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安平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讲义.doc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谢安平

第一部分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

3包括5,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2008年多选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D

A. 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 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 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 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第二部分 管 辖

【知识结构】

立案管辖管辖

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4、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5、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第一节 立 案 管 辖

一般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掌握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主要方法是,在理解划分立案管辖依据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因此,应该结合各专门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记忆。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例1而本案仍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例2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张某是利用职务(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实施了犯罪。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2

3(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3)(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六部委规定》第6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类案件包括8种:(1)故意伤害案(轻伤) ;

(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六机关《规定》第4条)。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简称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的自诉权。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初学者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错误:第一,误认为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混淆了3面的错误,下面具体进行分析比较:

1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不同点有:

(1“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告诉”;当然,

(2(参见最高法院《解释》第一条)。

(3

相同点有:

(1

(2(3

4

,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掌握:

(1)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而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可以调解。

(2)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争议很大(被害人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争议不大),因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是,由于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监狱和公安机关之间职能管辖的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225条的规定【第221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第225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规律是:新罪和漏罪原则上由执行机关侦查(注意和漏罪审判管辖的区别,参见第二节五的相关内容);但是,罪犯脱逃后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发现的,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新罪。

(2008年单选23题)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

第二节 审判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是: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自恢复以来,只管辖过一起一审刑事案件,就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被判处死刑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受贿被判处死刑案等,一审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常考的知识点有级别管辖和军地互渉案件

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这里需要重点理解刑诉法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的内容。刑诉法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两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2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以上刑罚(按照级别管辖,管辖权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人民检察院。

(43

【例5】(03年多选57

A 、张某玩忽职守案

C

(答案:BC

1第2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

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例7】(2006年司考题单选25题)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 .W 市中级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中的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几乎成了各种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几乎每年必考。

1、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后犯罪的;;(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明:

【例10】张某于2002年5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他法院管辖?

【例11】李某于2001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的盗窃罪应由军

,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12年8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孙某10月,发现孙某在2002年11月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那么对孙某涉嫌盗窃军用物

,因而属于“例外”,由军事法院管辖。

【例13】陈某于2001年12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间,陈某因盗窃某小区居民价值2万元的白金项链而被抓获。抓获后,陈某又主动交代其在2000年6月还伙同他人抢劫过。那么对陈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犯罪时陈某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但是由于要和服役期间所犯的并在服役期间发现的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并处罚),因而陈某所涉嫌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均由军事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例题的分析,我们只要掌握“两个同时、三个例外”的口角,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就很容易

记住了。

下面举几例最近几年司法资格考试试题分析:

【例14】(2005年司考单选23题)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 、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 、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 、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 、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答案:A

四、关于在“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管辖;如果飞不回来,则由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院管辖;

管辖;

2(2008年单选21“黎明号”航行在A. 甲市法院 B.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基本特征

正确理解证据三特征的含义。常考的知识点是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是狭义证据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在对证据进行查证之前如何知道证据是客观的?其实,对证据客观性的理解,我们在日常学习和教学中都存在片面性,有时候甚至无法自圆其说。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我们只要从表面上审查其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证据具备客观性,而不问其是否是真实的。

【例1】在侦查一起入室盗窃案时,老张对侦查人员说:“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在这段陈述中,“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由于是猜测,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但是其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

【例2】老李的女儿被杀身亡,老李对侦查人员说:“我女儿托梦给我,说她是被自己的男朋友杀死的。”由于老李陈述的是其臆想,而不是通过感觉器官感知到的,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这是难点。各种教材上都说关联方式很多:直接或者不存在。

但是,类似事件和品格证据是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例3】张某被指控于2004年10月92万元。为了证明张某这次盗窃,公诉方出具张某曾于1991徒刑5(一个一次为贼,不必然终生为贼)。

【例4为这是“品格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1

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最高法院《解释》

第61265条

2

也不予排除。所以,考生在做这部分试题的时候,应该选择不予排除。

【例5】(2003年司考多项选择题53)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 、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 、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 、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 、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2条规定有7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的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物证和书证的区别。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物证则以其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8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2

(二)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3、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应当排除;

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员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理解

五、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六、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例】(2008年单选30题)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 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 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D. 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对于这部分内容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刑事证据的种类的关系和区别。刑事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交叉的关系。

