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

贵州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 12月29日在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

①2000年; ②2001年; ③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 起施行。

①2002年1月1日; ②2002年9月1日; ③2003年1月1日

30、获得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①《独生子女证》; ②《独生子女光荣证》; 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1、 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国务院; ③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2、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③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①卫生; ②计划生育; ③公安

34、 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各级财政部门; ③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 子女。

①第一个; ②第二个; ③第三个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国家公务员; ③人民

3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相抵触。

①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②村民自治章程; ③宪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 平等的权利。

①男子; ②老年人;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

①最高人民法院; ②国务院;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0、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 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一个; ②二个; ③三个

4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①乡; ②县; ③省

4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 周岁。

①23; ②25 ; ③30

4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 周岁。

①23; ②25; ③30

44、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①妊娠前; ②怀孕后6个月内; ③生育前

4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生育证。

①村(居)民委员会;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③县级计生部门

46、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 户籍所在地的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①男方; ②女方; ③男方或女方

47、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 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

①国家; ②市; ③县

48、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 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

①所在单位; ②村(居)民委员会; ③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9、《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自 起施行。

①2002年10月1日; ②2003年1月1日; ③公布之日

50、 自《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①《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②《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1、收养子女违反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 责任。

①民事; ②刑事; ③法律

52、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①违约金; ②保健服务费; ③社会抚养费

53、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 缴社会抚养费 的滞纳金。

①1%; ②2‰; ③5‰

54、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 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5、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 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①公安部门; ②人民法院; ③人民检察院

56、被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到 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

①县级财政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③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57、被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 缴纳社会抚养费。

①收款人;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③金融机构

58、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 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 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①省财政部门; ②县级财政部门; ③县级计生部门

59、 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①村(居)民委员会; ②村(居)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 ③村(居)民会议

6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①城市; ②农村; ③贫困地区

61、已婚妇女年满 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①23; ②25; ③30

62、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 制度

①行政审批; ②生育证; ③免费登记

63、 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①夫妻; ②妇女; ③公民

64、无子女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在生育前到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①男方; ②女方; ③男方或女方

65、无子女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 。

①生育证; 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③母婴保健卡

66、 初婚的为晚婚

①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③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5周岁

67、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 的, 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无子女; ②有一个子女; ③有两个子女

68、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

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①所在单位; ②村(居)民委员会; ③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69、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 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①10; ②20; ③30

70、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 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 审批。

①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②县级人民政府; ③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1、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日内对符合生育 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①5; ②10; ③15

72、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 件的发给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①结婚证; ②生育证; 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73、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日。

①10; ②14; ③30

74、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日。

①30; ②60; ③90

75、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日。

①5; ②7; ③15

76、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

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①公民; ②有两个子女的公民; ③独生子女父母

77、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的 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①1%; ②5%; ③10%

78、独生子女父母为 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①企业职工;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③国家公务员

79、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 上一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①省; ②设区的市; ③县

80、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①10%; ②30%; ③50%

81、提倡对 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①城市; ②农村; ③国家机关

82、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 的夫妻给予重奖。

①一个男孩; ②一个女孩; ③两个女孩

83、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 不变;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①工资; ②职务; 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4、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照顾。 ①五分之一; ②三分之一; ③二分之一

85、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 管理为主。

①户籍所在地; ②现居住地; ③原工作单位

86、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 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必须; ②应当; ③可以

87、,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 。

①不负有责任; ②负有不同的责任; ③负有共同的责任

8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 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 执行。

①可以; ②可以不; ③应当

89、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

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 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行政处分; ②行政处罚; ③批评教育

9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事人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 周 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①10; ②14; ③18

9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事人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 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 元的奖励费。

①5; ②10; ③20

9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 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①县级计生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③所在单位

9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事人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 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 。 ①50%; ②70%; ③100%

94、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 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①县级计生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③所在单位

95、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 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 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①县级计生部门; 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③所在村(居)委会

9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①义务; ②权利; ③责任

97、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 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 。

①结婚证; ②公民身份证; 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

98、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 和接生服务时,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 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①1; ②3; ③10

99、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 和接生服务时,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 。

①孕妇户口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②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③孕妇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00、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 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①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③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贵州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 12月29日在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

