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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
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注税管发﹝1999﹞9号
【发文日期】1999-06-22
【实施时间】1999-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准则
各税务代理机构: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树立注册税务师良好的职业形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准,树立注册税务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下称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的原则,依法的原则,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有受理纳税人委托的选择,同时纳税人也有委托和不委托及选择代理人的权利,即代理方与委托方是自觉自愿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纳税人委托代理。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绳,严格依法开展业务。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注册税务师在其代理权限内,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税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税务代理业务。
(三)开展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四)注册税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开展的税务代理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五)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不能以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六)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享有纳税(或扣缴)权益。
通过代理,纳税人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并可通过代理人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税务代理职业规范,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廉洁自律,敬业求实。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对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税法规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
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内容的合法性,不得以其身份随意发表意见。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本所范围内的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诱使客户制造、提供伪证,进行偷税、骗税和抗税;不得指使、诱导或者暗示客户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谋取代理或经济利益而作虚假承诺。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在已知客户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予以劝阻、纠正,或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得继续为其提供服务。
第五章 对税务机关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歪曲税法,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或者妨碍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行使税务行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税务机关发生对某些税法规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将个人意见等同于税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进行有损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威信和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按规定缴纳团体和个人管理费(会费),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六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雇佣正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争揽垄断税务代理业务。 第七章 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严格遵守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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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标 签】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注税管发﹝1999﹞9号
【发文日期】1999-06-22
【实施时间】1999-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准则
各税务代理机构: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树立注册税务师良好的职业形象,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准,树立注册税务师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下称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职业行为准则,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对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的原则,依法的原则,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有受理纳税人委托的选择,同时纳税人也有委托和不委托及选择代理人的权利,即代理方与委托方是自觉自愿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纳税人委托代理。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绳,严格依法开展业务。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一)注册税务师在其代理权限内,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税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税务代理业务。
(三)开展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四)注册税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开展的税务代理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五)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不能以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六)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享有纳税(或扣缴)权益。
通过代理,纳税人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并可通过代理人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税务代理职业规范,合理运用税收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廉洁自律,敬业求实。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妥善规划,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对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税法规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
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适当性和内容的合法性,不得以其身份随意发表意见。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本所范围内的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诱使客户制造、提供伪证,进行偷税、骗税和抗税;不得指使、诱导或者暗示客户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谋取代理或经济利益而作虚假承诺。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在已知客户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予以劝阻、纠正,或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得继续为其提供服务。
第五章 对税务机关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不得采取隐瞒事实,歪曲税法,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或者妨碍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时,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行使税务行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税务机关发生对某些税法规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将个人意见等同于税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进行有损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威信和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按规定缴纳团体和个人管理费(会费),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第六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雇佣正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争揽垄断税务代理业务。 第七章 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严格遵守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由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