二、刑事证据分类内部之间的关系。我国理论界根据法定的7既是男学员又是女学员。

达的个人意见,是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接受控、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4个亲自:1、亲身所为;2、亲身感受;3、亲眼目睹;4(转述)等】

六、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有些学员误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张某是听别人说的,并非自己亲眼所见,因而从证据的来源上来说,张某的证言是传来证据。但是,张某的证言说明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即犯罪嫌疑人是王五,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以张某的证言从证据对主要案件事实的独立证明作用来说,是直接证据。

【例12】凶杀现场收集到一把刀子,这把刀子从证据的来源上来说,因为是来源于案发现场,所以是原始证据。但是,单凭一把刀子,既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是谁(即使这把刀子是我家的菜刀,也不能说明我是凶手,因为还有“借刀杀人”),也不能说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因为可能是自杀等),因而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独立证明作用来说,这把刀子是间接证据。

七、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的表现。有罪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存在,证明犯罪重,证明犯罪轻。无罪证

据包括:证明犯罪不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证明危害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轻微伤),证明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精神病等)

八、证据的分类和证据的真假之间的关系。我在讲课时,很多学员都问,如果题目中所给的“证据”是“假的”怎么办?这些学员是想的太多。其实,这里有个逻辑顺序的问题。在学理上对证据进行分类,目的就是为了根据各类证据的不同特点,对证据的真假以及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便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因而,从时序上来说,证据的分类在先,对证据“真假”的审查判断在后。所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分类时,完全而且应该抛开证据的“真假”问题。

【07司考单选24题】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答案D 】

A .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 .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例】(2008单选第35的是哪一项? 答案:D

A. 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 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 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 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最高法院《解释》第52(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机、目的;(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情节;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法) ;何因;何果。

(2

(3

2(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3)关于耽(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3

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 ;(二)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即4句话:

1、由控方承担:(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有罪或者无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

3、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一例外情况主要是指我国刑法395条.doc (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法院在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法院只对诉中没有自己的主张,因而也就无所谓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法院都不承担证明责任。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处理。

1分。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理解。

关于定罪的要求。其含义体现在:(1)(2)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3)

2

在立案阶段,在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求有证

3

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

【例】(2005年司考不定项选择97题)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 、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例】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2008多选69题)答案:AB

A. 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 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 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 石某的精神状态

第四部分 侦查

【知识结构】

侦查概述

侦查行为

侦查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补充侦查

第一节 概述

1、侦查活动由两部分组成: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共7种,掌握每种侦查行为的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诉法91-96条)

(一)1

2的住处进行讯问,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

4

5嫌疑人的供述。

6

969、10、11条的理解

1

2

348小时,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5日内安排会见。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97-100条)

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不得另行指定其到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4、有关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制作,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对讯问笔录制作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刑诉法101-108条)

(一)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二)人身检查

1

2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四 搜查(109-113条)

1

2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

4

5录像。

五、扣押物证、书证(刑诉-118

1

2

3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要求有关银行、邮电部门在解冻前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其他情况要等判决生效后有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银行等单位上缴国库。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六 鉴定(刑诉119-122条)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1、选定鉴定人。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本案中的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进行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

5

6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7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例1】(2005年司考不定项选75

A

B

C 、侦查人员丙,询问17D 答案:C 。

【07司考卷二多选72】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B

C 关上缴国库

D 上缴国库

【07D 】

A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2008年单选36题)答案:C

A. 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B. 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C. 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D. 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个月)

2、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5个月)

3、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7个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1(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3)住址,(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总结:(1)延长:第1次延长需经上级,122)重新计算不需批准,只需报审查逮捕部门备案。(3)起算和不算。

【例8】(2006年单选第33题)黄某住甲市A A .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 C D 答案: A

? (2008年单选22题)答案:C

A.

B.

C.

D.

解析: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A 不当选; 124条的B 不当选; 第16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由此,D 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根据

上述规定可知,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该延期审理,对于延期审理的情形,在延期审理的情形消失后,应该是接着计算审限。但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本题正确答案是C.

