蚺2”’?m。《被罐险货物继续运往保洋戴氍戢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
入该仓库或储存跫渐时终正鼓波“盘像w保。避,黟、蹬一。任掘按簋S垒运输条燕曲规定终止
图(a)
(二)ClC中的“仓至仓条款一2
aC通过“责任起讫条款”,对两种情况下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做出了规定,同上述做法笔者也将该条款作如下图示:
2见雷荣迪著‘国际货物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牡。1994.第226-227页。
2
幔悍尊贷蜘“舵竹柙毒蔓港仝部卸离海轮,一……一一j…~一{一、一蔓i!堡1L…一。!』:[兰虹.、.一一.V;由}被保险人丘沾控制的惦,吃而致使税
{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学所龊‘』j的目奶J—J
I否则.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及时懵{∈知的
通知保险人、苷疰一必耍时
保险爨,则水保险替续寤
囹厂…一上1{
I保险责任于被铱险
l货物抵选谊嚣H或
缳脸标啦藏运至被像险人用作
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
他储舟处所时,深险责任终止{・u1’.陲裟蚓黼l管,娜保险责{
图(b)}咎所满6。蚕时终止;,1:|任交煲时缮建’i
(三)两条款的不同点
两公司条款表达的意思基本一致,在实际投保中也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但从理论研究的角
度来看,两条款间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点,分述如下。
1.关于保险责任开始时点的表述
ICC规定。This|nsurarlcea妇ch笆觚栩thetimethegoodsI鳃I,ethewarehouseorplate
ofstomgeattheplacenamedhereinfbrthecommencementofthetransit3;而CIC规定,ThisinsuranceattachesfromtheUmemegoodsherebyinsuredleavethewarehouseor’RobertH.BroWn,19s5,Ma.t'inc妇mr蚰∞%lu卿盔c|嘤oP瑚Icci%M僦RBY&COLTD,PP.1223
placeofstoragenamedinthePolicyforthecommencementofthetransitl。
即上述条款表明,若按ICC投保,保单上注明的是“起运地(theplacenamedherein)”;而按CIC投保,则应注明”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处所(thewarehouseorplaceofstoragenamedinthePolicy)”,二者显然不同。但在投保实务中,二者却没有什么不同,均填写为起运地。
Z,关于芷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的表述
ICc8.1.1规定,保险责任至被保险货物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而CIC则规定,”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一”。
即按ICC,”最后仓库,育两种选择,或者是收货人的.或者是其他的,如被保险人在货物到达之前将其转手给目的地所在地的买家,则买家的仓库也应视为保险责任终止的最后仓库。而按aC,”最后仓库唧只有一种选择。
3.关于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的表述
ICC9.2规定.”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处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丽aC规定,”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日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即按oC规定,被保险货物必须在60天内开始运输保险责任才会继续有效,而ICC则相对灵活,保险双方可约定延长期限。
此外,CIC中保险责任按第(一)款规定终止,实际上保险责任将按照正常运输情况终止;丽IOc中规定.“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而第8条同时规定了正常运输及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F保险责任如何终止。也就是说,该情况下保险责任的终止比较复杂,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循环。
4.关于变更目的后保险责任的处理
ICC中通过“变更航程条款”对其进行了规定,而CIc中却未提及。
(四)”仓至仓条款。中关键术语的释义
1.保险责任生效的时点
ClC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责任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也就是说,保险责任的开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二是开始运输。
‘章倒l一批被保蹬货物在起运地生货人仓库内棱装上卡车,由于堂多。耒皋得厦全部蓑完天就已经黑了,货主递决定让卡车停留在仓库内。以便年二走继续装货,裳完赁再开走去码头.不料夜间窃贼光临,卡车上的货物被偷.
‘见雷荣迪著‘国际货物保险》,对外经蒋贸易大学出版杜,1994,第258页.4
【分析J枝保险货物是在仓库内进行装车作业的,而且卡车叉停留在仓库内过夜,从未离开过仓库,运输过程也从未开始过,因此该保险责任尚未生效,保险人有权拒绝索赔要求.
但若卡车装好并驶离仓库后,因突扣其来的恶劣天气而退回王仓库过夜。则保险青任已经开始,这时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上述损失,保险公司曲须干以赔偿.