①2000年; ②2001年; ③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 起施行。

①2002年1月1日; ②2002年9月1日; ③2003年1月1日

30、获得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①《独生子女证》; ②《独生子女光荣证》; 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1、 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国务院; ③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2、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③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①卫生; ②计划生育; ③公安

34、 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各级财政部门; ③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 子女。

①第一个; ②第二个; ③第三个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

①各级人民政府; ②国家公务员; ③人民

3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相抵触。

①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②村民自治章程; ③宪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 平等的权利。

①男子; ②老年人;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

①最高人民法院; ②国务院;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0、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 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一个; ②二个; ③三个

4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①乡; ②县; ③省

42、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 周岁。

①23; ②25 ; ③30

4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 周岁。

①23; ②25; ③30

44、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①妊娠前; ②怀孕后6个月内; ③生育前

4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办理生育证。

①村(居)民委员会;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③县级计生部门

46、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 户籍所在地的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①男方; ②女方; ③男方或女方

47、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 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

①国家; ②市; ③县

48、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 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

①所在单位; ②村(居)民委员会; ③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9、《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自 起施行。

①2002年10月1日; ②2003年1月1日; ③公布之日

50、 自《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①《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②《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1、收养子女违反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 责任。

①民事; ②刑事; ③法律

52、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①违约金; ②保健服务费; ③社会抚养费

53、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 缴社会抚养费 的滞纳金。

①1%; ②2‰; ③5‰

54、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 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5、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 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①公安部门; ②人民法院; ③人民检察院

56、被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到 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

①县级财政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③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57、被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 缴纳社会抚养费。

①收款人;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③金融机构

58、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 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 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①省财政部门; ②县级财政部门; ③县级计生部门

59、 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①村(居)民委员会; ②村(居)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 ③村(居)民会议

6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①城市; ②农村; ③贫困地区

61、已婚妇女年满 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①23; ②25; ③30

62、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 制度

①行政审批; ②生育证; ③免费登记

63、 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

①夫妻; ②妇女; ③公民

64、无子女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在生育前到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①男方; ②女方; ③男方或女方

65、无子女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 。

①生育证; 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③母婴保健卡

66、 初婚的为晚婚

①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③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5周岁

67、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 的, 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无子女; ②有一个子女; ③有两个子女

68、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

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①所在单位; ②村(居)民委员会; ③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69、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 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①10; ②20; ③30

70、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 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 审批。

①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②县级人民政府; ③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1、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日内对符合生育 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①5; ②10; ③15

72、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 件的发给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①结婚证; ②生育证; 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73、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日。

①10; ②14; ③30

74、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日。

①30; ②60; ③90

75、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日。

①5; ②7; ③15

76、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

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①公民; ②有两个子女的公民; ③独生子女父母

77、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的 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①1%; ②5%; ③10%

78、独生子女父母为 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①企业职工;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③国家公务员

79、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 上一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①省; ②设区的市; ③县

80、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①10%; ②30%; ③50%

81、提倡对 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①城市; ②农村; ③国家机关

82、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 的夫妻给予重奖。

①一个男孩; ②一个女孩; ③两个女孩

83、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 不变;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①工资; ②职务; ③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4、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 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照顾。 ①五分之一; ②三分之一; ③二分之一

85、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 管理为主。

①户籍所在地; ②现居住地; ③原工作单位

86、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 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必须; ②应当; ③可以

87、,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 。

①不负有责任; ②负有不同的责任; ③负有共同的责任

8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 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 执行。

①可以; ②可以不; ③应当

89、容留、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侮辱、伤害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或者拒绝

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 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行政处分; ②行政处罚; ③批评教育

90、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事人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 周 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①10; ②14; ③18

9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事人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 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 元的奖励费。

①5; ②10; ③20

92、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 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①县级计生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③所在单位

9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事人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 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 。 ①50%; ②70%; ③100%

94、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 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①县级计生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③所在单位

95、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 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 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①县级计生部门; 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③所在村(居)委会

9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①义务; ②权利; ③责任

97、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 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 。

①结婚证; ②公民身份证; 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

98、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 和接生服务时,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 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①1; ②3; ③10

99、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 和接生服务时,发现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 。

①孕妇户口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②该机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③孕妇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00、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 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①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③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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