第四节 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主要掌握补充侦查的种类、主体和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其中根据《六部委规定》的第27条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已经被取消。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在一审中)

1、补充侦查的形式。

【规则266等: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 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六十九条 】

(1果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则退回本院侦查部门);21个月(无论退回哪里,只要是退回)

(22

3出不起诉决定。

1165条)。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把这里的“可以延期。另外,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159条)。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

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人349条)。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第2款)。

总结:补充侦查:(1)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补充侦查的,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②如果是在审判阶段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则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①只要是向后退一个程序的,都只能2次,每次1个月;②而且,补充侦查完毕后,再重新向

前推进程序的,程序期限重新计算;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例11】(2006年单选34题)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 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 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 .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 .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D

【例12】(2006年单选35题)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 .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 答案:C

D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抗诉

1、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在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判决、裁

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的权利,但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2、上诉、抗诉的理由和上诉、抗诉、申请抗诉的期限。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可以因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提起上诉。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或一审法院的活动违反诉讼程序,并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的时候才可以依法提起二审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 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法院提交上诉状。

4、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1的,应当准许。 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2民法院和当事人。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年司考单选34题)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宣告时叶某确的?

A 、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

B 、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

C 、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

D 、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答案:C 。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使因被告人叶某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但由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加重被告人叶某的刑罚。既然叶某在一审被判处缓刑,则二审法院不可能再判处更严重的剥夺被告人叶某自由的刑罚,因此没有必要对叶某重新收押,故选项D 错误。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全面审查原则(解释246、247、248、249、260、261、262)。

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此外,被告人之一死亡并非属于二审法院可以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6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根据该《解释》第252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

者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适用该原则。

(1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2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5

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1)法庭调查(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四、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根据全面审查的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一并审理、一并改判。在因为当事人只对案件的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上诉而导致另外部分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该生效部分确有错误,则应当采用审判监督的方式加以改正【这就是“全面审查、分别生效(刑阻民)、一并处理”】。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如果不另行起诉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就变成一审终审了;但是,调解实行一调终局,所以不违反两审终审。

五、对自诉案件的处理。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六、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 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 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

(二) 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情形有:

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 核准。

(三)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作出这种处理方式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况:

1

2,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

(5,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 仍属于一审判决, , 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2006多选75题)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

B .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

C .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 .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答案:ACD

67.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08年多选67题)答案:AD

A. 组成合议庭 B. 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 审理后改判 D.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本题20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上诉的处理

解析:《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2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民事部分有错误的处理

解析:《刑诉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处理?

分一并审理。

解析:《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4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

考点: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

解析:《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解析:《刑诉解释》 第九十六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六部分 执行

【知识结构】

第一节 执行概述

1、执行和执行依据。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具有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和执行主体的广泛性等方面的特点,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体现。

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外,还包括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下列几种形式:(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2、执行的主体。执行的主体既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法律所授权的组织。其中负责交付执行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而负责对执行进行监督的主体只有人民检察院。至于负责具体执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死缓(只能由监狱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3)看守所,负责代为执行对判处一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罪犯的监禁;(4)拘役所,负责对拘役判决的执行;(5)公安机关,负责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执行;(6)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公安机关负责对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必要的监督。

总结:能够立即执行和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原审法院),短期自由刑和需要考察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由监狱执行,少年犯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1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2枪决、注射或者是其他事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方法。(3)交付执行死刑3院派员临场监督。(4)可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并安排罪犯与其近亲属会面。(5(6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万元人民币; 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题(2008不定项95-97)。

1A. 王某 B. 朱某 C. 李某 D. 2 A. 人民法院 B. 公安机关 D. 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3AD

A. 王某 B. 周某 朱某

68. ? (2008年多选68题)答案:ABCD

A.

B. 18周岁

C.

D.

第三节 执行变更

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处理方式与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方式相同。

二、对减刑和假释案件的处理。根据罪犯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

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6)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7(4)至(7)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

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3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下述各种情形中,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是:A 、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

B 、判决赵某死刑的生效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

C 、罪犯王某有一般立功表现

D 、发现罪犯钱某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

答案:BD 。

【例5】(2005年司考多选78

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

C

D 、被判处5答案:CD 。

习 题

一、单选

1、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B

2后,就对其父亲说:此应当如何办?

A 、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 、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 、仍然是自诉案件,由张父的其他近亲属作自诉人

D 、如果张父不告,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D 。

3A 市。甲在A A 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 市抢劫时被当场抓A 、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A 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 、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

D 、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

C

4

A. B. 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

D.