2.起运仓库与起运地仓库
两条款中使用的均是“起运地仓库’而非”起运仓库”,二者概念完全不同,应注意区分。
“起运地仓库”概念比较宽泛,打包仓库、待运仓库均属此范围。而“起运仓库”则是指货物装上运输丁具并开始正常运输过程的那个仓库,即保险责任生效前的最后一个仓库。
【案例l现有甲,乙两个仓库:第一神情况下.货物从甲,乙两个仓库分剐蓑上运精工具后直接运至码头等候装船;第二神情况下,货物光从甲仓库运至乙仓库进行包装,刷哇,然詹再从乙仓库出发运至码头等馕装船.请问,哪个仓库是起运仓库?
【分析l在第一种情况下,货物自运离甲、乙两仓库后开始了正常的运输过程,保险责任亦开始生效.因此甲.乙两个仓库均为起运仓库;
而第二种情况下,货物从甲仓库运出后尚未进行包装,仍属半成品.正常运输过程并未开始,在乙仓库进行加工并遮赢_i寰仓库时保险责任才开正式开始.固此,可以说甲、己两仓库均为’起运地仓库。,却只有乙仓库青芯№龟掣”.
通常情况下,货物从市内仓库逯至码头后并不能立即装船.逸时需存放在港区仓库,但这种存储属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存储,保险责任仍从运离市内仓库时开始.
3.非正常运输过程之外的储存
如果是为了继续运输而在途中所作的暂时性储存.如在中途转运港的I临时存储及运抵目的港卸船后暂对存放在港区码头仓库或堆场之内,均属于”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储存”,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但若被保险人因某种目的而有意控制货物在仓库内的储存时间,如欲对货物进行分配、分派、转手或其他目的等,则这种存储均应视为“非正常运输过程之外的储存”。这种做法致使被保险货物所处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保险人不愿承担由此增加的风险负担而拒绝继续承保,保险责任相应终止。
此外,应须注意的是,只要该仓库或储存处所被用于”非正常运输过程之外的储存饿分配、分派货物,则保险责任于货物运入仓库时即终止。
【案例】桌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物抵选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jr企业与麓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蓑协议.井即开始灌蓉.某日.有装斗公司根据协议蒋已灌装成包蚺丰款赏物堆放在港区内姨蓐进捧坶,等待铰肆转运王栳l地以交特不葡堂主.另一半整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走,外舅企业逛扰遭受湿损部分的货物向保险会司索赔,请问保险岱司是否应谊赔偿?
【分析】本案中-被保险货物卸船后储存于港区仓库内等待灌装.构成’非正常运输过程之外的储存。,保5
险青任己于货物运入仓库时终止,珥而之后发生的货物湿姐.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晟后仓库
正常运输情况下。被保险货物自全部卸离海轮起60日内运抵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为卸载港,则港区内收货人可控制的仓库均为其最后仓库,如收货人自己或其代理人设在卸载港的仓库,以及收货人租借的港口、码头仓库等,均应视为最后仓库。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因为货量大,收货人自己或其代理人的仓库暂时无法全部容纳,而使得收货人不得不先将货物储存到临时仓库,然后再转至自己的仓库,这时货物在临时仓库中的储存应属于止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储存.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当然,若收货人在临时仓库内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则保险责任将追溯至被保险货物运入该临时仓库时终止.此时该临时仓库亦应被视为最后仓库。
如果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为港口所在城市的市内或内陆某地,则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是指收货人自己在市山或内陆目的地的仓库,保险责任直到所有被保险货物运至该仓库时才终止。
【案倒】上海某外贸套司以“到岸竹格1ⅡF)从意大利进口货物,并投保了中田人保海运一切险(Allrisks).诸批货物抵达上海港卸离海轮后即被运往谊单位的市内仓库,但在仓库内卸货时却因操作失误导致货抽发生破顿.谊单位速向保险套司提出索赔,请问保险心司是否应谪赔偿?