5? 答案:D

A. 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 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 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 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6、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 .扣押汽车1部 B .查封住房1套

C .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答案:D

7、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 】

A .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8、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 】

A .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 .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9、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 】

A .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B.可以不开庭审理

C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应当提审

10原来的假释裁定?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D、乙县公安机关 答案:B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356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B 正确。

11

A

B, 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

D

C 361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C 正确。

二、多选

1、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 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 区、C 区,将乙转移到D 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 .A 区法院 B.B 区法院 C.C 区法院 D.D 区法院

答案:ABCD

2、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

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 、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 、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3、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 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现金、CD 机、首饰属于物证

B 、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 、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 、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 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 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 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 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5、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得手提电话3

A 、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 、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C 项放假的事实,既不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也与定罪量刑无关。所以,。如果C 项改成“2000年国庆节”,那么就属于犯罪时间,就属于证明对象。【答案】6 A

B C

D

答案:CD 。

7确的?

A

B

D

答案:BCD

8、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 、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

9、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答案:AC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10、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答案:ABCD 。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专 题

谢安平

第一部分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

3包括5,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

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262条和263条的区别。有很多初学者尤其是参加司法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中的第1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的区别主要有二:

第一,规定的情形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是“有违法行为,只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第二,处理方式不同。刑诉法第15条的第1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和263条所规定的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如果是自侦案件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5、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错误的。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

【2008年多选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D

A. 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 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 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 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第二部分 管 辖

【知识结构】

立案管辖管辖

审判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4、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5、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第一节 立 案 管 辖

一般的刑事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 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掌握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主要方法是,在理解划分立案管辖依据的基础上进行记忆。因此,应该结合各专门机关的性质、职能与刑事案件的性质来记忆。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例1而本案仍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例2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张某是利用职务(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实施了犯罪。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2

3(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3)(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六部委规定》第6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类案件包括8种:(1)故意伤害案(轻伤) ;

(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六机关《规定》第4条)。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简称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的自诉权。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初学者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错误:第一,误认为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混淆了3面的错误,下面具体进行分析比较:

1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不同点有:

(1“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告诉”;当然,

(2(参见最高法院《解释》第一条)。

(3

相同点有:

(1

(2(3

4

,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掌握:

(1)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而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可以调解。

(2)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争议很大(被害人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争议不大),因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是,由于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监狱和公安机关之间职能管辖的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225条的规定【第221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第225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规律是:新罪和漏罪原则上由执行机关侦查(注意和漏罪审判管辖的区别,参见第二节五的相关内容);但是,罪犯脱逃后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发现的,由抓获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新罪。

(2008年单选23题)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答案:B

第二节 审判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方法是:强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质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则一律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自恢复以来,只管辖过一起一审刑事案件,就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被判处死刑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受贿被判处死刑案等,一审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常考的知识点有级别管辖和军地互渉案件

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这里需要重点理解刑诉法第2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的内容。刑诉法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两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而不能由上级法院向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2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以上刑罚(按照级别管辖,管辖权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人民检察院。

(43

【例5】(03年多选57

A 、张某玩忽职守案

C

(答案:BC

1第2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3、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

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例7】(2006年司考题单选25题)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 .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 .W 市中级人民法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三、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中的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几乎成了各种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几乎每年必考。

1、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

最高法院《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后犯罪的;;(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明:

【例10】张某于2002年5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他法院管辖?

【例11】李某于2001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的盗窃罪应由军

,因而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例12年8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孙某10月,发现孙某在2002年11月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那么对孙某涉嫌盗窃军用物

,因而属于“例外”,由军事法院管辖。

【例13】陈某于2001年12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间,陈某因盗窃某小区居民价值2万元的白金项链而被抓获。抓获后,陈某又主动交代其在2000年6月还伙同他人抢劫过。那么对陈某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中所给的抢劫罪,虽然犯罪时陈某不具备军人身份(不符合“两个同时”),但是由于要和服役期间所犯的并在服役期间发现的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并处罚),因而陈某所涉嫌的盗窃罪和抢劫罪均由军事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例题的分析,我们只要掌握“两个同时、三个例外”的口角,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就很容易

记住了。

下面举几例最近几年司法资格考试试题分析:

【例14】(2005年司考单选23题)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 、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 、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 、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 、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答案:A

四、关于在“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管辖;如果飞不回来,则由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院管辖;

管辖;