【分析l上述提到的市内仓库即为谊套司的最后仓库,被保险货物一旦进八谊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缚止,固此在_i|奄库内盅生的货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5.保险责任的终止
如图(a)所示。按ICC投保.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有五种终止情形;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有六种终止情形。
如图(b)所示,按CIc投保,正常运输及非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各有四种终1r情形。
三、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遭受的损先进行赔偿并不是无条件的,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货损都能获得赔偿。因此,为了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更合理地投买保险以维护其自身利益,在此有必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保险理赔原则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若要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t
(1)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台(1)索赔人与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台6
法受让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时经背书转让);
(2)损失必须是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3)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索赔人对其须享有可保利益。财产保险中,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索赌时必须要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赔偿。
(二)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安全到达目的地时被保险人会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坏或灭失时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害,则说明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
按照国际惯例,投保时不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阳B价格术语下,买方于货物越过船舷后才具有可保利益,但通常于货物装船前即进行投保。但当索赔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必须证明自己同保险标的有明确的利害关系,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示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按上述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如CIF条件下由卖方负责投保,保单上的保险人也为卖方,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转由买方承担,保单也经背书后转让至买方,此时买方成为被保险人。
四、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一)E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E3I(3A/(ExWork),印内陆工厂交货。该术语下,卖方只需在其工厂或仓库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之后货物所处的风险转由买方承担,并且由买方进行投保,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亦为买方。
若买卖双方在卖方仓库内交货。则货物尚未离开起运仓库开始正常运输,保险责任从未开始,由于火灾或盗窃而引起的货物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此时买方承担的风险实际上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
若货物由卖方代为装载,并驶离起运仓库后进行交接.则此后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赔偿,即买方利益可以获得完全保障.但在此情况下,卖方却额外承担了货物装载过程中及其自仓库运至交接地点过程中的货损风险。
I囊倒l汕头市出口商B与香港进口商A签订出口女上衣的合同.规定EXW汕头,纸箱包装,6月15日前踅货.6月11日,全部货物经港商代表验收合格,并按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完毕后单独存放于某仓库,随时可供提取.12日,谊代表向B提出将货物暂存谊仓库,等办妥有关事宜后再来提货,B表示同意.13日下午谊代表来电称:要到14El上午才能安排丰来取货.不料,在14日凌晨,谊仓库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A拒付货款,理由是他并表挺货,货物被焚应由B方负责.
【分析l拳案中交货地点为上述仓库内.儿日进口商前来验收货物,并且全部合格,即意味着出口商已完成交货义务.之后的一切风险均应由买方承担,因此,14日由火灾而引起的货物灭失.应由进口商A负青.
即使A事先已经投买“仓至仓慊险,但货物尚未运离仓库,保险责任从未开始,因而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该损失只能由港商自行承担.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按该术语成交,卖方一般无义务对货物进行出口包装,需由买方自行安排,而买方对卖方所在地的情况又不甚了解,可能导致风险范围进一步扩大。
因此,在EXW术语下,买卖双方应尽量协商由卖方安排出口包装、协助装载并于卖方仓库内进行货物交接。
(二)F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1.FcA(Free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相应的出口手续后完成交货义务。风险于货交承运人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卖方所在地,卖方只需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此时,卖方承担货物存仓期间以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期间的风险,而买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早于“仓至仓条款”,因为保险责任于货物运离起运仓库并开始正常运输过程时才开始生效。
如果选择其他地方交货,卖方须自行将货物运交承运人,并在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丽无须负责卸货。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范围有所扩大,不仅承担了货物存仓期间以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期间的风险,还负责从卖方所在地至承运人所在地期间的货损风险:而买方承担自货交承运人至货物运抵最后仓库期间的风险,属仓至仓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案例】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碡称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S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t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捉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井放王在临时敞篷中,A套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豫管,自己己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固逼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蹙损,追成10%的脏包.
【分析】根据((INCOTERMS2000},FCA术语下。在B公司(卖方)所在地交货,B套司须将货物裴上A公司(买方)代理人安排的运输工具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而奉案中,B公司因错误的认识拒鲍装货而未完成交
货义务,货物即丰1于买方代理人控制之下,相应地,风险亦从未发生转移,仍由B公司承担,因此货物遭受的损失应由B公司负责.
因此,无论交货地点选择何处,买卖双方都应积极配合完成交接货义务,并及时将风险转移出去。如选择其他地点交接货物,买方须注意自行安排卸货,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2.FAS(FreeAlongsideShip),即装运港船边交货,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卖方须于约定的时间、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派的船只旁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须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
按此术语成交,买方投买的保险实际上是从货物被交至船边时开始生效,直到被运至保单载明目的地的最后仓库时终止.即“装运港船边至仓”。货物从卖方仓库至装运港船边的风险依然由卖方承担,卖方需自行投保以规避风险。
【案例】广州莱进口公司从美国以船边交货术语(FAS)进口货物.则在出口港仓库的火险应由哪一方投傈?谊进口公司如果已投保一切险,是否已包括出口港的仓库火险?