2(2008年单选21“黎明号”航行在A. 甲市法院 B.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基本特征

正确理解证据三特征的含义。常考的知识点是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是狭义证据的本质特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在对证据进行查证之前如何知道证据是客观的?其实,对证据客观性的理解,我们在日常学习和教学中都存在片面性,有时候甚至无法自圆其说。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我们只要从表面上审查其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该证据具备客观性,而不问其是否是真实的。

【例1】在侦查一起入室盗窃案时,老张对侦查人员说:“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在这段陈述中,“我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人,撬开了202室的门”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我估计这个人就是我邻居302室的老王”,由于是猜测,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但是其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

【例2】老李的女儿被杀身亡,老李对侦查人员说:“我女儿托梦给我,说她是被自己的男朋友杀死的。”由于老李陈述的是其臆想,而不是通过感觉器官感知到的,因而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这是难点。各种教材上都说关联方式很多:直接或者不存在。

但是,类似事件和品格证据是量刑时的重要参考。

【例3】张某被指控于2004年10月92万元。为了证明张某这次盗窃,公诉方出具张某曾于1991徒刑5(一个一次为贼,不必然终生为贼)。

【例4为这是“品格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点是,非法证据的排除。

1

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最高法院《解释》

第61265条

2

也不予排除。所以,考生在做这部分试题的时候,应该选择不予排除。

【例5】(2003年司考多项选择题53)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特征?

A 、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 、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 、甲吃、喝、嫖、赌,道德品质败坏

D 、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2条规定有7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的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物证和书证的区别。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物证则以其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8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2

(二)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3、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应当排除;

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员的陈述。

四、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理解

五、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六、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例】(2008年单选30题)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

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D

A. 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 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D. 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

第三节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对于这部分内容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和刑事证据的种类的关系和区别。刑事证据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交叉的关系。

二、刑事证据分类内部之间的关系。我国理论界根据法定的7既是男学员又是女学员。

达的个人意见,是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接受控、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4个亲自:1、亲身所为;2、亲身感受;3、亲眼目睹;4(转述)等】

六、原始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关系。有些学员误认为原始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张某是听别人说的,并非自己亲眼所见,因而从证据的来源上来说,张某的证言是传来证据。但是,张某的证言说明了本案的主要事实,即犯罪嫌疑人是王五,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以张某的证言从证据对主要案件事实的独立证明作用来说,是直接证据。

【例12】凶杀现场收集到一把刀子,这把刀子从证据的来源上来说,因为是来源于案发现场,所以是原始证据。但是,单凭一把刀子,既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是谁(即使这把刀子是我家的菜刀,也不能说明我是凶手,因为还有“借刀杀人”),也不能说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因为可能是自杀等),因而从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独立证明作用来说,这把刀子是间接证据。

七、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的表现。有罪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存在,证明犯罪重,证明犯罪轻。无罪证

据包括:证明犯罪不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证明危害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轻微伤),证明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精神病等)

八、证据的分类和证据的真假之间的关系。我在讲课时,很多学员都问,如果题目中所给的“证据”是“假的”怎么办?这些学员是想的太多。其实,这里有个逻辑顺序的问题。在学理上对证据进行分类,目的就是为了根据各类证据的不同特点,对证据的真假以及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便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因而,从时序上来说,证据的分类在先,对证据“真假”的审查判断在后。所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分类时,完全而且应该抛开证据的“真假”问题。

【07司考单选24题】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答案D 】

A .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 .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例】(2008单选第35的是哪一项? 答案:D

A. 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 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 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 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第四节 刑事诉讼证明

一、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最高法院《解释》第52(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机、目的;(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情节;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1、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包括:

(1(法) ;何因;何果。

(2

(3

2(1)关于回避的事实;(2)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3)关于耽(4)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3

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 ;(二)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 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 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 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一)、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即4句话:

1、由控方承担:(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有罪或者无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

3、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一例外情况主要是指我国刑法395条.doc (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法院在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法院只对诉中没有自己的主张,因而也就无所谓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法院都不承担证明责任。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处理。

1分。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理解。

关于定罪的要求。其含义体现在:(1)(2)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3)

2

在立案阶段,在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求有证

3

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

【例】(2005年司考不定项选择97题)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B 、自诉人对其控诉承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C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

D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

答案:BD

【例】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2008多选69题)答案:AB

A. 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 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 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 石某的精神状态

第四部分 侦查

【知识结构】

侦查概述

侦查行为

侦查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补充侦查

第一节 概述

1、侦查活动由两部分组成: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共7种,掌握每种侦查行为的程序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诉法91-96条)

(一)1

2的住处进行讯问,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

4

5嫌疑人的供述。

6

969、10、11条的理解

1

2

348小时,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5日内安排会见。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刑诉法97-100条)

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不得另行指定其到其他地点接受询问。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3、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4、有关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制作,参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对讯问笔录制作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刑诉法101-108条)

(一)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二)人身检查

1

2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四 搜查(109-113条)

1

2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

4

5录像。

五、扣押物证、书证(刑诉-118

1

2

3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弃。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要求有关银行、邮电部门在解冻前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六机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其他情况要等判决生效后有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银行等单位上缴国库。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六 鉴定(刑诉119-122条)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1、选定鉴定人。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本案中的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进行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

5

6必要时,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7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例1】(2005年司考不定项选75

A

B

C 、侦查人员丙,询问17D 答案:C 。

【07司考卷二多选72】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B

C 关上缴国库

D 上缴国库

【07D 】

A B.到赵某所属的家政公司进行询问

C D.通知赵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 (2008年单选36题)答案:C

A. 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B. 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C. 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D. 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3个月)

2、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5个月)

3、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7个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4、(1(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查羁押期限,而且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3)住址,(4)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总结:(1)延长:第1次延长需经上级,122)重新计算不需批准,只需报审查逮捕部门备案。(3)起算和不算。

【例8】(2006年单选第33题)黄某住甲市A A .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 C D 答案: A

? (2008年单选22题)答案:C

A.

B.

C.

D.

解析: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A 不当选; 124条的B 不当选; 第16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由此,D 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根据

上述规定可知,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该延期审理,对于延期审理的情形,在延期审理的情形消失后,应该是接着计算审限。但是,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本题正确答案是C.

第四节 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主要掌握补充侦查的种类、主体和期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其中根据《六部委规定》的第27条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已经被取消。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只能在一审中)

1、补充侦查的形式。

【规则266等:第二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 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六十九条 】

(1果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则退回本院侦查部门);21个月(无论退回哪里,只要是退回)

(22

3出不起诉决定。

1165条)。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把这里的“可以延期。另外, 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159条)。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

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人349条)。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9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57条第2款)。

总结:补充侦查:(1)①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补充侦查的,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②如果是在审判阶段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则只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①只要是向后退一个程序的,都只能2次,每次1个月;②而且,补充侦查完毕后,再重新向

前推进程序的,程序期限重新计算;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例11】(2006年单选34题)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 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 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 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 .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 .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D

【例12】(2006年单选35题)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 .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 答案:C

D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上诉、抗诉

1、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在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判决、裁

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的权利,但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2、上诉、抗诉的理由和上诉、抗诉、申请抗诉的期限。享有上诉权的主体可以因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提起上诉。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或一审法院的活动违反诉讼程序,并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的时候才可以依法提起二审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 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法院提交上诉状。

4、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1的,应当准许。 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2民法院和当事人。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年司考单选34题)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宣告时叶某确的?

A 、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

B 、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

C 、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

D 、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答案:C 。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使因被告人叶某上诉而导致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但由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加重被告人叶某的刑罚。既然叶某在一审被判处缓刑,则二审法院不可能再判处更严重的剥夺被告人叶某自由的刑罚,因此没有必要对叶某重新收押,故选项D 错误。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全面审查原则(解释246、247、248、249、260、261、262)。

1、全面审查原则是指二审法院需要对收到的上诉、抗诉案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此外,被告人之一死亡并非属于二审法院可以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形。

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6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

4、根据该《解释》第252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体现。

者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适用该原则。

(1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2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5

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1)法庭调查(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四、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根据全面审查的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一并审理、一并改判。在因为当事人只对案件的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上诉而导致另外部分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果该生效部分确有错误,则应当采用审判监督的方式加以改正【这就是“全面审查、分别生效(刑阻民)、一并处理”】。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如果不另行起诉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和反诉,就变成一审终审了;但是,调解实行一调终局,所以不违反两审终审。

五、对自诉案件的处理。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六、第二审程序审理后的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 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

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 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

(二) 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情形有:

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 核准。

(三)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作出这种处理方式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况:

1

2,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

(5,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 仍属于一审判决, , 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2006多选75题)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

B .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

C .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 .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答案:ACD

67. 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08年多选67题)答案:AD

A. 组成合议庭 B. 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 审理后改判 D.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本题20分)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上诉的处理

解析:《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条 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均有错误需依法改判的,应当一并改判。

2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民事部分有错误的处理

解析:《刑诉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处理?