【分析l按FAS务件成交,风险于货物运至指定船边时才发生转移.本棠中,出口港仓库是卖方在指定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之前用来暂时储存货物的场所,风险尚未发生转穆,仍须由卖方负责投保.
虽然买方已投保一切险,但货物在出口港存仓期间,买方对其并无可保利益,故无权就谊期间发生的货损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3.FoB(Free013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FOB合同下,由买方对货物进行投保。虽然保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责任自货物越过船舷时才开始生效,即保险公司实际只承保“船至仓,,风险。
【案例l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W/W)的一切险.货物扶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合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分析】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遭受损失时,卖方虽然享有可保利益,但却不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故无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买方虽然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但货物发生损失时买方尚未取得可保利益,保险人同样有权拒赔.
因此,为了保障货物自运离起运仓库至越过船舷时的保险利益,卖方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
(三)C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1.CFR(Costand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同FOB类似,按CFR术语成交时,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2
后的风险则转由买方承担。
【案例】北京某外贸套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表,买方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奈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栽部分仪表损坏.请问:对谊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理赔?
【分析】谈项损失应由卖方承担.接CFR价格术语成交,赏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时其具有可保利益:而越过船舷之后则由买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本案中货物在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损失时,卖方虽有可保利益卸未合法持有保单,而买方虽是被保险人却无可保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均无权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并无赔偿义务.
在此术语下,卖方应就装船前的风险自行投保”船前险”。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因买方对货物拥有可保利益,同时又是保单的有效持有人,若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2.ⅡF(CostInsuranceand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也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来划分的,但该术语要求由卖方进行投保,并且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一栏应注明为卖方,然后随同其他单证一起转让给买方。
若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有权提出索赔:若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买方作为保单的合法受让人,享有同原被保险人完全相同的权利,亦有权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因此,可以说CIF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案例】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lS吨,卖方授买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直至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以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圜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岱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_i宣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鲍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竹幺?
【分析l保险套司应当予以赔偿.因为: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凡海上保险契约经过转让,以致契约规定的权益随之转移时,受让人得以自己名叉起诉。,咻险契约在损失发生前或发生后,均可转让。.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在具有可保利益的前提下转让保单,爱让人将享有与原被保险人完全一致的权益,而不菅这种转让发生在货损之前还是之后.
因此,本案中的买方是保单的合法受让人,有权向保险^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对谊损失进行赔偿.
需注意的是,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不能填写为买方,否则,一旦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发生损失,将因买方尚未取得可保利益而遭到拒赔,实际上也就变成了CFR条件。
此外,卖方投保并不是简单地代买方办理,因为卖方作为被保险人,其所承担的风险亦将得到保障,因此投保时应根据货物的真实状况选择最合适的险别。
3.CPT(CarriagePaidto),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采用CPT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于约定的承运人(多式联运情况下交给第一承运人)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风险划分界限与FCA相同,即卖方承担货交
承运人之前的风险。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转移给买方。
CPT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投买保险,货交承运人之后若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须进行赔偿;丽货交承运人之前的货损风险,应由卖方另行投保。
4.(Z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第一)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划分的界限与F-CA、CPT相同,差别在于.货运保险须由卖方进行办理,保单所填的被保险人为卖方,然后经由卖方背书后将保单转让给买方。同CIF一样,按该贸易术语成交的保险合同是真正意义上的”仓至仓”。
(四)D组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D组有DAF、DES、DEQ、DDU、DDP,均为进口园交货术语,卖方须于目的港或目的地实际交货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这几个术语均由卖方负责投买保险,实际交货之前若因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致使货物受损,可由卖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交货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买方应自行就之后的货物运输进行投保。
在这儿种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范围为”仓至约定交货地点”,而按DDU或DDP成交时,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则该情况下的保险责任即为真正的”仓至仓7喷任。
五、结论
通过对上述两个条款的详细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虽然两条款在措辞上有所区别,但其表达的意思却基本一致。而且在实际投保操作中也没什么不同。
根据条款规定,保险责任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起运仓库并开始正常运输过程时开始,而终止的情形则复杂得多,正常运输及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又各不相同。
保单的合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并且损失是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虽然保险单注明的是“仓至仓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都可以获得赔付,如按FOB贸易术语成交,买方投保一切险.但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依然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卖方应另行投保“船前险”从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无论按哪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均应弄清各自承担的风险。并根据货物自身的状况投保合适的险别,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1姜宏、赵颖,(2002)“‘仓至仓’条款保险不保险?”,《国际经贸研究》第2期。
【2】蒋先玲、武翠芳,(2005)《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与案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3】郎丽华,(2005)《国际贸易案例精选》,经济日报出版社。
【4】雷荣迪,(1994)《国际货物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5】黎孝先,(2000)《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6】梁秀伶,(2003)“W/W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外经贸实务》第6期。
【7】罗锐韧,(1997)《国际贸易纠纷处理实例2000》,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
[8】蒲成毅、潘晓君,(2004)《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机械工业出版社.