分一并审理。

解析:《刑诉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

4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

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

考点: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

解析:《刑诉解释》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解析:《刑诉解释》 第九十六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七条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六部分 执行

【知识结构】

第一节 执行概述

1、执行和执行依据。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具有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和执行主体的广泛性等方面的特点,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体现。

刑事诉讼执行的依据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外,还包括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下列几种形式:(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

2、执行的主体。执行的主体既包括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法律所授权的组织。其中负责交付执行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而负责对执行进行监督的主体只有人民检察院。至于负责具体执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死缓(只能由监狱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3)看守所,负责代为执行对判处一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罪犯的监禁;(4)拘役所,负责对拘役判决的执行;(5)公安机关,负责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执行;(6)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公安机关负责对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必要的监督。

总结:能够立即执行和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原审法院),短期自由刑和需要考察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由监狱执行,少年犯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1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2枪决、注射或者是其他事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方法。(3)交付执行死刑3院派员临场监督。(4)可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并安排罪犯与其近亲属会面。(5(6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万元人民币; 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题(2008不定项95-97)。

1A. 王某 B. 朱某 C. 李某 D. 2 A. 人民法院 B. 公安机关 D. 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3AD

A. 王某 B. 周某 朱某

68. ? (2008年多选68题)答案:ABCD

A.

B. 18周岁

C.

D.

第三节 执行变更

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处理方式与停止执行死刑后的处理方式相同。

二、对减刑和假释案件的处理。根据罪犯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

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4)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6)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7(4)至(7)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

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3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下述各种情形中,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是:A 、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

B 、判决赵某死刑的生效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

C 、罪犯王某有一般立功表现

D 、发现罪犯钱某在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

答案:BD 。

【例5】(2005年司考多选78

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

C

D 、被判处5答案:CD 。

习 题

一、单选

1、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B

2后,就对其父亲说:此应当如何办?

A 、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 、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 、仍然是自诉案件,由张父的其他近亲属作自诉人

D 、如果张父不告,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D 。

3A 市。甲在A A 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 市抢劫时被当场抓A 、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A 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

C 、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

D 、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

C

4

A. B. 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

D.

5? 答案:D

A. 甲供认自己强奸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 甲指认乙强奸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 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 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6、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公款320万元。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高某有存款380万元,利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汽车1部和住房1套,还发现高某私藏军用子弹120发。公安机关对于上述财物、物品所做的下列哪种处理是错误的?

A .扣押汽车1部 B .查封住房1套

C .扣押子弹120发 D.冻结存款380万元

答案:D

7、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 】

A .报同级检察院批准 B.报同级检察院备案

C .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8、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 】

A .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 .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 .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9、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哪种做法是正确的?【答案C 】

A .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B.可以不开庭审理

C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应当提审

10原来的假释裁定?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D、乙县公安机关 答案:B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356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B 正确。

11

A

B, 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

D

C 361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C 正确。

二、多选

1、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 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 区、C 区,将乙转移到D 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 .A 区法院 B.B 区法院 C.C 区法院 D.D 区法院

答案:ABCD

2、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

资。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 、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 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

C 、秦某的证言 D、手提电脑

【答案】AC

3、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 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现金、CD 机、首饰属于物证

B 、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 、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 、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 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 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 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 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5、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得手提电话3

A 、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 、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C 项放假的事实,既不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也与定罪量刑无关。所以,。如果C 项改成“2000年国庆节”,那么就属于犯罪时间,就属于证明对象。【答案】6 A

B C

D

答案:CD 。

7确的?

A

B

D

答案:BCD

8、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A 、甲 B、乙 C、甲、乙的父母 D、乙的辩护人

答案:AB 。

9、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答案:AC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C.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10、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

A、参加法庭调查 B、参加法庭辩论

C、委托辩护人辩护 D、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答案:AB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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