【9】钱益明,(1989)《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与案例分析》,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lo】沈喜忠,(1992)《海上保险理赔》,中国金融出版社。
[1l】孙岩。(2003)“‘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会科
学版)》第4期。
【12】王健康,(2005)“仓至仓条款’研究”,《商场现代化・学术版》第5期。
【13】王哲省,(2004)“对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界限的探讨”,《黑龙江对外经贸》第ll期。
【14】吴百福,(2002)《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5】闰寒梅,(2004)“试论保险利益原则下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经济师》第1I期。[16】鳓新超,(1997)《国际贸易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17】叶德万、陈原,(200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18】于平,(2004)“保险利益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保险研究》第5期。
【19】曾立新,(2001)《海上保险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曾立新.(2002)“谈谈对海运货物保险‘仓至仓’条款的正确理解”,《国际贸易问题》第
12期。
【21】张旭波,(1997)“正确理解和运用‘仓至仓’条款”,<国际商务研究》第5期。
[22】赵兴凯、赵苑达,(1999)《保险理赔案例与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
[23】RJLambeth,(1986)TemplemanonMarineInsurance:ItsPrinciplesandPractice(6“edtion).
【24]RobertH.Brown,(1985)MarineInsuranceVolume2,Cargo
andPractice,WITHERBY&COLTD.【251WilliamH.Redda,(t970)MarineInsurance:OceanInland(3“edition).
“仓至仓条款”的应用技巧与案例研究
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朱惠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姜宏.赵颖 '仓至仓'条款保险不保险? 2002(02)
2.蒋先玲.武翠芳 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与案例 2005
3.郎丽华 国际贸易案例精选 2005
4.雷荣迪 国际货物保险 1994
5.黎孝先 国际贸易实务 2000
6.梁秀伶 W/W条款的正确理解和运用[期刊论文]-对外经贸实务 2003(6)
7.罗锐韧 国际贸易纠纷处理实例2000 1997
8.蒲成毅.潘晓君 保险案例评析与思考 2004
9.钱益明 国际贸易纠纷的处理与案例分析 1989
10.沈喜忠 海上保险理赔 1992
11.孙岩 “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期刊论文]-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03(4)
12.王健康
13.王哲省 对FCA条件下的风险转移界限的探讨[期刊论文]-黑龙江对外经贸 2004(11)
14.吴百福 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 2002
15.闫寒梅 试论保险利益原则下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期刊论文]-经济师 2004(11)
16.姚新超 国际贸易保险 1997
17.叶德万.陈原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程 2003
18.于平 保险利益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期刊论文]-保险研究 2004(5)
19.曾立新 海上保险学 2001
20.曾立新 谈谈对海运货物保险
21.张旭波 正确理解和运用'仓至仓'条款 1997(05)
22.赵兴凯.赵苑达 保险理赔案例与分析 1999
23.RJ Lambeth Templeman on Marine Insurance:Its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1986
24.Robert H Brown Marine Insurance Volume2 1985
25.William H Rodda Marine Insurance:Ocean and Inland 1970
1. 沈仲平 浅析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
2. 曾立新 谈谈对海运货物保险
3. 王健康
4. 马海燕.Ma Haiyan 如何避免
5. 刘宇 浅析贸易术语与
6. 孙岩 “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期刊论文]-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3(4)
7. 杨树明.王晓宁 浅析仓至仓条款的隐性陷阱[期刊论文]-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22(2)
8. 迟彦杰.朱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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